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5日        点击数量:31419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
教备厅[1998] 3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部属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对学报的管理,使其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将《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印发给出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代章)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词:高校  报刊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夹夹送: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社科司、政策
          法规司、科技司

录入员:罗丽君            校对员:任秀玲
 
附件:
 
 
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校已办学报的管理、促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六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学报编辑部。由分管校(院)长领导。
 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工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校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主任。
 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唠。,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工作、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精心编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工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财务、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学报编辑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
     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八条  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
 第二十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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