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8日        点击数量:30678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期刊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解放军系统出版增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批。(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地方单位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机关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拟出增刊文章目录(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须注册本刊发表时间)
    2.增刊总字数、印数、页码、定价、出版时间、承印单位。
    3.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期刊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5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单位电话:023-65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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