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27(4):101-114.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3.003
摘要:食物浪费是全球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自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与蔓延让世界各国食物浪费形势变得更为严峻,部分国家出现粮食危机。为制止食物浪费、推动食物节约,制定或出台规范性文件成为联合国、欧盟及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针对我国食物节约相关立法原则分散、责任追究及综合治理机制缺位、规范层级低的现状,本文尝试对域外食物节约相关立法进行规范梳理与比较研究,以期在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过程、规制模式等方面为我国《反食品浪费法》提供有益借鉴。
2021, 27(4):115-125.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3.006
摘要:科学划定食物浪费违法行为的类型,是食物节约立法的重中之重。划分食物浪费违法行为的类型,行为主体、行为模式和主观过错是三个核心的考量因素。从行为主体的视角,可以划分为消费者浪费食物的行为、餐饮经营者或者食堂管理者浪费食物的行为、超市经营者浪费食物的行为、食品生产者浪费食物的行为、食品运输者浪费食物的行为和其他需要法律规制的食物浪费行为;从行为模式的视角,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境划分为公共场合的浪费行为与私人场合的浪费行为,偶尔浪费的行为和多次浪费的行为,独自实施浪费的行为和组织他人群体实施浪费的行为;从主观过错的视角,可以划分为故意浪费食物的行为和过失浪费食物的行为。并非所有浪费食物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应当针对不同类型食物浪费的行为,合理确定认定违法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