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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31卷第1期
      区域开发
    • 黄庆华,潘婷

      2025,31(1):1-1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10.003

      城乡融合发展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举措,但仍面临着城乡资源分布不均、基础设施差距过大、要素流动不畅等挑战。如何促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其形成与发展将深刻重塑城乡关系,对城乡融合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探究新质生产力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路径,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构建涵盖科技生产力、绿色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力三个维度的市域新质生产力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熵值法测度2011—2021年全国275个城市的新质生产力水平,考察新质生产力对城乡融合发展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新质生产力能够显著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该结论在经过内生性检验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新质生产力可以通过提升就业质量和提高创业活力两条重要渠道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门槛回归结果显示,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门槛条件下,新质生产力对城乡融合发展的影响呈现正向、边际效应递增特征。进一步分析发现,新质生产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效应在东部地区更加显著。据此提出政策建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视新质生产力对城乡融合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探索多维城乡融合发展驱动路径,最大化激活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潜力;发挥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为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遵循地区间相对比较优势,因地实施差异化新质生产力发展战略。

    • 李成龙,周宏,张良

      2025,31(1):17-3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9.00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路径。城乡融合发展需要破除一系列的制度壁垒,推进城乡要素的有序流动,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与繁荣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文章分析了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数字经济的作用效果,并聚焦于产业结构升级、市场化进程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数理分析厘清其内在的作用机制,丰富了现有的研究并提供了经验证据。首先,文章基于2011—2020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构建了相关指标评价体系,使用熵值法测度了省域数字经济和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并使用Kernel核密度估计方法探究了其时空演变特征。结果显示,总体上数字经济与城乡融合发展水平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但在发展程度和发展速度上表现出区域间不平衡的特征,数字经济水平在区域间成多极化趋势,而城乡融合发展的区域间梯度效应不断增强。其次,文章通过实证方法检验数字经济对城乡融合发展的影响,并对数字经济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路径进行了探究。结果显示:第一,数字经济可以显著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但影响程度存在区域异质性,数字经济对西部地区城乡融合发展的影响要高于其他地区,对东北地区无显著影响;第二,数字经济可以通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市场化进程以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影响城乡融合发展水平。最后,文章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城乡融合发展的空间效应,使用全局Moran's I指数基于经济距离矩阵下的空间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数字经济与城乡融合发展具有显著空间相关性,而基于邻接矩阵、反距离矩阵以及经济距离矩阵的空间溢出效应检验结果显示,数字经济水平的提升对本地城乡融合具有正向影响,但对邻近地区会产生负向溢出效应。研究认为,为有效发挥数字经济对城乡融合发展的促进作用,应在制定区域差异化的数字经济与城乡发展政策、加快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打破要素壁垒推进城乡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数字经济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 王桂芹,曾珍妮,许文婷

      2025,31(1):35-4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9.006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城乡融合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城乡融合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全面休闲时代的到来,休闲型乡村公共空间的规划面临重大发展机遇。文章以“休闲型乡村公共空间发展的现实需求”为问题导向,引入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运用三元辩证法分析框架,从“空间实践—空间表征—表征空间”3个层面解构分析空间三元辩证理论与乡村公共空间规划的逻辑关系,论述了“三元辩证理论”视角下的空间规划诠释以及三元辩证理论对空间规划的现实指导意义,并从规划设计的角度对休闲型乡村公共空间进行发展策略剖析,阐述了以自然景物与文化遗产为要素的审美舒缓型休闲空间、以轻松快意为目的的娱乐体验型休闲空间,以及以亲情友情为基调的社交聚会型休闲空间的表征空间规划策略。以自然景物与文化遗产为要素的审美舒缓型休闲空间建构主要体现在优化原生性生态空间基底,注重乡土景观资源统筹,以及以“休闲构想”为驱动,塑造乡村公共空间形态“主题化”两个方面;以轻松快意为感受的娱乐体验型休闲空间规划主要体现在系统化整合娱乐资源,打造乡村娱乐体验品牌,以及注重乡村公共空间“商品化”和“真实性”的均衡发展两个方面;以亲情友情为基调的社交聚会型休闲空间规划主要体现在发掘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乡村空间规划的精神内核,以及加大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多元社会利益平衡两个维度。研究提出在城乡融合背景下,乡村休闲公共空间的规划受到制度、资本、社会和文化要素的综合影响,基于空间三元辩证的休闲型乡村公共空间规划策略的提出,对于满足乡村精英、农民、规划师、资本、游客等多方社会力量对乡村公共空间的诉求,具有重要现实指导价值。面对三元辩证逻辑下乡村休闲公共空间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推进乡村休闲公共空间的健康发展,需要构建空间实践、空间表征、表征空间的协同发展机制,最终达至有机协同发展。文章的机制和策略分析有助于引导休闲型乡村公共空间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优化乡村环境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

    • 何雄浪,王诗语

      2025,31(1):46-6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1.004

      人口是国家、社会、民族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要素,合理的人口分布、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充裕的适龄劳动人口将形成有利于经济高速增长的投资和消费局面,创造出人口机会窗口,从而提升城市承担风险和恢复经济的能力。当前,我国人口正经历从总量持续增加到持续减少、素质由受教育水平总体偏低和短寿命向高等教育大众化和长寿化转变的阶段。文章在讨论人口数量红利、人口质量红利对城市经济韧性影响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运用全国272个城市2010—2021年的面板数据,就人口数量红利、人口质量红利对城市经济韧性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人口质量红利能够显著增强城市经济韧性,人口数量红利的影响效应则不明显;城市异质性检验结果显示,人口数量红利的影响效应不存在明显的城市异质性特征,且对任何一类城市的经济韧性提升作用均不显著。而人口质量红利对城市经济韧性的提升作用在“胡焕庸线”东南片区的城市、内陆城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城市更明显,对其余城市的影响效应则较弱;作用机制检验结果表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增强了人口质量利用效率对城市经济韧性的提升作用,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影响则不明显,甚至有削弱人口质量利用效率提升城市经济韧性的趋势;同时,劳动生产率在人口质量利用效率对城市经济韧性影响中存在显著的中介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人口集聚在人口质量利用效率对城市经济韧性的影响中存在门槛效应,迈过门槛值以后,人口质量利用效率对城市经济韧性的正向影响作用会减弱。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文章认为需要通过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推进其向西部等边疆地区延伸,着力发挥信息化在促进信息要素流动、拓宽劳动力获取就业信息渠道中的作用;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让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充分释放人才红利,为城市承受外部冲击与恢复经济提供持续的人力资本。

    • 李晓龙,袁帅强

      2025,31(1):63-7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11.00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指出要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立高质量的城市生态系统和安全系统。经济韧性是经济体维护经济安全进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能力,在建设“韧性城市”、维护城市经济安全等环节中起到关键作用。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抓手,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有利于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提升经济韧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建设“韧性城市”以及中国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将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设立视作准自然实验,尝试将金融改革政策与城市经济韧性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基于2011—2020年中国277个地级城市面板数据,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金融改革政策对城市经济韧性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并进一步讨论金融改革政策对不同规模、不同地理区位城市的政策效果差异。研究结果表明:金融改革政策显著提升了城市经济韧性,这一结论在考虑智慧城市建设政策、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以及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等的叠加影响后依然成立;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内生性处理、更换被解释变量以及变更样本时间区间等稳健性检验进一步证实了结论的可靠性;机制检验表明,金融改革政策对城市经济韧性的政策效果主要通过增强信贷可得性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来实现;从异质性角度来看,相比于规模较大城市与南方城市,金融改革政策对规模较小城市和北方城市的政策效果更强。因此,文章建议建设更多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金融改革试验区,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试验区辐射范围,带动试点城市及周边城市经济韧性提升;建立增强信贷可得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长效机制,借助行政手段和财政手段,充分发挥信贷可得性以及资本配置效率在金融改革政策影响城市经济韧性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规模较小城市和北方城市的政策资源倾斜,增加上述地区金融改革试验区试点数量,优化当地金融供给结构和资本市场环境,提高当地政府对经济的引导能力,从而提升城市经济韧性。

    • 孙博文,杨霄斐,苏鑫

      2025,31(1):79-9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9.005

      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数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数字经济政策是否在促进数字化的同时实现了地区绿色化协同转型?这是一个热点问题。文章在分别构建中国省级层面数字化与绿色化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测算了中国2012—2020年30个省份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指数,并对其变动特征及区域差异进行分析。进一步,基于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简称“大数据试验区”)的准自然实验,对数字经济政策是否实现了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进行实证检验,并对其内在机制及异质性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发现:各省份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均逐年提升,但总体水平不高,且地区差距明显;各省份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水平均不断提高,但整体水平有待提升,仅有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等四省市耦合协调度高于0.7,达中度协调及以上水平,另有22个省份耦合协调度不足0.5,未达协调水平。基准回归显示,大数据试验区的设立显著地促进了数字化发展、绿色化发展以及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水平。机制检验表明:(1)大数据试验区通过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条渠道促进了省级数字化发展,通过绿色创新促进了绿色化发展。(2)数字化与绿色化存在循环互促机制,体现了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的底层逻辑,具体地,“数字化赋能绿色化”是通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绿色创新和绿色生产,以及数字创新能力促进绿色创新的积极作用实现的;“绿色化牵引数字化”则是通过绿色创新对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的需求牵引效应实现。(3)大数据试验区强化了绿色发展的数字化效应;但未强化数字发展的绿色化效应,原因在于,大数据试验区提高了绿色创新能力,进而刺激对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的需求,增强绿色发展对数字化发展的牵引效果;但由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未能推动生产绿色化转型,导致大数据试验区未能强化数字发展对绿色发展的赋能效应。(4)异质性分析表明,在知识吸收能力更强、产业结构高级化水平更高的地区,大数据试验区建设对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的促进作用更明显。

    • 汪亚美,余兴厚

      2025,31(1):100-11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10.004

      随着数字经济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大势之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也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数字基础设施对碳排放的内在影响机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系统分析“宽带中国”试点政策效果是否具有动态持续性和空间溢出效应,这对于进一步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国家战略,深入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低碳绿色发展的新型城市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将数字基础设施和碳排放纳入同一框架,从理论层面探讨数字基础设施对碳排放的内在影响机制和时空动态效应,创新性地将双重差分的思想纳入空间矩阵的构建中,以“宽带中国”战略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06—2019年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利用渐进双重差分法、空间计量模型、中介效应模型对数字基础设施影响碳排放的内在机制及时空动态效应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对碳排放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这一结论在通过了工具变量法、三重差分法、PSM-DID等稳健性检验后仍成立。影响机制分析表明:数字基础设施既能直接影响碳排放,又能通过产业结构升级、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渠道促进碳减排。时空动态效应分析表明:“宽带中国”试点政策对碳排放的影响具有时滞性,碳减排效果在政策实施后第二年才会发挥,但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增的趋势;并且,“宽带中国”试点政策对地理相近和经济相似地区的碳排放存在着正向空间溢出效应。异质性分析发现:“宽带中国”政策的碳减排效应在西部地区不显著,在东部和中部地区更明显,并且中部地区的效果大于东部地区。因此,文章建议继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宽带中国”试点政策的推广;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城市不同发展特征,实施动态化、差异化策略;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畅通数字基础设施促进碳减排的中间渠道。

    • 社科研究与评价
    • 赵联飞,徐威

      2025,31(1):117-12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11.002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文章通过收集、整理知识体系研究领域的国内外文献,厘清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进而提出自主知识体系的分析框架,梳理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环境与路径。首先,以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核心议题,提出了从实践、历史和主体三个维度理解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分析框架。其一,实践维度强调知识生产根植于具体社会实践之中,不能简单地全盘接受或直接废弃既有的西方知识体系,而应在实践中检验这些知识是否适合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其二,历史维度揭示知识体系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演变过程,应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并通过对外来知识的批判性吸收与本土化改造,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其三,主体维度关注知识生产者和应用者在特定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下的自主性和独特性,应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性路径,平衡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并从知识生产、知识评价和知识体系构建的角度剖析了知识体系自主性的内涵。其次,提出了知识体系自主化的发展过程,并以此回顾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历程。最后,文章认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面临全球化和路径依赖的双重挑战,基于本土历史与实践、打破路径依赖、促进中西方学术交流、推动自主知识体系的全球化传播构成了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核心路径。

    • 黄江华,许志敏

      2025,31(1):130-14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12.007

      促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国际传播是中国式现代化国际话语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和国际话语权的应有之义。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既是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所需,也是向全球知识系统贡献说得出、立得住、传得开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的理论所求。“三大体系”基础上的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国际传播的母体和本源。没有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就没有“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基础,国际传播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主性与嵌入性、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的统一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传播应该具有的理论样态。但当前,对比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可以发现,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传播还存在较多问题:国际传播对象研究不够、国际传播媒介与渠道建设滞后、国际传播议程设置不足、国际传播资助与控制体系不完善等。自主知识体系这一国际传播底座建构任重道远。对此,从建构嵌入世界的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更适合传播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国际传播体系两个维度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 刘成,明芳

      2025,31(1):144-15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8.002.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开启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的篇章。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结合,更加彰显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新的跃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在广度与深度的延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文章基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内涵的深入诠释,通过明晰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逻辑意蕴、时代价值及演进理路,希望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的落实落细寻求着力点。通过分析,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逻辑意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历史逻辑,开启改革开放征程上的历史新篇;二是理论逻辑,书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演进的理论之维;三是实践逻辑,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深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彰显丰富的时代价值意蕴,主要表现为:一是守正创新,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人民至上,凸显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情怀;三是自我革命,表明党致力破除利益藩篱的坚定决心。基于严密的逻辑体系和丰富的价值意蕴,进而结合实际,明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演进理路:一是坚定贯彻指导思想,引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方向;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三是增强道路自信,坚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航向;四是注重系统思维,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逻辑;五是遵循法治轨道,规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秩序;六是发扬斗争精神,提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效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演进理路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协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

    • 杨长福,白静,谢婷

      2025,31(1):156-16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12.008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处于不断发展和进步之中。在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引领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学界在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同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同共同富裕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展开了研究。新质生产力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有着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思想。新质生产力有其生产力起点,新质生产力属于生产力范畴,“新质”是生产力水平高度发展而出现质的变化。新质生产力在动力上以科技创新为引擎,在要素上实现创新性配置,在产业上实现深度转型升级,具有高技术性、高效能性和高质量性的特征。中国式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实现共同富裕是这一进程中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生活品质由客观和主观两部分构成。客观生活品质指一定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在其中的经济收入、能够享受的各种服务等。主观生活品质则是对客观方面的自我感受和满意程度。要实现人民生活品质的真正提升,就必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发展新质生产力同实现共同富裕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新质生产力加速社会财富增长,促进高质量发展,促进财富分配的均衡,所以新质生产力在实现共同富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一定的实践路径完成的。这些路径有:进一步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通新质生产力赋能共同富裕的堵点卡点;提升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增强新质生产力赋能共同富裕的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筑牢新质生产力赋能共同富裕的主体支撑;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新质生产力赋能共同富裕的外部环境。

    • 人文论坛
    • 杨园章

      2025,31(1):167-17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12.001

      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水系,在我国古代的大一统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往关于灵渠的研究重秦汉而轻后世,忽略了灵渠存续两千多年背后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族群互动以及王朝正统观念塑造等关系的复杂历史图景。自秦代开凿以来,从“灵渠”到“陡河”,再到“东西陡河”,灵渠功能逐渐增加,在我国古代大一统进程的各个阶段发挥了相应的作用。12世纪以降,特别是清代对桂北水利系统的整合,为西南诸省和中、东部其他地区的交往奠定了物质基础。对王朝边略而言,东西陡河的联动增强了中原王朝控御桂、滇、黔诸省的能力。对区域市场而言,得益于灵渠提供的便利,湘粤桂跨区米盐贸易有了长足发展,持续数百年的跨区米盐贸易也为灵渠沿线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对桂北地区而言,灵渠灌溉功能的开发,促进了本区域农业发展。同时,随着桂北地区的进一步开发,山林物产的商品化,灵渠成为木材、茶叶等本地物产运输的重要商道,周边各族群逐渐被纳入统一的市场体系,族群关系也迎来新的历史阶段。12世纪以降,在官方和民间的共同经营下,灵渠周边庙宇通过吸纳其他信仰来壮大自身力量,形成三组祠庙群;三者之间,特别是灵济庙和龙王庙,在竞争中也逐渐达成某种平衡。庙宇的营建既是官方意识形态推广和政治认同塑造的体现,同时也集中展现了当地多元文化传统交融的历史图景。灵渠所在的桂北地区乃至岭南地区“自下而上”地“以一统为大”。灵渠对中国的大一统作用长久而深远。

    • 黄小莉,张佩国

      2025,31(1):178-19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12.002

      地处长江三角洲和东海之滨的宁波有着悠久的舟船文化,从萧山跨湖桥、河姆渡遗址出土的独木舟、木桨到宋代出使高丽的国信海船,均能表明古宁波造船技术的高水平。然而,进入大航海时代,中国古代的造船和航海技术仿佛失去了昔日的荣光。学界关于16世纪以来的中国船舶技术及帆船运输业研究或多或少带有“技术停滞论”或“制度阻碍论”的倾向,即某种程度上认为李约瑟“中国人在15世纪所取得的成就在技术上并没有形成革命性的突破”的论断具有合理性。但回溯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宁波航运史,其技术之发展不能被视为停滞,它是一个知识和技术的沟通、结合、调试的复杂历史过程。事实上,要理解造船技术对宁波社会的作用,必须将视野超出纯粹的技术领域,而考虑其作为一整套技术或技术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若以宁波航运为研究线索,在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考察明清以来宁波船舶技术与商业经营的发展,会发现宁波继承了唐宋以来的航运技术传统。船舶持续为宁波商人的商业经营提供技术支持,而作为技能和经验载体的商人又为船舶和航运技术改进营造了内在动力。换言之,船运技术本身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其发展演变同时也蕴涵了商业制度和贸易网络的制度变迁,甚或,技术的选择和改进是商业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航运技术也蕴含在商业制度变迁的整体历史实践中。正是技术与商业经营之间复杂的关系,使宁船和甬籍船商能够灵活适应变局,在转向近代化航运业的浪潮中把握先机。

    • 李明,李向民

      2025,31(1):191-20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12.003

      明清时期徽商的艺术赞助造就了新安画派、扬州画派等艺术的繁荣,是艺术生产和文化产业研究的重要案例。徽商在明清书画市场中的作用是多元化的,其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也十分重要。徽商“士商一体”的独特身份有利于其与文人交游,同时徽商集艺术实践、鉴赏、投资、消费、收藏于一体的多元社会身份对于江南艺术市场的繁荣和江南艺术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徽商大多出身于富庶的文人家庭,耕读传家和诗书礼教的家风给他们带来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雄厚的家庭资产。徽商对于书画艺术的热爱和推崇促使他们广泛地参与到艺术活动中,他们与文人、士商等阶层的交游便于商业行为的推进。徽商艺术赞助将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有机结合,改善了江南书画的生态环境,同时也营造出独具特色的明清江南书画文化空间。徽商艺术赞助的有效性与徽商艺术活动方式丰富多样性分不开,主要包括交友结社、文化赞助、交易收藏等,乃至酬客赠答、艺伎传情、政客雅贿等则是具有时代特征的书画艺术活动形式。徽商赞助可以分为不同层次,从获取方式上说主要包括身体文化资本的获取和制度文化资本的获取,从运作的手法上说主要包括付钱请艺术家作画、收购旧时名画、投资当时名家作品,提供艺术家生活所需,成为其艺术赞助人等。通过文化资本理论分析发现徽商对书画等艺术品的热衷消费,揭示了其作为社会分层标志的文化资本积累策略。徽商通过物质化、身体化与制度化文化资本的运作,不仅促进了江南艺术市场的繁荣,还提升了地区艺术审美品位,推动了文化艺术的发展。同时,徽商的艺术赞助行为催生了文化资本的再生产,与文士阶层形成文化生产共同体,深刻改变了江南文化生产空间,孕育了新安画派与扬州画派等艺术流派。研究表明,徽商在文化艺术领域的策略性投资与消费,对明清江南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我国文化艺术政策制定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 法学研究
    • 袁文全,李贵生

      2025,31(1):202-21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9.001

      投资性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制定过程中讨论的热点议题之一,历次审议稿的意见征求中效仿德国允许居住权自由转让的观点虽在当时罕有反对之声,但最终却与《民法典》第369条中“居住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截然相反,从侧面表明立法者认为比较法上的投资性居住权在根本上不符合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初衷与社会发展需求。在“适度放活”改革背景下宅基地流转入市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塑造为纯粹用益物权的观点在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扩张宅基地用途与使用权能的农村住宅居住权路径同样引发学界关注,依托“房地一体”处分规则借助投资性居住权的自由转让实现宅基地流转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与推崇。然而通过分析后发现,农村住宅投资性居住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与禁止转让的限制存在冲突,不具有突破现有用途管制进而实现宅基地“适度放活”的可能,对促进宅基地流转的实践价值甚微。未来的宅基地流转模式选择,放弃以居住权路径为代表的权利扩充模式应是理性之举。作为权利扩充模式的代替,从本土实践中产生的宅基地转化模式明显是推动宅基地流转更为合理的制度出路。将宅基地使用权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不仅契合宅基地“适度放活”与现有法律权利体系,也与我国土地权利演进的历史逻辑一脉相承,展示出推动土地要素流动进而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与城乡融合发展的社会效应,已经完成由政策文件、试点经验向地方性法规的转变。为切实完成“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需要对当前试点地区中新兴的宅基地权利转化模式进行总结,在法律层面形成制度规范,以维护村集体所有权人地位、确保农户利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形成符合乡村特色的国土规划制度与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并建立起符合市场需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

    • 徐棣枫,李健

      2025,31(1):217-23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6.002

      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我国有一大批农兽仿制药面临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行为的侵权风险。解决非人用药上市的侵权困境成为当下药品专利制度的现实需求与重点调整方向。从美国Bolar例外制度的创立与演进历程看,其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产业变革进行了多次扩张,以实现仿制药企、原研药企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我国Bolar例外制度可否扩张至非人用药领域?扩张方式、扩张限度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限制性标准等问题均存在理论与制度空白,亟待系统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可知,Bolar例外制度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具有理论正当性与现实可行性。就正当性而言,首先,该扩张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基于实验性用途专利豁免发展而来的Bolar例外,其创制与发展均以产业变革为基本遵循。通过将农兽药行政审批相关的专利实施行为纳入“安全港”范畴,能够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的及时上市,优化现行产业结构。其次,有助于提升健康食品的可及性。在食品安全战略背景下,作为专利政策调节工具的Bolar例外蕴含公共政策属性,可有效规制农兽药专利的过度垄断,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在健康食品可及性方面的利益张力。此外,从国际规则看,该扩张具有国际法层面的合规性。农兽药Bolar豁免符合《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的三重检验标准,是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合规性调整。就扩张限度而言,首先,从制度层面看,Bolar例外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不应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混同。原研药企常以利益平衡为由将二者划上等号,这种极具迷惑性的表观平衡背后更多地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呼吁。其次,从对象层面看,基于产业政策理论的比较优势,在农兽药领域的扩张应当局限于具有当下产业上市需求的化学药领域,不宜过早延伸至农兽生物制药,避免制度调整的偏差带来基础资源配置的错误和医药专利政策的失利。就具体路径选择而言,结合我国Bolar例外制度现状和域外比较分析结果,同时考虑到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正的时间周期,建议采用两步法扩张其在非人用药领域的适用。第一阶段,借鉴美国司法豁免模式,实现在《专利法》修改前的过渡性司法扩张。第二阶段,在《专利法》第五次修正时将非人用药正式纳入Bolar例外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稳定的制度体系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产业优势竞争格局的形成。

    • 李树训

      2025,31(1):233-24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4.009

      伴随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相关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愈发增多,与此相应,关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与应用的场景也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从传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领域扩展至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鉴别,森林生态系统各类功能的标价,律师风险代理费的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执行的监管等其他情境。这使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这一技术性问题在规范体系中取得了极为重要的前置性地位。经比较分析审判实践发现,不同法院在判断方法的采用和选择上往往各行其是:或者一律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或者直接视其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另行独立评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裁定双重赔偿;在判决方式上既有判决金钱赔偿,也有判决赔礼道歉,更有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予以替代;在适用对象上既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也用于生态破坏行为。因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界对其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大多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径行裁判,令司法裁量权流于形式。为解决因概念混淆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通过比较验证,引入生态学领域中已有的知识、方法和体系,澄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概念并确认其内涵是“为人类提供的支持、调节、供应和文化服务”;修正《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以适用方法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的体例,采用分章分类形式分别列明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相对应的估算办法;统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标准——以环境要素与污染物质间的可分程度进行类型化估算;区分损害类型与对象的差异,并兼顾主体性因素,明示虚拟治理成本法应是有条件地用以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在法典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设置上,除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优化之外,可以有意识地吸纳生态学领域中已形成的相对成熟的智识和科学方法,并宜在保持概念同一性的基础上转为相应的法律表达,从而深入推进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 冉克平,张仪昭

      2025,31(1):247-25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7.02

      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是目前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其二,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区分存在悖论。目前,尽管对赌协议在原则上被认为有效,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首例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九民纪要》所提出的“效力-履行区隔论”使对赌协议陷入“履行悖论”,实际履行面临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重新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对赌协议履行困难的规范解法。首先,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特殊,是股权和债权融合的产物。这反映在对赌协议承载的经济利益状态上,其存在趋同与分化的特点,对赌协议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存在债权人化的倾向。对赌协议的作用场域复杂,受到公司、合同和会计准则、金融监管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对赌协议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实现机制存在交叉竞合,在交易构造上符合股债结合型融资的特质,在外部关系上,投资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记载为股东,而在内部关系上,投资人实际的法律地位是债权人而非股东,这种身份的交叉与转化依靠合同法与公司法工具。其次,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法律困境根植于其股债融合的本质中,契约规则、组织法规则、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应当实现在对赌协议纠纷处理和争议解决上的协调统一。最后,在股债融合视域下,应当通过解释2023年《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的相关规范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在种类上,应当明确对赌协议可以被类推适用为14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优先股;在行权上,应当适用优先股表决权行使的一般限制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担对投资方的特别信义义务。此外,还应当优化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和减资规则的财源限制以及相关程序,促进公司在不丧失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其资产以及公司法资本制度革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 白云锋

      2025,31(1):259-27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5.004

      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发事件应对与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起源于英国教育领域惩罚不端行为学生的“黑名单”制度开始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行政黑名单制度虽然对于提高政府风险预防能力、增强执法联动性等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会对被记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被列入黑名单等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成为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取决于对行政黑名单制度性质的认定。从实证法角度考察,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单一黑名单型”“黑名单+公开型”“黑名单+直接惩戒型”“黑名单+间接惩戒型”“黑名单+联合惩戒型”“黑名单+独立惩戒型”六种规范内在结构,存在“基于黑名单行为本身的效果实现”“基于黑名单直接触发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与“基于黑名单间接附加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三种外在效果实现结构。行政黑名单行为是否可诉,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明确列举受案范围的行政黑名单行为,还需要实质判断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具体而言,“单一黑名单型”行为不具有外部效果,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黑名单+公开型”行为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可诉;“黑名单+直接惩戒型”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诉;“黑名单+间接惩戒型”和“黑名单+联合惩戒型”行为中的黑名单属于后续惩戒行为的事实要件,被单独公开后可诉,未被单独公开则仅具有诉惩戒行为之时的附带可诉性。在自然危险与自反性风险交织的高度复杂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基于现实执法需求、信息技术基础与改革创新动力,会自主创设与运用新型规制工具。对于复杂行政事务管理中的新型信用规制工具,必须在厘清其实然状态的基础上,为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法治约束框架。唯有如此,以行政黑名单为代表的信用规制工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预期功能。

    • 梅传强,盛浩

      2025,31(1):272-28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1.003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规范依托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样式。“管理安全”保护模式的确立经历了数据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附带内容、数据成为相对独立的刑法保护对象,以及借助司法解释扩大数据安全涵摄范围三个发展阶段。从规范上分析,“管理安全”保护模式具有封闭性、静态性特征,这难以适应数字社会数据动态化、共享化发展的趋势,未能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的有序衔接,并导致刑法中数据犯罪条款在司法适用出现“模糊化”的问题。数字社会的到来产生了新的数据安全风险类型,即分析数据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利用分析数据产生的知识和信息,作出决策而引发的风险。面对新的风险类型,数据安全保护亟需转向以动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正当性为核心的“利用安全”模式:在保护理念上,应当将数据作为独立对象,从依附保护向专门保护、系统保护转变;在规制重心上,从注重数据收集、储存节点向其他节点拓展,从片面保护向全链条保护转变;在保护策略上,从笼统保护向分类分级保护转变。为此,应当在优化现有数据犯罪条款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数据犯罪,并引入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在立法上明确数据与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并剥离出独立的数据条款,实现数据安全的专门保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集中规定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实现系统化保护;二是增设非法公开、提供、出售、出境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非法运用数据分析结果罪等犯罪,实现周延保护;三是构建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即在定罪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认定相结合,在量刑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刑罚裁量相对接,实现分级分类保护。

    • 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 刘容

      2025,31(1):289-30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x.2024.04.019

      习近平文化思想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既有文化理论观点的创新和突破,又有文化工作布局的部署要求,明体达用,体用贯通,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但学术界对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实践的研究还较少。此研究以国家文化公园为实践解读对象,运用“明体达用,体用贯通”的思维,构建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内在联系。并从历史维度,分析国家文化公园的概念构建、规划实施和建设推进,认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见证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文化思想逐步体系化、学理化的演进过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新时代文化建设重大战略部署逐步推进的结果。进而,进一步明确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内在联系,认为国家文化公园是当前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文化实践的重要实验场和试金石。因此,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的目标,需充分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要义,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引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为此,需要我们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过程中,确保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正确政治导向;需要我们坚持人民至上,构筑人民精神信仰,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尊重人民群众创造性,涵养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人民性;需要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巩固文化主体性,以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担当为己任,最终实现“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的目标。

    • 聂小雄

      2025,31(1):301-31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12.009

      办好思政课关键在教师,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象作为思政课教师队伍专业发展程度的重要表现,是思政课建设的重要着力点。立足数字时代,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成熟与多维应用,面对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建构的实际需求,两者的结合具有内在契合性和现实必要性。把握大数据的功能价值、应用场景以及内蕴的思维理念,厘清形象建构的内在规律和一般过程,能够有效探赜大数据赋能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建构的多维进路。大数据通过作用发挥有效赋能思政课教师队伍的素养提升、结构优化和精准治理,在主体强化中更加主动地建构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大数据通过推进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设计的理念革新、形象塑造的系统实施、形象传播的融合开展,在环节优化创新中更加有序地建构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大数据通过破解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建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之间的矛盾、应然和实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形象现实表征和实际感知之间的矛盾,在推动矛盾问题破解中更高质量地建构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大数据通过助力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建构的综合评价和重点评价相结合、外在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相结合,在评价优化中更高效地建构思政课教师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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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3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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