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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25Issue (6): 159-16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gg.2019.01.002 RIS(文献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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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琰. 从实体性存在到规范性存在——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价值依据及实践方案[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5(6): 159-16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gg.2019.01.002
ZENG Yan. From substantive existence to normative existence: The value basis and practical pl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Xi Jinping's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9, 25(6): 159-16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gg.2019.01.00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成效的评价体系构建研究"(17CKS034);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资助项目"评价论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成效研究"(17HZK035)

作者简介

曾琰(1986-), 男, 法学博士, 博士后,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mail:zengyan0414@163.com

文章历史

修回日期: 2018-12-06
从实体性存在到规范性存在——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价值依据及实践方案
曾琰     
华东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0070
摘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其承载的关于人类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决定了它本质上属于一种规范性存在样态。作为超越实体性存在的特殊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性存在样态主要在于其内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价值张力,这种价值张力在现实中表现为共同价值与价值存异、公共权威与个体自主、超越旨趣与适度稳定的合理关系。上述价值关系的处理也充分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方案中,即中国传统"和文化"价值引领下的共享发展格局、"承认的政治"下民族自主与"中国方案"的价值威信、战略举措下的区域化样态与价值超越下的全球化趋势,以上方案推动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构建在"中国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不断发展。
关键词: 习近平    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    实体性    规范性    价值依据    
From substantive existence to normative existence: The value basis and practical pl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Xi Jinping's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ZENG Yan     
School of Marxism,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70, P. R. China
Abstract: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governance of China. The norms of human values and the order of communication determine that it is essentially a normative existence. As a special community that transcends the existence of substantiality, the normative existence of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lies mainly in the value tension between its inherent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This value tension is manifested in the reality as common value and value difference, public authority and individual autonomy, transcending interest and moderate stability. The handling of the above-mentioned value relationship is also fully reflected in the practical pla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of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that is, the shared development pattern led by the valu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harmony culture", the national autonomy under the "recognition politics" and the value and prestige of "China program", the regionalization under strategic measures and the globalization trend under value transcendence. The above program promotes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to build in the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the world".
Key words: Xi Jinping    community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substantive    normative    value basis    
一、问题提出及学术动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1]522。2017年2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同年12月,该决议内容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人类命运共同体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并逐步深入推进,这一伟大理念是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发展实际、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它为人类未来发展描绘了蓝图,为进一步推动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为了深入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伟大命题,学术界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是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研究。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代中国的“外交方案”[2];也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应对当前全球性危机(如生态危机、发展正义、全球风险、恐怖主义等)的“治理手段”[3];还有学者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全新的世界秩序,是“中国传统文化智慧的象征”[4]等。显然,对于如何看待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学者们产生了工具性存在和价值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二是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征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形成了较大分歧,并出现了“四种代表性观点”[5],即差异性(层次和类别)、超越性(求同存异)、本土性(区别于西方的中国智慧)以及全球性(国际社会的集体主义)。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也在“价值传播”[6]“战略部署”[7]“全球治理”[8]以及“文化涵养”[9]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而我们也不难发现学者们在处理“全球性”和“地方性”关系问题上产生了诸多争论。事实上,上述研究以及论点的差异显示出我们在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区。

必须指出的是,当前学术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是极具启发性的,然而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立足于共同体的理想形态,而较少从共同体的历史发展自身加以反思,这就造成了人类共同体研究中的理论空白:如作为共同体的特殊形态,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区别于其他共同体?我们如何规避共同体历史发展中的实践误区?这涉及到我们讨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性依据。另外,当学者们强调内涵于共同体之中的普遍性价值时,而与之相对的特殊性问题如何处理?共同体的价值是一维的吗?这是指导我们现实实践的又一理论问题。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论述如何体现其科学依据?诸如此类的问题正是本文或今后将要进行思考的主要内容。

二、实体化存在还是规范性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合理形态构建的前提性依据

自共同体概念产生以来,就产生了对该问题探讨的两种叙事路径,一种是偏实体化的叙事方案,它注重共同体的自然属性及特定价值的绝对化取向;在反思实体化叙事的内在局限基础上,又逐渐流行了第二种以规范性来理解共同体的理论主张。从本质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载着一种全新的人类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其规范性存在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规定性,这种对其本质的前提性判断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依据。

(一) 实体性存在:共同体构建的理论叙事及内在局限

实体是一切存在物的“本源”和“始基”。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实体通过追求“本体”而体现出一种“本体论承诺”,即相信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本身是直接同一的,事物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事物自身而勿需依赖他者,并以此来加强事物自身的独特性、圆满性和自足性。如洛克的“第一性质”理论、莱布尼茨的“单子自因”说等都属于典型的实体性思维方式。将共同体理解为实体性存在,主要是侧重于对共同体“是什么”的分析,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找出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所指,它以强调共同体绝对共同性并试图构建一个边界清晰的轮廓来呈现其边界。作为一个描述群体的概念,共同体是指一个根据其成员所共享的某个或多个特征而定义的群体,亦或是基于某种实践活动、居住地点的人类集体。实体化思维下的共同体理论叙事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以直观的思维把握共同体,将共同体理解为现实生活中形式化的实存性群体。基于共同的活动、相同的种族、同一个生活场所所形成的实存共同体,如“乡村共同体”“家庭共同体”“教师共同体”“社区共同体”“亚裔美国人共同体”“高尔夫共同体”等,上述思维方式在描述性意义上指出共同体是某些享有共同性质的人所组织的或松散或紧密的集合体。所以,这个意义上的共同体是丰富多样、外延宽泛的。

二是以客观实在的自然前提强调共同体形成的必然条件,即共同体体现为某种自然的、实存性状态。如从具体地域、特定生活模式、交往方式出发强调共同体重点是人们“生活在一起”,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要相互熟悉、持续互动,并将“小范围”和“特定的地理空间”作为理想共同体的必要条件。所以学者反复引用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共同体的论述,如理想共同体对于人数的限制。帕克也指出,community的特征在于“有按地域组织起来的人群;这些人程度不同地深深扎根在他们所生息的那块土地上;其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中”[10]

三是强调共同体形成的绝对特殊性,即共同体产生的根据在于成员对其排他性内涵的认同。伊兹欧尼指出:“我们不知道是谁、哪种文化是自己的,应该效仿哪些英雄……除非我们与某个(或多个)共同体共同建立。”[11]事实上,伊兹欧尼强调了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确立建立在个体对该特定共同体的认同基础之上,而哈贝马斯也强调“共同体不仅涉及成员该如何行动,它也为相关冲突的一致性解决方案提供了基础”[12]。哈氏的这一言论无疑道出了内在于共同体之中的“特殊性”本质,而正是这种特殊性本质将共同体成员与“他者”区分开来,进而实现有效的价值共识。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们对于某种实体性的热情折射出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自由、自主、安全、归属、团结、伦理等理念的追求,以求得某种确定性、实在性的组织形式保障。然而,这种将共同体理解为实体性存在的思维无疑会困难重重。其一,无论是基于“自然的情感关系”“共同的地域空间”,还是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上述实体性思维都有一个共同的预设:共同体本质上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关系,对于共同体的构建就是重建一种和谐、美好的社会实体。事实上,我们不仅很难在现代社会中发现这种群体,也很难实现这种目标。其二,对自身特殊性的绝对化强调难以逃脱“共同体团结悖论”。实体性思维下的共同体为凸显自身与其他群体的特殊性,势必要与他者保持区分,通过划定边界来确定自身的核心理念,这种理念尽管为成员团结、认同提供了重要资源,然而对绝对特殊性的过分强调使得共同体与其他组织容易陷入对抗和竞争性关系中,显然,这样的共同体形态会在较大范围内带来群体生活的分裂。其三,共同体构建中因缺乏弹性思维而导致缺乏活力甚至僵死的结局。缺乏弹性思维意味着共同体建设中缺乏存在思维与生成理念、普遍价值与特殊文化、边界意识与开放心态的价值弹性,这极易使共同体在自在性、排他性中将自身封闭起来,进而导致活力弱化、关系僵化、利益固化等问题,而最终可能导致共同体解散。

(二) 规范性取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本质规定及基本要求

实体化取向下的共同体只是在描述性层面揭示了该群体的实体性样态和自然属性,它并没有对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性质的弹性结构予以深刻把握,更没有从规范性维度对共同体发展提供更多的思考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柯亨在《共同体的符号结构》一书为我们理解共同体提供了全新视域,他提醒我们最好不要将共同体实体化,不能将共同体理解为建立在地方性、物质性、血缘性等自然属性基础上的实体性网络,而要更多地关注共同体对于个体的生活意义所在。同时,安德森也强调了民族共同体如何“想象”而被构建起来,他启示我们共同体构建要走出自然地理局限。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共同体构建中的自然条件的客观属性,而是要凸显出共同体所承载的共同生存信念和价值取向。

共同体本质上属于规范性存在,它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规范系统和交往秩序,它意味着人类生活的“善”,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生活中规范性维度的理解,寄托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滕尼斯虽然较为苛刻地以共同地域即自然生活地域来论述共同体,然而当他将“社会”与“共同体”区分开来时,我们会发现其对共同体本质的强调,即共同体是人们共同价值取向和善的理念所维系的伦理和规范体系;而即便是当前西方学者普遍推崇的希腊城邦,这种共同体的本质依旧是城邦普遍认同的伦理风尚和政治美德。可以说,我们今天谈论、构建共同体,不是因为有传统生活中的城邦样本,更不是要构建一个形式化、实存化的群体,而是要在主体性逻辑和市场逻辑主宰下的现代社会中构建一种超越现代文化的全新价值规范系统和交往秩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那样,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要“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1]523,等等,习近平总书记所着重强调的恰恰更多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性意涵。

作为一种规范性存在,共同体的实现必然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共同利益诉求构成了共同体的客观性前提,这是共同体构建完成“想象”的根本保障。在想象的共同体框架中,共同利益是指个体之间的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存在着共损公荣的关系,任何成员的收益和价值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及共同体整体的收益和价值实现,其利益关系成“正比”状态。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利益与自由主义话语中的“相同利益”存在重大区分,相同利益是排他性、竞争性以及占有性的,成员之间的利益成反比关系。所以,只有广大成员基于共同体利益而非相同利益,才能实现共同体“想象”的完成。其二,共同的价值意蕴是共同体规范性存在的根本内容。为了实现现实生活中的规范体系和交往秩序,共同体构建必然承载着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这是共同体规范性存在的内在要义。从当前共同体形成的现实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以下共同价值:一是共同体构建中的道德价值。自20世纪以来,社会学和政治学、哲学领域都在广泛谈论共同体理念,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对现代性社会中伦理道德沦丧的焦虑和隐忧,滕尼斯、桑德尔意义上的“共同体”就包含着深刻的道德意涵。在这个层面,共同体被看作是蕴含伦理道德和公共价值的社会秩序,也是道德问题治理的重要方法。二是共同体构建中的团结意蕴。在原子化、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现代环境中,如何实现对社会的有机整合,如何在共同协商的进程中实现政治共识,这就需要社会团结,而解决社会团结问题也是共同体构建的重要价值目标。有学者在论述团结与共同体的关系中指出,“在政治光谱的每一面,我们都能看到对社会破裂的担忧,以及对复兴共同体的召唤”[13]。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国家之间的交往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1]523。三是共同体构建中的安全要义。现代性危机四伏以及全球风险的蔓延,使人们彻底告别了传统生活中毫无算计、没有敌人的安全境况,这正是鲍曼笔下的每一个体都卷入的不安全境遇,“一个取消控制、灵活多变、充满竞争和普遍存在的不确定的流动的、不可预料的世界”[14],正是这个意义上,共同体是人们对现代性危机和风险的回应,体现了个体存在的安全性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会议的演讲中提出,“当今世界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对未来既寄予期待又感到困惑。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1]537。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世外桃源,一国的安全不能建立在别国的动荡之上……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1]542。很显然,实现人类社会的“确定性”、确立正确“安全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指向。

海德格尔以“追求存在者而忘记存在本身”来批判实体性思维,目的是要揭示出存在之“是”“在”,体现在其“成为”的过程,这在根本上批判了以某种结果的东西来取代“存在”流变、生成的过程性的实体性思维。可以说,共同体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它本质上就是以一种生成性思维来构建生活规范和交往秩序,而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一种特殊样态,它必然要符合这一规范性本质。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人们在面对复杂的竞争、生活、环境等难题时而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需要的关系格局,这种生存格局就像强制性、必然性的命运一样驱动人们来构建一种面向全体人类的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它是一种融利益、价值、文化等为一体的交互性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理念,带领中华民族积极融入国际世界、敢于承担国际职责并展现了大国风貌,这一伟大思想契合了新时代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实际,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世界历史”的遵循和锐意创新。

三、价值关系维系下的交往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规范性要义

作为一种规范性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必然要遵守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否则全人类就无法实现对这一共同体的想象。事实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遵循了其内在的规范性要求,从而保障了实现这一伟大构想的科学性、可能性。

(一) 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张力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性本质

马克思曾经从人的自由实现角度阐述了“共同体”,他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294,“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5]119。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共同体”中,人的普遍的“类存在”与个体化的感性存在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彻底克服,而这种目标实现的根本方式是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统一。事实上,马克思为我们审视共同体提供了关键视角,即“关系”。另一方面,马克思思想中与人类共同体紧密相关的“类本质”观念,也能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启示。马克思所追求的“类”本质是人与自然界、人与人的一体性关系,这种“类”思维不是坚守人的特殊性和区别性,而是在特殊性中又试图超越特殊性来追求统一性的理念,“人与他人的社会化的一体性关系是以个人的独立性为前提并以其个性的充分发展为条件的,因而这种一体性关系是包含着个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具体的普遍性’或‘丰富的统一性’”[16]。可以认为,马克思的“类”思维本质上也是一种“关系”性思维,正是在这种个体与共同体、个体特殊性与普遍的“类”存在等关系中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规范性存在,以此来构建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

芒福德在论述城市共同体时也提出要注重城市文明弹性,即现代城市共同体构建要注意总体性逻辑与多样化逻辑的统一,否则城市就会在单一逻辑的主宰下走向异化。就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当前学术界在不同层面对于其本质规定性进行了探讨:陈曙光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形式上是不同民族、国家基于交互性实现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这种交互性共同体超越了以往单子化、依附性关系,是与民族、国家独立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交往关系[17];赵汀阳、许纪霖等在价值观层面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主义”思想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其中的核心理念是以“自我”与“他者”关系来实现对于“天下”的想象,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载着一种非本质主义、建构主义的价值观[18];许纪霖以“新世界主义”来表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特定意涵,即将这种共同体理解为跨文化的规范构建,以不同地域和国度的“普遍主义”理念在对话中融合汇聚,但是又尊重不同地域的文化特色[19]。不难看出,在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质这一问题上,学者都对共同体构建中的价值关系有强烈共识,即通过强调民族、国家与共同体、自我与他者、融合与特色等关系来凸显其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价值张力。

(二) 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交往秩序构建中的价值关系及现实确证

有学者认为,“共同体是一个矛盾统一性,组织和共同体成员作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和矛盾张力构成共同体发展的动力”[20]。但在笔者看来,与其说共同体是一个矛盾体,倒不如说共同体自身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张力,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是在维系这一价值张力的进程中彰显其合理的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

1. 共同价值与价值存异

共同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键,是全球人民实现共同体想象的客观依据,它主要是指现代民族国家在空间、民族、文化、宗教、目标、利益等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一致性。如:由于疾病、贫穷、恐怖主义、生态难题等危机已经通过全球化完成了“风险分配”,这种共同风险使全人类有着生存危机上的一致性;以全球命运共同体致力于突破资本逻辑、减少资本矛盾所诱发的风险,实现全球发展正义,这是利益上的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在《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演讲中明确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1]522显然,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价值观上的一致性,从逻辑上看,这种“共同性”越强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意蕴越容易实现,追求共同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的价值主张。然而,共同性并非遵从“同一性”逻辑,与求同相对的是存异,存异就是中国古人所讲的“和而不同”,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发展以及社会条件的不同,它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群体之间必然具有差异性,所以,“存异”是必然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人类文明多样性赋予了这个世界姹紫嫣红的色彩,多样带来交流,交流孕育融合,融合产生进步”[1]524。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不同国家、组织、群体和个体会基于差异认知,理解、包容、尊重对方的差异性,这是寻求“共同性”的基本形式。历史上,前苏联领导的共产国际时期,由于消除共同体成员的特殊性而导致了共同体的瓦解。可以说,共同性与存异性价值张力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秩序的重要内容。

2. 公共权威与个体自主

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意义发挥都需要其具备一种公共权威 (也可以说是集体自主权),而“集体自主权是判断共同体是否成功的标准”[21],缺乏公共权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是松散的。从现实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公共权威不仅是要形成共同规则和行为秩序,同时也是解决当前全球治理碎片化问题的关键。当前,全球治理格局呈现出碎片化状态,复杂的治理议题、相互博弈的权力主体以及反全球化势力的回潮等都导致了全球治理出现碎片化,这些都需要形成一种公共权威来加以引导。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依靠法治来形成全球治理的权威,“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1]529。与公共权威这一“秩序”性本质相对的是对“自主”“自由”的限制,也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正活力来源于各成员需求和利益的协商、妥协、让渡而最终实现一致性,共同体的公共权威源自于各自成员对自身排他性权利的让渡。正如卢梭所言,“人生来自由,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公共权威与个体自主”的张力本质上就属于“自主”与“秩序”之间的合理关系。如在气候治理中,要“尊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政策、能力建设、经济结构方面的差异,不搞一刀切”[2]528。所以,现实实践中,我们既承认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超国家机制建设对于共同体发展的必然性,但是依旧注重各成员国的自主性,即主权性,在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情况下,加强对公共秩序的构建。

① 本文所指的公共权威不仅包括类似联合国这类超越政治国家的国家组织,它更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整套规范和运行,通过划定边界与权力清单来消除利益纷争和行动分离。

3. 超越旨趣与适度稳定

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显著的超越性旨趣,这种超越性表现为它以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和“类”思维的理论为指导,致力于解决全球现代性危机,推动人类美好生活的实现,构建具有世界意义新的交往秩序和文明方案,它超越特定地理区间、超越不同民族国家、超越特定政党理念、超越特殊价值形态,而使之具有全球性、人类性和天下性,即寻求最大化一致的均衡状态(表现为全球均衡)。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寻求超越性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另一个价值维度,即稳定性。在共同体稳定性维度上,沃尔泽强调了共同体的适度封闭性,只有通过适度封闭性才能制止成员们放任自流,以此实现共同体的稳定,可以看出,共同体建设中的适度限定也是决定共同体稳定与否的重要内容。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必然要处理好全球主义的共同体与区域性共同体之间的张力,即处理好全球均衡(全球意义上的共同体)与次均衡(区域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虽然我们致力于全人类,但是我们也强调渐进发展,先在某一区域先行试点,比如加强建设上合组织、中非合作、亚投行、金砖银行等,以此来逐渐走向世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率先把建立伙伴关系确定为国家间交往的指导原则,同9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中国将进一步联结遍布全球的‘朋友圈’”[1]546

四、在中国与世界之间: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于全球治理的中国智慧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顺应世界格局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审时度势、身体力行的关于人类生存发展和全球治理的价值主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也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1]442。作为由中国共产党倡导、在中华民族诞生的关于全球治理方案和人类交往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全球发展的未来走向,也是中国对世界的责任;这一伟大理念不仅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指向了世界经济的伟大复苏;它不仅是中国首次以发展中国家身份重建世界交往秩序的“中国方案”,也推动了全球化和新的世界文明的开启。纵观习近平关于治国理政的系统化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方案存在广泛的理论支撑和现实资源,上述方案预示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构建必将在“中国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不断发展壮大。

(一) 中国传统“和文化”价值引领下的共享发展格局

如何在追求共同价值的过程中保证各个民族与国家的特殊价值和文化追求,即处理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价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是中国政府提出并部署的国家理念,然而这一理念旨趣却源自中国传统“和文化”价值规制下“求同存异”的价值理念,它在承载中国特色发展理念的同时,体现了全球发展正义的价值目标:“天下情怀”的价值皈依、“达则兼济天下”的共享理念、“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公共情怀、“四海之类皆兄弟”的平等团结愿望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22]。具体而言,中国传统“和”文化之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和实生物”来追求人类社会的统一性以及世界秩序的“和衷共济”。以“和”文化支撑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将不同国家、文化之间的相辅相成、矛盾对立统一作为出发点,面对国际矛盾冲突时主张刚柔相济、外柔内行的辩证思维,以此来实现全世界的和平、和谐与和顺,在这个层面的“和”文化引导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世界意义。二是以“和而不同”来创造文化多元、价值包容的世界文明。现实生活中万事万物是有差别的、多样的,甚至是矛盾对立的,这就需要在追求共同性的过程中尊重差异,包容他者。

从现实来看,“和”文化引导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人类社会在共生共在、相互依存、相互信赖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并按照“从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这一逻辑循环来构建世界发展格局,这就是和实生物、和而不同的辩证统一过程。当前,“发展”对于任何民族国家而言都是首位的,处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代中国也需要通过发展来增强自身的实力并实现自己与他者的比较优势,然而,按照“和实生物”的规律,中国的发展只能在与他者的共生关系中实现。这与中国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理念相一致,其他国家与中国在发展问题上实现某种对称性,在通过与其他国家分享利益的逻辑起点上彰显共同利益。当前,由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的发展倡议,“遵循平等、追求互利、牢牢把握重点方向,聚焦重点地区、重点国家、重点项目、抓住发展这个最大公约数,不仅造福中国人民,更造福沿线各国人民”[1]504。在这种共享发展中,其他国家都会主动寻求发展空间并实现一种新的均衡,这种发展均衡又会进一步推动中国发展的步伐。可以说,“和文化”虽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它所追求的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人类秩序。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说的那样,“多极世界需要多边的治理方式,今天的中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这个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现了中国特色与世界意义的统一。

(二) “承认的政治”下民族自主与“中国方案”的价值威信

实现全球治理的有序化,为全球治理和世界秩序贡献中国力量、彰显中国智慧、实现中国价值,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指向。在这一进程中,必然带来国际新秩序和新文明构建,如何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中国方案的价值威信与绝不走“霸权主义”道路的关系,这体现在当前中国政府的现实承诺中。本质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民族国家的关系性、交互性的共同体。从当前国际关系格局来看,各民族国家依然是主宰并影响国际秩序走向的关键要素,所以,处理好各民族国家与共同体的关系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始终在维系“自主与秩序”的张力上来处理各民族国家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从“承认的政治”到构建国际政党关系,在保证民族自主前提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认的政治”是旨在打破国家交往中以物质、经济、权力主宰的“中心—边缘”的交往秩序,扭转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依附性、缺乏自主性的境地。在这个层面上,中国共产党始终主张“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坚持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1]443的原则来处理国家关系以及国际政党关系;另外,在承认政治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更是以“使命型”政党的自觉性来重构世界范围内全新的政党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23]。在推动全人类实现美好生活的伟大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倡导以相互尊重、相互借鉴、互相承认来构建新型政党关系,为人类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力量。此外,以公共正义推动全球治理,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威信。全球治理是以各民族国家为主体,以非政府组织和个体等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多元合作的过程,它本质上是以治理规则、标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球权威秩序的生成过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其直接目标是要打破某些西方国家对国际治理格局的操控,真正实现全球正义,“引导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协调、完善治理,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着力解决公平公正问题”[1]54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会促进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并逐步形成全球共享、世界共赢、全球正义的全新世界格局,而这种新的世界格局会逐步消除“霸权主义”,进而形成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秩序。从这个层面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承载的全球秩序,必然会凸显出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价值威信,因为中国所倡导的治理原则、交往秩序、利益格局和价值主张将得到世界人民的广泛认同,这也是中国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应然状态。

(三) 战略举措下的区域化样态与价值超越下的全球化趋势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它是中国发展战略目标、外交策略、价值传播和利益实现的重要方式。所以,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面对不同国家体现出不同的实践方案,这种多层次、多类型的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彰显了战略举措下区域化样态与价值超越下全球化趋势的统一。从现实来看,由于区域、文化、利益、价值观以及历史方面的原因,造成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命运共同体构建不可能千篇一律,中国不可能与每一个国家的关系都具有一致性,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处理与中国的关系时都是等同的,正如前述所分析的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相对稳定性和保守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这种特性要求我们不能好高骛远,总是以“无限超越”“无限共同”的理念来指导现实实践,而是在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渐向超越性目标靠近。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亚洲国家为重点方向,率先实现亚洲互联互通。‘一带一路’源于亚洲,依托亚洲,造福亚洲,关注亚洲国家互联互通,努力扩大亚洲国家共同利益”[1]497。而根据区域不同、利益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曾经提出过双边国家共同体、地区共同体以及人类共同体等,如中越共同体、中韩共同体、中巴(巴基斯坦)共同体、中巴(巴西)共同体等;而面对更广地域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亚洲共同体、中国东盟共同体、中非共同体等;同时,在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具体方案上,我国也提出了不同方案,如中国和非洲“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和越南是“两党、两国和两国人民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命运共同体”等。可以说,中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坚持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为出发点,进而扩展至其他国家。由于自身的价值张力,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定会呈现出长期性、艰巨性,正如任何一种和谐、安定的交往秩序的构建都离不开团结、妥协、对话、争论等过程一样,作为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人类命运共同体承载的理想价值秩序必然超越地域限制而屹立于整个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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