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已成为高校德育实现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积极融入大数据时代既是高校德育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诉求,也是新形势下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大数据之于高校德育的广阔应用前景,需要有价值前提层面的考量,也就是从方法论的视角构建大数据在高校德育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乐观与谨慎的统一、技术与人文的共生、群体与个体的兼顾、权利与责任的并举。只有廓清认识上的偏颇,才能为相关的数据应用主体提供思想层面的指导,有效规避大数据德育应用的实践误区。
随着5G、云计算、泛在网络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在21世纪开启了以网络为平台、数据指数级增长为标志、云计算为支撑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是“大”的数据,还涉及与之相应的技术、思维、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数据、技术、思维三足鼎立的产物
高校德育大数据主要是指一切有关大学生道德表现、道德学习和品德成长状况的海量信息,相比于一般数据和传统德育数据,其有三大特征:一是来源十分广泛,既有来自数字化校园、智慧教室、在线课程、电子书包、品德成长电子档案袋等教育应用系统的数据,也有来自社交平台、便携式设备、自媒体等其他渠道的数据;二是类型比较复杂,不仅有教育系统中的管理数据、考试数据、行为数据,也有校园监控和其他传感设备采集到的数据,这些多源异构的数据要求相应的存储系统除了可以保存比较规整的结构化数据外,还要支持非结构化数据的存储;三是伦理负载程度更高,不同于其他领域里的大数据,也和一般的教育大数据有所区别,其敏感性更强、滥用风险更大、关注度更高、危害后果更严重,对使用者的伦理责任要求更为严格。
当前,大数据为高校德育的系统变革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新平台和新方法,有利于扭转传统以经验为主要依据的德育工作方式,从而大幅提升高校德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实效
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会遇到诸多的两难选择,特别是当新技术降临时,人们的复杂心情和矛盾态度体现得更加明显。对于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同样如此。2012年7月20日,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发布了《大数据的未来》(The Future of Big Data)研究报告,其中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3%的受访者持乐观态度,相信大数据将推进社会、政治与经济等多个领域的智能化;39%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应用可能滋生的问题远远多于它能解决的问题,它会使人类盲目相信自身的预测能力而犯下严重的错误,会被一些强大的个人或机构滥用来谋取私利,还会造成和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大数据的崛起将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而剩下8%的人则没有表
一方面,“任何新技术都是在社会经济需求和科技内在逻辑两种合力的推动下出现的,因此都有其发展的必然性。
在教育领域,大数据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的出现和应用将给整个教育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带来新的希望和机遇。当前,信息技术与教育的融合正在迈入新阶段,突出表现就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强势介入。尽管大数据在高校德育中的应用才刚刚起步,其价值的表现形式、释放场景还不甚清晰,可能面临的障碍和风险也无法完全预料,但其应用前景和发展趋势不可逆转。高校德育唯有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和预测等功能,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模式,构建契合大数据时代的德育思维、方式和方法,方能增强新形势下高校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神圣使命。
另一方面,从技术发展史看,“每项新技术的诞生都伴随着惶恐
总之,技术乐观者主张大数据之于高校德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的整体观点是有道理的,同样,技术怀疑论者认为大数据德育应用存在伦理风险的看法也是值得肯定的。为此,需要摒弃欢呼大数据嘉年华的技术自大症者所迷信的“数据为王”“数据主宰一切”“数据独裁”的错误思潮,坚持一种既不全盘接纳也不盲目排斥的辩证审慎态度,将乐观和谨慎统一起来。一方面,不能因为大数据的固有瑕疵和潜在风险而犯大数据“恐惧症”,错失高校德育创新发展的大好时机;另一方面,也不能被大数据的强大力量和耀眼光芒所遮蔽而忽视了其适用阈限。
对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价值思考和人文审视一直是技术哲学关注的重要内容。技术与人文的关系,其实质就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关系,技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其应用也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大力发展和应用技术的同时,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坚持人文导向,那种只见技术不见人文的观点是片面的、形而上的。对社会发展而言,技术提供动力,人文把握航向,二者犹如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缺一不可。
大数据作为一项新兴技术,正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类社会,也给教育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在大数据的帮助下,过去许多无法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教育难题可以迎刃而解,如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区域教育发展的均衡化、教育质量的有效监测、教育评价体系的改进完善、教师和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等。就高校德育而言,大数据也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它可以丰富德育形式,拓宽德育阵地,促使德育决策走向“数据驱动”,可以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德育服务,提高学生道德评价的信度,可以有效防控学生失德行为的发生,推动学术道德建设,还可以促进德育研究范式从“始于假设”向“基于数据”转
然而,大数据强力(huge power)很容易导致唯数据主义和数据独裁,人们往往过于相信数据的力量而对其产生过度依赖和盲目崇拜。目前,有些领域已经出现的诸如“数据为王”“量化一切”“得数据者得天下”的论调就是数据万能论的典型表现。由于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现代文明的天平更多地倾斜于科学精神和工具理性的那一端,人文精神和价值理性相对弱化。高兆明教授对此表达了深深忧虑:“令人不安的是,意义世界越来越不为人们所重视。我们正生活在一个科学理性日益盛行、价值精神日益式微、敬畏感日益缺失的时代。
除此之外,哈贝马斯(Habermas)所指出的“技术的解放转而成了解放的桎梏
事实上,技术与人文也没法截然分开,这是因为任何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掌握技术的人,这也就注定了所有的技术活动都无法避免人文主义的价值关切。高校德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大数据在高校德育中的应用是为了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这一人文理由必定要让大数据技术的使用饱含人文情怀。也就是说,是人,而不是技术,必须成为价值判断的最终根源。就大数据德育应用而言,是学生的自由意志、人格尊严、平安幸福和全面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由数据和算法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应成为大数据与高校德育融合的本质诉求。总之,大数据在高校德育中的应用要坚持技术与人文共生的原则,既要让大数据蕴藏的强大功能和巨大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也要以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加以引领,唯有如此,方能让大数据科学有效、安全合理地应用于高校德育中。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研究惯于宏大叙事,关注的重点在于班级、学校、区域和国家层面的教育问题,而对学生个体发展的关注则相对不够。在数据获取上,也主要集中在易测量、显性化的管理类、结构化和结果性数据上,其目的是把握教育发展的整体状况,以便为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教育改革的推行等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如今,有了大数据的支持,教育数据的采集范围空前扩大,更有甚者,有时能将与某个群体相关的一切数据都吸纳进来,这就摆脱了依靠随机抽样来推断总体的局限,有利于获得更全面和更准确的认识。
然而,“教育数据及其相关技术与应用服务为教育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也隐含着毁灭任何一个学习个体的危险。
从数量上看,大数据的“大”不仅指群体大数据,还包括个体大数据。大数据被誉为人类观察自身思想和行为的显微镜,它的出现和应用可以方便快捷地采集维度更多、频度更密、粒度更细的个体大数据,有利于全面准确地分析大数据时代学习者作为“数据人”的各种特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与群体之间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促进。如果每个学生个体的海量数据不断地被采集和应用,教育大数据的海平面自然会随之水涨船高,大数据的整体应用水平也将得到提升。大数据助推个体发展(微观)和教育进步(宏观)的枢机在于:通过彰显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联性和连通性来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或许,某个学生的思想动态、价值取向、道德选择和行为模式等在短期内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从更长的时间范围看,当个体数据积累到足以发生质变的程度时,其所思所想、一举一动就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进一步说,当每个个体的品德发展数据汇总整合在一起时,个体所代表的群体特征就会表现出来。“单个个体学习行为的数据似乎是杂乱无章的,但当数据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群体行为就会在数据上呈现一种秩序和规律。
概言之,大数据在高校德育中的应用要兼顾群体与个体的双重诉求,实现宏观覆盖与微观深化相结合。宏观上,要注重群体数据的采集和汇聚,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大学生群体道德发展的现状、特征和趋势,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总结出道德发展的一般规律,为高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参照;微观上,要关注海量数据中学生个体的意义,防止个体数据淹没于大数据海洋中,收集有关学生个体道德发展的全部数据,以便德育工作者更深入、更准确、更详细地诊断学生道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因材施“德”,为每个学生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个性化德育服务。
摆正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公民社会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诉求。权利和责任不可分割,享有权利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利益相关者在享有大数据带来的好处和机遇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应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伦理风险、不良后果及负面影响,并遵循责任伦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隐私泄露,将潜在危害降到最
至于由谁来承担数据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责任,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onberger)认为数据使用者责无旁贷,也就是实行“谁搜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基本要求,并列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因为数据使用者比任何人都明白他们想要如何利用数据”,二是“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数据使用者是数据二级应用的最大受益者,所以理所当然地应该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刘三女牙等人还专门对教育数据伦理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数据伦理关注的核心是树立共同的道德信念,勾勒教育数据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关系与准则。鉴于大数据的深度“洞察”能力蕴藏着披露学习者隐私的风险,要遵守一定的准则来维护学习者的数据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在公开和共享公共教育数据时,尽量不涉及学生个人的详细信息及区域、种族差异论;二是在发表或发布研究数据时,必须要对研究对象的信息进行脱敏保护,同时还要保证数据的客观性;三是要切实维护学习对象对数据应用全过程的知情权,只有在获得学习者授权的前提下方可合理使
和管理类、资源类、状态类等普通教育数据有所不同,有关学生品德发展的德育数据的敏感度更高、泄露后的危害性更大,也更为家长和学生关注和重视,这就需要赋予学生在其个人数据上更大的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和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也就是说,学生作为数据主体,可以不受外在干涉而自由地处理个人数据,包括是否同意被使用、何时使用以及如何使用等,甚至在不想其数据被继续挖掘和利用时,“享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涉自己个人信息,以防止其进一步传播的权利。
此外,当前大数据在高校德育中的应用才刚刚起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危害具有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完全显现,这就需要未雨绸缪,前瞻性地预估应用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提出的“道德想象力”(moral imagination)可以为科技活动的合理开展提供有益借鉴。“道德想象力”是指科技人员在特定情境中与科技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感同身受,并通过对科技活动后果的种种可能性进行评估,从而以道德的方式从事科技活动的慎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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