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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出 版: 重庆大学期刊社《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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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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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31卷第3期
      区域开发
    • 姚树洁,陈锡毅

      2025,31(3):1-1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2.003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融合发展是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路径。在全球科技竞争加剧、产业结构加速转型升级背景下,科技创新不仅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主动力,更是构建自主可控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仍面临区域不平衡、产业重复、技术产业化进程缓慢等现实挑战。文章系统分析创新融合发展的战略意义,探讨影响创新融合发展面临的多重现实挑战,提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核心技术攻坚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城乡融合创新发展、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完善全球创新治理体系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实践路径,以期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 赵儒煜

      2025,31(3):20-3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3.005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其具体作用机制表现为生产力的重大进步通过改变生产过程各要素参与度来调整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及其在分配方式中的关系。特别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进步造就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无产者和资本家,逐步将剥削关系深化,并最终使剥削者被剥夺。同样,生产力的进步必然改变生产过程参与要素的地位,其中,既有土地、资源等空间附着要素,也有当前影响力不断增强的信息要素,甚至包括技术要素本身。生产力进步通过改变上述生产过程参与要素,进而改变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相互关系,改变生产要素所有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在经济活动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机制是通过经济增长过程、介由劳动力市场来实现的。生产力的进步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社会需求不断提升的刺激下出现的。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当需求结构升级预期推动技术进步后,技术进步推动生产关系调整、生产关系调整改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改善推动需求结构升级预期,形成循环发展、螺旋式上升的机制。与此同时,技术进步通过劳动力市场直接推动劳动剥削关系的深化。由于劳动力的供给预期形成较早,使得劳动力需求在产业技术进步下的功用预期和价格预期都与劳动力供给预期产生差距,推动资本对劳动力剥削关系的不断深化。上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一般机制在当前新产业革命时期出现了新的变化。新产业革命与以往的历次产业革命不同,参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利用效率更高而总量下降、地位降低;同时,劳动力要素在就业总量和就业结构上都出现了窄化现象。这使得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的方式不能再像以往产业革命那样可以主要借助市场的力量自下而上地自发解决,而必须更多地通过制度来自上而下地自觉调整。中国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应及早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 文丰安,孙道森

      2025,31(3):32-4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3.006

      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深厚的唯物史观基础。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包含全新质态要素的复杂系统,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要求加快形成与之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农业新质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在农业领域的具体实践和生动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新质生产力在农业领域的形成和发展,能够保障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农业绿色低碳转型、拓展优化农业资源和市场,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当前,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仍面临农业科技创新及转化应用不足、专业化高素质农业人才短缺、农业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业全产业链一体化程度较低等诸多困境,相应的赋能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影响新质生产力的效用发挥。要推动农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突破及转化应用,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农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形成同农业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以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高质量发展。

    • 张蕴萍,王潇凯,陈言

      2025,31(3):46-6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11.004

      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企业新质生产力则是新质生产力在微观层面的具体体现,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和重要支撑力。培育发展企业新质生产力的重点在于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这对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智慧城市建设旨在通过全域数字化转型解决各类发展问题。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效对企业的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发展。文章基于2011—2022年中国A股上市企业数据,采用渐进式双重差分模型对智慧城市建设对培育发展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智慧城市建设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水平提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该结论通过了包括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替换变量、剔除异常数据等多重稳健性检验。机制研究表明:智慧城市建设在推动宏观层面的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能够有效带动微观层面的企业技术创新,进而促进了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异质性分析表明:在智慧城市建设赋能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人口规模较大地区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这也提示了在实施智慧城市建设具体实践中,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实现智慧城市建设效应的最大化。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持续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赋能企业新质生产力提供了重要经验证据。在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当下,深入洞察并有效运用智慧城市建设对企业生产力的培育提升效应,对于加速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孕育与成熟,进而引领我国企业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质量和更优水平的发展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张晨,卢江

      2025,31(3):64-7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3.002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相互交织激荡的大背景下,如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课题,新质生产力理论的提出为此提供了科学标准和重要方向。准确理解“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一重大要求的前提是厘清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作为生产力的当代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以技术革命性突破为前提,通过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第四次科学技术革命使生产要素的内容进一步扩展,除了资金、劳动、技术等旧生产要素外,还包括信息、数据、能源等新生产要素。从生产要素视角来看,生产优势的评判标准正在从单一的要素投入数量转向数量与质量并举。作为生产方式的重要方面,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本要求,以能否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作为评判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成败的根本标准,以新质生产力特征要求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方向。要充分发挥现代化产业体系对新质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必须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通过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前瞻性布局培育未来产业;二是要建立起有利于颠覆式创新发生的体制机制,为颠覆式创新提供更多场景需求;三是不忽视传统产业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作用;四是要规范和优化产业竞争环境;五是要调整优化产业体系内部关系,形成一个驱动创新机制顺畅和更加均衡高效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六是要提升国家的产业治理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提升产业政策有效性。

    • 陈余磊,同小歌,冉茂盛,韩炜

      2025,31(3):75-8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11.001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正在掀起一场“生产力革命”,推动着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跃迁。在此背景下,文章依据社会—技术系统理论(STST理论),将人工智能划分为愿景与技术两个维度,构造出人工智能愿景与人工智能技术指标,采用2010—2022年中国上市公司A股数据,探讨人工智能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关联。实证结果表明:其一,人工智能显著促进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控制内生性以及稳健性后检验结果与基准检验结果一致。此外,研究还证实了人工智能愿景相对于人工智能技术而言,前者可能存在夸大效应,即人工智能技术的正向效应要小于人工智能愿景,这意味着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不应该让人工智能仅停留在“口号”阶段,而应该努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落地落实,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其二,在传导机制方面,文章打开了人工智能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黑箱”,从劳动力技能结构调整角度剖析人工智能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机制,研究发现无论是人工智能愿景还是人工智能技术都显著提高了劳动力技能水平,推动了劳动力技能结构从低技能向高技能转变,即人工智能可以赋能劳动力技能提升,进而对新质生产力产生积极影响。其三,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的高科技行业特征更加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落地与应用,且企业所处地区的数字技术设施越好,人工智能技术发挥的正向效应就越强,即上述两个方面均会加强人工智能对新质生产力的正向促进作用。研究结论对促进企业形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以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一是要坚定不移走科技发展之路,不断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投入,以科技自主自强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要大力培养创新型复合型数字化人才,不断壮大新型劳动者队伍,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三是要加快营造“软环境”与“硬环境”,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供沃土,助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 余卫,赵皖渝,赵彤彤

      2025,31(3):90-10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12.002

      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生产力的蝶变跃升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产业根基,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能。因此,厘清数字经济作用于新质生产力的内在机理,探究二者之间的逻辑关联,对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基于2012—2021年全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内涵,从新质劳动者、新质劳动对象和新质劳动资料三个维度构建测度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深入探究了数字经济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对新质生产力具有显著正向的促进作用,这一结论经过内生性及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数字经济对新质生产力的赋能作用在我国东中西部均有效,且在西部地区表现出更为强劲的赋能作用,但是在东北地区并不显著,可能是由于东北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人口外流、产业转型缓慢等原因造成的;机制检验结果显示,数字经济可以通过加速市场化改革进程和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两条路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门槛效应揭示,数字经济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而是存在着明显的门槛效应,且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显著增强。据此,文章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创新动能;要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提供稳固的产业根基和平台效能。从学理角度而言,文章搭建了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有机关联的互动分析框架,回应了众多学者提出的二者实证分析不足的研究缺憾;从实践角度而言,文章提出的政策建议能够更加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独特效能,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提供参考借鉴。

    • 社科研究与评价
    • 李志,骆行

      2025,31(3):105-11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02.003

      在数字化智能革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DeepSeek、Manus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以颠覆性力量重构人力资源市场,促使传统岗位自动化替代与新型职业模式迅速涌现,进而引发技能结构和价值分配体系的根本性变革。此研究以DeepSeek、Manus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切入点,构建了智能革命与人力资源市场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型,系统梳理了技术冲击维度和市场重构机制,深入分析了知识密集型岗位自动化、认知劳动价值链重构、人机协作模式演进以及传统技能与新兴技能转换的内在逻辑。研究发现,DeepSeek、Manus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升生产效率、优化劳动过程、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快速应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人事制度滞后、职业认证断层、算法偏见和数字监控等伦理风险,导致劳动者利益保障、就业公平及社会保障体系面临严峻挑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构建动态适应的监管框架和全民基本技能账户,强化劳动关系立法;同时,通过产教融合、公共支持和职业转型培训等措施,优化人才培养机制,提升终身学习能力,实现人机协同和高质量人力资本培养。此外,设立过渡期就业保障基金、完善数字税及收入再分配机制,以缓解数字鸿沟引发的收入极化风险。研究结论认为,技术进步与市场变革虽为人力资源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必须通过多维度协同治理和制度保障,方能推动技术红利公平惠及全体劳动者,从而实现生产力与人力资本的协同提升和社会整体稳定。文章的理论分析和治理建议不仅可以为政府和企业制定应对智能革命冲击的政策措施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也能够为未来深入探索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指明方向。

    • 徐政,邱世琛,葛力铭

      2025,31(3):118-12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02.002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全球教育体系,尤其是在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领域,DeepSeek作为新一代的大语言模型不仅在知识整合、个性化学习支持、高阶思维训练等方面提供了突破性的技术赋能,还通过智能化手段推动教育体系的重构,其核心目标是构建适应未来科技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使学生具备跨学科知识整合、批判性思维、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全球化视野,从而满足国家在关键领域的人才需求。文章通过对Deepseek赋能拔尖创新人才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的探讨,进而系统性提升国家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首先,DeepSeek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四大核心价值意蕴:跨学科知识整合与创新思维跃迁的智能融通、自主学习进阶与高阶认知建构的个性导航、智能创新生态构建与科研范式变革的协同共进、全球知识互联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视野拓展。其次,DeepSeek的赋能逻辑主要包括智能赋能、认知赋能和生态赋能:智能赋能侧重于课程整合与高阶思维培养,优化知识体系结构,推动学生从被动学习向自主创新转变;认知赋能通过智能学习分析实现差异化教学,塑造创新素养,提高人才培养的精准性和适应性;生态赋能强调协同育人环境的建设,打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的系统性支撑体系。最后,在全球科技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DeepSeek赋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实践路径包括:一是构建智能化评价体系,利用精准测评与创新驱动优化人才选拔机制,推动能力导向的教育评价改革;二是实施智能辅助教学,通过深度个性化学习与高阶认知训练,强化拔尖创新人才的思维塑造;三是打造智能科研生态,推动人机协同创新,促进跨学科合作与前沿研究范式转变;四是加强实践创新驱动,提升从知识生成到技术转化的链条,推动人工智能在现实问题解决中的应用。未来,DeepSeek可进一步优化智能技术应用,提升人才培养体系的精准性与适应性,为破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结构性矛盾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为教育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熊兴,余兴厚,何文洪

      2025,31(3):130-14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07.003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那么,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基础与演进趋势,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从人口现代化、生态文明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精神文明现代化和对外开放现代化五个维度构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熵权TOPSIS、Dugam基尼系数和Kernel密度法对2013—2022年我国省级层面的现代化水平和区域特征进行了测度分析,并探析其区域异质性及演进趋势。研究发现:我国现代化水平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整体现代化水平尚存较大的提升空间。从细分维度观察,人口现代化、生态文明现代化以及经济现代化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彰显了我国在人口结构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成效。相比之下,精神文明现代化与对外开放现代化的步伐稍显滞后,成为当前现代化进程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此外,在空间格局上还显著体现出区域间的不均衡性,呈现出鲜明的“东高西低”特征,这种区域差异不仅加剧了发展水平的极化现象,也对全国范围内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未来需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发展,推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徐辉,张永富

      2025,31(3):149-16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12.012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教育,代表着国民教育的最高水平;博士人才是推动社会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博士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最为重要的学习和学术研究成果,是综合评价、衡量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研究能力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依据;综合而论,加强博士生教育,促进博士人才在国家创新发展过程中发挥引领作用,必须科学合理地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评价。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并存的命题,不同主体依照不同的视角往往能够得到不同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有着自身特殊的存在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同时,这些标准也都依照着博士学位论文固有的价值要求,满足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的客观标准。事实上,学位论文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展开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所依据的法则和依据,有助于实现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的过程规范。学位论文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配置,支配着学位申请者的主观价值抉择。把控好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的价值维度,才能从操作层面制约博士生教育评价各项指标体系,引导各培养单位从根源上遏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滑的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理论与技术也出现了新的进展,我国原有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滞后于现时代的发展,亟待作出相应的调适。新时代博士学位论文评价应当遵循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增值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分类评价与聚合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最为核心的评价价值维度应聚焦于三个层面、九个方面。三个层面为:学术知识的创新、学术技能的习得、学术修养的养成。九个方面指:系统性的基础知识、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创新性知识;发现问题的能力、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独立写作的能力;学术意识、学术道德和学术实践。

    • 人文论坛
    • 杨彦君

      2025,31(3):162-17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04.003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苏联在纽伦堡法庭和伯力法庭分别审判了医学犯罪的组织者、参与者、关联者35人。虽然上述审判在法律依据、取证方式、审理过程和最终量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也呈现出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价值取向下的复杂性,但在对被告“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指控和认定方面却体现出较高的相似性,这应与纳粹德国和战时日本医学犯罪本身的类型和特征有必然关联。战争审判法庭在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的过程中出示大量物证和人证,成为法庭裁量的关键依据,亦为深度揭示医学犯罪提供诸多线索。两次医学审判都在不同程度上追究被告的战争责任,惩治了罪行累累的“不法医生”,成为战争审判史上不可磨灭的重要记录,也为战后形成医学伦理原则奠定历史基础。纽伦堡法庭上提出的《可获准的医学实验》,在战后逐渐演进而成《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而伯力审判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对细菌战犯罪进行的公开审判,成为记录和传播日本医学犯罪的嚆矢,为中外学界挖掘细菌战和人体实验罪证奠定事实基础,其在媒体传播、文学作品、历史研究和博物馆展陈的不断形塑下,渐从历史事件走入社会记忆,由此也使其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得以彰显。作为“历史遗产”的两次医学审判,为医学犯罪的行为主体、事实认定、性质界定分别设定相应基准,特别是《纽伦堡法典》由此成为现代人体实验伦理学的基石,这体现出医学审判的历史贡献和当代价值。这意味着,未来亦可将日本陆军军医学校、七三一部队、九州帝国大学的医学犯罪,置于《纽伦堡法典》视野下考察分析,从医学犯罪的主体、类型、特征、危害、影响等方面系统揭示日本医学犯罪的极端化、组织化和军事化特征,以及同时代环境、社会制度和医学体制的内在关联。

    • 常志浩,李玉君

      2025,31(3):172-18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04.001

      “中国”这一国号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含义隽永、意味深长。其内涵符合《周易》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三易”原则。作为语言文字的“中国”是一种“变易”的概念,在我国古代历史中,“中国”一词具有京师、王畿、天子辖区、都城、国中、中原地区、地处中原的国家、诸夏、传承华夏文明的国家、我国古代政权的美称、高级政治中心以及历史性“中国”等多重内涵;作为政权称谓的“中国”是一种“简易”的象征,“中国”一词最基础、最核心的涵义是以“天命”思想为指导,构建“内中华而外夷狄”的天下秩序中的“高级政治中心”,其他所有义项都可视为这一涵义的演化、引申或应用,而“中国”也就自然成为事实上具有,抑或自认为具有尊崇政治地位的古代政权的代称或自称;作为精神纽带的“中国”是一种“不易”的基因,作为“天下秩序”中的“高级政治中心”,“中国”必须自觉承担起引领文明前进、教化四方、传播文化的责任。因而,自强与担当也逐渐熔铸于“中国”符号之中,并成为推动周边少数民族文化渐次内聚,与中原农耕文明交融互进的内在向心力。“中国”之号的变易、简易与不易,其文字内涵是与时俱进而变化者,其国号内涵是可删繁就简而归纳者,其精神内涵是始终如一而不变者。这种变或不变,均与古代民族之间的交融活动紧密相关:民族间的交融活动夯实了国号里的民族精神,国号里的民族精神引领着民族间的交融活动,最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国。至于今日,“中国”国号所承载的自强与担当,仍是引领中国发展,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精神动力。

    • 李京震

      2025,31(3):185-19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04.002

      装饰用玉是周代贵族所钟爱的一类常见玉器,种类繁多。随着考古材料的日益丰富,我们可以发现,周代贵族在某些装饰用玉的使用上表现出显著的性别差异,其中包括梯形牌组佩、玉蚕和玉韘。梯形牌组佩是将不同材质的珠管串成若干股,然后总束于梯形牌饰一端或两端的特殊组玉佩,其主要见于女性贵族墓葬。玉蚕是被雕饰成蚕类造型的玉器,受体积限制,此类器物通常与发饰、组玉佩、腕饰等装饰用玉组合使用,佩戴主体依旧为女性贵族,已知材料中仅有少数男性贵族将玉蚕作为装饰用玉构件。与前两类器物所不同,可能作为钩弦工具的玉韘更多出自男性墓葬。上述玉器性别差异的成因复杂多样,根本上还是受器物特征和用途等因素的影响。女性装饰品被认为更倾向于展现其装饰性,而男性则较少尝试大胆的组合,正因如此,造型较为特殊的梯形牌组佩更受女性青睐。作为射礼与实战中不可或缺的弓射器具,韘的佩戴主体为男性也合乎常理,玉韘亦是如此。据文献记载,与桑蚕有关的活动多由女性主持或参与,作为桑蚕栖息之所的桑林也是人们向高媒神祈求子嗣的重要场所,这或许便是玉蚕与女性之间联系紧密的原因。至于夫妻墓葬中同时随葬梯形牌组佩或玉韘的情况,应当并非偶然,这些出现在弱势性别墓葬中的装饰用玉,也许正是异性相赠的信物,是双方感情的寄托与象征,考古材料与文献记载可以作为此种假设的佐证。

    • 法学研究
    • 史凤林,张志远

      2025,31(3):194-20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11.001

      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改革性的一类地方立法制度。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规范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合法性问题,却尚未明晰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因此,仍需要结合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按照立法法释义学的研究进路,从学理上对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属性、法律界限和冲突解决问题进行探讨。作为地方立法的一种新型制度类型的区域协同立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属性。一方面,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为目的限制,并且作为地方立法权的特殊行使方式;另一方面,区域协同法规在法律渊源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其与由地方单独立法的一般地方性法规居于同一法律位阶,并且具有明显的跨域性特征,主要体现为规范调整事项的跨域性与规范空间效力的跨域性。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恪守相关具有原则性的法律界限,即不得违反宪法规定与规范法律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区域协调发展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跨越区域的特定地域范围。其内在逻辑联系是:宏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政策为根本导向,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中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确属项目协同的需要;微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满足跨区域性事务的地域范围、与立法主体所在的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尽管这三大项立法权限范围仍旧是原则性与底线性的,是因为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具体事项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不同区域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践探索,难以通过列举方式进行非常清晰地界定。同时,设区的市享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也要遵循上述原则限制,其事项范围也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在区域协同法规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规范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位,“约定必须遵守”与行政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提供区域协同法规效力优先的理据支撑;当二者涉及立法效力裁决的特殊情况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当协同立法权限不能满足区域协调发展改革的立法需要时,可以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对区域协同立法赋能扩权。基于此,切实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 曹宇

      2025,31(3):208-21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12.002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1986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于1996年、2009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但终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立法的特定局限,不能完全地应对矿产资源领域持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于2025年7月1日实施的新《矿产资源法》是该法自颁行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更是中国矿业法治建设久久为功的生动体现。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支撑具体制度架构的支点,其概念的立法化设置是关乎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新《矿产资源法》以立法重置的方式完成了矿业权的物权化改造,实现了矿业权“三权合一”向“去证留权”的根本转变。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遵从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突出矿业权登记的制度功能。内容构成则强化了矿业权的排他性特征,增设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直通车”模式,明确了综合勘查、综合利用的制度激励措施。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主线将旧法以权力为中心切换为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尽管此次修法对于矿业权概念的立法重置较为妥当,但制度体系建设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规则补充层面,对于“探转采”的费用收取,新《矿产资源法》设计的规范体系尚处于粗线条式的框架结构,具体的费用类别、收取方式以及收取额度等内容均需财政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合作与合力。具体而言,“探转采”是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应重点考虑探矿权是否完成有偿处置的因素。对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空白地的探矿权,“鼓励找矿”应是是否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影响因子。新发现矿产资源的矿业权设置等问题,重点关注“综合勘查、综合利用、合理开采”制度激励的落地,但需避免其异化为规避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路径选择。立法跟进层面,需同步跟进配套法律体系的“立、改、废”。“立”与“废”作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重构的抓手,具有同步展开的紧迫性。全面废止违背修法精神的制度规范,同时强化涉及不同主体的大量授权条款背后的配套规范体系的搭建。

    • 孟东方,翟长淼,程诗源

      2025,31(3):219-23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3.001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与发展,不仅深刻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更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前的重要驱动力。这一理论创新,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能。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与中国式现代化生动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促进社会关系的不断变革,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现代化法治的保障与调节。在理论上,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现代化法治理论的同步创新与深化。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传统的生产力形态与社会关系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重塑。新兴业态、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因此,现代化法治理论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吸纳新质生产力的特质与需求,为其发展构建坚实的法律框架与保障体系。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在实践层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全方位护航。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需要法治来明确产权归属,促进资源高效流转;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法治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完善科技管理体制,需要法治来规范科研行为,激发创新活力;灵活高效的创新体系,需要法治来保障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人才教育和社会保障的良性循环,则需要法治来确保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在路径选择上,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要不断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深化法治运行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这些举措,不仅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更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 门中敬,姜超夫

      2025,31(3):231-24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2.001

      错案责任追究与员额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与二审终审制密切关联的两项重要司法制度。这两项制度可由二审终审制蕴含的法律命题获得其法理正当性和应然制度诉求。由纯粹的理论逻辑推演可知,二审终审制蕴含以下两个基本法律命题:其一,允许一审法官基于专业性判断判错案件,也即免除一审法官基于专业判断之裁判错误的错案责任。该命题体现了对法官专业裁量的适度容忍,对于保障法官裁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法官的司法良知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其正当性源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司法裁判的价值性、法官裁判的非选择性等;其二,二审法官的专业素养原则上高于一审法官。该命题体现了司法程序正义,是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基础,更是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和正确司法导向的必要条件。其正当性源于二审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二审法院的职能定位和二审法官更强的抗干预能力等。这两个法律命题,各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导向。法律命题“允许一审法官基于专业上判断判错案件”,可为“裁判错误(错案)”的形式判断标准、“基于专业上判断”的实质判断标准、免除责任的责任形态和具体情形提供价值指引;法律命题“二审法官的专业素养原则上高于一审法官”,可为二审法官具备更高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素养,提供价值合理性判断,并为员额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完善提供经得起法理推敲的制度完善路径。进一步,通过对法官错案追究和员额法官逐级遴选的应然制度诉求与制度实践之间的差异性分析,可以发现现有制度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免责认定标准、员额法官逐级遴选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和体系性等方面,还存在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空间。基于此,文章提出以下制度完善建议:完善法官责任追究和责任免除的规范体系;构建以“基于专业上判断”的法官责任免除补充认定标准;在立法上严格区分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管理型责任;统一员额法官逐级遴选的范围和建立相对统一的遴选标准。总体而言,文章研究成果能够为错案追究制度和员额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提供法理正当性依据,回应司法实践创新提出的具体挑战和相关学理争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李雪倩,李晓秋

      2025,31(3):246-25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4.003

      “AI+”时代,人工智能辅助法律实施将成为常态。通知规则作为网络空间侵权治理中的重要工具,其运行方式的智能转型正不断加速。现有研究主要围绕网络版权侵权领域的频发场景UGC平台展开,并未充分关注电商平台场景中通知规则的智能转型问题。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平台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关。当算法应用于通知规则,技术本身的缺陷加上通知规则固有的罅隙,将导致通知数量激增,错误通知愈发不可避免。问题的根治须从植入通知规则内部的价值着手,实现从促进产业发展到兼及公众利益,从秉持技术中立到走向科技向善,从构建合作机制到确立责任机制的价值转向。具体而言,可以优先采用源头治理策略,通过对通知算法的规范与备案以及严格通知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实现对通知数量的控制和通知质量的改善。除此之外,还应高度重视事后追责环节,以此形成治理闭环,尽可能避免错误通知的发生。首先,在错误通知的责任主体方面,应严格区分通知算法使用者错误、通知算法设计者错误以及算法通知审查者错误。其次,在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方面,应减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从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转向因果关系推定标准,以此应对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要件举证难题。值得注意的是,“AI+”时代,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归责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最后,在错误通知的责任范围方面,平台的责任范围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而定,过错程度需结合损害后果、所涉权利类型和当前技术水平综合判定。概言之,随着算法技术的介入,通知规则本身面临迫切的转型,需要通过调整有效通知的标准,合理分配与适度限制错误通知的责任,确保该规则能够在“AI+”时代焕发新的活力,持续为电商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 王德政

      2025,31(3):257-27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5.003

      通过考察我国法院作出的关于盗窃数字货币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不仅可发现我国盗窃数字货币案件的特点并由此可得出许多对司法实践有用的启示,还可发现我国法院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行为以盗窃罪定性的占一半比例,紧随其后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属极为小众的定性结论。在我国法院的实践中,盗窃数字货币的行为定性呈现出极为不同的现象,衍生出在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数字货币是一种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数据。应将数字货币这种无体物纳入所有权的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客体“财物”由此包含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属于限定违禁品,如果盗窃数字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或含盗窃罪的数罪,应对行为人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盗窃数字货币案件时应先排除假性盗窃数字货币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针对“矿机”和电力的盗窃行为,以及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计算机制造数字货币的“挖矿”行为,这类案件并非真正的盗窃数字货币案件,对前者情形应回到盗窃普通财物的轨道进行处理,对后者情形应判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成立。再分别审查盗窃数字货币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审查的重点是该行为是否满足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要求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情节恶劣的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满足情节恶劣的要求,则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情节恶劣的要求但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上述要求均不满足,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二罪。如果行为人的盗窃数字货币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罪的关系为想象竞合犯,该行为应被认定为盗窃罪。另外还应审查行为人除了实施盗窃数字货币行为,是否还伴随、独立地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应将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进行数罪并罚。

    • 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 孙绍勇

      2025,31(3):272-28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12.010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百年艰辛探索中立足时代方位,不断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拓新和实践突破的全面发展之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独创性充分彰显其在政治原则、理论升华、价值旨归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守正创新的理论自觉,深刻蕴涵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现代化理论的丰富表达。与西方现代化相比,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实现了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社会生产关系的现代建构以及“两个和解”的协调发展,映衬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实践超越,又在构造“整体性文明”、超越“资本中心论”、打破“西方一元论”中,凸显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旨趣。在新征程上,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曾荣灿,张邦辉

      2025,31(3):284-29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12.005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的解放和生产力解放形成了一种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推动着社会不断向更高级的形态演进,旨在实现物质财富的增长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新质生产力作为一种质态跃升的生产力,具有鲜明的人民导向性,其核心要义在于始终坚持以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内在动力,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重要目标,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特质。然而,在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实现人的解放与生产力解放的良性循环仍然面临诸多困境。首先,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突破和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其次,高素质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难以满足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再次,生产关系的发展相对滞后,传统的体制机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充分释放;最后,绿色发展的质量亟待提高,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持续增加。因此,必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科研投入,攻克核心科技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深化人才流动机制改革,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深化体制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建立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升绿色发展的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从而推动人的解放与生产力解放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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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3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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