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下,我国"执转破"启动运行不畅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参与分配,而是启动破产对当事人利益保障有限所导致的当事人同意"执转破"的动因不足,加之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的立法缺失,使"执转破"呈现"失范"现象。执行退出难和破产启动难激发我国"执转破"的变革,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2条规定的"执转破"启动模式,将当事人同意调整为终结本次执行前提下的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并叠加破产法院原则上应当受理,增设依职权启动的规定,由此确立我国破产启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二元模式。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考察表明,虽然当事人申请主义是破产启动的主流,但职权主义并未被完全摒弃。其成因在于,国家应在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把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其中,破产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职权进行主义在程序推进的同时要求,只要不再有进一步审理的余地,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仍命令终结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就金钱执行而言,我国集中执行模式以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奠定"执转破"职权启动与两法衔接的基础。从本质上说,"执转破"是国家净化市场的职权干预方案,实现特定主体的快速出清,故"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依职权宣告破产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实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干预执行与破产具备正当性和适当性。然而,不加限制地普遍适用强制启动,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双重权利的侵蚀,以及司法资源的超前消耗,摧毁"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正当性基础。是以,需在厘清执行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功能界分和制度协同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即以执行对话缓和职权强制效果,以执行形式化原则穷尽被执行人含财产、信用、劳力在内的清偿能力,以审查破产利益去除非必要之"执转破",限缩"执转破"职权启动的适用范围,为债权人权利实现,以及债务人法益保护提供制度供给与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