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6):238-249.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5.01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自动驾驶事故的发生引发了关于自动驾驶事故中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其中涉及刑事责任主体、过失犯罪本质以及注意义务等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分为简单自动化、部分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在简单自动化以及部分自动化情形中,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承担与普通交通事故并无二致。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因被限制参与驾驶操作而成为产品的使用者。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弱人工智能产品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不能完全免除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需要承担产品刑事责任,此时的产品刑事责任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过失和故意是平行的两种主观心理态度,新过失论对过失犯罪的理解不符合现有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并非旧过失论所言只考虑抽象的预见可能性。我国刑法规定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结果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在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自动驾驶事故中,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违反配合与保障自动驾驶系统正常工作的结果回避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成立过失犯罪。如果使用者不负有操作义务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使用者的注意义务源于前置法,但不是所有前置法规定的义务都能成为过失犯罪注意义务。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违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结果预见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需要承担交通过失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在投入使用后并未脱离研发者的控制,因而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性质不同于普通汽车研发者,原有汽车驾驶者承担的交通过失责任转移至研发者。虽然结果预见义务是主观的,但是在实际判断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者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的过程中需要相对客观的标准作为参考,即研发自动驾驶汽车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算法黑箱不应成为否定研发者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的理由。
2015, 21(4):141-147.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5.04.019
摘要:强制性标准是生产者生产产品必须遵循的标准。符合强制性标准抗辩是指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伤害时,生产者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诉讼标准各有千秋,而中国法院对强制性标准的盲目崇拜,使其赋予符合强制性标准抗辩较高的证据效力。法院对强制性标准的尊重实质上是对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尊重,但这会导致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又致害时,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中国法院应适当降低符合强制性标准抗辩的地位,使其既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又能鼓励生产者研发新产品。
2012, 18(3):101-108.
摘要:中国消费者受到外国产品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但维权面临困境。中国受害人近年尝试去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尽管还未有胜诉案例,但通过调解获得圆满赔偿的案例不少。美国法院一方面通过“长臂管辖”扩大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限制外国原告到美国起诉美国生产商。选择适用何种原则,完全取决于能否保护美国当事人利益。中国消费者应了解美国法律本质并加以利用,达到维权目的。产品责任跨国诉讼有诸多优势,是目前解决中国产品责任纠纷的途径之一。
2009, 15(3):83-88.
摘要: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因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日益突出,产品责任法应运而生并获得迅速发展。产品责任法在当代的发展有其特有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关怀。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会对传统侵权法产生某些冲击,但其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却有其正当性。中国产品责任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