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3):216-227.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2.001
摘要:建设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是必然要求,其中环境法治不可或缺。中国式的环境法治必然要重视党内法规的特殊法治和治理功能。可从着力发挥党内法规在环境法治中的特殊作用、统筹推进环境综合治理的规范功能、推动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文明三方面,揭示出环境党内法规所秉持环境系统观、环境效能观、环境文明观的政理法理。环境党内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环境党内法规所承载上述治理逻辑的规范样态,不仅包括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严格形式要件的狭义党内法规,也包括引领环境法治发展的环境政策、起到监督保障等作用的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从环境党内法规的政治功能和规范效力来讲,将以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为主要载体的环境政策视为广义的环境党内法规,符合新形势下环境党内法规体系构筑的核心要义。从目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构成情况看,起到监督保障作用的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成为了主力军,但其数量庞杂又单线作战的实践困境使其亟需完善以形成治理合力。因此,应进一步探讨党的环境政策和党内环境规范性文件向狭义党内法规的有机转化,使狭义的环境党内法规成为环境党内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广义视阈下的环境党内法规,在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发挥着规范、治理与重塑的制度功能。环境党内法规通过将党的不成文的环境文明提炼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形态,从而使其获得长远的效能力和长期的执行力。环境党内法规通过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赋能,从而全面发挥其环境治理的政治效能、预防效能和发展效能。环境党内法规以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的政治结构为环境文明奠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理念为环境文明铸魂、以党规国法共治为保障的外部制度为环境文明塑形,使其实质上具备了打造人类环境文明新形态的重塑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完备的环境党内法规体系对上述功能的系统发挥尤为重要,因此,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党内法规,还有待进一步体系化完善。
2024, 30(5):290-302.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8.007
摘要:河流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而河流天然具有的流动属性必然涉及跨越区域和超越主体的治理方式。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河流污染所折射出的问题早已超越环境、经济和民生的范畴,但面对各流域发展不平衡、治理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水治理却陷入越治理,越污染的怪圈。为此,党中央多次强调推动绿色发展的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路径,也提出了环境污染精准治理、统筹管理和协同控制的具体策略。而河长制作为水治理的新型行政模式,亦可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小窥大的重要窗口,完全契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发展需要。为更好地探究河长制在实践中的发展,本文采用多案例的类型学分析方法,搜集中国各地河长制的创新实践,利用质性分析软件RQDA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最终从战略层、决策层、执行层确立法律依据、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三大框架,并在此框架之下对各地案例进行分类描述,以期归纳总结运动式治理视域之下河长制在各地的创新类型及其展开逻辑。研究发现,法律在战略层面为河长制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力运作提供依据,组织结构在决策层面对河长制的权限进行灵活调整,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则在执行层面将河长制的施政意图落到实处。可以说,河长制在水污染领域的有益探索,在为政府治理与改革总结宝贵经验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2023, 29(2):196-20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1.001
摘要:在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法治中国和美丽中国的宏阔背景下,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于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和战略性支撑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彰显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结合的生态良法善治,蕴含了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和谐发展价值追求,创造了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珠联璧合效应的人类生态法治文明新形态。用法治来引领、规范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其总目标和总抓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下构建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完备法治规范体系、高效法治实施体系、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法治保障体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之法治体系构建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目前虽已取得显著成就,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诸如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完备性不足,且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党内生态文明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尚未达到良性高效的建设目标,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尚未真正形成理性系统的绿色司法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中央督察与省级督察两级工作衔接机制不畅、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整体生态法治监督合力不足;生态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领域的政治和组织保障、队伍和人才保障、物质条件保障等亟待完善和优化。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坚持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有机结合的动力机制,以系统整体协同观的法治方法论为路径指引,按照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从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立法短板、大力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稳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向度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继而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