<?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cf="http://www.microsoft.com/schemas/rss/core/2005">
<channel>
<title cf:type="text"><![CDATA[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2期文章目次]]></title>
<item>
<title><![CDATA[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1]]></link>
<description><![CDATA[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教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系统论述了关于教育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教育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极大推进了中国特色教育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这些原创性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从价值论角度明确了教育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定位，从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创新价值等五个方面创新性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办教育”的战略问题；第二，从认识论角度赋予了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多重内涵，深刻揭示其根本性质、根本保证、根本任务、时代使命、最终目的，创新性回答了新时代“办什么样的教育”的根本问题；第三，从方法论角度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创新的总体思路和战略部署，涵盖教育地位的确立、教育道路的选择、教育动力的激发、教育路径的规划以及教育主体的培育，创新性回答了新时代“怎么办教育”的实践问题。]]></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4</pubDate>
<category><![CDATA[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category>
<author><![CDATA[黄媛媛，蒲清平]]></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国特色央地关系下的区域经济治理]]></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2]]></link>
<description><![CDATA[央地关系是区域经济治理的制度基础，决定了区域竞争与合作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条件。中国特色央地制度具有动态适应性和治理效能，通过财政税务、行政管理、官员考核等机制设计，调整区域经济行为的条件集合，满足不同历史阶段的国情需求和区域发展目标。一方面，中央将阶段性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嵌入地方激励机制，引导区域竞争策略转变，包括竞争标的从“为增长而竞争”转向“为发展而竞争”，支出行为从“重建设、轻民生”转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模式从“地方保护”转向“发挥比较优势”，以区域竞争激励和竞争策略优化提升区域经济治理效率。另一方面，中央通过对口支援、一体化合作、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制度安排，在保留区域竞争激励的同时，降低区域合作成本，提高区域合作收益，形成优势互补、规模效益最大化、外部性内部化等跨区域合作模式，实现国家治理和区域治理效率的统一。在区域经济格局深刻变革与国内发展目标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区域经济治理面临新形势与新挑战。未来区域经济治理研究应聚焦数字时代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重大现实问题，从新治理主体、新发展目标、新治理工具等维度深化探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区域经济治理理论体系，为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与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学理支撑。]]></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5</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李霁霞，董雪兵]]></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新发展格局下毗邻省际协作治理的路径策略：以渝黔为例]]></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3]]></link>
<description><![CDATA[毗邻省际协作治理是行政区划体制下消减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的政府治理策略，也是省域开放治理、城乡融合发展的应有之义。然而，长期以来受制于地方政府治理权责和政绩考核的行政区划界限，以及竞争性发展博弈中日渐固化的地方利益，毗邻省际协作治理成了政府治理盲区或选择性自主行为。新发展格局的提出及其坚持扩大内需、畅通经济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导向，为毗邻省际协作治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借此探析其路径策略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议题。文章借鉴协作治理理论，结合中国治理语境，整合性构建“共识—组织—行动”毗邻省际协作治理分析框架，选取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支持贵州闯新路等多重政策机遇叠加的渝黔协作治理作为案例，采用半结构化访谈法收集数据资料，探析新发展格局下毗邻省际协作治理的路径策略。研究表明，毗邻省际协作治理是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益相关主体以协作共识为基础和导向，构建去中心化的协作组织制度，达成多向度的系统性治理行动过程。新发展格局下毗邻省际协作治理的路径策略首先是厘清国家战略政策要求、省际协作发展需要，以及市场主体和民众期望，凝聚利益相关主体的协作治理共识，明确毗邻省际协作治理是省域开放治理必须积极作为的必答题。其次，统筹衔接国家战略政策与省域治理规划，构建去中心化的组织结构总体布局，下好毗邻协作先行示范区创建、自组织组团协作开发的“先手棋”。最后，激发横向平等协调、纵向垂直管理、网络协同治理的比较优势和互补功能，牵住“牛鼻子”工程，着重优化开放协作机制和生态共保联治，促进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推动产业链整合联动升级、毗邻区域协作防止规模性返贫和城乡融合发展。这样的路径策略为新发展格局下毗邻省际协作治理提供了系统性创新蓝本和行动方案，有助于提高行政区划体制下省际协作治理效能和可持续性，亦能在省域开放治理中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5</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赵映，张鹏]]></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区域与城市研究的“C-P-I”框架：概念、范式与指标的创变]]></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4]]></link>
<description><![CDATA[当下，全球化与地方化、数智化与产业转型、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多重力量相互交织，区域与城市发展已然成为多重目标、多重约束下的动态平衡过程。在此背景下，新的概念、新的要求、新的范围不断涌现，形成了以“A视角下的B”“面向A的B”“基于A的B”等形式表现的交叉性复合概念。这些概念往往不是对既有概念的简单叠加，而是蕴含了新的目标要求、关系规范或作用范围，代表了对区域与城市复杂问题的新认知。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这类复杂概念的综合评价研究相对滞后：概念界定不够系统明确，未能充分揭示限定条件引入后的内涵转变或缺乏可操作性；指标体系构建相对主观，缺乏统一设计原则与构建范式，未能体现概念子维度间的多维交叉属性；指标选择上不够完备有效，未全面覆盖概念内涵关键方面，也缺乏系统检验。对此，文章提出区域与城市研究的“C-P-I”框架，从三个维度对复合概念的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系统分析：首先，在概念精准界定方面，注重交叉性，即准确揭示概念由A与B及其子维度交互生成的本质；注重针对性，即锚定概念所服务的特定场景、问题与核心关系；注重一致性，即确保概念界定与测量操作的逻辑统一。其次，在指标体系科学构建上，采用多维交叉原则，深入交叉单元层面进行刻画；层级分解原则，建立从目的层到场景层、要素层、观测层、指标层和说明层的系统结构；应然实然一体原则，实现理论理想与现实测量的统一。最后，在具体指标可信选择上，强调完备性，全面覆盖概念内涵；强调复合性，体现概念的交叉交互特征；强调有效性，通过严格检验保障指标质量和指标体系稳健。这一框架不仅提供了评价复杂概念的工具，更蕴含促进复杂概念发现与再生产的机制，能够推动区域分析从传统的、相对静态的、单一维度的模式，向更加动态、整合、精准把握复杂性的新阶段迈进，为深化区域认知、服务区域实践提供更有效的理论武器和方法论支撑。]]></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6</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曾鹏，王家聪，宋航]]></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新发展理念视角下的人口综合红利：特征、逻辑与路径]]></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5]]></link>
<description><![CDATA[在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正确认识人口红利问题是准确把握新时代我国人口与经济关系的重要前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既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原则，也是审视人口综合红利的全新视角。从内涵特征看，新时代的人口综合红利理论是在发展基础、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对传统人口红利理论的延伸和拓展，立足于我国新的历史方位和发展进程，以人口数量、结构、素质、分布等人口条件为基础，以新发展理念为导向，通过政策措施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培育、巩固和收获人口优势，推动人口与经济系统内部均衡和外部协调，为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和支撑，其基础是“人口”，关键是“综合”，核心在“红利”，具有系统性、阶段性、统一性的特征。从内在逻辑看，人口的总量规模、年龄结构、综合素质、空间分布等是人口综合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当前依然存在人口综合红利释放的现实阻碍，但应立足于人口与经济的双向互动关系，利用人口现有优势和人口转变机遇，充分发挥人口因素在助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既要立足当下人口负增长的现实，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口条件，也要放眼未来人口发展趋势，积极挖掘、培育人口结构优化红利、人口素质提升红利和人口合理分布红利，以相关政策制度的调整完善为路径，引导人口发展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需求，积极回应人口发展的趋势性特征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完善生育养老政策、推进教育强国建设、优化城镇格局体系，以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7</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王小玺，郑澜，张耀军]]></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家庭资本向人力资本和人才红利的转化——家庭杠杆与教育投资的视角分析]]></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6]]></link>
<description><![CDATA[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人才强国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家庭教育投资成为家庭资本向人力资本转化、推动人才红利持续释放的核心渠道。与此同时，中国家庭杠杆率快速攀升，债务压力与教育投入刚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二者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本积累效率、教育公平与家庭金融稳定。现有研究多聚焦家庭杠杆对总体消费的影响，较少深入剖析其对教育投资的作用机制，且普遍忽视家庭经济、社会、文化资本的综合调节效应与多维度异质性特征。基于此，文章利用2017年和2019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构建混合截面样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家庭杠杆对家庭教育投资的影响效应，为优化家庭财务决策、完善公共教育政策与防控家庭债务风险提供实证依据。实证结果表明：第一，从全样本层面看，家庭杠杆升高会增加教育投资，这一结论在替换核心变量度量方式、剔除无子女与无负债样本、采用区域杠杆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处理内生性后依然稳健。第二，从调节作用看，家庭杠杆对教育投资的正向作用会随着家庭资本的增加而削弱，表明资本充裕家庭可依靠自有资源满足教育需求，降低对债务融资的依赖。第三，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债务多元化水平较低、主要依赖内源融资的家庭、子女数量在三孩及以上、数字化水平较高的家庭、位于中西部地区以及城镇的家庭在杠杆上升时更倾向于增加更多的教育投资。第四，进一步讨论后发现，家庭杠杆与教育投资之间存在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当家庭财务压力较轻时，杠杆上升会促使家庭增加教育投入，但财务负担过重时则导致教育支出削减，说明适度杠杆可缓解流动性约束并支撑教育投入，而过度负债引发的财务压力会显著削减教育支出。基于实证研究结果，文章从引导家庭进行理性的教育投资规划、提升公共教育资源质量、增强家庭的资本积累能力和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及构建精准化教育支持政策体系四个角度提出可参考的政策优化建议。文章聚焦家庭资本向人力资本转化的路径，拓展并实证检验了家庭杠杆影响教育投资的理论框架，凸显家庭杠杆背景下教育投资决策的异质性，为理解家庭在经济压力下的教育投资决策提供新视角。]]></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7</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祝伟，马千惠，吴继煜]]></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技术市场规模扩张提升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研究]]></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7]]></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提升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指明了方向。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提升有助于技术市场规模的扩张，这是实业界与学术界不争的共识，但反之是否亦然，仍有待系统性验证。特别是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高技术企业等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主体间客观存在的技术资产价值、技术研发动态、科技成果转化等核心信息不透明，导致金融资源低配、错配甚至乱配等融资约束顽疾难治，亟待找准新的市场突破口与着力点。与此同时，在各项政策的持续推动下，我国技术市场规模显著扩张，由此产生的扩张效应有望成为缓解上述融资约束的新力量。据此，文章基于技术市场功能与高技术企业融资需求的中微观视角，梳理技术市场规模扩张提升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内在机理、构建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体系，结合2013—2022年省际面板数据，综合运用超效率SBM模型与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系统检验技术市场规模扩张对金融支持效率的提升效应与机制。实证结果表明，技术市场规模扩张对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具有正向提升效应，该结论通过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异质性分析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次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提升效应依次递减。机制分析表明，产业结构升级会强化技术市场规模扩张对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提升效应，技术市场规模扩张会通过协同创新提升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更加重视技术市场发展，分类制定技术市场引导政策，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产业结构升级的正向调节效应，最大限度地释放技术市场在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效率提升过程中的扩张效应。文章将技术市场扩张效应嵌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高技术企业等三类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主体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复杂系统之中，有助于从理论上扩展技术市场在高技术产业金融支持领域的作用边界；从实践层面既能够为政府部门释放技术市场扩张效应提供经验数据支持，也可以为金融机构、高技术企业进一步把握技术市场规模扩张政策红利提供实践指导。]]></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8</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陈伟，卢钰萍，林晖桐]]></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政府采购如何推动企业数字技术创新——基于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的实证研究]]></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8]]></link>
<description><![CDATA[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入推进的宏观背景下，数字经济的引擎作用持续增强，数字技术创新已成为引领未来发展的核心动力。中国企业在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仍面临高风险、产业链供应链局部梗阻等多重困境，需要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文章基于技术、组织和环境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利用2015—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调节效应模型等多种计量模型，深入剖析了政府采购对企业数字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此外，文章还结合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的内在层次结构，探讨了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对政府采购创新激励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政府采购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数字技术创新，该结论通过工具变量法、PSM检验、Heckman两阶段估计、替换变量、替代计量模型等一系列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得到了验证。机制研究表明，政府采购优化了数字资产配置，提升了数字人才储备，降低了研发不确定性，进而激励了企业进行数字技术创新。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在政府采购激励企业数字技术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中供需关系抵抗力和恢复力的特征看，政府与企业及企业之间供需关系的抵抗力和恢复力提升，能够有效降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保障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基于区域视角的分析发现，政府采购对企业数字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受到企业地理区位和采购区域属性的影响。东部地区企业尤其受到中央政府采购的显著激励；在城市群发展背景下，本市及城市群内的政府采购主要促进中心城市企业创新，而城市群外的政府采购则更能激励外围城市企业进行数字技术创新。文章的研究结论为优化政府采购政策，进而有效激励企业数字技术创新提供了理论和事实依据，对以数字技术创新驱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具有重要意义。]]></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8</pubDate>
<category><![CDATA[区域开发]]></category>
<author><![CDATA[刘梦琪，王敏]]></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测度与时空演化特征]]></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09]]></link>
<description><![CDATA[步入“十五五”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传统单纯依赖物质资本积累的粗放增长模式已难以支撑高质量发展需求，如何实现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进而激发新质生产力并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成为亟须破解的核心命题。文章构建多层次指标体系，投资于物水平主要包括数智基础投资、生态环保投资、实体经济投资三个维度，投资于人水平主要包括教育育人投资、健康护人投资、就业用人投资、社保托人投资四个维度，采用熵权法进行测度，并利用耦合协调度模型测度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以2013—2023年我国284个地级市面板数据为样本，结合Dagum基尼系数、核密度估计、时空马尔科夫链和收敛性模型等，系统剖析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的区域差异和时空演化特征。结果显示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呈持续上升趋势，投资于人水平稳步递增成为主要驱动力，而投资于物水平后期增速放缓。区域差异主要来源于超变密度基尼系数，并通过泰尔指数分解进一步分析，发现省际间差异是紧密结合水平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紧密结合水平在区域间具有显著的正向空间相关性，形成核心—外围结构，并展现出滞后效应。通过马尔科夫链分析，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的状态路径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低水平地区向高水平跃迁的概率逐步上升，而高水平地区则表现出较强的锁定效应。收敛性分析表明，虽然各区域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呈现σ收敛特征，但未能完全同步收敛。空间β收敛性分析表明，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同时存在绝对和条件β收敛，东部地区的收敛速度最快，中部地区最慢，在加入控制变量后，整体收敛速度有所减缓。基于此，文章提出加强区域协调、推动“人—物”协同发展机制、促进跨区域协同以及优化收敛路径等政策建议，以进一步提高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水平。]]></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8</pubDate>
<category><![CDATA[社科研究与评价]]></category>
<author><![CDATA[徐政，施雄天]]></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人工智能国际规则建构研究——基于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的分析]]></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0]]></link>
<description><![CDATA[在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技术快速席卷全球的当下，作为新质生产力主要因子的人工智能正以革命式重塑、创新式变革的方式解构传统生产关系和生产实践模式、加速重塑全球治理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系统谋划人工智能发展。“十五五”规划建议将人工智能发展与数智化赋能纳入国家战略布局，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建构人工智能国际规则是大国博弈与全球合作的重要领域，是完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其本质目标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消解人工智能技术全球扩散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提供制度保障，推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向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有序的方向发展。制度的滞后、技术的垄断、话语的霸权、权力的异化为人工智能下的全球治理与智能经济新形态建设制造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首次提出以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为核心理念的全球治理倡议，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引领智能经济新形态提供了根本遵循。人工智能国际规则建构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深化人工智能国际规则与人工智能先进生产力发展节奏的有效契合与科学适配是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和谐稳定、生产力持续进步和夯实智能经济发展底座的必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国际规则的向上向善是规制资本逻辑的野蛮扩张、保障全人类共同利益和护航智能经济新形态的应有之义；在人工智能技术全球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智能经济新形态之间建立制度性链接，以真正共同体超越虚幻共同体迫在眉睫。然而在资本宰制之下，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领域出现价值颠倒的目标异化、权力垄断的结构异化、传播失衡的话语异化等问题，正在瓦解技术公共利益的守护根基，使作为全球技术公共利益守护者的人工智能国际规则摇摇欲坠，严重阻碍了智能经济新形态的建设进程与全球格局。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遵循，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紧扣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培育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目标，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实践中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普惠共享的规则基础、以资本批判理论规制技术垄断与权力异化、以唯物史观增强中国的制度性话语权，探索出具有主体性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方案，为完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东方智慧，也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实现数智技术赋能人类共同发展提供制度路径。]]></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9</pubDate>
<category><![CDATA[社科研究与评价]]></category>
<author><![CDATA[邹慧]]></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视域下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评价研究——以AI领域论文为例]]></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1]]></link>
<description><![CDATA[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命题，这对提升我国理论创新与文化软实力具有深远意义。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生产力的代表，其技术突破与学术研究的自主创新，不仅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生产范式变革提供了方法论支撑，更是我国打破西方技术垄断、摆脱对国外学术路径过度依赖的关键着力点。因此，开展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评价研究，建立健全综合性、多元化、多层次的国际学术话语权评价体系，有助于推动建设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促进AI领域论文成果转化与应用和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聚焦AI领域论文这一研究对象，从学术影响力、学术感知力、学术传播力和学术引领力四个维度出发，对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评价维度的具体内涵及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入解析。其次，在解析评价维度的基础上，依据福柯话语权理论、费孝通文化自觉理论、布雷多克7W理论，深入探讨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的生成逻辑，并明晰其内在作用机制。再次，通过采集多元异构数据和集成多种方法优势，并采用CRITIC法和投影寻踪分类模型对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分别进行了学术影响力、学术感知力、学术传播力和学术引领力的单维度评价与综合评价。在综合评价中，对计算机科学、化学和环境科学三大学科分别进行评价。最后，采用卷积神经网络和相关性分析对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评价结果进行验证，充分证明了该评价体系能够有效测度中国人工智能领域在国际学术场域的话语权水平。文章旨在丰富和完善中国人工智能国际学术话语权评价理论与指标体系，促进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升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学术话语权。]]></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9</pubDate>
<category><![CDATA[社科研究与评价]]></category>
<author><![CDATA[王旭，谢方，刘鹏瑞]]></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由湘江战役探寻中国共产党革命形象塑造——基于事件系统理论的探索]]></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2]]></link>
<description><![CDATA[政党形象是政党在具体历史实践与重大事件中塑造而成的。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以实干担当塑造出了伟大、光荣、正确的整体形象。因此，从解析党史上的重大事件入手，是研究中国共产党形象塑造问题的必经之路，也是正确之路。事件系统理论，以事件为基本单元，从强度、时间、空间维度揭示事件的独特性、影响范围和力度，促进实体改变或创建新的行为、特性或激发后续事件。文章运用这一理论分析湘江战役何以成为值得探讨的对象，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党在这一过程中展现的政党形象：浴血苦战坚守理想信念、恪守为民利民初心、勘误纠错勇于自我革命。将事件系统理论引入党史研究，能突破传统宏大叙事的单一框架，在具体事件的微观分析与政党形象的整体建构之间建立关联，为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提供微观但坚实的历史依据。因此，无论从湘江战役个案还是党的形象塑造研究视角，都可谓一次有益的探索。]]></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09</pubDate>
<category><![CDATA[人文论坛]]></category>
<author><![CDATA[徐金菀]]></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非常”中的日常：红军长征的行军生活与组织运转]]></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3]]></link>
<description><![CDATA[红军长征时期的行军生活，是在一个“非常”历史阶段中构建并维系日常秩序的过程。面对重重困难，红军对外需应对敌人的持续围追堵截与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对内则须克服物资匮乏、伤病困扰与思想动摇等多重挑战。从红军的人员代谢、物资筹措与信念育成三个方面看，其致力于在持续流动与高度不稳定的“非常”状态下，摸索并确立一套可操作、可延续的生存之道。这些渗透于行军点滴的日常实践，成为极端环境中维系组织运转的关键支撑，也为理解中国共产党革命组织的内在生命力提供了来自日常生活史视角的一种阐释。]]></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0</pubDate>
<category><![CDATA[人文论坛]]></category>
<author><![CDATA[陈思覃]]></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明子村账本所见太岳抗日根据地基层粮食工作的制度化]]></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4]]></link>
<description><![CDATA[学界对抗日根据地粮食工作的研究，已阐明了根据地的粮食制度体系，但对制度的实践过程关注较少。为探讨粮食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落实问题，文章选取明子村的粮食工作作为一个微观案例。明子村是山西省平遥县郊区的一个山村，抗战时期隶属太岳根据地，该村最近发现一批抗日村公所账本。依据账本内容，结合太岳区和平遥县关于粮食工作的相关文献，可以建构出明子村粮食工作的发展历程。在负担分配方面，明子村1942年及之前采用估计方法，各户的粮款分配带有摊派性。1943年7—8月，明子村首次执行合理负担办法，经过一定的调查和民主评议算出负担分数，按照分数确定各户粮款数。该年的调查评议并不深入，存在隐瞒收入和压低分数现象，但明子村后来又多次调查评议，1945年评分中该村工作已比较深入，定分比较合理。至此该村的负担分配从摊派过渡到累进税制。在公粮征收中，明子村1945年征粮呈现高效、有序的局面。该年村中夏季公粮、秋季公粮、马料全部按照负担分数分配，各户提前确定负担份额。征收开始后，任务完成比较迅速，全村10天内即征得90%公粮，剩余尾欠数则在两个月内陆续交纳。在粮食供给中，1943年起有大批县区级部队、干部在明子村吃粮。这些县区干部最初主要是白条支粮和欠账，并未严格遵守粮食制度。8月起经太岳区严格督促和一区公所加强管理，多数干部转变为主要以米票支粮。明子村的案例说明，粮食制度在基层执行时出现很多灰色地带，如调查评议中的压分和白条欠账支粮等，但经过区公所的管理督促，明子村改进了粮食工作，定分、征收、支出等环节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制度化。]]></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0</pubDate>
<category><![CDATA[人文论坛]]></category>
<author><![CDATA[李叶鹏]]></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主体认定]]></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5]]></link>
<description><![CDATA[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是法院审理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纠纷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在该问题上存在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两种认定路径，应从违反信义义务责任规范的构成要件出发寻找解决思路。在审理公司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纠纷时，我国法院通常依照《民法典》一般侵权责任的评价体系展开。然而，与一般侵权责任规范相比，《公司法》违反信义义务责任规范采用违法性吸收过错的制度选择，且包含一项主体身份的特殊构成要件。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并列审查构成要件的评价方法不同，《公司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责任要件在逻辑上具有明确的审查位阶。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核心搭建违反信义义务责任规范的评价体系：信义关系的有无—是否违反信义义务—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基于该评价方法，“谁是高级管理人员”实质转化为“谁应当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问题。新《公司法》通过调整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职权配置，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独立地位，从而确立了以经营者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治理结构。这一制度结构在规范逻辑上更接近信义关系，而非委托关系。信义关系区别于委托关系的关键，在于受信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对委托人的重大利益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应当遵循区分路径：根据法律规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属于承担信义义务的法定主体，其身份认定应适用形式标准；对于上述三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则应依据实质标准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以“决策权”或“经营权”作为识别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质主义路径，混淆了信义关系与委托关系之间的本质区别，应实现从“职权判断”向“关系性质判断”的范式转换。具体而言，法院在个案审查中应重点考查以下两项因素：其一，该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即其决策是否源于自身的专业判断，而非仅仅执行上级明确、具体的指令；其二，公司是否因该主体在组织结构中的特殊地位而处于结构性弱势，以致无法通过合同安排或内部治理机制对其行为实施有效制约。]]></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0</pubDate>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author><![CDATA[冉克平，曹蔚轩]]></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基于侵权主体适格性的探讨]]></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6]]></link>
<description><![CDATA[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内容生产中的深度参与，对原有的网络版权架构造成强烈冲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避风港规则作为过去网络时代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基石，当前面临着是否能适用于这一全新主体的严峻考验。文章基于侵权主体适格性的视角，对此展开讨论。从制度演进历史来看，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高度依赖于主体的适格性，其经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分离，到内容服务提供者兴起的变化。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从“发现信息”向“重组信息”甚至“创造信息”的跨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直接参与内容生产环节，打破了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内容的“中立性”前提；同时，由于其内容生成受制于用户指示，且跨模态的规模化生产导致内容来源难以回溯。它也无法被归类为版权法意义上的内容提供者。因此，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二元主体框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陷入适用迷思。如果强行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拟制为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径直适用现有的避风港规则，将使其陷入合规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受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工具本质，其无法履行防范侵权作品传播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由于AI生成内容是根据参数实时生成而非事先储存，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完成“通知—删除”规则下的断开链接或删除等必要措施。因此，破局点为摒弃修补式路径，在法律上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一类全新的独立责任主体。在其侵权责任的判断上，应当从传统避风港规则关注传播的“知情/不知情”推定，转向关注内容生成的“可知/不可知”标准。基于此，文章提出应当在当前内容生产者责任框架下，科学引入并重构专属于该类主体的“AI避风港”规则。具体包括：一是设立“AI训练免责”机制，明确将合法作品用于模型训练的技术处理行为视为非侵权使用；二是设立“可知免责”规则，要求提供者通过添加水印标识和提供来源检索链接，确保生成内容及来源处于“可知”状态，并以此作为责任划分与抗辩的依据；三是设立“绕行免责”规则，鼓励服务提供者通过模型优化、重写与安全评估，主动偏离训练数据以规避侵权风险。通过这一套全新规则的构建，旨在保障AIGC技术持续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持现有版权秩序的制度平衡。]]></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0</pubDate>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author><![CDATA[李晓阳]]></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下的原因力理论重塑]]></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7]]></link>
<description><![CDATA[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建基于较为复杂的神经网络技术，通过对预训练数据及人类反馈数据的深度学习，在生成过程和终端外显上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类人属性与不可解释性。刑法视域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风险可以细分为：在没有外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由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自身创造的内源性刑事风险，以及由外界因素所诱发的外源性刑事风险两个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之内源性、外源性风险的刑法介入均需要审慎应对，应当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价值权衡中奠定刑法的价值取向。积极刑法观或者消极刑法观的绝对性偏执均有其局限性，而应秉持更为适宜的“适应性刑法观”，即在坚守刑法为保障法立场的基础上，反对贸然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之刑事风险进行立法规制，避免因为过度扩大犯罪圈而遏制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红利，同时亦要不断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变化，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积极调整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导致的现实危害。在工具论与主体论的争鸣中，应明确纯粹工具论与纯粹主体论观念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属性时的失准，现阶段既不应过于夸大其自主性程度，以独立性刑事责任主体视之，亦不能固步自封地按照传统观点将其作为被动工具对待。在“适应性刑法观”的正确引导下，面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时所呈现出的“乏力”状态，通过对互动参与之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予以深入剖析，应当强调原因力理论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揭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冲击下、刑法归责进程中原因力关系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借助进一步拓宽原因力的接受主体范围、将行为关联纳入原因力判断范畴、区分原因力的程度及种类三个着力点，通过数智时代下的刑法理论之革新塑造，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触刑风险主体之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之运行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适应性的客观解释，奠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发展中的刑法规制之理论基础，妥善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刑法归责冲击。]]></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1</pubDate>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author><![CDATA[陈伟，向珉希]]></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破产法修订背景下绝对优先原则在小微企业重整中的体系重塑]]></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8]]></link>
<description><![CDATA[企业重整价值的分配需明确各方主体权利实现的先后次序。基于对实体法或破产前利益格局的尊重，以及限制债务人的自利倾向，绝对优先原则确立的普通债权人优先于企业股东的受偿顺位，成为重整分配秩序得以维系和平衡的基础准则，并逐渐为大多数法域所遵循。然而，以利益衡量理论观之，该原则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单向度追求，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形成零和博弈，严格遵循的结果往往意味着股东权益被完全排除或剥夺。绝对优先原则显然弱化了股东在企业治理、资源整合与持续经营中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在小微企业重整中恰恰可能成为重整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小微企业重整存续所依赖的核心价值并非资金而是人力，仅寻求第三方资本注入的重整方式难以实现企业营运价值的最大化；即便获得外部资金注入，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将深刻影响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小微企业可能因失去核心竞争力而重整失败，进而偏离破产法拯救困境企业的初衷。故在小微企业重整情形下，应对绝对优先原则进行体系重塑，即目标层面突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单一逻辑而服务于企业拯救这一更具根本性的制度利益，方法层面以股权保留的制度安排取代对股东权益的直接排除，从而强化股东参与激励。为此，我国2025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突破绝对优先原则的刚性要求，将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确立为小微企业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新范式，以提升小微企业纾困救治的有效性。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和新价值例外规则在挽救企业的制度利益上一致，均旨在为股东权益保留提供空间，以促进小微企业运营逻辑下的价值创造。但相较于新价值例外规则对股东新投入行为的限制和承诺的不确定性，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企业未来收入清偿债权的模式，更为符合最有助于促进企业拯救和最小化减损债权人利益的比例原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选择。为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预期，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和可支配收入金额的计算标准，并通过实际收入波动的合理调整、重整计划执行的激励约束等配套保障，形成债权清偿与企业拯救的良性互动。]]></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1</pubDate>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author><![CDATA[李燕，胡月]]></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回应型法治论纲]]></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19]]></link>
<description><![CDATA[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亟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回应型法治构造。“回应型法”关注公共目的的实现，将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矫正自我的机会，并力图把自我矫正精神注入政府运作之中，是一种能够灵活适应社会变化、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促成实质正义实现的社会规制手段。从“回应型法治”视角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亟须体现开放性、认知性与能动性，方能具有自我矫正精神，从而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积极回应新时代的环保诉求以及实现生态正义。对“发展观”“政绩观”与“民生观”的法治矫正需求势必从国家的整体发展、政府的政绩取得、人民的生产生活三个层面促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回应型法治在我国适时构建。事实上，我国不仅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初步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范依据，大致形成了以更加注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保育为主要特征的领导干部在任考核、离任审计与终身问责的制度体系，还探索性地启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法治化实践。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法治化实践不仅暴露出包括“专项性”“结果性”与“同质化”在内的三大偏向，还浮现出包括规范性文件进路影响法治的稳定性、党内法规进路影响法治的协调性、地方立法进路影响法治的普遍性在内的三大隐忧。由于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应确立“综合性”“过程性”与“差别化”法治路向，并将从“政策推进”向“法治引领”的范式转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以及推进普遍性规范的国家创制与优化作为法治统合路径，方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回应型法治在中国的健全，助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新征程。]]></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1</pubDate>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author><![CDATA[唐绍均，黄东]]></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论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及其界限]]></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20]]></link>
<description><![CDATA[法益概念的范畴应否包含精神法益一直存在争论。随着学界对刑法立法是否应当扩张，以及刑法如何介入元宇宙等尖端技术领域问题讨论的深入，对精神法益要否被刑法保护进行研究，愈发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历史考察发现，精神法益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开始萌发，并在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支配下得以确立；二战后，由于物质性法益观念被广泛接受，支持精神法益的阵营有所回撤，法益逐渐向物质化方向发展。但是，无论在精神法益的早期发展还是晚近嬗变阶段，其始终是法益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便是物质法益观的支持者也并未完全否定精神法益的存在。坚持法益作为刑法理论的核心地位，需要包容刑法立法中法益适度精神化的现象。精神法益的存在具有正当化依据，从社会基础看，坚持纯粹物质法益概念难以应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导致刑法保护范围出现漏洞；从规范理据观之，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均要求对精神法益予以保护；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现代机能主义的刑事政策强调对风险的提前预防和控制，要求法益在数量、范围和细致程度上均应不断延伸变化。但是，精神法益不当扩张也存在负面效应，其会影响法益指导机能的发挥、形成刑法威权主义作风、导致象征性立法泛化。因此，在不否定精神法益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亦不能容许它盲目扩张。建构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控制路径，首先应当坚守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根本，将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人的利益无关或仅间接关联的利益不宜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精神法益，以此防止法益指导功能的滑坡。其次，应当强化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合宪审查，确保刑法保护精神法益的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同时刑法保护精神法益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进而预防刑法威权主义的抬头。最后，应当结合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考察精神法益与人类重要的生存利益、国民道德底线的关联程度，从而保证象征主义立法不会过滥。]]></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2</pubDate>
<category><![CDATA[法学研究]]></category>
<author><![CDATA[储陈城，刘森]]></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城乡融合发展视域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研究]]></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21]]></link>
<description><![CDATA[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关键在于加强“中国特色”的思想特质研究。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实现农业高质高效的农业现代化为发展支撑点，以实现乡村宜居宜业的农村现代化为发展着力点，以实现农民富裕富足的农民现代化为发展出发点，以城乡融合发展贯通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特征是小农户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农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产业—生态”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十五五”时期正处于城乡融合发展新的历史基点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实现要素互通、空间重塑和样态创新的重要转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组织“小农户”对接“大生产”“大市场”“大国家”，构建现代农业、引导有效市场、凝聚有为政府，形成化解结构性矛盾的外循环机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经济共生机制和集体共治模式，引导农民现代化发展，形成以培育农民主体力量为核心的内循环机制。城乡融合发展赋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的内外循环机制是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保障。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优势，是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可行道路。一是坚持党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领导，强化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政治保障；二是坚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赋能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优化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关键驱动力；四是要坚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绿色导向，发展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新质生产力。]]></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2</pubDate>
<category><![CDATA[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category>
<author><![CDATA[徐鲲，赵昕翌]]></author>
</item>
<item>
<title><![CDATA[数字政府建设与人工智能模型的互动研究——基于问题、法治与规制视角分析]]></title>
<link><![CDATA[http://qks.cqu.edu.cn/cqdxskcn/article/abstract/202602022]]></link>
<description><![CDATA[数字政府建设是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构成，人工智能模型的引入具有重大意义。从技术本身看，人工智能模型对数字政府建设具有层级性互动：结构层，人工智能模型延伸了数字政府的多维功能；决策层，人工智能模型提升了数字政府的运行效率；行为层，人工智能模型增强了数字政府的执法精度。从风险维度看，人工智能模型也对数字政府建设产生多方面影响：首先是从技术霸权、垄断以及人工智能模型基于技术本身对信息的自动获取看，数据主权受到动摇并进一步影响国家安全；其次是人工智能模型带入信息后引发的资本异化，将产生社会性的影响，进而冲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最后是无法响应人工智能模型冲击的信息秩序面临失范风险，个人权利等安全边界遭受侵犯。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夯实法治基础：第一，运用法律激励手段，推进并完善自主创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第二，结合数据分级制度，实现和升级合规生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第三，实现关系适法样态，构建权责分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第四，寻求原则统摄，设计伦理遵循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此外，还要完成配套的规制方案：事前立法机关应当履行风险预防义务，事中执法机关应当负担侵害排除义务，事后司法机关应当承接权利救济义务。]]></description>
<pubDate>2026/5/27 11:17:13</pubDate>
<category><![CDATA[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category>
<author><![CDATA[张楚凡，张佳琳]]></author>
</item>
</channel>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