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6):197-211.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7.03
摘要:身份权与人格权共同形塑完整人身权利体系,对实现民事主体的价值、尊严与自由均不可或缺。相较于人格权独立成编而言,身份权体系化进展程度有限,仍旧散见于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以及其他法律之中,尚未完成确权重任。在既定立法体例安排下,为缓解身份法法源供给紧张与规范密度不足,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01条。婚姻家庭是身份权利诞生的基础语境,所有与伦理性身份关系不相关联的“身份权利”都不是该条指称的身份权利。身份权利保护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逻辑前提为身份法对此没有规定,因而可通过对成文法中既有规定的周延罗列与对司法实践中漏洞填补事项的典型归纳得以澄清。《民法典》中规定的身份权利依据身份利益指向性之不同可区分为利他性身份权利、互益性身份权利、获益性身份权利与共益性身份权利四大类;法官视域中的身份法没有规定可区分为立法者基于立法自觉而未作规定与立法者基于立法疏漏而未作规定两类,前者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应十分谨慎。判断身份权利保护能否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关键性质为身份权利绝对权属性强弱,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由于仅能论证在价值判断上有保护身份权利的必要,而不能论证身份权利保护有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必要,因此其仅能作为重要性质把握。身份权利对外公示手段的欠缺与对内较强的相对性影响了身份权利绝对权属性的强弱,无法从静态维度描述身份权利品性,应重点关注保护语境下身份权救济权与人格权救济权的关联性。人格权保护规定不仅包括人格权编中的保护规定,也包括侵权责任编中的保护规定,只不过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必须以适用《民法典》第1001条为前提。身份权利保护除可参照适用人格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人格权不得转让继承规定外,还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条款、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人格权禁令规定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