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能否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主动作为、有所作为,对于高等教育能否在新常态下实现高水平、可持续的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大学的社会责任履行,依然存在着各主体责任履行不协调、各类责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问题。笔者尝试将网络治理理论引入大学社会责任实践领域,剖析大学社会责任的治理方式,以期提出完善大学履责模式的建议。
一、 网络治理与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大学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强调的是大学功能的作用方式,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学本原价值与社会价值。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职能,强调的是大学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学职责的层次、类型及其范围。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实践方式,强调的是多元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承担和实现社会责任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大学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大学社会责任是指大学通过透明和伦理方式,有效管理其活动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实现大学、社会、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行为[1]。
笔者研究关注的“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模式”,是大学作为一种独特而重要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实现社会责任方式的抽象概括,它体现出结构、过程、互动关系所组成的网络,网络中有序流动着人、资源、权力、价值、信息等。笔者对“模式”的研究,是将其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来看其内部如何运作,进而通过履行模式揭示出大学社会责任的治理特征、履责优势与客观局限,这将有利于推动大学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此类研究是目前国内外文献中较为缺乏的。在笔者前期的研究中,提出较为理想的daxue模型特征是不同类型的大学通过多层次社会责任理念与多样化实践路径,通过责任主体与动力机制的紧密互动、主体行为边界与利益偏好调整,综合驱动各类高等院校均衡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2]。
“网络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国内外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课题,最早由美国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提出,它是一种通过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广泛合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的新治理模式[3]。网络治理是网络组织中关键资源所有者围绕协作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与过程[4]。随着现代大学履行社会责任的范畴日益丰富,大学各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与多元公共行动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逐渐形成一个广阔的责任履行网络。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学社会责任的实现必然要求多元公共行动主体在相互依存的社会环境中密切合作,而网络治理研究的重点是多元异质的互动关系与结构关系,以此为视角探索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模式不无裨益,这也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二、 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履行环境近年来,欧盟高等教育委员会指出,重视大学社会责任是未来学术界最重要的内容,它是引导大学将知识生产转化为公民福利的一个质的飞跃,将有助于改变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大学是“孤立的空间”的传统观念。大学及其社会责任既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同时又随着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现代大学并不是在孤立的空间中承担社会责任,而是通过组织与外部环境的持续互动,实现大学师生个体与组织的偏好与社会责任行动以某种方式保持的动态平衡。例如,近年来随着高投入、高能耗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大学的师生、管理者、学者开始对环境责任敏感起来,大学的“绿色”行动开始从可有可无变成必然。
21世纪初至今,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化着,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相互混杂与激荡,极大地影响着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变革。在知识经济社会,全社会对先进科技和高素质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经济发展将主要依靠创新驱动,现代大学重新审视其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满足于培养负责任的社会公民,而是通过大学教育目标、课程计划调整、不断寻找更好的教育途径培养创新型高科技人才,并从终身教育的角度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识社会。对于现代大学和国家而言,人才是知识创新的前提条件,但是否有知识创新又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如今,大学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也将更多地依靠网络化的团体组织来完成,这也必然伴随着各种主体利益的纵横交错,增加了大学治理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发展潮流也在变化,尽管大学具有明显的结构惯性,但是也必须要进行自我变革,这些变革有时还相当剧烈。
在这个创造的时代,环境变化为大学履行社会责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今日社会之环境固然更为有利于大学社会责任的实现,但是面对知识经济社会爆炸式增长的外部需求,大学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矛盾也愈加突出。在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尚不明晰、大学发展目标定位趋同化的国家,这种挑战和冲突更为明显。基于可利用的资源和高等教育问责制,各类高等教育机构面对着各自不同的急切需要。越来越多的大学面临着资源依赖性问题,为竞争各项运行资金被推向准市场舞台,各种形式的关键性利益、各种形式的利润寻求,总是在影响着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 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履行模式现代大学面对自身的复杂任务与充满变革的环境,致力于探索一定的行动范式来实现其承载的社会责任。借鉴大学治理理论并结合各国大学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角色、动力机制等特征,本文归纳演绎得出四类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模式,分别为自由主义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委托代理模式、主体主导型模式。
(一) 自由主义模式大学是一个具有经济理性的“自由而负责”的学术共同体,大学的理性在责任履行和实现策略中能起到指引作用,并且能够对大学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伦理反思。自由主义模式是指大学通过市场机制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并基于自身理性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大学为成绩优异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奖学金资助和招生政策倾斜,这是大学维护教育公平的责任行为,同时也旨在帮助大学竞争稀缺的优质生源并获得经费收入。这一履行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和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予干预的社会责任领域,比如大学自主实施的具有创业导向的社会责任项目,或者在某种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获得竞争性资源的渠道。
自由主义模式的优势正是通过大学理性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刺激大学机构对社会需求的敏锐性及其对需求回应的及时性。但这一模式的局限容易导致大学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全面。表现为:大学较为关注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而忽视文化、道德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过于关注短期效应,牺牲长远利益。关于大学社会责任目标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已引发很多争论,这根源于大学社会责任内在蕴含的大学精神和道德维度。例如,过度“学术资本主义”和具有显著市场导向的治理行为对大学社会责任履行的潜在威胁;大学教师倾向于追求具有显著市场效益的科研项目,而暂时放弃无法产生经济价值但对人类发展同样重要的课题。
(二) 利益相关者模式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现代大学在办学过程中积极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对各类利益相关者负责;同时,大学社会责任的实现也并不是单向的,需要利益相关者共同的努力。例如,大学根据利益相关者诉求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课程设置,承担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和适切性的社会责任。各利益相关者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与行为,使得其与大学缔契的类型存在差异,由此也决定了大学社会责任具有的不同类型,例如学术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5]。利益相关者模式要求大学在履责过程中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以期达到系统内外的利益平衡。这一模式适用于采取共同治理模式的大学,尤其在责任目标较为一致,大学平衡各方利益能力较强时,其优势能够得以更充分地体现。
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形成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和开放的网络,更多相关者团体的利益得到关注,有利于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实现。然而,利益相关者对于大学履行责任怀有充分的期待,多元的利益诉求、多向的责任目标、模糊的责任指向,导致大学主体常常难以适从。这一模式局限性也会引发部分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均衡,忽视处于非中心地位的相关者利益。例如,为大学提供免税政策或免费土地的社区要求大学开放图书馆、体育馆等其他一些公共服务项目,但是项目一经实施若管理不当会给大学师生的科研、学习、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干扰以至无法保障师生利益。此外,相关利益者拥有的资源和权力是不对称的,也可能会产生垄断性利益集团迫使大学成为某一利益集团的附庸,大学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三) 委托代理模式大学履行社会责任是其与利益相关者基于契约而形成的交换关系。委托代理模式是指大学基于契约之社会责任履行过程,大学或作为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达成的或隐性契约来履行责任,抑或大学作为“委托人”授权给一定的主体,要求后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比如一些高水平大学的地方合作或国际援助项目,因其较高的社会声誉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许可和欢迎,大学乐于面向当地需求实施人才增值与服务契约,积极开拓与当地企业的合作并承担高于合同义务之外的社会责任。
委托代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减少大学履行社会责任的中间环节,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阻隔,尤其是有利于提升校企合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大学社会责任的实现。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的获取上存在着不对称性,代理人会从自身的利益和经济理性的角度出发,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并不能了如指掌,有可能导致代理人的行为脱离委托人的目标轨道。这一模式的局限是容易引发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不稳定,它适用于长期的基于信任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双方的能力、社会声誉考察是有风险的,相应地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的履责能力,对于委托方来说也有需要建构一种制衡代理人的机制,克服代理人的选择偏差。
(三) 主导型模式主导型模式是指某一主体力量在大学履行社会责任及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引领各类大学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同特征,主要存在着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主导的多元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学主导的合作型模式、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复合型模式。这一模式同样具有利益相关者模式所强调的相关行动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特征,与之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模式更强调同一系统的维护和平衡,而主导模式则强调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协调,同时强调在大学社会责任履行中某一主体的核心和主导作用。
主导型模式的优势是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主导推动、其他主体协同增效,责任履行效率和社会效应相对较高。不足之处是这一模式服从于主导方的利益优先,会引发大学社会责任履行的不协调。正是由于占主导地位的主体在资源和权力的分配上享有较大的权力,主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主导方短期利益和大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发生冲突时,较难得到合理的协调。主导型模式适应于不同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特征,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对占主导地位的中心主体合理约束并监督其权力,加强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能够促进大学社会责任的协调履行。
上述几类履行模式不能简单评价哪一种模式更好,而是要看哪种模式更适合于不同的环境与责任类型。在实践中,各国大学难以使用一种统一的完美模式来履行社会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大学履责环境、履责模式、履责效果三者之间的关系,适应履责环境的变化而做出合理的选择,同时依据履责效果加以完善、规范。
四、 网络治理对完善履责模式的启示大学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众多社会主体的利益紧密联系,大学同网络中的个体和组织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现阶段中国大学社会责任履行模式还存在着局限性,使得大学实现其社会责任面临着压力与困境。
(一) 自由主义模式——如何避免责任履行不全面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学社会责任日益增加、履责环境复杂多变,依靠自由理性和市场机制来推动大学履行社会责任有时会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受资源条件所限,会产生大学规避或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引发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全面。网络治理理论强调利用市场的多主体来刺激履责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这样不仅可以发挥不同社会网络的作用,而且能够发挥网络中各主体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整体协同效应的最大化。
网络治理理论为这一履行模式带来的启示是,为发挥各主体优势,避免责任履行的无序和偏差,可依据大学社会责任的类型,组建不同的网络模块,当大学提供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公共服务时,那么就可以组建基于市场竞争的网络;当大学提供具有纯公共产品属性的公共服务时,则可采用政府为核心行动主体的治理网络;当提供基于大学的“学术性”特征的准公共物品服务时,大学自身应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市场机制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能。本研究建议推动基于社会责任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这是在自由主义模式下大学得以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关键路径,能够在客观上保障大学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与监督。
(二) 利益相关者模式——如何突破责任履行不均衡网络治理强调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体系,其实践形态根据运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不同层次上的主体之间的多层网络模式和同一层次上不同类型的主体之间的网络治理模式,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硬性制度约束和软性伦理要求,建构问责机制、绩效评价以及实施退出制度,实现多元主体的治理。网络治理要求更多地将治理方向放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嵌入上,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嵌入度,在组建网络时,塑造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互动结构及其网络规则,构建一个以多样化服务为特征的多中心格局[6]。大学承担社会责任面临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和不对称的资源、权力,导致社会责任履行不均衡的问题,构建多元参与、协同决策的治理结构可以保持多方力量均衡,克服单中心治理的局限,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模式中目标冲突及其社会责任履行不均衡问题,获得协同效应。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学应该敢于和善于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释放办学的活力,实现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
(三) 委托代理模式——如何防止责任履行不稳定委托代理模式对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的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社会责任履行不稳定。网络治理理论认为,网络作为一种管理结构,存在非正式的制度架构,行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是非正式组织的、非科层的、互惠的、相对稳定的互动关系和形式,致力于多元异质的网络主体间关系的管理,致力于实现主体间良性互动和互利互补的合作[7]。委托代理模式下,可以通过网络法治、网络制度、合作文化三个层面,将委托代理方置于责任网络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动机,更大程度地减小代理人的选择偏差和权力滥用,激励代理人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动机,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以保障大学在与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过程中责任履行的稳定。同时,信任机制是网络的运作基础,是实现良好协调的前提,行动者要自觉约束利己的一面,弘扬利他的一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大学一如既往保持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其他社会主体会基于信任而更加乐于加入“网络”,各行动主体需在价值层面尽可能地达成共识,行动者之间建立基于信任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稳定地、目标一致地展开深度合作以履行社会责任。
(四) 主导型模式——如何克服责任履行不协调主导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主体利益和整体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得到合理协调,并制约和监督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权力。网络治理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扁平化、治理手段多元化的特性。协调机制是大学社会责任履行网络的保障,不仅要关注大学、政府、企业等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而且也重视社会主体之间的分权分工与合作互动。借鉴这种方式,一方面,应用主导型模式的国家及其大学应关注履行社会责任的责、权、利的统一,尤其要防治居于重要地位、拥有丰富资源的核心主体的权力异化和权力滥用,避免损害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的核心主体仍然需要积极发挥协调各责任主体的关键作用,而不是仅仅作为资源和权力分配主体。大学组织自身也要更加注重创新发展,而不是拘囿于原有利益格局和固定模式套路[8]。例如政府机构、大学、企业、科研院所等在协同创新项目中,各方尤其要重视通过价值协同、信息共享、制度设计等,构建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这将突破社会责任实现的瓶颈,有利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实现。
[1] | 张维红. 大学社会责任概念探究[J]. 现代教育科学, 2015(1): 2–8. |
[2] | 康乐. 大学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模式[J]. 中国高等教育, 2012(24): 54–56. |
[3] |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 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孙迎春,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11-13. |
[4] | 李维安, 林润辉, 范建红. 网络治理研究前沿与述评[J]. 南开管理评论, 2014(5): 42–53. |
[5] | 王世权, 刘桂秋. 大学社会责任的本原性质、履约机理与治理要义[J]. 教育研究, 2014(4): 85–92. |
[6] | 孟韬. 嵌入视角下的大学网络治理机制解析[J]. 教育研究, 2011(4): 80–84. |
[7] | 鄞益奋. 网络治理:公共管理的新框架[J]. 公共管理学报, 2007(1): 89–95. |
[8] | 杜玉波.把握新常态下的高教发展[N].光明日报, 2015-03-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