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清初至光绪前期,清政府对淤洲的征税都是开垦数年之后升科,百姓可以享有湖田业权。受地势影响,滨湖洲地的收益悬殊,清政府在征税时体恤民情,对地势低下者加以豁免。雍正元年起,清政府便确立了"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的定例。乾隆初年,清政府对所有二亩以下"零星土地"正式免除升科。针对地势低洼的濒江洲地和洲田,清政府仅征收芦课,具体额度因地制宜,五年一丈。但自光绪十六年(1890)湖南巡抚王文韶奏请将洞庭湖区淤洲统一收为官荒后,官方便开始采取强势介入的态势。不过,湖区原有的产权秩序仍然在发挥作用,省府在华容等开发较早的地区也只得承认部分湖田的民业性质。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湖南省的财政状况明显恶化,筹备总局试图按照南洲章程对沅江县成熟垸田进行升租。然而,沅江知县张谟等在勘察报告后表示异议,原因是沅江县对湖田一向是纳税升科,未有升租成案。垸董们也多次呈文反对升租并提议升科,这不仅是因为升租要缴纳的钱数更多,还在于他们投入大量资本筑堤建垸却无法获得湖田的合法业权。然而,省府仍然打破原有定例,坚持对民垸熟田进行升租,目的是将租课归地方开支而无需上缴中央。不过,这一过程在争论落幕六年后才得以完成,在垸董接受升租办法的同时,省府也不得不承认"由民筑围成垦者"是"民垸"而非"官田",且在折亩时给予优惠。湖田本身变动无常的自然特性、清政府治理能力的局限、地方绅董的崛起等因素使省府和垸董之间不得不相互妥协,达成一种微妙但脆弱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