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23.4
日本住友财团"2001年度日本关连研究资助项目"子课题
从智力成果的特点、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点及刺激论等角度详细评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存在的意义在于它向社会提供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促进和推动信息开发、创新的内在刺激机制,为此知识产权法可分为支援型法和创设型法两类。同时,还探讨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反垄断法)在法技术构成上的异同及其含义,指出它们采用的规制手段不同,其受规制的对象也各异。除此之外,论述了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若干重要区别。
杨志敏,张建伟.知识产权制度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4):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