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治理逻辑与优化建议
—— 基于2009—2024年政策文本的扎根分析
作者简介:
徐伟,法学博士,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特聘教授,Email: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徐伟,李睿恒. 网络暴力的治理逻辑与优化建议——基于2009—2024年政策文本的扎根分析[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 267-27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10.003.
摘要
依法规制网络暴力是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目标。当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类不同性质和层级的立法文件中,导致了法律条文的碎片化、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这种法律体系的分散性和不一致性,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还在具体操作中造成了责任不清、执行困难等问题。因此,系统梳理现有政策文本,分析其中的治理框架及其潜在问题,已成为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水平的当务之急。收集2009年至2024年间我国颁布的22份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政策文件,运用程序性扎根理论对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凝练出相关概念、范畴,最终构建了治理逻辑框架。研究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三大网络暴力治理机制:综合治理机制、司法治理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首先,在事中治理阶段,国家通过明确政府、平台和用户等主体的责任,形成了多层次、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各方通过有效协作,推动网络暴力治理的全程参与和技术支持。这一机制在化解技术风险方面显示出较强的协同作用,但在社会风险的成因分析和应对方面尚有不足。其次,事后治理阶段的司法机制,通过精细化的法律解释,实现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该机制确保了网络暴力行为可以在不同法律框架下获得司法救济,但在具体实践标准上仍有待细化。尤其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之间,缺乏统一的实践理论,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衔接困难。最后,国家构建了以制度化为核心的长效治理机制,确保网络暴力治理可以持续、有效地应对不同情境下的网络暴力问题。通过流程化的安排,该机制能够对网络暴力问题做出迅速反应并提供长期的解决方案。然而,关于“平台权力”的监管仍然存在不足,尤其在如何有效监督平台履行其治理责任方面,法律条文尚不完善。总结而言,未来的治理方向应包括:强化对网络暴力的社会风险防控,进一步细化司法治理机制的实践标准以及完善对平台权力的监管机制,以推动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构建更加完善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关键词
网络暴力;综合治理;司法治理;长效治理;网络空间治理;
The governance logic an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of network violence: Based on the grounded analysis of policy texts from 2009 to 2024
Citation Format:
XU Wei, LI Ruiheng. The governance logic an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of network violence: Based on the grounded analysis of policy texts from 2009 to 2024[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5(2):267-27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10.003.
Abstract
Regulating cyber violence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core goal of cyberspace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At present,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is field are scattered in various legislative documents of different natures and levels, which leads to the fragmentation, overlapping and even contradictions of legal provisions. The dispersion and inconsistency of this legal system not only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law, but also cause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responsibility and difficult implementation in specific operations. Therefore, it is urgent to systematically sort out the existing policy texts, analyze the governance framework and it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governance level of cyber violence. This paper collects 22 policy documents on cyber violence governance issued by China from 2009 to 2024,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data by using procedural grounded theory, condenses relevant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and finally constructs the logical framework of governance.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Chin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three major network violence governance mechanisms: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judici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long-term governance mechanism. First of all, in the stage of in-process governance, the state has formed a multi-level and multi-party participation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by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government, platforms and users. Through effective collaboration, all parties promote the full participation and technical support of cyber violence governance. This mechanism shows a strong synergy in resolving technological risks, but there are still deficiencies in the analysis and response to social risks. Secondly, the judicial mechanism in the post-governance stage has realized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civil,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laws through refined legal interpretation. This mechanism ensures that cyber violence can obtain judicial relief under different legal frameworks, but it still needs to be refined in specific practical standards. Especially between civil,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lack of a unified theory of practice may lead to difficulties in convergence in practice. Finally, the state has constructed a long-term governance mechanism with institutionalization as the core to ensure that the problem of cyber violence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can be dealt with continuously and effectively. Through process-oriented arrangements, the mechanism can respond quickly to cyber violence and provide long-term solution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deficienci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platform power, especially that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perfect in effectively supervising platforms' fulfillment of their governance responsibilities. In summary, the future governance direction should include: strengthen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ocial risks of cyber violence, further refining the practical standards of judici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platform power, so as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cyber violenc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uild a more perfect cyberspace governance system.
Keywords
network violence
网络空间已升级为一种全新的公共活动领域,孕育了多样化的公共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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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要“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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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网络暴力治理政策和模式,学界开展了广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分析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教义学框架方面,喻海松指出,现有框架形成了整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但具体的衔接问题仍然存在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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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涉网暴技术治理模式分析方面,技术治理被划分为限制“技术作恶”和运用技术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内容两个层面。路鹃和张君昌认为我国应完善技术思维和平台逻辑,夯实平台技术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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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分析网络暴力的协同治理模式方面,周葆华和罗沛基于国家宏观治理功能、平台媒体等中观控制功能以及个人的微观调节功能,构建了一个多元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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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学术界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其中大多数仍以当时新颁布的某一单独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未能系统审视相关问题,缺乏体系化的深入分析。为弥补这一不足,有必要对现有零散的政策文本进行系统梳理,以清晰勾画网络暴力治理的体系脉络。
政策文本的筛选过程如下: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数据库中以关键词“网络”“暴力”“造谣”“诽谤”进行检索。通过这一过程,筛选出的政策文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国家在多个领域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政策取向。根据上述政策文本收集标准,本研究选取了22份政策文本作为编码资料(详见表1)。
| 效力位阶(数量) | 文件名称(发布年份) |
|---|---|
| 法律(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
| 行政法规(3)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 |
| 部门规章(7)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1)、《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2022)、《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4) |
| 党及组织文件(4) |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2022)、《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 |
| 司法解释(5)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2023)、《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 |
|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
程序性扎根理论是在原始情境中获取原始资料并通过实证方法发现理论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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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全部原始政策文本逐条逐段进行深入抽象和凝练,提取初始概念,使政策文本概念化、范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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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本内容 | 开放性编码 | |
|---|---|---|
| 初始概念 | 副范畴 | |
| 网站平台要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 | 细化网暴信息识别标准 | 强化网暴信息识别能力 |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 | 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 | |
| 丰富网暴典型案例样本库 | ||
| 网站平台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收集网暴相关热点话题和舆情线索… |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 完善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 |
| 及时收集网暴线索 | ||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 | 优先处理相关网暴举报 |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
| 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立即处置相关网暴信息 | |
| 特别提供保护救助服务 | ||
|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 …… | 计303个初始概念 | 计81个副范畴 |
在开放性编码的基础上,对初始概念和副范畴进行更深入的整合,进一步凝练,形成高度概括性的主范畴。这一过程涉及归纳推理等方式,通过抽象总结,将初始概念和副范畴的内涵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主轴性编码。最终总结出26个主范畴。这些主范畴对现有网络暴力治理政策文本进行了高度凝练,初步描绘了我国目前政策中蕴含的制度体系框架(详见表3)。
| 主范畴 | 副范畴 | 范畴内含 |
|---|---|---|
| 网暴传播扩散阻滞机制 | 评论环节管理 | 清理涉网暴评论,前置积极权威评论 |
| 重点话题群组和板块管理 | 解散涉网暴群组、暂停新设相关话题群组 | |
| 直播管理 | 关停涉网暴直播间、管控受害者直播间 | |
| 短视频管理 | 清理涉网暴短视频、对相关新发视频审核前置 | |
| 权威信息披露 | 督促主体发布、加强推送转发 | |
| 网暴受害者保护机制 |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 对涉未成年人网暴优先处置、特别救助 |
| 加强用户真实身份核验 | 对相关主体进行登记识别+人工比对双重核验 | |
| 建立介入保护制度 | 系统主动提示防护、各主体积极协助防护 | |
| 设置一键防护功能 | 简化关闭转发、关闭评论等主动保护性功能 | |
| 完善私信规则 | 完善私信时间、数量、范围等被动保护性功能 | |
| 建立快速举报通道 | 优化涉网暴举报全流程程序设置 | |
| 网暴协同监管机制 | 信息共享 | 各责任主体畅通涉网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
| 会商通报 | 各责任主体建立重大涉网暴事件会商通报机制 | |
| 取证调证 | 各责任主体完善取证调证协作机制 | |
| 案件督办 | 网信部门强化案件督办机制 | |
| 监督检查 | 网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 |
| …… 计26个主范畴 |
…… 计81个副范畴 |
…… |
通过对主轴性编码内容的深入整合,最终得到了核心范畴,构建了初步的理论模型,揭示了政策文本中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网络暴力的事中治理中,通过明确主体责任,要求各主体切实履职,形成了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机制。第二,在网络暴力的事后治理中,以法律解释为基础,协调民、行、刑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司法救济,形成了网络暴力的司法治理机制。第三,强调网络暴力在各个阶段的治理需要被制度化,建立了监测、预警、处置、阻滞、救济等全周期的连续机制,以实现长期的治理效果,形成了网络暴力的长效治理机制。
回顾全部22份政策文本,这三大治理机制不仅具有显著的核心性和解释力,而且在各个政策文本中频繁重现,它们之间存在动态联系和独立意义,符合选择性编码的效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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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研究成果的可信度,即编码结果的完整性,进行了理论饱和度检验。按照前文所述的政策文本筛选流程,最终选择了1份政策文本和7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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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治理需要多方协同和综合施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机制、司法治理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首先,在网络暴力的事中治理阶段,我国着重强调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和履行。通过明确政府、平台和用户等多方的职责,确保各方在治理网络暴力中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其次,在网络暴力的事后治理方面,国家建立了系统的司法治理机制。该机制基于对法律的细致解释,协调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使得网络暴力行为在不同法律框架下都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最后,为了确保网络暴力治理的长期有效性,我国构建了以制度化为核心的长效治理机制。通过这种制度化、流程化的安排,网络暴力治理得以实现全周期、全方位的覆盖,确保在不同时间点、不同情境下都能对网络暴力迅速作出反应,并提供持续的应对措施。在这三种机制中,综合治理机制为事中治理提供了组织和执行的基础,司法治理机制则为事后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而长效治理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安排,确保治理的连续性和持久性。这三者相互联系,彼此支撑,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治理体系,构成了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整体制度框架。
网络暴力的发生关键在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超时空性等特征,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网络暴力场域,由此产生了失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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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作为网络信息服务和内容的监管主体,有责任积极执行监管职责,依照法律对未履行职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平台进行处罚和处理。特别是,《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网站平台双罚制,这一措施旨在强调对于网络平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双重追责,以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和内容的合法、规范运行。
网络服务机构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及MCN机构,作为网络暴力场域的管理主体,应主动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内容治理和处置。《规定》第七条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责任贯彻管理主体责任,提升工作手段和处理能力;《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网络平台要完善预防和处理处罚机制,为牵涉网络暴力的信息、账号和利用网络暴力进行炒作的账号设定惩罚体系,并设立罚款记录公示和报告制度;《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MCN机构要对旗下签约主体履行管理责任,增强成员的法律和道德意识,并根据法规处置违规成员。通过自上而下为服务提供者、平台和MCN机构分别赋予治理义务,这一机制有助于限缩网络暴力责任主体,依规处置处罚。
司法机构作为提供最终法律救济的主体,应加强职能衔接配合,完善溯源治理。根据《意见》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司法机构首先要立足司法职能,统一司法理念,完善民、行、刑及自诉公诉程序衔接,以确保为个案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同时,司法机构还需立足社会治理,展开理论研究,深入分析网络暴力发生的现实根源,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向相关责任主体提供有效的指导,从而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溯源治理。
公众作为网暴事件中的亲历者、旁观者或潜在的参与者,应当加强法治和道德建设,从而消解网暴的参与及传播主体。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往往基于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在情感发酵中逐渐走向失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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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和学界对于通过立法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呼声不断。对于此类立法论的治理观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相关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会对增设“网络诽谤罪”“网络暴力罪”的议案予以考虑。然而,目前这些立法方案尚未得到立法机关的正式采纳。相反,在2013年和2023年,司法机关分别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前者进行了解释和填补。而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议案审议报告中则回应称“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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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编码结果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在网络暴力治理方面尚未形成综合的立法体系,但已初步构建了以专项立法为核心、以法律适用为抓手的法律框架。2013年和2023年颁布的《解释》和《意见》共同为网络暴力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全面的规定。其中《意见》更为综合和全面。基于对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意见》从行为外延出发明确了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对象和边界,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暴力的司法治理路径。
在刑事法律层面,现有政策体系回应了学界关于“从构成要素相当性角度进行解释”和恪守刑法价值的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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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学概念,其内涵广泛,外延多样。虽然其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了刑法学界广泛和深入的关注,但正如“法不责众”问题所反映的,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含有主体集散性的网络暴力具有天然的治理困境。故而《意见》等政策文本中同时规定了行政法律救济和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形成民、行、刑三法共治的网络暴力治理法律保障格局。《意见》第七条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九条规定,“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而,司法治理机制中刑法作为最终救济手段,对最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及其责任主体进行规制;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形和普通参与者,符合行政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微弱的情形则由受害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请,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当下网络暴力司法治理困境一方面体现为实体法上“法不责众”,另一方面体现为程序法上个人取证困难,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作出修订,新增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自诉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至今日,网暴司法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网络暴力案件的程序法救济。
在刑事诉讼领域,《意见》通过明确侮辱诽谤案件公诉标准,落实公检法依法支持自诉转公诉完善公诉救济程序;通过协助调证取证,依法支持自诉完善自诉救济程序。在行政诉讼领域,新增涉网暴情形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情形。在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应根据受害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新增涉网暴情形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情形。在诉讼程序保障层面,司法机制以加强公权干预为抓手,在刑事自诉、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中加强公力介入以弥补私力的能力局限和成本失衡,从而提升司法救济的实效性,推动提升受害者维权积极性。
司法政策是指导司法实践过程的策略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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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落实司法政策,可以调和违法犯罪和言论自由、执法必严和“法不责众”等问题间的复杂关系。在对最具危害性的情形予以重点打击的同时,维护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网暴形态变化间的张力,实现更好的司法治理效果。
正如2022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议案审议报告中所强调的,我国在网络暴力治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法律的不足,而在于法律的实施。尽管我国已经在加大网络执法力度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通过“清朗”“净网”等系列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这种“运动式执法”也常常伴随一些负面效果和学界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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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舆情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已使依赖人工巡查的传统监测方法难以实现对网暴迅速有效的监测预警。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基于数据集训练的算法模型已经能够实现智能文本语义识别、情感分析等复杂工作,为网暴监测预警提供了新型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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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类型多样、严重程度迥异的网络暴力信息及相关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多种处置手段予以规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涉网暴不良信息应采取停止传输、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但在现阶段的众多专项行动通报中,“删帖次数”“封号数量”等被视为网络治理成效的首要标志。但是一味地“以删代管”有碍于网暴治理的法治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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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治理机制应涵盖对网暴行为的全周期治理,其中阻滞网暴信息的无序传播是遏制网暴负面影响的至关重要的环节。研究表明,谣言信息因其零时滞的首因效应、算法助推和受众情绪诉求等因素影响,导致其传播力大于辟谣信息的传播力,从而造成了“辟谣失灵”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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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长效治理机制不仅涵盖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还包括对网络暴力受害人的全方位保护。除了法律提供的事后救济之外,相关主体可在事前和事中积极采取措施,以预防网络暴力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主体通过加强用户真实身份核验,消除网络匿名性和超时空性,有效阻断网络暴力的实施。根据《通知》第二条,相关主体还应提供一键防护、私信限制规则以及快速举报通道,建立被动防护机制。此外,按照《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相关主体还需要建立介入保护制度,当发现网络暴力风险时,积极提示防护,在风险实现时主动协助防护。同时,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应树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治理原则。当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事件时,相关主体应优先处理相关举报,立即处置相关信息,提供特别救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部门统筹监管是网络暴力长效治理的关键。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基于属地管理架构的网信办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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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包括最新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在内共22份网络暴力治理的政策文本为基础,采用扎根理论作为定性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了当前网络暴力治理零散政策文本中所隐含的制度逻辑与体系。研究发现:《规定》《通知》和《意见》及其余涉网暴治理法律法规以网络暴力的社会、技术、心理成因为抓手,针对网络暴力发生规律构建了三机制治理策略,即综合治理机制、司法治理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完善网络暴力的事前事中事后治理。这三者相互交融、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框架,为全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坚实法治力量。然而,尽管已经建立了治理的制度框架,但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亟须在后续工作中进行深入的补充和完善,以更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暴力现象。
第一,综合治理机制在化解网络暴力中的技术风险方面表现出协同作用,但对社会风险成因的关注相对不足。网络暴力浮在网上却根于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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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虽然司法治理机制规定了实体法衔接治理,但仍缺乏具体实践标准和民、行、刑统一理论。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民事侵权间的界分主要依靠“情节”的严重程度。这在“交织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区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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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前的网络暴力长效治理机制着眼于落实网络暴力信息监管处置责任,但未就“平台权力”监管和执法监督做出完善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虽然规定了处罚记录上报制度,纳入了由网信部门主导的监督检查机制。但从整个机制的价值导向可以发现,监督检查机制旨在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管理主体怠于履责类情形。现有机制未对压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过法定限度而“自我阉割”式过度审查、过度执法作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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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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