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的问题持续存在, 体现为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受阻、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及阅卷依然被动、具结程序中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形式化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 其一, 值班律师制度运行因可能造成程序流转降速、办案周期延长而与当前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业务考核制度的效率价值导向有所冲突, 一些办案人员对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诉讼程序存在抵触心理。其二, 控辩双方平等对话、理性协商进而达成妥协的协商性司法理念尚未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过程中真正得到贯彻, 部分办案人员对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中的作用和能力存在着认知误区。其三, 认罪认罚案件权力主导模式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造成了宽纵影响, 办案机关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规则制定和具体诉讼程序中将其利益现实化、扩大化。对此应当认识到, 一方面, 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 对公权力的依赖与制约已经构成了影响当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效果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层面。基于此, 顺应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趋向, 综合考虑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环境, 宜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及其相关机制的系统性建设, 以解决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问题: 一是, 规范落实办案机关告知程序, 保障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的及时性, 并从法律层面赋予值班律师完整的阅卷权。二是, 改革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业务考核制度, 屏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考核指标, 合理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考核方法对办案人员保障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评价。三是, 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权力监督体系。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健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以促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实现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全方位监督, 由此改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整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