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特质与实践指向
摘要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一系列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中国宪法的核心要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标志着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特质与实践指向加以研究分析,既有助于从宪法视角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也有利于为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更好开展确立行动指南。“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我国政法话语体系中历来居于重要位置,贯穿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系统论述里,是理解中国宪法的政治内涵、人民属性和实践指向的关键线索。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的首要政治内涵。中国宪法由此肩负着重要的政治使命,是巩固和保障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根本法治保障。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集中彰显中国宪法的人民属性。中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宪法实施的崇高追求,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宪法实施的最终归宿。只有牢牢依靠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宪法才能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宪法全面实施战略布局的实践指向,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效实现展开。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全面实施的根基所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也为宪法全面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正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坚持和实现,确保了宪法全面实施不是空洞的宣示,而是有着具体的实践路径和坚实的实施基础,我国宪法所承载的政治内涵、所保障的人民根本利益,才能够切切实实地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系统阐释,形成了完全不同于西方宪政话语模式的关于中国宪法的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这为我们更好地认知和理解中国宪法提供了科学指引,也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树立了正确典范。中国宪法学应当根植于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实践之中,将研究的视角和重心真正聚焦在中国真实生动的政法实践中,这是认知中国宪法真实,推动中国宪法实施,建立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关键。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宪法;政治内涵;人民属性;宪法实施;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constitutional theory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contains a series of important expositions on the constitution, which profoundly explain the core meaning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enrich and develop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socialist constitu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mark that the Party's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e of the constitution has reached a new height. To study and analyze the theoret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practical orient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will not only help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the profound connot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also help to provide guidelines for action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new era. The organic unity of uphold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he people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held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China's political and legal discourse system. It runs through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systematic exposition on the constitution. It is a key clue to understand the political connotation, the people's attribute and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Among them, uphold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is the primary political connota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Chinese constitution thus bear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mission. It is the fundamental rule of law guarantee for consolidating and safeguarding the Party's leadership, improving the Party's governing ability and leadership, ensuring that the Chinese people,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always march forward courageously along the path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a strong country and the great cause of national rejuvenation with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The people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highlights the people's attribute of China's constitution. China's constitution is the people's constitution.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constitution embodies the people-centered value concept. Fairness and justice are the noble pursui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re the ultimate desti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nly by firmly relying on the Chinese people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an the constitution always maintain vitality and vigor. The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layout of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focuses on the effective realization of the organic unity of uphold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he people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Uphold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eople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i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not only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also provides a solid legal foundation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t is the adherence to and realization of the organic unity of uphold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the people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that ensures that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not an empty declaration, but has a specific practical path and solid implementation foundation. The political connotation carried and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thus can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has formed a scientific and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and discourse system about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which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Western constitutional discourse model. This provides scientific guidance for us to better understand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also sets a correct model for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law. China's constitutional law should be rooted in the history and practice of China's constitution. Focusing on China's real and vivid political and legal practice is the key to understand the real situa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establish the discipline system, academic system and discourse system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law.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之一,被习近平总书记反复重申。这和其历来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一脉相承[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宪法的核心要义和不同于西方宪政的理论特质,不仅“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3],而且“标志着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4]。因此,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特质与实践指向加以研究分析,既有助于从宪法视角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也有利于为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更好开展确立行动指南。
目前,学术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如火如荼,相关成果层见叠出[5],有学者从理论体系化构建的角度着眼,发出了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之研究”的倡导[6]。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要在体系化、学理化上下功夫”[7]。本文拟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中心,集中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特质和实践指向。理由在于,“三统一”在我国政法话语体系中历来居于重要位置,既是我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8],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9]17,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总结出的一条“基本经验”[10]。事实上,“三统一”也贯穿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是理解中国宪法的政治内涵、人民属性和实践指向的关键线索。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的首要政治内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集中彰显中国宪法的人民属性,二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中国宪法不同于西方宪政的理论特质的集中阐释。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是以,“宪法全面实施”这一重大命题就具有鲜明的实践指向——不仅有利于实现“三统一”,也要求实现“三统一”。
本文从宪法视角入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为核心素材,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宪法的重要思想。因此,本文将不可避免地大量引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宪法论述的原话(文),一方面作为理论解读的必然对象,另一方面也作为逻辑论证的基本依据,以求尽可能忠实地领会和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宪法的系统认识与长远用意。
宪法作为“政治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成文宪法作为一纸文件,之所以如此重要,究其根本,是来自宪法背后赖以生成和实施的政治的赋予。宪法固然对政治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以政治为必要前提和实质基础[11]。故而,宪法总是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丰富的政治内涵。把握这一点,对认知一国宪法而言,十分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开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12]4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会认为宪法如此重要,以至于将其和国家前途与人民命运联结起来?宪法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会反复强调宪法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思索以上问题,可以发现,这建立在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宪法所具有的政治内涵的深刻认识上。
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13]188这是关于我国宪法本质属性的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宪法的生成逻辑与核心要义,是把握中国宪法的政治内涵和法律地位的逻辑起点。因此,有必要逐一分析这一论断的构成要素。
其一,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宪法和人民意志之间建立深度联结,以人民意志作为宪法具体内容的来源,是宪法理论的一般常识。然而,对中国宪法来说,这一“常识”却蕴含着完全不同于西方宪政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从历史逻辑看,我国宪法制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并不是西方宪政叙事模式里的先“制宪”后“建国”,即通过人民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让渡,以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宪法,建立国家。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取得人民民主革命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才制定的人民宪法。从实践逻辑看,中国宪法不仅在党的领导下制定,而且宪法的实施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回顾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后所得出的结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13]213因此,“党的领导”为我国宪法的生成确立了政治前提,提供了政治保障。就像那首深入人心被广为传唱的经典歌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样,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宪法。这是历史事实,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也是我们认知中国宪法的历史起点和现实根据。所以,对中国宪法来说,它不只是“人民意志”的单一体现,而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意志”是“人民意志”之外,认知和理解中国宪法本质属性的最核心要素。“党的领导”也由此成为中国宪法与西方宪政最本质的不同,集中标示着中国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根本优势。
其二,宪法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并不能直接等同,党的意志也不能代替人民意志,而必须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实现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才能确保最终形成的作为“国家意志最高表现形式”[13]198的宪法能够达到“科学民主”的要求。这是因为,中国作为广土众民的大国,人民意志的凝聚、表达和贯彻,都离不开党的意志的科学领导。一方面,作为中华民族和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人民之中唯一能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①的先进力量,在革命、建设与改革的进程中,能够“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自己,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14],这是被历史和实践雄辩证明过的真理。故,中国共产党自身所特有的先进性,首先确保了党的意志天然就具备很高的科学含量。另一方面,党的意志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在封闭环境中独断形成的,党的意志始终保持开放、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特质。从中国共产党自身来说,作为中国人民的一部分,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而党的群众路线和作风建设确保了党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直接掌握人民意愿,了解人民需求,传递人民意志。再加上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使党可以极为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这就大大充实了党的意志反映人民意愿的民主基础和科学程度。更重要的是,党的意志形成后,相关建议还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议案的形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只有表决通过后,党的意志才真正实现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国家意志。因此,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既使国家意志的生成具备坚实的民主基础,同时又确保了国家决策的充分科学。这整个过程,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科学民主程序”。正是因为我国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13]213,因而才会“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13]213。
其三,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宪法理论中,“根本法”这一概念指向的是一个共同体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不容置疑的价值和规矩。这些价值和规矩,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历史生成的,是共同体成员共同选择的,被认为是关系到共同体生死存亡的“本根”[15]。因此,将宪法视为国家根本法,其意在于用宪法这一国家最高法的形式,来坚持和保障国家根本法的内容。对中国宪法来说,其生成于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教训的汲取和启迪的珍视,那么,对于在历史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正确选择,自然应牢牢坚持,并予以有力保障。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仅是“中国最大的国情”[16],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且“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9]22。在这里,“根本”和“命脉”被用来形容“党的领导”之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重要地位,而这正是宪法理论中“根本法”概念的同义复现。因此,当习近平总书记在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时,其用意主要在于强调“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17]21。
可见,确认、坚持和保障党的领导,在中国宪法的政治内涵里,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深刻阐述的那样,“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13]201,“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18],“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19]。
除此之外,将宪法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联系起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宪法认知里的重要方面。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以宪法为据,不仅可以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提供规范支撑,而且“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还能够确保国家各项工作都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既定的科学道路和目标前进,从而“避免了在各种大是大非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20],宪法因此发挥着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才会在评价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时,专门强调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21]。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认知里,宪法具有重要的政治内涵,肩负重要的政治使命,是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根本法治保障。因此,宪法必须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13]201——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至上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宣示,其背后,正是对中国宪法所具有的政治内涵的清晰认识。
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始终饱含着自觉的政治意识和深沉的政治关怀,将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与宪法联系在一起,既揭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也彰显出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势和自信,为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宪法的丰富政治意涵提供了科学指引,树立了正确典范。只有正确理解我国宪法具有的政治内涵,才能真正认知中国宪法,才能真正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水平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人民的宪法。”[13]188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意味着我国宪法不是美国司法审查体制下“法官的宪法”,抑或西方政党政治语境里“政党的宪法”,而是实实在在的“人民的宪法”。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确立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宪法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宪法是人民的宪法,无论是宪法的制定还是修改,都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13]188。如前所述,宪法对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有赖于经由科学民主程序而实现的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在人民根本利益上的统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重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13]200
认真审视习近平总书记这段论述,可以发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认知里,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直接等同于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但宪法实施实现的只是“人民根本利益”。个别论者或是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或是出于阅读记忆的惯性和想当然,会在引用习近平总书记这段论述时,自以为是地写成“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看起来似乎与习近平总书记的前两句表述共享着同样的逻辑和语用结构,却恰恰遗漏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实施最重要的认知。显然,在习近平总书记论及“保证宪法实施”时,尽管宪法实施等同于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但这共同意志实现的利益却是唯一的,只有人民根本利益。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22]。党的意志与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紧密相连,在党的意志里,只有人民的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深知这一点,将之贯穿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认识上,并且一直都身体力行,率先垂范。2019年3月在意大利进行国事访问时,面对意大利众议长菲科的询问,习近平总书记直抒胸臆:“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23]在这里,“我将无我”的境界追求与“不负人民”的使命担当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正是以领袖的风范和魅力,集中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品格与人民立场。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实施作为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的深刻论述,从本质上揭示了中国宪法的人民属性。
“人民的宪法”意味着宪法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两点。第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设计了科学的制度体系和国家机构体系,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第二,我国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宪法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根本法治保障。事实上,无论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还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最终实现都有赖于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整个宪法实施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清晰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还直接以宪法为依据,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24]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由此可见一斑。
“人民的宪法”意味着要将公平正义作为宪法实施的崇高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宪法时,曾化用古人关于法的经典论断,指出:“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13]199将宪法视为布于天下的“最大的公信”,意味着宪法不是针对私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对人民的公开承诺。那么什么是“最大的公信”?又如何做到“布最大的公信”?显然,只有把公平正义融贯进宪法的人民属性,作为宪法实施的崇高追求,使宪法和宪法实施切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才多次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17]38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必然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也是宪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25]。
由此可见,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认知里,中国宪法具有鲜明的人民属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宪法实施的最终归宿。如果宪法背离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那么,宪法所承载的一切使命与担当都将失去实现的可能和意义。宪法的人民属性也决定了只有牢牢依靠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宪法才能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一部宪法,不管其承载的政治内涵如何重要,体现的人民意愿多么美好,如果不能转化为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就只会沦为一纸空文,虚有其表,不值得信任。这样的宪法,不仅在一国的政治生活中毫无生机与活力,也丝毫不会得到人民的重视与支持。对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有着清晰的认识,因而才会反复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2]6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只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承载的政治内涵、保障的人民利益,才能真正获得实现。因此,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宪法的重要论述中,有着关于宪法全面实施的明确要求和实践指向的系统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全面实施,首先要做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而坚持这一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8]。事实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全面实施的战略布局,其实践指向围绕“三统一”的有效实现而展开——宪法全面实施不仅有利于实现“三统一”,而且还要求实现“三统一”。
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宪法的全面实施必然有利于加强和保障党的领导。但同时,宪法的全面实施也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回顾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后,明确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13]199正是意识到党的领导对于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才反复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仅将此视为“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17]36,更将其作为对全党的明确要求,“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13]217,“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19]。为了切实做到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除了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7]110,还特别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3]5。这是因为,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体,与普通群众相比,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在强调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的基本立场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指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17]123。
可见,在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全面实施的认知里,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并不是抽象空洞的要求,而是具有坚定的实施意愿和清晰的落实载体。事实上,如果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话,那么无论是宪法实施还是法治建设,都是不可实现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有着清醒认识:“不要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27]
作为“人民的宪法”,只有获得了全面实施,宪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各项权利才能落到实处,宪法所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宪法全面实施,必然有利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有利于保障人民主体地位。但同时,宪法的全面实施,也仰赖于人民对宪法的拥护和信仰,这是宪法全面实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力量。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有着深刻的认识,明确要求在全社会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3]218。不仅如此,还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13]219。除此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指出了“法治工作队伍”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宪法全面实施的特殊重要性,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28],“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13]219。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发挥人民在宪法全面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科学长远的战略眼光和系统周密的体系设计,不仅立足于现在,而且着眼于未来;不仅重视对人民全体的培育,而且注重发挥人民之中重点群体的模范引领作用。
更重要的是,作为全党的核心、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人民的好领袖”和“人民的勤务员”[29]的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在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地践行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注入最重要的榜样力量。其中,最具象征性和示范性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进行的庄严宪法宣誓。其重要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所指出的:“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3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2]5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宪法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特殊重要性。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的全面实施,必然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但同时,宪法全面实施,也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开展。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如果以宪法全面实施作为中心来界分,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推进的各项工作其实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直接围绕宪法展开的各项工作,诸如完善和发展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31],都是从宪法自身的角度来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第二个层次,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内的“十一个坚持”,注重为宪法全面实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必需的实施基础。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这“十一个坚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的工作”[13]2。事实上,“十一个坚持”的贯彻落实,也分别从政治保证、人民立场、治理需求、体系思维、全局意识、内外贯通、实施主体等不同角度,为宪法的全面实施夯实了政治、法治和社会基础。这也是“宪法全面实施”这一命题中的“全面”在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实施领域、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必然要求[32]。因此,宪法全面实施必须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实践依托[33],如果脱离了这“十一个坚持”而单独谈“宪法全面实施”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则无异于是“凌空蹈虚”“空中楼阁”,不切实际,也无法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领会为什么以包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内的“十一个坚持”为核心内容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会被形容为“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34]。无论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宪法全面实施,这“十一个坚持”都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因此,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宪法认知里,宪法全面实施的实践指向,是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结合在一起的。正是对“三统一”的坚持和实现,确保了宪法全面实施不是空洞的宣示,而是有着具体的实践路径和坚实的实施基础,宪法所承载的重要政治内涵、保障的人民根本利益,也才能够切切实实地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系统阐释,不仅深刻揭示了中国宪法的核心要义,而且形成了完全不同于西方宪政话语模式的关于中国宪法的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这为我们更好地认知和理解中国宪法提供了科学指引,也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树立了正确典范。尤为值得指出的是,这也启发并迫使我们思考:究竟应当如何开展对中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应当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对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导,本文只提出两点,供大家批评。第一,中国宪法学应当根植于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实践之中,将研究的视角和重心真正聚焦在中国,聚焦在中国真实生动的政法实践中,特别是本土的政治主导者和行动者在具体的政治过程中如何运用宪法话语和处理宪法议题。只有对此加以研究总结,我们才能发现“宪法何以在现实政治中发挥出其规范性力量”,否则,就只能是“徒劳地等待宪法的自我实施”[35]。更重要的是,只有建立在对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充分尊重和正确把握之上的理论逻辑,才会真正具有解释力和生命力。因此,如果宪法理论和宪法学话语不以中国的宪法历史和实践为根据的话,那么这种宪法理论和学术话语就一定不是“中国宪法学”,也不可能解释中国宪法,更不可能解决中国宪法难题。相反,宪法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张力却是必然的,以此为依据对中国宪法作出的一切评判,都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恰当和不公正的,会误导大众对中国宪法的认知,不利于中国宪法的真正实施。第二,在第一点的基础上,中国宪法学应当反思,究竟什么是研究中国宪法的真正经典资源?是西方学者的宪法理论、学说,西方的宪法文本、判例、实践,还是中国的宪法历史、宪法传统、宪法惯例、宪法文本、宪法实践,尤其是对国家政法实践具有主导性和决定性影响的党的决议、决定、报告、领导人讲话等经典文献?显然,只有后者才反映了中国宪法实践的真实面貌,决定着中国政法情势的发展变迁,理应成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核心素材和基本依据。当然,本文并不是说以前者为中心的比较宪法研究不重要,而是意在指出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应当更加引起宪法学者的重视并投入精力。只有对后者的研究,才是认知中国宪法真实,推动中国宪法实施,建立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关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六自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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