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立法的权利本位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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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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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tlement of the Difficulty of Standard of Right in Legislation for th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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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资源利用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但是民商法的权利本位价值观在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领域面临着被形式化的困境,其过错责任原则也难以实现应有的作用.引入社会本位价值观,通过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并且在诉讼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有助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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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梁,ZHOU Qi-liang.资源环境立法的权利本位困境与出路[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5):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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