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84 TU723.1
罗马法中就规定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在西方国家有关不动产的规定都在承揽合同部分。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前苏联开始把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加以规定,并得到我国的移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但该理念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受到公法规定的较大限制。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出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但行政管制的密度过高又导致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层出不穷,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承揽合同的特征,包括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建设工程的行为、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次序性、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宋宗宇 温长煌 曾文革.建设工程合同溯源及特点研究[J].土木与环境工程学报(中英文),2003,25(5):87-92. On Features and History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J]. JOURNAL OF CIVI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2003,25(5):87-92.10.11835/j. issn.1674-4764.2003.0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