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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出 版: 重庆大学期刊社《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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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55
2026,32(1):1-1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12.005
“中国人经济”既是对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回应,也是顺应全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破解传统GDP核算局限的理论凝练与实践创新有机统一。其核心要义在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价值导向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福祉增进转型,构建“立足国内、辐射全球、产业筑基、政策护航、福祉共享”的经济新形态。该形态以“GDP筑基、GNI导向”为核算体系,实现“中国经济”与“中国人经济”一体两翼协同发展,突破地域边界限制,将研究视角从领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转向国民主体的财富创造与福祉提升;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为理论根基,打破西方资本逻辑主导的“中心—外围”剥削体系,践行互利共赢的全球资源配置理念。在实践支撑层面,通过高端制造升级与消费提质扩容夯实国内实体经济根基,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拓展全球投资布局,用全方位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筑牢跨境发展保障。在政策保障层面,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进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改革、双向投资政策协同发力形成系统支撑。当前,构建“中国人经济”面临核心技术支撑不足、国际规则适配不畅、福祉共享机制待完善等挑战,需以科技创新强化核心竞争力、以规则对接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以完善分配保障体系实现福祉共享,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提供学理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增进民生福祉提供实践指引。
2026,32(1):13-2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6.01.001
“中国人经济”集中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和现代化观。“中国人经济”这一范畴根植于马克思主义人本思想与世界市场理论,其提出既是中国从“引进来”“走出去”到“走进去”“走上去”的阶段使然,又是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新发展格局的实践必然,其对核算体系的重构深刻体现了国民财富增长的范式转换。“中国人经济”具有深厚的理论内涵,其以“人”这一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为发展主体,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发展动力,以增进民生福祉和推动共同富裕为发展目的,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以全球范围内国民财富的共创共享为发展导向,体现了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层次、系统性变革。“中国人经济”不是孤立发展的,“中国经济”是“中国人经济”的前提与支撑,“中国人经济”是“中国经济”的延伸与拓展,二者辩证统一于国民财富的全球创造与中国式现代化。面向“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主题,需要坚持投资于物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和产业链跨境布局、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从创新动能、产业根基、价值空间、伙伴关系网络、体制机制等多维度探寻发展“中国人经济”的实践路径。
2026,32(1):29-4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10.002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数字技术革命背景下生产力发展的新形态,以数据要素化、人工智能融合等为关键特征,正推动产业范式重构与经济增长动能转换。在发展趋势上,新质生产力展现出数字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的特点,其核心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交叠低边际成本、非排他性与排他性并存、交互即时性与正外部性叠加、产权清晰化助推规模报酬递增等特性,这些特性使新质生产力在促进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从内在逻辑看,“十五五”时期数据要素化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主要体现在产能融合与智能决策、组织架构与资源配置模式变革、数据资产价值效应等方面。数据要素化促使产能融合从传统产业协作迈向跨领域智能协同,决策模式从经验主导转向智能驱动;组织架构从层级制向扁平化、网络化转变,资源配置方式从被动适配到主动优化,生产模式从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向定制化生产过渡;数据资产的价值创造通过乘数效应、网络效应与协同效应实现。在人工智能融合下,数据要素从管理决策、生产流程、产业结构、供应链体系等多维度引致产业范式重构。在实践进路方面,为推动“十五五”时期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拓展劳动对象范围,深化数据要素应用;优化创新创业政策环境与国家治理模式;有序推进产业协同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这些路径可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在数字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在全球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2026,32(1):41-5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6.01.003
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推动中国建成了交通大国,并正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桥梁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推动了国家的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国桥梁跨越江河湖海、连通峡谷深沟,将分隔的两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共同进步,既为落后地区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也为发达地区拓展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激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必须认清桥梁建设在新时代发展中的地位,分析研判新中国桥梁建设的发展历程,深入把握桥梁建设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基于此,文章首先系统性梳理了新中国桥梁建设的主要成就。新中国桥梁建设规模浩大、发展迅猛,已经进入了全面创新与超越世界先进水平的新发展时期,取得规模扩张与网络成型并进、工程突破与技术跃迁并行、国际合作与国家形象共塑等主要成就。进一步地,文章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概括了桥梁建设的历史作用。在20世纪50—70年代,中国桥梁打通了中西部地区的地理阻隔,服务于三线建设项目,为工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20世纪80年代,贷款修桥、收费还贷的投融资模式推动了珠江三角洲的桥梁建设,极大地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与进程。20世纪末,随着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规划及其战略决策的实施,公路桥梁建设迅速铺开,为中国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助推经济腾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桥梁建设进一步融入区域发展战略,优化西部交通条件,连接东部沿海区域,并加速修建高速铁路桥梁以支撑“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此外,文章从桥梁建设的现实条件出发,总结了桥梁建设的内在动力。区域互联互通是桥梁建设的应有之义,技术和体制创新是桥梁建设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增长是桥梁建设的根本目的,提升生活品质是桥梁建设的价值取向。文章最后提出了桥梁建设未来发展的愿景举措。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这一宏伟目标下,要统筹好桥梁建设与周边区域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关系,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的一体化规划,加快推进各级各类的桥梁建设,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优化调整桥梁周边的规划布局,满足生产活动的实际需求;深度挖掘桥梁建设的美学价值,打造多元生活的场景应用;充分融合多元建设的科学理念,实现生态功能的价值目标。
2026,32(1):60-7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9.005
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有效降低通勤成本和运输成本,在推动产业合理布局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在识别区内通勤成本、区际运输成本对产业集聚效应总体影响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地理区位、城市群空间结构及产业要素集约方式等特征进行城市异质性与产业异质性分析,并从创新水平、人才吸引、市场潜力与劳动力流动四个方面探讨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区内通勤成本的降低有助于推动产业集聚,并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率;而区际运输成本的降低与产业集聚规模之间呈倒“U”形关系,与产业集聚效率之间呈正“U”形关系,即当运输成本降低至临界值后,虽会促使产业向外扩散但能提升集聚效率。该影响在不同城市与产业中表现出异质性。在城市层面,通勤成本下降对中西部地区及多中心城市群的产业集聚规模提升更为显著,运输成本与中西部城市的集聚效率之间呈现正“U”形关系;在产业层面,通勤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信息密集型产业的集聚,但对其集聚效率影响不显著,而知识密集型产业则更易向外扩散。区际运输成本下降有助于提升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集聚效率,对信息密集型产业的影响不明显;机制检验结果表明,区内通勤成本的降低通过吸引人才集聚,从而带动产业集聚规模和集聚效率的提升。区际运输成本下降对集聚规模的倒“U”形效应主要通过影响城市市场潜力实现;对集聚效率的正“U”形效应则通过增强劳动力流动实现;进一步研究发现,区际运输成本降低对周边地区产业集聚效应的影响不存在明显的“U”形特征。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文章认为需要因地制宜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东部地区及大城市可依托现有交通网络,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中西部及中小城市应加强内外交通联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单中心城市群需要合理引导投资,避免重复建设;多中心城市群则应完善节点交通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针对不同产业特性,在推动信息密集型产业集聚方面需要注重改善通勤成本,在推动知识密集型产业集聚方面则需强化城市间交通联系。最后,通过差异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布局优化,推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迈向更高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能。
2026,32(1):77-9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3.004
推动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对于探寻我国中、东、西部地区新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基于2012—2020年省域数据,采用熵值法建立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指标评价体系,通过耦合协调模型测度我国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水平,利用Dagum基尼系数分解和核密度分析对我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协同发展的区域性与时序性差异以及演变形态进行分析,采用马尔科夫链模型探讨不同空间滞后条件下我国及东中西部地区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演进趋势并作出预测。结果表明:首先,全国及各地区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程度在时序上呈现稳步增长态势;空间上呈现“东高西低”和“相似集聚”的基本格局。其次,从全国尺度看,我国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水平虽呈现非均衡状态,但总体差异呈现缩小态势,区域间差异是总体差异的主要来源;从区域尺度看,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耦合协调度差异排序依次为东部地区各省份间差异高于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再次,我国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水平逐步提升,东部地区内部省份协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存在极化现象递减;中部地区整体协同发展水平差距在持续缩小,但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仍较大;西部地区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水平比较均衡,但仍较落后,且多极分化现象呈现增强趋势。最后,我国数字经济与乡村全面振兴协同发展呈现中高水平向高水平转移的趋势;东部地区在良好的协同发展基础上发挥既有优势,在三年后大概率会转移至高水平,反之会抑制其发展;中部地区内部不同省份协同发展水平在未来三年中向高水平收敛,并呈现出明显的“在提升中趋同”的演变特征;而西部地区两系统的协同程度未来三年里随着时间跨度延长不断降低且持续表现出下降趋势。据此,提出如下建议: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巩固发展成果稳中求进;施行因地制宜方针,打造区域协调发展优势;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构建区域交流学习机制。
2026,32(1):95-11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6.01.004
数字经济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要素错配对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形成较大制约。文章基于2011—2022年全国287个地级市面板数据,对数字经济与城乡要素错配水平进行测算,深入探究数字经济对城乡要素错配的影响,得到如下结论:数字经济改善农业、非农业部门的要素错配且具有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数字经济改善农业部门对本地区的要素错配,但加剧了周边地区的错配状况,随着数字经济发展,非农业部门缓解了本地及周边区域的要素错配;数字经济通过优化就业结构、外资引导生产要素流向的间接作用改善城乡要素错配,城镇化、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水平改善两部门要素错配;数字经济改善城乡要素错配存在区域异质性,农业部门错配改善效果东部最优,东北、西部次之,非农业部门错配改善效果东北最优;数字经济对农业部门错配存在双重门槛,对非农业部门错配存在单一门槛效应,并且存在区域异质性。文章弥补了现有研究集中关注区域间要素配置错位不足的问题,在分析城乡要素优化配置的动因和进入模式的基础上,考察和描述了现阶段存在的城乡要素配置错位的形式,定量识别和检验了城乡要素错配的存在性及其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福利的深层次影响,并分析了其产生的深层制度和体制机制根源,以及数字经济背景下城乡要素错配的改善机制。基于城乡共生发展的框架,从外部要素引入与内部要素激活两个层面,探讨了数字经济缓解城乡要素错配的路径,文章为优化城乡要素配置提供了经验证据。
2026,32(1):115-12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6.01.002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在现代化产业体系取得重要进展、绿色发展成为时代浪潮的背景下,基于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产业智能化能够推动产业引入清洁能源,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其与绿色经济的深度融合及良性互动,有助于构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那么,传统产业与智能化技术的耦合如何促进绿色经济效率提升,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基于中国2013—2021年221个城市的相关数据,理论分析产业智能化影响城市绿色经济效率提升的具体影响与内在机制。从产业智能化与绿色经济效率的内涵要义出发,建构指标体系,验证产业智能化赋能绿色经济效率提升的影响效应,理清产业智能化对绿色经济效率提升的作用路径,进一步阐明了产业智能化赋能的非线性影响、区域异质性效果与空间扩散特征。研究结果发现:产业智能化有利于提升城市绿色经济效率,结果具有稳健性。机制检验表明:产业智能化有效地促进了城市技术创新能力和环境规制水平的提升,助推城市绿色经济发展。异质性分析表明:产业智能化的驱动作用在中西部地区具有显著影响,在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促进作用不显著;门槛效应检验表明:产业智能化对城市绿色经济效率具有非线性影响;空间效应检验表明:产业智能化在经济地理权重矩阵下可以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状况接近地区的绿色经济效率水平。基于此提出如下政策启示: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人才支持以及推动成果转化等方面释放产业智能化发展潜力;发挥技术创新与环境规制的间接驱动作用,注重产业智能化发展过程中的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释放产业结构升级的赋能效应;不同地区应立足本地发展实际与国家功能定位,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区域协同发展。
2026,32(1):130-14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6.01.002
由于办刊模式相似,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期刊长期陷入“千刊一面”“低水平重复”的困局。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期刊面临的上述困境,一定程度上可以归为选题策划缺乏而导致的办刊特色缺失,破解之道就在于大力加强选题策划,走特色化发展之路。正因为如此,选题策划已经普遍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期刊提升办刊质量、破解低水平重复困局的主动选择。文章以历年入选CSSCI来源期刊的高校文科综合性学报为样本,构建2008—2021年面板数据,分别以被引频次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数量测度期刊的定量和定性影响力,实证检验选题策划对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期刊影响力的作用效果。研究发现,就总体而言,选题策划对于期刊定量和定性影响力具有显著提升作用。异质性分析表明,选题策划的作用在于提升了非985高校学报的学术影响力,对985高校学报的作用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期刊主办单位的人文社科学科实力越强,选题策划对期刊影响力的提升作用越弱;内稿比例越高,选题策划对学报影响力的提升作用越弱,但这一结论对于985高校学报并不适用。进一步分析发现,选题策划的内部结构同样会影响选题策划的作用效果。第一,主题宣传类选题和非主题宣传类选题皆可提升期刊影响力,相对于后者,前者为期刊带来了更多的引用,但是对转载的提升作用并不显著。第二,社会科学选题显著提升了期刊的影响力,而人文学科选题却未能取得预想中的效果。分样本检验发现,人文学科选题显著降低了985高校学报的转载量,不过却可以提升其他高校学报的短期定量影响力。第三,单一学科选题对期刊影响力的作用效果显著优于跨学科选题,跨学科选题的积极效果要在定性评价和超长期定量评价中才能体现出来。分样本检验发现,211高校学报更多策划了一些与新科技革命以及社会科学热点话题相结合的跨学科选题,显著提升了其短期、长期引用量和转载量,甚至对转载量的提升作用要优于单一学科选题。这些发现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期刊选题策划具有启示作用。
2026,32(1):148-16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6.01.001
中美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演进历程和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安全优先、市场主导反映了中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两种传统模式,但在人工智能驱动的大国竞争时代,这些规则体系展现了明显偏离传统模式的特征。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格局的演变基于大国技术能力竞争、发展模式竞争和话语权力竞争三方面的底层逻辑。特别是在中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演变的对比之中,上述现象及其底层逻辑同时体现了中美两国在全球价值链中战略定位的转变,尤其是对AI技术主导权的争夺,这些变化对国家内部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全球数据治理的未来走向奠定了新的基础。谁能制定有利于AI发展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谁将在全球AI竞争中占据优势。中国的开放化趋势源于企业全球化和技术自主化的需求,特别是对AI创新数据需求的增长;美国的保守化趋势则受技术伦理和国际竞争的驱动,尤其是在生成式AI领域的战略调整,二者共同推动全球数据治理格局向多极化的道路演进。
2026,32(1):164-17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02.001
DeepSeek作为一款完全由中国团队自主研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巨大反响。DeepSeek不仅在技术层面通过创新算法开辟了“低成本+高性能”的AI研发路径,还在生态层面以完全透明的开源策略促进了技术共享与普及,更在国际层面打破了美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绝对优势。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以DeepSeek为代表的国产开源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中华文明发展传播,是科学技术日益精进和中华文明与时俱进的应有之义。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着技术整合、深度思考、中文语料、开源共享、免费使用等独特优势,为中华文明发展传播提供了全新思路与强大动力支持。同时,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赋能中华文明发展传播过程中潜藏着技术依赖、算法黑箱、去中心化、信息失序、技术民族叙事等风险,将在不同程度上中华文明发展传播受阻。鉴于此,需从多个维度出发构建系统性的可持续的实践策略。具体而言,提升全民族智能素养,以推动数字文明创建;推进高质量内容生产,繁荣发展文化产业;构建文明数字基因库,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搭建智能化交往平台,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推动文明平等对话。通过上述多维策略的实施,旨在将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打造成为推动中华文明发展的强大驱动力,助力中华文明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2026,32(1):177-18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11.004
地理大发现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主权平等的现代外交准则确立之前,战争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为全球资本主义的重要手段。不过,炮舰虽然可以垄断生产、控制贸易、掠夺人力和资源,但无法创造市场需求。对于中国这样无法用武力完全征服的国家,列强只能以鸦片作为最主要的掠夺手段。近代鸦片消费方式的数次变革导致吸食者的成瘾性大幅增强,从而通过“从传播到上瘾”“再从上瘾到传播”的过程反复不断地创造市场需求。可以说,列强以千万民众的财产和健康为代价,通过鸦片和炮舰两种手段的结合将全世界的财富引向欧洲,在加速欧洲工业化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
2026,32(1):184-19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11.005
咖啡从非洲埃塞俄比亚一路向北,历经欧亚美洲的广阔空间,在不同地域和文化中不断调适与融合,最终成为全球化的物质和商品。咖啡全球化中的差异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其差异性突出体现在洲际差异、国家差异、社会文化差异三个层面。地理环境远近、政治制度异同、文化影响强弱是差异产生与阶段性固化的主要原因。在全球贸易网络逐级展开、技术持续创新与革新、文化密切交流与文明互鉴中,差异性日益消退。咖啡全球化中的差异性叙事,是以咖啡这种物质为考察对象,展示出全球、地方的互动和博弈。
2026,32(1):191-19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11.006
全球化时代之前,世界各地先后出现不少跨越多个地区甚至洲际的“国际货币”,尤以南亚经贸圈的贝币、中世纪地中海经贸圈的金银铸币、环中国海域经贸圈的中国宋代铜钱为代表,但它们多不具备跨区域的支付结算功能,作为流通商品的特性与区域流通的在地性更为突显,背后也未有分明的层级秩序构架。近代早期的贵金属白银系全球化时代以来首个国际货币,它不仅连接着全球的经贸往来,促进着全球化支付结算的展开,更为重要的是其背后有着日益浮现的层级秩序构架。在此过程中,明代中国和西班牙先期受到白银流入的冲击,并一定程度影响着国家命运的走向。
2026,32(1):197-21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6.01.001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促进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民营经济领域基本法,民营经济法律规范群的格局得以重塑;法治进路由立法促进向执法促进、司法促进拓展,理论焦点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型,民营经济法治工作的重心得以调整;经济法角色由“重要参与者”向“核心推动者”过渡,民营经济愈发有赖于经济法促进。在此新形势下,阐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进路正当其时。然而,学界对经济法促进的理解还存在误区和模糊地带。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规范层面,将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简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二是功能层面,否认或者放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扶弱”功能;三是制度层面,淡化《民营经济促进法》解决民营经济特殊问题而非共性问题的制度倾向。实际上,新形势下经济法促进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而展开,不限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若将经济法促进简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便陷入了“以偏概全”的认知误区,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纠偏”与“扶弱”均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功能,不可偏废,若否定或者放弃“扶弱”功能,便人为“阉割”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促进功能,有“被功能定位绑住了手脚”之虞;《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鲜明的解决特殊问题的倾向,这与其作为领域基本法的定位并不冲突,若淡化其解决特殊问题的制度倾向,便违背了以问题导向式立法为基础的领域法学的特殊旨趣,有“自我否定存在价值”之忧。为此,今后应当以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为中心,坚持“以促进型经济法为主、以限禁型经济法为辅”的规范布局,沿着“纠偏”与“扶弱”并进的功能进路,聚焦完善民营经济针对性促进制度的制度安排,构建从规范到功能再到制度的多维度经济法进路,加强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进而助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6,32(1):211-22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11.001
传统国际投资秩序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推崇东道国在弱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同时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资本输出国维护其海外利益的结构性产物。然而,传统的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身份混同的现象,导致传统资本输出国担忧传统资本输入国的外商投资会冲击其国内的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技术发展,引发了外商投资威胁国家安全的论调。美国和欧盟等传统资本输出国为应对外商投资产生的安全风险,在安全例外主义、仲裁保护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驱动下修订其国内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通过扩大审查范围、弱化透明度和豁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等方式限缩投资者权益,打破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中东道国规制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二元结构平衡,损害了国际投资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鉴此,各贸易投资协定有必要修正外部限制保障东道国对外商投资的规制权,调适国家安全范畴缓解国家安全泛化的风险,重塑透明度原则揭开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面纱,改革救济模式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屏障,以创新的理念、务实的措施和开放的姿态推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二元结构的再平衡。同时,我国正处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型阶段,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域外效力,通过补强投资者知情权、细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机制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等措施提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透明度,并不断优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管辖权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救济途径,确保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新发展格局下既能防范外商投资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又能保障投资者权益,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体系。
2026,32(1):226-23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1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历时维度梳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制度和手段的演进逻辑,可以看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从封闭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这为进一步探索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激励性法律规制路径提供了制度基础。立足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现状,当前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仍存在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这种政府主导、市场机制缺位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存在供给总量不足、区域发展失衡以及增速缓慢等现实困境: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绝对主体,统揽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造成了沉重的政治负担和财政负担,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具的选择上,政府往往采用直接提供的方式,单一的政策工具很容易出现失灵的情况,难以化解供给不平衡的困境;体制机制原因和市场本身弊病叠加,导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存在典型的市场失灵情形,未能激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市场活力。激励性法律规制是激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活力,促进公共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策略,在克服传统供给手段的弊端方面具有功能优势。激励性法律规制在不改变原有的市场模式和规制结构的前提下,借助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目标相耦合。具体而言,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的技术逻辑,在准入之前,科学配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和主体资格标准,释放市场主体的初始动力;在运行过程中,通过经济激励工具的组合应用,增加供给者的收益,降低供给成本,以成本收益的合理分担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内在激励;事后辅之以约束性规制机制,强化市场秩序维护和绩效评估威慑,防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风险,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合力优势保障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激励实效。由此,搭建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激励性法律规制框架,为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和建议。
2026,32(1):238-25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12.003
中国两起数字藏品典型案件出现于新技术背景下的新业态之中,揭示了数字藏品交易市场的乱象。而上述判决书中阐述的许多观点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值得深入分析。首先,分别厘清了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准备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技术原理,同时指出交易准备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已达成共识,目前的争议焦点在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发行权规制说”,认为交易行为应受发行权规制,在此前提下,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二次交易过程;第二种观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说”,认为交易行为虽然基于新技术具有了类似于传统发行行为的外观,但是不满足发行权中“有形载体”的要件,因此仍应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第三种观点为“债权规制说”,认为数字藏品非有体物,因此其交易行为不应以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予以规制,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债权转让,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加以规制。上述争议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其次,由于《民法典》第127条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进而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一种的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也同样产生了争议:基于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债权标的,对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应当被认定为债权。“新型权利说”认为,传统民法理论已经难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技术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产品,因而应当为网络虚拟财产持有者赋予新型权利。“财产性权益说”认为,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稀缺性和可交换性”“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等特点,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但由于现阶段数字藏品的保护范围、权利与义务内容等相关理论尚不成熟,不应该将数字藏品保护的财产性权益上升为权利。“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的客体。“债权说”“新型权利说”“财产性权益说”的观点均有待商榷,从客体特征和内容特征两方面能够证立“物权说”。最后,明确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后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说”与“债权规制说”均存在不合理性,基于NFT背景下作品固定和载体转移形式的新变化,从功能主义角度对发行权进行解释,发行权的“有形载体”要素问题不能阻碍数字藏品交易受到发行权规制,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藏品二次交易中适用也不存在障碍,可延伸适用于数字藏品交易场景。
2026,32(1):253-26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9.001
从ChatGPT到Sora再到DeepSeek,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断发展与创新,其潜在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通过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准备—运算—生成”三阶段运行机制可知,其在不同阶段涉及的核心技术不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具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准备阶段的核心是海量数据与机器学习,运算阶段主要涉及算法技术、人工标注与自主学习,生成阶段则依赖于数据解码与样本生成。相应的,其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准备阶段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运算阶段的数据安全与算法偏见,生成阶段的版权归属、意识形态与社会秩序。然而,现有立法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监管尺度、样本归属等核心内容提供精细指引。基于此,在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欧盟等域外国家治理范式与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实践现状,应立足于“民法保护—监管尺度—行业规范”三维路径,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首先,在民法层面,明确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客体地位及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主体地位;通过落实私密信息需明确授权与数据加密技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从生成样本的属性及权利归属出发完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其次,在监管尺度层面,对算法等技术实施涵盖“准备—运算—生成”阶段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制定技术透明度标准、引入可解释性技术及建立“问责—反馈”保障制度提高算法等相关技术的透明度;构建“政府—社会—企业”联动的特色监管模式,政府为公民与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监管治理并将侵权信息反馈给政府与企业、企业以政府政策与公民需求为导向,助力社会发展。最后,在行业规范层面,从生成式人工智能三种侵权形态出发明确其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落实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前者应承担内容审查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后者应尽到合理使用与操作及信息反馈等义务;开放社会性咨询与反馈渠道,通过普及公民权利义务、规范公民的使用方法、加强企业与公民的联系等方式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并提高侵权纠纷的解决效率。
2026,32(1):269-28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7.003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目前授权运营仍在权责配置模式、数据权属分配方案以及流通机制畅通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以构建兼具理论解释力与实践适应性的制度框架为改善进路。数据信托依托其“法律架构+技术治理”的双重属性,通过英国ODI与美国One Florida+等项目的实证检验,展现出破解上述困境的创新价值。就授权形式而言,相较于一般委托,信托更能体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目的与追求:信托关系的管理性、长期性等特点符合数据从产生到流动再到处理利用的周期性规律,展现出了匹配授权运营活动的制度潜力。就客体性质而言,数据信托对公共数据的权属问题具有可解释性:信托财产权理论与数据产权分置均属于权利束理论之衍生,信托制度作为数据有关权益的配置路径具有原生适配性。在法理解释的可行性方面,一是公共信托理论体现对公物价值的积极追求与消极保障之导向,具有公物性质的公共数据同样存在以信托形式进行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二是信托财产的可确定性,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设立的法定前提。数据登记制度可以于造册管理、技术留痕等层面确保信托中作为“信托财产”数据部分的独立性,以“人的编制主义”明确权属对应性,同时与现有的信托登记制度形成协同合力,利用中心化的信托登记机构为公共数据的信托化提供公示效力支撑。由此投入信托的公共数据范围可以确定,进而满足公共数据信托化流通的必要条件。就具体的关联构造而言,对信托构造中的各项关联要素进一步具象化与规范化:信托委托人应当享有与行政监管存有区分的委托人监督权,并以“汇运分离”模式为参照承担供给公共数据之义务;信托受托人则应享有利用公共数据营利之权利,并承担履行信托合同、实现受益人最大利益的信义义务。于信托收益分配而言,应当合理确认运营收益在公共主体、具体数据来源者以及不特定公众之间的配置方案,实现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平衡;于责任认定上,宜以运营中造成第三人权益损害与信托关系内部的损害责任为区分,对各主体于不同场景下的责任认定予以细化。
2026,32(1):282-29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07.001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当前阶段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过程是要让公众全面共享多样化的公共产品,因此有效满足公众的公共品需求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基于我国31个省级地区相关面板数据,计量分析社会民生类公共品对于公共需求缺口、一般公共支出占比等变量的影响,根据实证结果和民生类公共品的自身特征,把社会民生类公共品区分为两种新的类型:公共需求缺口不扩大型和公共需求缺口扩大型公共品。前者的特征在于政府为这部分公共品预算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维持基本平衡,但会加大政府一般公共支出,如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支出等。后者的特征在于政府为这部分公共品预算财政支出会超出财政收入,但不会加大政府一般公共支出,如资源环境和医疗卫生支出等。从两种类型与一般公共支出的关系可以看出,前者较后者更具有公共品即由政府提供的特性。基于对两种类型公共品供给主体及其关系的深度评价和剖析,并以疫情防控过程中医疗卫生等公共品供给情况为例,提出对于前者可考虑主要选择第三方部门提供,后者则主要由市场中的企业提供。笔者把民生类公共品根据实证结果分为两大类型,对于选择公共品供给主体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启示,根据公共品不同特征进行分类有助于选择合适的公共品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进而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对于民生类公共物品来说,市场或第三方部门如何有效参与供给,需要政府部门利用公共支出等手段根据不同公共品各自特征进行有效指引,借助强有力的政府行为切实提升公共品供给中三方力量的协同性,有效实现政府、市场和第三方部门合作式混合供给,最终解决社会民生类公共品需求问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其中,政府对于提供公共品的第三方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财事权以支持其发展,对于市场中企业所提供的公共品应设定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2026,32(1):296-31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4.004
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促进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激发农民主体性,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亦强调“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为农民主体性参与乡村建设提供了明确政策导向。在马克思主义人的需要理论和人本主义潜能观的融合视角下,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遵循。现有研究在乡村文化、乡村制度以及农民行为等三个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文化、制度及行为分别从价值、组织、实践等三个层面影响着乡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且三者之间具有“文化驱动—制度基础—行为支撑”的内在逻辑。在“文化—制度—行为”的框架下再次观照当下乡村建设实践,发现在乡村全面振兴背景下存在的地文化认同缺失、乡村制度结构冲突、农民行为发展受限等问题仍构成了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因此,文章在“文化—制度—行为”的框架下,从围绕“公共事件”增强文化认同意识、紧扣“创收需求”创造农民参与路径、推动“全岗参与”发展全面实践能力三个方面对广西Y非遗工坊建设实践进行了案例分析,认为在乡村建设实践中,需要以“共鸣”唤醒文化认同、以“共济”消解制度冲突、以“共通”打破能力屏障,进而激发农民主体性,促进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而对于“谁的乡村建设”这一问题需要多维度、多视角的系统审视,乡村文化建设、制度建设以及行为建设是影响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共有因素,对三者的综合考量能够有效带动农民主体参与乡村建设,促进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助力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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