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玉萍,何伯洲
G642.3
在建筑业中,基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表现出了极强的专业性。但由于法律知识与建筑知识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在社会上出现了建筑法律人才的“空挡”。这种现象与教学中未能培养出相关人才有着直接的关系。本文提出:(1)应从培养专业全面的人才入手,加强建筑经济法的教学工作。(2)从建筑经济法专业性出发,分化相关的课程,并完善相应的教材建设。(3)尽快建立一支能够适应不同专业课的经济法教师队伍。
邹玉萍,何伯洲.关于建筑院校经济法教学的思考[J].高等建筑教育,1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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