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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2024, 30(1):206-219.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4.003

      关键词:电子监控证据证据开示阅卷数据访问权必要性原则
      摘要 (228)HTML (457)PDF 2.57 M (413)收藏

      摘要:电子监控证据的开示既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又涉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探究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揭示出电子监控证据的生成机制具有封闭性,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公共利益豁免”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同时,因遵循最后使用原则,电子监控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拒绝开示必然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目的”或“动机”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不可,但在同等实效下,应当选择不限制基本权利或者限制程度更小的其他手段。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开示电子监控证据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当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监控证据开示的是纳入监控卷宗,准备作为指控依据的卷宗材料和关联电子数据,开示的方式均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此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对于纳入监控卷宗的电子监控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卷宗材料和电子数据,缺乏精细化规定,进而导致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局限于开示与不开示的二元模式;另一方面,对控诉机关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纳入案卷的材料,辩方难以获得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机会,因而对其无从知悉,即便知悉后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也难以获得支持。事实上,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承载的内容不同,监控卷宗和电子数据的开示方式应当有所区别。而电子监控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可能包含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决定性意义的材料,故未入卷材料具有开示的必要。有鉴于此,需按照入卷证据和未入卷证据的二元框架,建构差异化的电子监控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入卷证据的开示,可以要求辩方签署保密协议,准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监控卷宗,以及查阅、摘抄监控电子数据。然而,基于保护技术侦查方法的目的,对辩方复制监控电子数据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对于未入卷材料的开示,控方应当向辩方提供数据清单和数据选择的标准,同时辩方享有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关联数据的权利。

    • 建设工程公开与保密招标控制价对比分析

      2011, 17(4):81-86.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控制价
      摘要 (2341)HTML (0)PDF 1.08 M (1094)收藏

      摘要:2008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且要求公开控制价。文章基于一级密封拍卖独立私人价值模型,讨论了公开控制价对投标人报价和招标人支付的影响。结果表明,公开控制价不仅降低了投标人的报价,而且也降低了招标人的支付。当投标人数确定时,招标人的支付随控制价的增高而增高;当控制价确定时,投标人数的增加将减少招标人的支付。

    • 论学术抄袭的两面性:以学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分为视角

      2010, 16(6):86-92.

      关键词:学术抄袭学术规范著作权侵权
      摘要 (2102)HTML (0)PDF 1.45 M (1238)收藏

      摘要:抄袭作为一种典型的学术腐败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还违反了著作权法,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学术抄袭的认定标准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国内学术界需要建立完善的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抄袭审查机制。学术抄袭的治理则需要司法机关、学术界与行政机构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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