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华中师范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P. R. China
完备的监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机制的三个维度之一,建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体系是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应有之义[1]。
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现实价值 (一) 规范评价主体行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包括三类:评价方、被评价方和委托方。每一类评价主体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也都存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相关手段的主观意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目的是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健康、有序地发展,本质上要求各评价主体应避免在个人(或小集团)利益驱使下做出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实现自身行为的理性与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有效开展,要求在一定规则约束下规范各评价主体的行为,这就需要进行与之配套的相关监督活动,限制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通过建立健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体系,发挥监督的约束功能和规范功能,制约评价主体的不符合学术道德和评价规则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科研道德规范、科研评价行为准则,形成良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环境。与此同时,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也是对那些处于弱势的被评价主体利益的一种有效保护,对被评价方不啻是一种“福音”,有利于他们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
(二) 防范评价不正之风近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这对于调动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促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处于跨越式发展时期,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仍可能呈现易发多发的势头,如重人情、拉关系、熟人优先、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行贿受贿、该回避时不回避等。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形成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约束机制,是适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不正之风的有力手段,是惩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不端的强力武器,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学术腐败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
(三) 促进评价程序公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是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按照合理的顺序、方式、步骤与规则,以有效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体利益的过程。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可以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公正,节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成本,保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利益,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公信力,是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保障。然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尊重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过刚性约束来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规范有序。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就是这种刚性约束的内在要求。缺乏监督的评价程序,无法让各研究人员、研究机构、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认为是公正的;拥有完备监督的评价程序,其公正性才不会受到质疑。
(四) 实现评价质量控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质量,受评价方影响的程度非常大,如果评价机构不具备合理的技术结构、足够的技术力量,评价人员不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容易出现评价过程漏洞百出、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价结果显失公正、被评价方不认可评价结果等情况。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监督,是最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之一。通过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展和实施状况,可及时发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评价方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实现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质量控制,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质量和效益。
(五) 保障研究健康发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指出: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赋予哲学社会科学新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课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更为繁重、责任更为重大[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现已迈入立足创新、提升质量的新阶段,提高创新能力、科研质量和学术水平已迫在眉睫。建立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机制是提高创新能力、科研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有力措施,是保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健康、繁荣发展的时代需求。加强监督是防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随意化与无序化的标尺,是营造良好学术环境、杜绝学术不正之风、全面提高科研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它必将促进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原则是在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实施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并贯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全过程。
(一) 合法性原则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必须在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限制,监督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实现权力与义务的一致、职责与职权的统一。合法性原则,既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 系统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等要素之间相互联结、有机结合。因此,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应从系统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合理设计Who(谁来监督)、Whom(监督谁)、What(监督什么)、How(如何监督)等要素。
(三) 广泛性原则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不能仅仅依赖于某一单位或个体,而应充分实现监督的广泛性。一是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既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又要有学术共同体、评价机构、新闻媒介、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二是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应对涉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相关组织及其行为、个人及其行为进行监督。
(四) 公开性原则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有效遏制评价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就要按照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来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不断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公开程度。凡是涉及到权力利益、研究主体切实利益的事项,且不属于国家安全和党与政府的核心机密以及必要保密的,都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实行民主监督,保证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
(五) 公正性原则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评价结果更趋向公正。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受感情和利害关系左右,形成充分、相关、可靠的监督调查结果和结论,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六) 重点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既要遵循广泛性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全覆盖;也要遵循重点性原则,确保在有限的监督资源内取得监督实效。一是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评审专家应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要突出监督的重点环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中的预评环节、评审环节应是监督的重点环节。通过重点监督带动监督的全面工作,才能有效预防不当行为的发生。
(七) 满意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结果应是一个大家能够普遍接受的结果,是一个各方面都能满意的结果。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进行监督,必然涉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要让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心满意足是不现实的,只要绝大多数人或机构感到满意既可。遵循满意性原则,意味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实效得到了社会认可,能够不断发现、解决问题,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
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体系框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体系,是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有关的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共同实现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监督,并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在正确、合理、公正的轨道上运行,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目标与结果的有机统一和良性循环。这些监督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模式和监督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善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体系,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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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体系框架 |
(1)监督主体: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中,监督的主体既有承担宏观监督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又有承担中观监督职能的学术共同体、社会中间层组织,还有承担微观监督的科研承担者、评价专家等。
(2) 监督对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中,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承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或个人、提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需求的组织或个人、承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任务的机构或个人,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3) 监督内容: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中,监督的内容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中失范和失效的行为,主要是评价主体的不当行为和评价环节不适之处。
(4) 监督模式: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中,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而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既包括完善的内部监督,又包括强有力的外部监督。
(5) 监督制度: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中,制度规范是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也是高效开展监督的依据,需要公示制度、反馈制度、责任制度、处罚制度等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 监督评价主体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评价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其中,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人文社会科学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人文社会科学活动职责的机构、科学研究者、普通民众等;评价方(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价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学术同行、科学计量学研究人员、各级科研行政管理部门、民间机构等;被评价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无论是评价委托方,还是评价方,抑或被评价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存在有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从而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显失公正,导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有失公允。
评价委托方根据需要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作为受托方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进行评价。当被评价方与评价委托方同处一个机构或系统时,往往出于“近亲关系”、“部门利益”等考虑,通常会选择“听话”的评价方,而不管评价方是否真有能力与实力承载评价工作;就算是公认的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评价委托方也有可能对评价方的评价行为有所暗示,甚或与被评价方一起对评价方进行“公关”。评价方接受委托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并直接决定评价的最终结果,这就给评价方赋予了一定的权力,难免为“权力寻租”、“温情评价”提供了温床。如果评价方中的个别或少数评审专家,为满足个人物质利益或情感利益,则非常有可能罔顾评价标准与评价原则,并主导或引导其他专家的评审行为,带来不公正、不合理的评价结果。在学术体制内,被评价方的升迁、晋级、认可、荣誉等都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息息相关。有些被评价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千方百计地置相关制度于不顾去“公关”和“感情投资”,以争取评价方对自己的“倾斜”与“厚爱”。
在现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实践中,由于较多地关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而缺乏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监督,导致各评价主体的行为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行政或哪怕是道义上的责任,这对于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有害无益。因此,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方法和手段,使所有评价主体的行为都处于“阳光下”,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 监督评价环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环节包括评价前、评价中和评价后三个阶段。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进行监督,重点便是监督三个方面。
(1) 监督评价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在社会机构调节分配的过程中,个体对其所用的程序要素是否公正的感知[3]。程序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诉求和价值标准,有助于化解矛盾与提升利益受影响主体对结果的满意度,是杜绝和防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不当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4]。因此,需要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是否能够实现主体平等、实质参与、价值中立、程序理性、程序公开和程序自治进行监督,优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流程,保证利益主体知情权与参与权,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2) 监督评价标准的合理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标准主要有真理性标准和价值性标准,其中真理性标准强调研究的科学性、延续性、创新性、完备性;价值性标准强调研究的理论价值、政治价值、伦理价值、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5]。合理的评价标准,应能反映研究主体的意志、利益和需求,同时也要符合评价对象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以真理性标准为主、价值性标准为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标准一经公开,本身就是对评价活动的监督。因此,需要加大对评价标准合理性的监督,评价标准的制定不能由一两个专家“一言堂”,应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讨而拟定。
(3) 监督评价过程的公开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的公开,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享有基本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有利于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的公开,意味着在评价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评委的评价意见都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评价委托方、被评价方和社会公众都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评价过程、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意见等提出质询与质疑。评价过程公开的实现,离不开强制性的约束,而刚性的监督正是一种强制的约束。
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主要模式由于监督对象的行为受到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需要构成一个立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模式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协同,促进微观监督、中观监督和宏观监督的配合,如图 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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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监督的模式组合 |
微观监督是监督对象中的个体层面的自我监督,属于监督对象内部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实现“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不想也不敢走歪门邪道”的最高境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模式。自我监督,就是通过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价人员、管理人员(三者在某些情境下有重合)学术道德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对象中个体的自律性,培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对象中个体慎独正德、省己修身的优秀品质,正确引导和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对象中个体的科研与评价工作,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自觉抵御不正之风的侵蚀。
要实现评价主体的自我监督,首先是监督对象所依托的组织机构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价人员、管理人员加强社会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与宣传,端正治学态度,树立诚信观念,维护廉洁形象,保持一身正气,实现思想文化伦理道德教育的潜移默化,养成具有“自律性”的学术道德;其次是监督对象所依托的组织机构要建立一套为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价人员、管理人员所认识、了解并接受、遵守的规章制度和自律准则,让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学术规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形成具有“他律性”的学术制度;最后,将“他律”的学术制度和“自律”的学术道德相结合,坚守学术伦理,承担学术责任,实现评价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辨析、自我监测、自我规范。
(二) 中观监督中观监督既包括监督对象所处组织内设机构对监督对象的监督,或者由监督对象所处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属于内部监督的范畴,也包括专业学术协会、学术共同体、项目研究资助单位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的范畴。中观监督主要是基于相关规章制度、权利义务关系、违规惩戒措施、声誉处罚等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具有强制性、不可抗拒性、公开性和透明性的特点,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研究监督体系中比较容易取得监督实效。
在中观监督的内部监督模式中,监督对象所处组织在该模式中居核心地位,其能否真正从维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满意性的思维来加强监督工作,直接关系着监督实效。因此,无论是通过内设机构来进行监督,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监督,监督对象所处组织都应站在降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偏差的角度,不护短、不遮丑,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监督对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违规行为应相应承担什么样责任后果,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在中观监督的外部监督模式中,专业学术协会的监督、项目研究资助单位的监督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实践中已然起步。专业学术协会监督可以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主体进行惩戒,采取诸如把其排除出学会之外、发出公告等具体惩戒措施。项目研究资助单位监督是由资助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对所资助的研究项目、研究人员、研究机构等进行监督,切实发挥有效的监督及惩戒作用。而学术共同体监督则是一种很有震撼力的监督手段,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之风日盛的当代中国。学术共同体成员在学术理念、学术精神、学术关怀、学术操守方面有一个相互的认同和行为规范,以学术活动为中心而构成一个“圈子”[6]。学术共同体通过学术声誉来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当监督对象因其不当行为而学术声誉受损时,将失去在整个学术界继续研究与发展的可能性。
(三) 宏观监督宏观监督属于外部监督,是借助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或利益无关者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事务进行的监督,在监督职能上往往起到“事后”监督的功能,保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行为的规范、高效与安全,从而最终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目标的实现。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宏观监督,主要有以下形式:(1) 立法司法监督。由各级人大机构、司法机构、监察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有关行为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相背时,则进行法律制裁。立法司法监督的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务之急是制定和健全法制,增强其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惩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的不当行为有法可依。(2) 政府行政监督。主要由科研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依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3) 社会监督。主要是由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来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事务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的强大辐射作用,对不当行为主体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营造学术舆论氛围,规范和引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主体的行为。
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其他要素发挥作用的核心和基础,是内部监督的依据和准则。制度通过对监督方式、方法、要求等进行规范,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一) 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的实施,能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处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监督机构、参评者等的监督,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价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公示制度,主要是需要实现以下方面的公示:一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的公示。通过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允许公众对结果进行质疑,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才能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和基本的公平。二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专家的公示。可以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对象的不同,酌情在评价前或评价后向社会公示参与评价的专家,让专家在公示环境下谨慎行使评审权力,自觉接受多层面的监督。三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调查处理结果的公示。对于受到举报的不当行为,相关组织或个人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后,应将处理的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监督主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 反馈制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终极目的是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不能是一个封闭的单向监督行为,需要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形成相互沟通、及时反馈的监督过程。如果能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就能及时了解和坚持“哪些行为是正确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具有真正的意义。反馈制度的实施,需要积极扩展沟通反馈渠道,无论是传统媒体渠道,还是新兴网络渠道,都应成为对话的平台和工具,促进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对话与联系。
(三) 责任制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包涵两个层面涵义:一是针对监督主体的责任制度;二是针对监督对象的责任制度。监督主体的责任制度主要指内部监督主体的责任制度。监督主体既享有监督的权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内部监督主体往往与监督对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而使监督流于形式。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则需要追究监督主体的责任。监督对象的责任制度主要指评审专家和被评价方的责任制度。应加强评审专家问责制度建设,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和失责后果,做到权责要明晰、过失必追究,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评审专家的责任;被评价方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一经查实,应推翻其评价结果,并应在若干年内无法获得被评价的资格。
(四) 处罚制度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处罚制度属于负激励的范畴,是让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人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违规成本。对于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活动中实施了不当行为的组织或个体,同样需要相应的处罚制度,提高其违规成本,使其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代价,让相关组织或个体得不偿失,同时对其他组织或个体也具有警示作用。处罚制度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关的条例,细化各类违规行为以及各类违规行为主体应承担的罚责后果。例如,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专家,可以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规范和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不仅需要建立公正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也需要建立和健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体系。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中国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方面还存在着诸多薄弱之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还不是很完善,监督效果也还不是很突出。相信随着社会各界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的日益重视,相关评价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监督必将在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 邱均平, 谭春辉, 任全娥. 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机制的研究现状与三维框架[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8(2): 138–141. |
[2] | 肖国忠.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发布历史使命大有作为[EB/OL]. [2013-02-06]. http://edu.qq.com/a/20110603/000042.htm http://edu.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Detail/cqdxxb-shkx201405011 |
[3] | LEVENTHAL G S, KARUZA J, FRY W R. What should be done with equity theory?New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fairness in social relationships[M]. //GERGEN K, GREENBERG M, WILLIS R. Social exchange. New York: Plenum Press, 1980: 27-55. |
[4] | 谭春辉.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探讨[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5): 93–99. |
[5] | 邱均平, 谭春辉, 任全娥.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上)[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2: 118-119. |
[6] | 詹先明. "学术共同体"建设:学术规范、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J]. 江苏高教, 2009(3): 1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