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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法理分析

      2024, 30(5):207-221.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10.001

      关键词:特定区域法制先行授权立法国家法制统一合宪性审查
      摘要 (89)HTML (261)PDF 1.75 M (206)收藏

      摘要:新时代,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党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设立了一系列与行政区划相区别,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为明确支持的特殊区域。这些特殊区域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宪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授权制定特定区域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变通规定,从而让特定区域法制先行起来;特定区域法规的授权事项比经济特区法规更加宽广,甚至涉及法律保留和行政法规保留事项,是经济特区法规升级版和扩大版,是2.0版本。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法律属性,应是一种调整适用型授权立法。特定区域法制先行面临的最大合宪性诘难,就是如何与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相融合。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就是在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上,地方制定的下位法不得与中央制定的上位法相抵触。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对应着不同的抵触类型,适用不同判断标准。特定区域法规这种特殊先行性法规不存在法权抵触,不适用法条抵触,而应适用法意抵触,只要没有间接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基本原则,就没有违反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事项、授权主体、授权行为上具有宪法依据,可以从宪法上职权条款中获得合宪性推定,其授权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符合宪法序言国家根本任务精神,因而是合宪的。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偏离法制轨道。特定区域法制先行本身在理论上就存在诸多争议,如不对其实践过程进行监控,就可能放大实践中的失误,造成人民对新时代改革开放事业的质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其监控,使其全程纳入法制轨道。按照时间节点先后顺序,可以从授权前的合宪性审查、制定后的备案审查、实施中的评估报告义务三个方面加强对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监控。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订,全面总结了过去十年的经验与成就,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规范化,将上海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等改革创新成果法律化,并为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预留了法律空间。

    • 整体系统观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法治进路: 梗阻、法理与向度

      2024, 30(4):212-224.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6.005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整体系统观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良法善治
      摘要 (179)HTML (340)PDF 1.70 M (411)收藏

      摘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背景下,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将整体系统观作为一种方式变相嵌入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命题之中, 以塑造整体主义思维范式融贯其中的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以整体系统观为分析工具,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进路关涉问题导向、理论追溯与逻辑向度三个核心议题。于前者, 黄河流域生态法治面临以形式理性为表征的黄河保护法律规范纵向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以行政命令—控制为内在逻辑的权威管制型法律实施机制存在漏洞、以风险预防为内核的动态回应性流域司法保障体系付之阙如三重梗阻; 于中者, 因应现代法治是融合时间、理念与规范而生成的特定统一体,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构造的基本法理应沿循纵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内在专业主义与权力主义的互动、外在公私法的交融而展开; 于后者, 为达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良法善治的目标, 宜构建形神兼备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塑造软硬兼施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执法体系以及建立防治结合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体系。

    • 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优化

      2024, 30(6):225-237.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1.001

      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法治地方人大人大制度
      摘要 (149)HTML (217)PDF 1.74 M (132)收藏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但是从其序言和总纲中解读出的“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可以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合宪性基础。中央立法及时回应实践之需,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增加相关条款,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概括性的合法性依据。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跨域事务高质效处理的现实需要,也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图景的展开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在合宪性、合法性、合政策性、事实性等维度得以证成。在实践层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既充分挖掘了地方立法的创新潜力,也不可避免在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形下形成了实然困境,面临模式凝练不足、对“协同性”存在双向理解偏差、立法成果实效发挥刚性不足等问题。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地方人大之间实质地位不平等、立法过程公众参与不充分、协同立法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本质原因在于区域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张力。需要通过引入“新区域主义”视角,打破传统的区域和层级观念,推动地方之间以合作为基础形成互惠的关系模型,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建立区域整体利益观,超越地方利益寻求立法共识。在理念优化的基础上,以理性商谈作为基本方法,权衡地方人大之间的利益。将深化公众参与作为重点,在公众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方面强化公众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多层次参与,寻求各类主体利益诉求中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机制层面,要寻求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整体系统性完善,在运行机制中,明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流程,在立法的“前”“中”“后”各个环节体现“协同性”,防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沦为形式;在保障机制中,通过优化多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常态化的信息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衔接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为切实发挥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功能提供保障。

    •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建设的三重维度

      2023, 29(1):1-9.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12.003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
      摘要 (299)HTML (768)PDF 1.62 M (775)收藏

      摘要:本文在全面和系统地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所蕴涵的重要宪法精神基础上,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文章中突出强调的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理论主张,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重维度出发,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如何提升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进行了细致而周密的分析,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理念有机结合的具有创新性质的学术尝试。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思想的阐释

      2023, 29(4):166-17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02.001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严格执法|以人民为中心|执法队伍|执法制度
      摘要 (460)HTML (738)PDF 1.67 M (602)收藏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的理论根基,也是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指引。执法工作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与人民的联系最密切,与人民的关系最紧密,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严格执法的论述,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党的领导既是推进严格执法进程中的指路明灯,更为严格执法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严格执法的制度本源、主体、发展动力,更是其发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手段。习近平同志关于严格执法的方法论论述,从确立执法的价值追求、建设执法队伍与健全执法制度三个层面系统厘清了全面严格执法的实践进路。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价值追求,以严格塑造法律公信力、以公正提升执法质量、以文明加强执法效果。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不仅要树立以执法为民为核心、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法治信仰,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深厚的精神滋养;而且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效率,完善执法人才培养机制,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重要的现实支撑。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执法制度,要从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推进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应当统筹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力量监督机制,从而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之法治体系与方略

      2023, 29(2):196-20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1.001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法治
      摘要 (587)HTML (817)PDF 1.67 M (876)收藏

      摘要:在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法治中国和美丽中国的宏阔背景下,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于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和战略性支撑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彰显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结合的生态良法善治,蕴含了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和谐发展价值追求,创造了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珠联璧合效应的人类生态法治文明新形态。用法治来引领、规范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其总目标和总抓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下构建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完备法治规范体系、高效法治实施体系、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法治保障体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之法治体系构建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目前虽已取得显著成就,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诸如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完备性不足,且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党内生态文明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尚未达到良性高效的建设目标,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尚未真正形成理性系统的绿色司法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中央督察与省级督察两级工作衔接机制不畅、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整体生态法治监督合力不足;生态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领域的政治和组织保障、队伍和人才保障、物质条件保障等亟待完善和优化。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坚持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有机结合的动力机制,以系统整体协同观的法治方法论为路径指引,按照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从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立法短板、大力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稳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向度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继而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 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

      2022, 28(6):191-206.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9.003

      关键词: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理论逻辑党法关系法治反腐国家治理
      摘要 (275)HTML (462)PDF 1.77 M (590)收藏

      摘要: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蕴含着独特的理论逻辑,这也是其屹立于法学门类之下与其他一级学科并列的理论支撑。在纪检监察的制度层面,整体来看先后经历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纪检阶段、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并行的监察阶段和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融合的纪检监察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呈现出了纪检监察发展的总体趋势,即纪检监察一体化。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的制度发展演变体现了党法合力国家治理的理念日臻成熟,奠定了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基础。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有其特殊的理论精髓、理论意义与治理价值,三者共同搭建起了纪检监察学科的理论梯度。传统法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难以充分体现纪检监察的新时代内涵,唯有将纪检监察学定位于一级学科,并确立专门的理论体系,才能充分诠释纪检监察的理论精髓。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革新性认知,有助于促进党法关系更加顺畅,并打造中国自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能呈现出更高的治理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将反腐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治理效能,同时开拓国家治理的创新模式,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范畴体系包括基石范畴与核心范畴。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党长期执政,为此,监督模式要从二元监督向一元监督过渡以实现更权威高效的监督,这是纪检监察学科研究的基石范畴。法治反腐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关键手段,坚持以自我革命为中心,努力实现高效能反腐、全过程反腐和全覆盖反腐是法治反腐的核心要义,这也构成了纪检监察学科研究的核心范畴。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下一步推进,要注重对二级学科的划分、课程体系的设计和人才培养的规划,同时做好实践方向的对接,以促成研究成果的高效转化。

    • 数字经济的地方法治试验: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

      2022, 28(6):218-230.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9.005

      关键词:数字经济治理数字经济法治需求地方法治试验多元共治数据流动
      摘要 (202)HTML (666)PDF 1.75 M (774)收藏

      摘要:数字经济的异军突起,给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重要依托的法治秩序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全新的法治需求。面对新出现的治理赤字,如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构建有助于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的法治秩序,成为当务之急。但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高度依赖科技创新,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与变化之中,具有创新性、跨界性、虚拟性以及平台性等典型特征,由中央层面进行统一的法治供给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也无法有效激活地方数字经济创新与发展的动力。为此,中央通过《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选择在部分地方进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治理的试验,鼓励试验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地方性法规探索。此背景下,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除了由中央统一推动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的供给外,地方政府以法治试验的方式接入部分法治供给在理论层面何以可能,在实践层面是否具有现实基础、面临那些挑战以及如何克服,便成为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基于此,文章借助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方法,对数字经济领域地方法治试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进行了探索。研究发现,数字经济的地方法治试验,是一种有效回应数字经济法治需求的经验性治理方式。其理论逻辑在于以国家整体法治为最终归宿,以地方数字法治探索为切入口,在注重地方试错和经验积累的同时,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作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从中央和地方在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中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及其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出发,构建符合中国特色治理需求的数字法治格局。而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授予的地方法治创设权,中央对地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的授权与激励,以及部分省份先行先试的数字法治建设经验积累为该领域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地方法治试验提供了现实可能。当然,数字经济的这种经验性法治路径也面临地方数字法治边界扩张、地方数据保护主义、地方数字治理方式单一等的挑战,需要以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全国统一市场目标,以及多元共治格局的构建等为限度,以此克服数字经济地方法治试验中的弊病,发挥其优势。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理论命题与实践品格

      2022, 28(1):221-230.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9.004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观司法改革法治
      摘要 (368)HTML (1130)PDF 1.65 M (851)收藏

      摘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内涵。在人民司法领域形成了人民司法观,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行使目的,以及运行效果方面充分诠释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在公正司法领域形成了公正司法观,通过彰显司法中的公平正义、监督制约等价值,树立了司法权威,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在司法治理领域形成了司法治理观,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引领提高司法治理的有效性,使司法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满足新时期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监督领域形成了司法监督观,创新提出了新型司法权制约监督的理论,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实现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创制了多种监督司法的手段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在司法职业领域形成了司法职业观,从司法职业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司法品德等方面入手,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通过对五种司法观的创制与凝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建立在我国长期司法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遵循。

    • 德法合治探源——从社会共同体与人性的角度切入

      2022, 28(1):231-244.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8.002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共同体人性精神同构
      摘要 (471)HTML (1579)PDF 1.78 M (978)收藏

      摘要:社会共同体是人们彼此信任、认同、团结互助,在共同的价值观之下有着凝聚力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把人与人粘合在一起的,一是利益,二是情感。但是面对利益冲突,仅靠公平来维系利益之间的粘合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社会主体之间的情感纽带,让个体体会到自己是共同体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可以发现,中国国家治理所致力的是建立社会共同体。全社会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凝聚社会共识,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实现一个共同的社会目标。在社会共同体的建构中,法治和德治具有互补和互助的作用。法治是赋予法律至高的政治地位,使其具备权威和能量来进行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而德治则是赋予道德崇高的价值地位,使其具备权威和能量来进行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法治着重于在社会分化中确立秩序,德治则努力弥合社会分化中的感情疏远和价值裂痕,二者在社会共同体的建构里发挥出相互补充的作用。法治和德治还存在互助作用。第一,法治为德治保底。法治保障了道德的底线,也使德治有了可靠的保障。第二,德治为法治固本。通过德治可以维系和强化社会道德纽带,进一步巩固法律的道德根基。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不仅是社会共同体治理的最佳组合,同时还存在着人性的基础,而这种人性基础也能被大脑的心理机制所证实。根据现代心理学和大脑神经科学,大脑存在两个系统,一个负责进行逻辑运算,是不带感情的理性系统,另一个是接受外界刺激直接生成情绪和情感的系统。这两个系统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由于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它需要依赖大脑理性系统。德治则依赖大脑情绪性系统,也进一步调整情绪性系统,强化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纽带,从而实现一种秩序。中国传统德治就是调整人的情绪系统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治理。在一个共同体中,个体和共同体存在着精神上的同构关系。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如同个体的大脑系统一样,有两大系统。对应个人理性系统的是国家理性系统,对应个人情绪性系统的是社会共同情感系统。在国家治理中,应当依据个体和国家的精神同构关系,把个人理性和国家理性协调一致,把个人情感和社会共同情感协调一致,实现国家层面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的共同发展和相互平衡。在个体和共同体的精神同构中,法治的作用在于推动个体理性和国家理性的一致,德治的作用在于推动个体情感和共同情感的一致,最终把个体精神系统和共同体的精神系统连接在一起。在这种精神同构中,国家和个人产生出精神上的交互作用,国家从个体那里获得了巨大的精神能量,个体从国家那里获得了安全感、价值感以及针对外部世界的力量感。同时,德法合治有助于共同体和个体二者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产生出平衡关系,使共同体和个体的精神系统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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