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3):253-264.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9.002
摘要:对老年人歧视的社会与制度偏见嵌套入算法黑箱中,不仅技术性固化了传统老年人歧视社会建构的场景观念,而且加剧了对老年人群体社会排斥的隐性歧视,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相背离。建立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信息与区块链等数字化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发展基础上的算法,不仅将老年人技术性歧视为原子型与比特型两类群体,进而对比特型群体的老年人以微粒化与标签化的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隐性歧视,而且利用其时间复杂度与空间复杂度的特点,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年龄歧视等立法不足或缺陷问题给与合法化承认并无限放大,实质损害老年人群体的应然权益。通过对老年人叠加算法后遭遇的三种主要歧视类型进行原因解读,明晰社会变迁与科技发展叠加背景下老年人同时遭遇前喻文化代际鸿沟与技术迭代数字鸿沟的双重冲击,而进入比特世界场景的老年人仍然面临嵌套偏见与复杂规则的算法塑造的老年人画像的直接排斥或不公平对待间接歧视的自动化决策歧视情形。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老年人的单一年龄维度界定标准与有关老年人退休、退职的规定,既无视老年人的个体差异性,也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功能设计与本质要求。因此,应从法治的角度进行顶层设计,对破解老年人算法歧视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发展悖论问题予以合理化规制,即用分层理论完善老年人法律制度以纠正法律本质主义年龄歧视下的制度性缺陷,解构数字孪生法律制度嵌套规制老年人歧视的算法黑箱,赋予老年人算法自决权以积极推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从而平衡科技发展与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科技向善和算法造福老年人。
2023, 29(4):191-202.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12.003
摘要: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