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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Vol. 22Issue (5): 130-13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5.013 RIS(文献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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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廖伟, 王娟. 论网络反腐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的认知[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22(5): 130-13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5.013.
LIAO Wei, WANG Juan. The cognition of the judicial facts and the media reality on the Network anti-corruption[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6, 22(5): 130-13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5.013. .

作者简介

廖伟(1980-), 男, 四川邻水人,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mail:cquliaowei@163.com

文章历史

修回日期: 2016-07-31
论网络反腐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的认知
廖伟1, 王娟2     
1.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44;
2.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
摘要: 网络反腐对于反腐倡廉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从现有的反腐现状看,网络反腐的焦点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出入。房姐无“房”的司法判决使网民产生许多疑问,而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之间的鸿沟是如何产生的?如何理性对待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的张力?这些皆涉及对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的认知问题。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司法事实    媒介"事实"    理性    
The cognition of the judicial facts and the media reality on the Network anti-corruption
LIAO Wei1 , WANG Juan2     
1. School of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 R. China;
2.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P. R. China
Abstract: Nowadays, the prosperity of the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s playing great promotion roles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in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nti-corruption, there are still some gaps between the focus of the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d the judicial facts, and the judicial decisions that "house sister" had no a single room caused so much doubts. How was the gulf between the media realities and the judicial facts caused? How to confron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edia reality and the judicial facts rationally? All of these problems are involved in the cognition of the judicial facts and the media reality.
Key Words: Network anti-corruption    judicial facts    media reality    rationality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是网络举报揭露腐败问题的一个典型例子。王文志于2013年7月举报宋林的问题,但没有结果,后王文志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实名举报,此后不久,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宣布,宋林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宋林究竟有多少问题,目前网上透露出来的情况不是很多。但是通过对近年来网络反腐的一些典型事件的分析,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通过网络透露出来的媒介事实与司法事实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这类现象的深入思考,从事件事实的认知角度就如何认识网民举报与司法认定的差异以及如何理性地看待这类事件进行探讨。

一、 网络反腐的运行轨迹

网络反腐也称为网络举报, 特指网民借助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会化媒介(social media)或自媒介(self media),通过揭露各种腐败现象和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反推反腐机构采取措施,查处腐败行为[2]。那么网络反腐的运行轨迹是什么呢?

“宋林案”是网络反腐中比较典型的例子。2014年4月15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包养情妇、涉嫌贪污。2014年4月17日晚,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宣布,宋林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对宋林事件网络舆情分析采用大数据采集技术,以“宋林”为关键词在新浪微博进行数据的深度挖掘,最终得到自2014年4月15日开始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的所有微博数据,经过数据清洗后,剩余有效样本计227 424条。以这7天新浪微博中关于“宋林”的博文发布数量的走势看,整体呈现出逐步递增的趋势,并在2014年4月18日(第4天)到达第一个峰值65 920条。

从案件微博传播的时间分析,可以发现,该案某些重要事实或者问题与微博上网民关注的热点几乎完全一致,案件中不同时期热点的出现导致网民关注出现了趋同。该案舆情的发展也从爆发、酝酿直至高潮阶段。2014年4月15日,王文志(新浪微博拥有粉丝180 164)在网络上举报宋林包养情妇和涉嫌贪污,该信息被大量网民转发、关注、评论后,相关内容迅速发酵,蔓延到整个网络,很快成为网络热点议题,在17日、18日迅速达到峰值。17日晚,中央纪委公布宋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1日,微博数量迅速降至9 000多条。显然,“扳倒”或“揪出”贪官既是广大网民穷追猛打、刨根问底的杰作,也与反腐机构的及时跟进查处有极大的关系。

不少涉腐类事件通过“网民爆料(图文并茂)—关注—转发—热议—媒介挖掘—官方回应—线上线下互动—大V用户的转发和接力传播—更多的热议和围观”的传播模式,在互联网上形成强舆论场, 助推司法机关跟进查处,危机因此而得到化解。网络曝光往往是查处程序的肇始行为,即举报。爆料人在举报过程中,将认为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曝光于网络。这些网络信息将为专业媒介和反腐机构提供线索、设置议题。其他知晓该行为信息的人,也汇入举报的洪流中,纷纷将自己掌握的信息曝光于网络,形成补充举报。大量的网民通过博客、微博、论坛等平台发表评论,形成舆论,引发社会关注,助推司法机关积极介入查处。显然,网络举报只是查处行为的前置程序,通过网络举报可能会形成媒介“事实”,但在法律上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事实呢?应该说更多的是提出质疑,而质疑被举报人的合法状态,则需要反腐查处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查处后,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 媒介“事实”的特点

网络舆论所形成的媒介“事实”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网民对社会现实的主观反映,是网民对各种社会热点事件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综合反映。那么,当前网络涉腐舆论传播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一) 网络反腐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源于特殊的价值取向,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是当代民主社会通行的行为规则

启蒙思想家认为,追求真理最有效的途径是让不同的言论自由争论,压制任何言论皆可能窒息真理。媒介言论包含媒介报道和媒介评论,媒介报道传达的是事实,它是客观的,具有唯一性,评价报道事实的标准是事实;而媒介评论虽然同样基于事实,但是由于受评价者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影响,主观色彩浓厚并具有多元性,同样的事实有时会有完全相悖的判断或评论[3]。一般而言,司法是对违法行为的裁判,裁判的基础是客观事实,只要不违法,任何不能作出客观评价的行为难以纳入司法管辖,公民可以充分享有。换言之,针对某一事实发表的评论只要符合逻辑且在所评论事实范围之内,即使比较片面甚至极端,都在合法之内,“言之有据、言之成理”是其通俗的表达。在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传播,鉴于网民线上线下互动性相当便利,媒介报道和媒介评论互相交融,互为基础,网民往往将他人的评论当成报道,以此为基础再次进行评论,同时,网民很少质疑网络报道的真实性,更不会去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却并不影响其针对事件发表自身的看法和观点,这是由于他们往往基于从网络中获得的信息来直接给出自己的判断,所以由此形成的媒介“事实”往往客观性、真实性不够。

(二) 信息传播过程中法律业界规律约束缺失,信息可信度低

在网络交往过程中,参与交流的网络主体,其社会属性的缺失或不完备,造成其主体身份无法确立和认定,也即网络媒介的匿名性。这样一来,网民表达意见和观点受到的约束便极其有限,网民更具备发出自己声音的条件和自由,这种“过分”的安全感大大鼓励了人们在网络上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如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网络暴力现象。网民、公权机关在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之间如何平衡?目前,对于平衡点的探索还难以得出最后的定论。

网络舆论受网民个人价值观念、情绪影响较大,经常呈现出非理性。大量网民的“仇官仇富”心理,极易形成“无官不贪”“无官不腐”的思维定势,他们习惯反面理解政府、官员、专家等群体的话语或观点,以强大的舆情压力谴责政府,往往一边倒地对弱势群体无原则同情,形成一系列反向型认知。如对杀人狂周克华,网络上也有人为其叫屈,认为他是“英雄”,是“行侠仗义”,是弱者的反抗[4]。不少网民将生活中遇到的不如意、不公平事件,归为腐败问题使然,将热点问题政治化,腐败问题扩大化。当然,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和进一步成熟,广大网民,特别是专业媒体和网络大V强化了自律,一般曝光的事件,都会经过详细的调查、严格的逻辑推理,有一定的证据支撑,态度也更加理性、平和、客观中立。因举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而出名的资深媒体人罗昌平提出了在网络反腐中存在新闻做空与坐实两种倾向,引发了讨论。但笔者认为,这是从新闻职业规范角度对专业媒体或网络大V以及广大网民的要求,从根本上说,仍然符合网络涉腐舆论传播的特点。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直接便捷特性,信息传播由“公共新闻”向“公民新闻”转变,弱化了传统媒介“把关人”作用。传统传播具有三个环节,即收集信息、内部整理编辑和核实信息、向受众传播信息。而网络信息的传播环节缺少“内部整理编辑和核实信息”环节,导致信息不用经过专业媒介的有关环节和发稿人的把关和过滤的过程直接到达受众,因此导致对贪腐信息的揣测爆料、夸张细节的传播有了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传播途径的改变,从运行机制上由媒介机构的自律变成了公民个人的自律,这便加大了媒介“事实”失真的可能性。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但法治水平有待提高,对恶意传播不真实信息者应受到的法律约束较少,网民往往“信口开河、想说就说”,导致对信息恶意传播者的打击力度不够。同时,网络信息碎片化,网络媒介“事实”的失真往往是因网民作为一个群体的作用所造成的,对于每个具体网民而言,所起作用很小,达不到情节严重的地步,这为执法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法不责众”是对这种情况的无奈选择。

(三) 信息传播迅速、过程复杂,事态可控性较差,谣言极易扩散

随着微博、社交网络等技术的应用,传统媒介与新媒介的跨界传播,媒介和网民深度探求事件欲望的增强,“关联性”话题层出不穷。信息传播突破地域、空间的限制,以滚雪球的级数放大扩展。网络涉腐舆情事件话题敏感,涉及面复杂,信息碎片化,舆情呈波浪型起伏, 随着事件细节不断曝光,关注点不断变化,形成新的舆论焦点。网络事件的发展,因信息的叠加,容易发生极端效应,公权部门(如司法部门)监控、引导舆情并不容易。这既有网络环境的因素,也有司法公信力的原因。而部分偏激网民的恶意破坏,也为引导舆论增添了困难,导致网络发展的可控性较差。尽管很多司法部门都成立了网络舆情监管部门,但其应对能力不足、应对方式生硬、回应不当,因此应对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起到“主流”声音的引导和疏导作用,使大量的真实信息被淹没在不准确的信息或者谣言之中。

三、 司法事实有其天然的超脱性

司法机关针对举报行为(含网络举报),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阶段,最后由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形成司法事实。那么,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司法事实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其一,客观事实与司法事实。客观事实是所发生的事实本身,是事物的本来面目,它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而司法事实是司法部门通过侦查人员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复原”的事实,这种事实可能比较无穷尽的接近原客观事实,但与原事实会有一定的出入。在法院司法审判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就是这个“复原”事实即司法事实。努力复原的这个过程,就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绝对的客观事实观,可能违背司法程序正义、侵犯人权,破坏法治。刑讯逼供、缠诉缠访、违法办案、超期办案就是与绝对的客观事实观有直接的关系。日本学者加藤重光说过:真正的绝对真实只存在于神的世界, 在人的世界,真实只是相对而言,诉讼领域的真实也不例外,将法律事实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虚幻。从某种意义上说,坚持司法事实观即相对的客观事实观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

其二,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司法工作的认识过程是事物发展的逆向过程,这个程序就决定了司法工作具有先天性不足。理论上事物是可以认知的,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局限不可能及时全面地认识客观世界,同时,为了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侦查行为往往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完成。司法破案就如同考古,只能根据现有的一些线索和证据,通过一定的逻辑推理复原当时的场景和事实,司法人员并没有亲身经历当时的过程,况且这个推理往往建立在司法人员根据“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来进行推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问题。

由于司法的事后性,一些案件的关键证据(特别是言辞证据,由于其具有不稳定性)已经消失或变化,要复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司法往往变得不可能。特别在网络环境下,有些关键证据的过早曝光,往往导致侦查不能顺利进行。在公共网络上举报,这些信息一旦让被举报人获知后,被举报人就可能串供、销毁证据,如此便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所以网络爆料者曝光案件材料后,特别是司法机关已经介入后,对于后续的曝光,爆料者应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司法工作本身是实施公权力,就必然要求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运行,受一定的程序约束。司法的理想目标是为了还原犯罪事实的本来面目,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伤及无辜,而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司法工作不能“冤枉好人”,这样就有可能放纵“坏人”。因此,司法工作必须遵循一套严格而不能变通的程序,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违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应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不能采纳。这些程序不能突破,否则就可能导致司法失败。

在一定时期,任何司法工作都会受到当前科技力量和水平的限制,况且再先进的科技手段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情况进行甄别时都会出现力有未逮之处。此外,司法工作都是通过一定的司法人员完成,虽然司法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司法专业技能,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司法人员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可导致司法结果的差异。“道魔争高”是司法领域中一个永恒的规律,司法工作能否顺利完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司法人员的群体水平是否高于犯罪人员的个人水平[5]

其三,司法活动追求效率、公正、秩序等多元化的价值,但这些价值在解决具体案件的时候,由于要突出个案公正、及时公正、普遍公平,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必须进行取舍。案件事实的绝对真理性认识,固然是司法活动的基本理念,但若以牺牲效率、秩序为代价, 则得不偿失。尽管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采取宁纵勿枉原则才能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对未犯罪人不受追究的保障功能。这是现代司法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达到真正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6]。司法的相对属性属于人们的理性选择,换句话说,绝对真理退后一步,以相对真理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四,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是司法事实认定的基础和起点。纳入司法事实认定的证据应具有三个特性,才具备证据的资格,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1) 客观真实性。指证据必须能证明案件事实,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2) 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联系,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3) 合法性。指证据的调查、收集都必须由法定主体、法定程序进行。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媒介事实认定的起点,就是网民在网络上的爆料材料(当然也有部分网民掌握有证据),大量的网民在介绍或评论案件事实时,往往以自己所阅所读为标准,并据此作出评论。对他们来说,这就是“客观事实”。显然,媒介“事实”从某种层面上说是网民以有限的信息基础为起点予以推论的事实。

其五,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导致事实的认定不一致。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的基础上,会将获得的相关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人民法院通过梳理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严格按照一定的逻辑推理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这个推理过程就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一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认定标准往往高于一般公众推理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换言之,如果某案件司法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进行有罪认定(如犯受贿罪)。简而言之,就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一般而言远高于我们网络环境下媒介“事实”认定的标准。如“表哥”杨达才案,网络接连曝光了其在公开场合照片上所佩带的手表、眼镜等,其基本上都是名牌,价值不低,应该说此时按照司法标准得出的结论是杨达才佩戴有价值不菲的手表、眼镜,而此时媒介“事实”却认定他自己拥有这些昂贵的手表、眼镜,从而推断其具有非法财产来源。因此,同一案件、同一线索、同一证据,由于证明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同,当然以此事实为基础的价值评判也会体现出更大的差异性。

四、 理性认识和处理司法事实与媒介“事实”的不一致

涉腐话题一直是近年来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微博的运用,“人人都是信息员、个个都有麦克风”,网络曝光已成为部分网民表达反腐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传统的反腐格局正在改变。十八大以来,中央明显加强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反腐机构相当重视网上舆情,但因查处的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舆论焦点之间有一定的出入,对此,广大网民在反腐过程中欢心鼓舞的同时,内心底层难免有一丝的隐忧和不满。

网络反腐其形成机制是大量的网民曝光身边的事情,并在论坛、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评论,加注网民的个人价值和诉求后形成网络舆论也即媒介“事实”。这样形成的媒介“事实”常常真假掺合,使人难辨真伪,这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新特点。“房姐”事件就是一例,网络曝光她有20多套房产,网民“认定”其拥有大量非法财产,从而怀疑其是贪官,但事实上她只是一位退休多年的工程师,根本不是公职人员,她的房产都有合法来源。显而易见,网络上的媒介“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客观事实,但这一行为是网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尽管它确实会有种种缺陷和不足,但只要不是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等触及法律底线的言论,都不应予以限制。因此,尊重和鼓励网络反腐,不以此为借口任意限制人们的网上言论,这对公共权力来说是应有的要求。但与此同时,广大网民面对微博、微信上海量的信息时,如果通过严谨而理性的思考仍不能帮助获得真知,超出自己的理解范畴,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甄别黑白的时候,“鼠标三思而后点, 文章三思而后转”,做一个自律的网民。

媒介“事实”、司法事实都应该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具有客观性、唯一性、不变性。但是,由于媒介“事实”是网民基于网络上的曝光资料,根据自我的推论和认识形成的事实,因此可信度低,因其融合了娱乐性、非理性、多元性等因素,难以具备客观事实所应该具有的客观性、唯一性和不变性。而司法事实是司法人员严格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符合逻辑的推理所形成的排除合理怀疑的事件事实,这种“复原”事实虽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其客观性、唯一性和不变性毋容置疑。司法事实一旦认定,就再次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仅约束当事人,社会公众也需要遵守。可以说,网民对腐败事件深恶痛绝,纷纷起而揭露讨伐,是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但同时,充分尊重和相信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司法事实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当然,司法机关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应该主动公开司法信息。司法公开是指对社会和诉讼参与人,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回应网络反腐舆情,主动增强司法活动的说理性,让案件当事人体验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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