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建筑学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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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1992年11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批准设立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建筑学专业学位是以建筑行业为特定背景,以建筑师知识、能力结构的基本要求为培养目标,与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高等学校专业教育水平的评估密切联系的一种专门学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设立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是对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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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建筑学专业学位[J].高等建筑教育,19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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