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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律援助的契约性理念——兼谈对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启示

      2023, 29(4):241-252.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10.003

      关键词:法律援助|司法改革|律师职业|司法伦理|契约主义
      摘要 (219)HTML (886)PDF 1.70 M (629)收藏

      摘要: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的体系化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然而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突破这些困难的对策可能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更要厘清制度背后的法理与实践背后的理念。因此,在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有必要重新澄清对于法律援助理念的错误认知。这种错误的认知主要包含意志性和功利性的解读。法律援助的意志性理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贵族精神、宗教启示以及精英意识。它们将法律援助立基于道德理想之上,而存在着供给不稳定以及人格不对等的弊病。法律援助的功利性理念,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市场行为论和政府行为论。它们将法律援助立基于现实利益之上,而对律师职业的内在伦理价值和独立性构成了威胁。法律援助理念应当是一种契约性理念,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契约,即以公平原则为核心的原初契约以及作为子契约的律师—社会契约和律师—国家契约。契约性理念解释吸收了意志性和功利性理念的优点,并摒弃了它的不足,其主要具有四个优势:第一,联结了伦理与效用价值,使律师职业在赚取收益与保持法律援助积极性之间实现平衡;第二,重构了责任的概念,使其转被动为主动;第三,实现了法律援助模式的更新,使其由单向度的国家权力施予,变为多向度的多元实现;第四,重塑了互尊的状态,保护了被援助方的自尊。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与契约性理念是相契合的,它可以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律师帮助权的基本权利定位、法律援助的多元参与模式、法律援助实践的细则化以及法律援助意识的培育。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理论命题与实践品格

      2022, 28(1):221-230.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9.004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观司法改革法治
      摘要 (368)HTML (1130)PDF 1.65 M (851)收藏

      摘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内涵。在人民司法领域形成了人民司法观,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行使目的,以及运行效果方面充分诠释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在公正司法领域形成了公正司法观,通过彰显司法中的公平正义、监督制约等价值,树立了司法权威,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在司法治理领域形成了司法治理观,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引领提高司法治理的有效性,使司法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满足新时期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监督领域形成了司法监督观,创新提出了新型司法权制约监督的理论,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实现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创制了多种监督司法的手段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在司法职业领域形成了司法职业观,从司法职业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司法品德等方面入手,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通过对五种司法观的创制与凝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建立在我国长期司法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遵循。

    • 善假于物与审判异化:司法人工智能的辩证思考

      2021, 27(3):148-159.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5.005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改革工具主义善假于物审判异化主体能动性
      摘要 (470)HTML (1365)PDF 1.60 M (1102)收藏

      摘要:目前的人工智能在本质上系基于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机器智能,并非有机智能。针对司法人工智能热,应立足于工具主义的定位,辩证地理解司法人工智能的两面性——善假于物和审判异化。在司法公正、效率、管理和服务公众方面,司法人工智能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放司法生产力,但与此同时,司法人工智能应当服从于法官主体能动性、止步于司法根本属性,避免不平等的固化和扩大。相应地,对司法人工智能应当持拥抱和审慎的态度,要在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之间探索出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

    • 人工智能与法治关系辨析

      2021, 27(3):160-16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5.003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改革互联网信息化
      摘要 (527)HTML (1404)PDF 1.55 M (1010)收藏

      摘要:人工智能这一科技驱动下的经济增长点能否成为法治增长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一套程序,它是由算法和数据结构组成,不能导致良法的出现,因为良法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离不开人类的价值评判,而算法作为人类物质条件束集,无论在哲学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缺乏实践的能力;人工智能体现的是策略化思维,强调程序的预测控制功能,而审判是规范思维,强调程序的表达功能,法官依靠对法律的信仰而非记忆来裁判案件,这种非博弈化的行为是人工智能所无法效仿的;人工智能能够储存、分析海量的数据,但司法需要的是经验,而经验是人类生活的绵延内化并非数据的符码化排列,二者不可通约,更不可替代;毋庸讳言,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法治的实现更应注重制度建设,人工智能应在这一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

    •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检视

      2017, 23(6):92-101.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7.06.010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司法改革
      摘要 (989)HTML (539)PDF 1.67 M (1389)收藏

      摘要:近10余年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皆对公益诉讼这个命题关注有加,尤其是对行政公诉,大量研究成果系统性地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行政公诉机制。但是,中国的检察机关从权力性质上讲是司法机关,从功能定位上说是宪法所专门规设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置法治语境于不顾,强行赋予检察机关以不符宪法定位的公益诉讼人身份,不仅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滥诉风险,而且由此带入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还会引发诉讼本身的异变,继而生成一系列不利于公益保护的负面效应。然而这并非检察机关刻意为之,归根到底还是法律监督疲软无力的问题。所以,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良好实施还需回到原点,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运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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