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22(2):152-159.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2.018
摘要: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2013, 19(4):133-136.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3.04.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