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提出,“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2],对中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法学学科是无论研究方法还是研究内容均发展极其迅速的社会科学学科,飞速进行的法治社会建设、活跃的立法活动、整体推进的司法改革等,使我国法学研究者的研究能力和产出的研究产品数量都在飞速提升。作为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性期刊的法学栏目同法学期刊一道,都在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而编发具有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法学论文,更是学术期刊编辑当仁不让的工作使命。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法学研究面临着很多时代性、本土性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和挑战构成了我国法学研究向前推进的原动力,也成为法学工作者的时代机遇。而将法学研究者产出的论文择其优者刊发,是学术期刊促成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转化的必然途径。许多学者将目光聚焦于这一领域,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中国法学(各部门法学科)研究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展开探讨,而且对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等展开论证,对于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要求下,中国法学研究应当和怎样发展,作出了很好的研究贡献①。
① 在2022—2023年间,不断有该类论述文章见诸期刊,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容进行深刻论述与推进,有反思、有推动、有规划。如: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家,2023(2): 1-15, 191; 黄文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方法》,光明日报,2023-09-01(11);张文显《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功立业——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的讲话》,https://www.163.com/dy/article/I6CMMOVN0530W1MT.html,2023-06-03,等等。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3]。法学论文选题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体现出作者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也影响作者的写作方式与写作逻辑,甚至影响作者的观点提炼与学术取向。确定前沿的、原创的、有思想突破的选题,是一篇优秀法学论文开始写作的第一步。而法学论文的选题内容是否前沿,甚至可能影响学术编辑的选择决定。选题框定了作者的研究目的与研究指向,是文章内容和观点的最精确概括。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任务落实在法学论文的选题上,突出表现为对法学论文选题的积极引领,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原来的引介性、全面性、概括性选题,向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选题转变;向问题意识突出、研究目的鲜明的选题转变。这不仅要求研究选题要不断强化问题导向,形成问题意识,更对问题意识中研究“问题”的方向和内容把握提出了新的推进目标:即问题意识的加强和研究方法的深度运用。这既是法学学术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学术期刊评判法学论文优劣的重要标准。笔者结合自身审阅论文的编辑工作经历,以向期刊投稿的法学论文写作为例,对法学论文选题的趋向与标准进行阐明,以期对学术研究中的法学论文写作有所裨益。
一、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对法学论文选题的积极引领“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是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理论的创造者和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学术基础,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概括而言,这是法学领域一场具有时代意义和世界意义的深刻革命”[4]。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时代赋予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法学研究的重要指向,有了这个指向,我们当下的法学研究选题就有了集中发展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即要求研究产出具备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中国法学理论成果。
对于如何推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一些学者高瞻远瞩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主张。如孙正聿教授认为,“必须特别注重提升发现和提出时代性问题的理论洞察力,总结和提炼时代性问题的理论概括力、阐释和论证时代性问题的理论思辨力、回答和解决时代性问题的理论思想力,不断地提升把握现实、引领实践的理论思维能力,不断地强化创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主体意识”[5];蔡立东教授指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中国理论、中国学术解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繁荣中国法学、发展中国法治、传播中国法理提供学术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理支持,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以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为抓手,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赋予法学思想、法学观点、法学命题以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6]。可见,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就是构建涵盖中国法学各学科门类的,突出中国学术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是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总要求,也是学者应有的担当和期待。
中国于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承前启后的历史转折点上,法学研究过程中向世界其他法系尤其是向法治先进国家学习、借鉴和交流依然重要,但却不只是改革开放初期搬运工式的拿来主义进路,而是立足中国社会现实与中国既有法律体系,以更具针对性、反思性的态度进行法治文明的学习、互鉴和交流[7]。虽然我们出产的法学成果有目共睹,但是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目标达成尚有一定距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石。自主性是第一位的,这要求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自主地形成独有的理论研究体系范式。一些学者呼吁,“进入新时代,我国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自主性的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8];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必须首先重塑中国法学话语的主体性意识[9];法学研究的原创性同自主性息息相关,要求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构成立基于原创性的知识系统,呼应中国本土法治实践,形成中国独有的法治研究成果,“建构起系统化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10]。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并不等于中国法学研究已经完成了这一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我们从新中国、新时期、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究竟提炼出了多少具有标志性、原创性的概念、命题和观点,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中注入了多少思想精华,在重大创新理论方面法学界形成了多少普遍共识”[11]这些追问表明,虽然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取得的成就不可忽视,然而时代赋予法学学者新的研究使命,仍然需要中国法学研究向更高的目标向前推进。在法学知识成果不断涌现的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却还远未达到法学研究者心中的顶峰。蔡立东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相比,当前,中国法学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还有相当差距:我们尚未构建并发展出一套成系统、较为完备、较为成熟的解读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治发展变化、解读当代中国法治成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形象尚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还在拿西方的理论、学术、知识、观点、原理、概念、范畴、标准、话语来解读中国的法治实践,尚存在着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刻舟求剑、照猫画虎、生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的问题”[6]。
由上可见,当下的法学研究要达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体现当代中国法治成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目标尚存差距,要逐渐缩小差距,就需要法学研究者形成研究合力,对于西方法学知识不尾随,不盲从,理性参考,平实研究,最终目的是形成中国自主的、科学的法学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并在世界法学研究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更需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时代要求的积极引领,这种积极引领映射在法学论文选题上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第一,对法学论文的选题内容提出了新的研究范畴和研究视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石,提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新思想、新判断、新命题,新理论。这些新的研究领域的开辟,使一批学术期刊推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党内法规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等重要栏目策划,使法学界的重大研究成果向该研究领域靠拢,丰富和推进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第二,推动法学论文研究选题范围向“广”“深”发展。“广”体现在选题内容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有的单一性、传统性选题,向交融性和新兴法学学科延伸,如党内法规学、监察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健康法学等新兴学科的产生,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选题领域;“深”体现在选题研究层面不断深入,从引介性、全面性、概括性选题,向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选题转变。法学选题的要求已不满足于原有传统的法学研究任务,从原有的“放眼看世界”到现在的“以世界的眼光观照中国现实”;从原有的全面性、概括性研究到现在的着眼于中国法治实践的问题式研究;从原有的单一框架式、结构式选题,向具体、集中解决某一现实问题的选题转变。中国法学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充分的学术积淀,已经具备了从广博到精深的研究积累条件。其落实在法学期刊和综合性期刊的法学栏目设计上,“法学期刊在推动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形成和推广方面有独特优势,可以设置一些栏目集成式、体系化地推出代表新时代法学认识成果的原创性、创造性概念、范畴、命题,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出基础性贡献”[10]。简言之,即从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向中立意选题,从社会实践和学术热点中提炼选题,从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趋势中定位选题,突出体现问题意识的研究选题应是当下与今后法学论文的研究发展趋势。
二、突出体现问题意识是法学论文选题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12]。突出体现问题意识,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下对法学论文选题的内在要求。问题意识体现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是不断对中国法学制度和法学体系各个层面进行探究与反思的推进过程,这不仅要求研究选题要不断强化问题导向,形成问题意识,更对问题意识中研究“问题”方向和内容把握提出了新的期待。“所有社会热点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律问题”,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相比,法学研究更象是一面反映法治实践、观照社会现实的镜子,能够快速生产学术产品,这和我国突飞猛进的经济进步和随之适应的法治进程是离不开的。因此,寻找和发现立基于中国实际的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问题为研究目标,这既是法学学术研究有别于其他学科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要求,也是期刊评判法学论文优劣的重要标准。
(一) 问题意识的“问题”内涵“问题意识、基础能力与资料准备,实可谓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要领”[13]。问题意识,是指对拟研究的问题的研究范围、题目甚至是结论性的看法(先有结论、后有论据)的主观认识[14]3。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主要体现为法学理论对于法治实践的敏感度及涵摄力,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或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主要媒介[15]。从大量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研究资料、学术成果甚至是只言片语中寻找问题,将目光聚焦在“真”问题、具备原创价值的问题、属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问题、值得法律人进一步研讨和激发学术兴趣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学研究者有很强的洞察力和学术研究能力,还要有独特的研究视角去观照学术前沿,进而通过论文写作而推动法学研究走向。
近年来,什么是“问题意识”,法学论文选题中是否体现出问题意识,逐步引起法学学术界的学者群体与学术期刊编辑群体的共同关注,更进一步成为一些高水平学术期刊择选稿件的“黄金标准”。法学论文每年产出量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能够发表出来的法学成果占比却很小。法学论文是否能鲜明地凸现问题意识,体现研究目的,是期刊对论文进行学术评价的重要因素。正因对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不断观照与挖掘,方构成了法学研究前进的动力。而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当下,法学论文呼唤问题意识,更成为推动法学研究不断完善的必要要素。
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如何理解论文中体现出的“问题”呢?陈瑞华教授认为,“问题”在方法论上具有三层含义,即“questions”(疑问)“problems” (缺陷、不足)“issues”(命题、课题)。而“issues”才是学术研究和方法论意义上的问题。“我们目前的研究则往往将‘问题’误以为‘疑问’,或者将‘问题’误以为‘缺陷’。如果将‘问题’局限于‘疑问’和‘缺陷’,并在这两个层面上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永远不会产生理论家”[13]。无独有偶,凯特.L.杜拉宾也将问题分为三类:概念性问题,我们应该思考什么;实用性问题,我们应该做什么;应用性问题,在知道怎么做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15]。“资深的研究者很清楚他们不仅要让读者相信他们的答案是合理的,也必须让读者充分认识到他们提出的是有价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能帮助我们以新的方式理解某个更重大的主题”[16]。由以上可知,我们对“问题”内涵的共识性要素可以得出:问题应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问题应是有研究价值的问题;问题应是一个可以解答和对现有研究有所推进的问题;问题是一个不能回避答案的问题。而这四个要素,构成了我们对问题意识中的“问题”的基准要求。
(二) 问题意识的“问题”筛选判断法学论文的选题是否是一个有问题意识、有深度思考、有学术价值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判断责任会落在责任编辑身上。当然学术期刊编辑部也会请匿名评审专家评鉴,但一般来说学术期刊编辑会是投稿学术论文的第一位读者。编辑的学术判断虽然是一个不可避免参杂主观意向的过程,但是也是一个对法学论文生产的客观评价过程。尤其在当下,是法治推进加速、立法活跃的时期,一系列法治社会中的前沿问题都持续涌现,研究进程有序展开。面对学术研究中的新问题、新面向,除了法学传统学科利用自身研究理论的深厚扎实,飞速搭上研究方法与研究领域转型的快车道,还有一些发文量少、研究人员少的“小”研究方向,如何能够享受到这一研究“红利”,需要研究人员和期刊编辑有目的引领和挖掘,即怎样理解和寻找本学科中的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正如王青林编审提出,“如何挖掘新文科资源、确定研究方向及确定选题?总体来看,要把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当前,要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推进新文科建设结合起来”[17]。刘艳红教授也指出,“立足中国具体法治实际,是准确发现问题、合理解决问题的前提”[18]。
具备问题意识的论文的终极目的是解决问题。发掘问题只是学术研究的第一步,虽然非常重要,但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无异缘木求鱼。专业编辑不仅要关注论文选题,也要研读论文内容,但若论文选题已经限定在一个介绍性、空泛式的框架内,主要内容很难脱离这个既定框架。也就是说,论文选题一旦设定,就已经框定了文章的研究目的、方向甚至是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尤其是对于现下中国法学的研究来说,内容要达到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研究目标,是有较高难度的,这要求法学研究者要始终保持对社会中的热点问题、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复杂的现实问题有持续的观照和独到的见解,还要具备深度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能力。对于当下法学论文问题意识中的“问题”,顾培东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学理论研究中问题意识方面的‘问题’集中于两点:其一,法学理论研究不能准确把握法治实践的实际需求;其二,法学理论对法治现实的认知和把握失之肤浅或片面”[15]。这说明,“问题”成果中的理论研究选题没有做到对理论的突破或者推进,实践研究选题忽视对法治实践问题的探索和解决。这样的选题所体现出的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无疑是值得怀疑的。
当前法学研究对象内容丰富(立法活跃、司法解释大量出台、案例逐步公开),法治进程越来越快,给法学学术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有了很多可以研究的蓝本,又同时增加了比以往更大的研究难度。很多作者期待学术期刊能够公开次年选题计划,给予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作为参考。学术期刊在面对庞大的作者群体和论文产出时,也在择选过程中会适时将期刊编辑部慎重考虑和研判后的选题在期刊纸刊、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发出②,这往往会吸纳大批学者关注的目光。一些学术期刊更结成“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整体性、有计划地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公布在某一领域的一系列选题,论文成果池里的论文由学术期刊“共同体”成员共同择选,不但提高了整体论文质量,也大大提升了期刊影响力,在“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等方面均有重要成果产生③。
② 如:《法学研究》编辑部每年在其公众号发布栏目征稿启事,发布次年期刊将要推出的重大法学选题,能够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关注,集合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笔者所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也在每年期刊第6期封二、封三公布次年选题,在吸引稿件、刊发精品、提升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均有良好效果。
③ 如:《东方法学》编辑部曾集合38家期刊共同组成“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吸引大量相关学术论文,在该领域形成了重要影响。
那么,是不是传统理论研究就没有了生命力,是不是看似“前沿”的选题就有很大优势?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一个好的法学研究者必须立于时代的潮头,把握政治、经济、社会的大势,从法学、法律、法治的角度,捕捉有关法学学科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直面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贡献自己的智慧。当然,这是对大学问家们发现和研究重大问题的角度来说的,许多中观、微观的问题,也同样是有价值的真问题,需要研究者对其能及时发现,投入研究”[13]。追逐前沿和“热点”固然是最方便、最有效的选题方式,在短时期内也容易引起点击率和下载率的攀升,但并不等于传统法学学科的传统选题、传统研究方式、传统研究视角没有研究价值与学术贡献。究其根本,是需要审视在传统学科知识中挖掘出新的学术问题和学术成果,对既有的学术研究内容有无产出新的知识增量。既往法学研究成果为新兴法学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而新兴法学问题为现有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方向。如网络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不仅使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学理论研究有所推进,也为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等提供了一系列新的研究问题。无论从对前人研究的传统法学理论难题中有所突破,从而为中国法学理论建构作出贡献;还是从社会法治现象中发掘出新的理论问题,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都是成功的选题。挖掘法学研究中的原创性的概念、理论、思想精华,这是法学界与期刊界所承担的共同责任和使命。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既往所刊登法学论文的“被引频次排行”和“全文下载排行”可看出,理论性强、问题突出、聚焦于理论难点和实践领域重大问题的选题,不仅理论“生命力”长久,而且社会影响力经久不衰。
但是,法学研究不是孤芳自赏,不是敝帚自珍。能够具备研究张力、聚焦研究资源的选题,才具有更长远的生命力。很多学者喜欢将眼光放在前沿问题,而有些学者沉浸于法学传统理论的魅力中。不论是理论问题或是实践问题,在多元化法学知识体系形成的当下,笔者认为没有孰优孰劣之分,但是我们提倡在研究理论问题或者实践问题的过程中,目光要落在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对理论问题的讨论,必须和中国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形成问题意识”[19]。这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理论问题研究要能够推动中国的司法实践进程,而司法实践中的对策研究,要有理论的坚实支撑。
三、科学研究方法开拓法学论文选题范围提出一个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后,科学的研究方法在选题的研究中也非常重要。法学有其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趋同的主要研究方法有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等。随着学术界迎来“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的热潮,大数据技术也对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方法有所影响和推动。有学者认为,“计算技术给法学研究方法和法治运行模式带来了计算主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即通过计算思维、计算方法和计算技术丰富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内容”[20]。可以说,法学研究方法的内容本身便是一个开放性的命题。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开拓了法学研究者新的视角和更广阔的选题方向。
(一) 多元研究方法赋予法学论文选题的新视角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性,推动了法学论文选题的新转变。法学研究的对象随着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在传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实证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逐渐成为法律学人新的宠儿。随着中国法治不断完善,研究样本渐趋增多,案例公开范围变大,信息社会中数据计算的增强,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加上研究方法可以借助数据计算的力量,使法学研究的视野飞速扩展。比如计算法学,在“法律即计算” (Law-as-Computation) 成为趋势的背景下,我们更需要研究法律的计算机技术化是否可取以及法律科技实现的规范问题,这里面不仅仅是自然语言处理等相关的信息科技问题,还存在很多传统法学领域的问题。因此,对于计算法学的研究,需要在计算技术应用的背景下,结合传统法学与计算思维进行法律基础理论和新兴问题的研究[20]。特别是我们步入了大数据社会,利用大数据技术方法对原有传统法律问题进行充分实证分析,开拓了法学研究者的研究思路,也丰富了原有传统法律研究方法,还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给原有“坚不可摧”的法律理论带来全新的挑战。“在数据层面,数字法学所做出的贡献在于实现法律语料的结构化处理,使其真正转化为有价值的要素资源”[21]。
从我国法学学术发展来看,较早研究的范式是以引荐两大法系的制度以及理论为主,后来逐渐强调针对解决中国司法问题的法教义学研究,同时兴起了法律实证研究等偏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方法论,当前形成了以规范研究为主、多种研究方法并存的学术格局。数字技术作为学术工具被引入,并不改变其量化研究的基本范式,而正是因为有了前期跨学科方法讨论所作的铺垫,才使得从数据中挖掘规律、经验式的研究能够得到一部分人的接受[20]。研究方法的多元性促生了法学研究的多个新领域,开拓了法学研究新的视角。尤其是以大数据计算为依托的数据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于法学论文选题内容的开拓较以往研究而言有全新的价值。
(二) 研究方法在选题写作中的方法论误区虽然研究方法的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充实,但研究方法本身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并不是新兴的产物,历史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不仅不是法学研究所独有的研究方法,而且在中国法学研究过程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曾经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注重学习与借鉴外国法学经验。在法学研究刚刚兴起时,这种借鉴与引入是必要的,那么在中国的法学理论已经成熟、法治建设已经日臻完善的当下,应该如何看待对外国法学理论与经验的有效借鉴与吸纳?
目前的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中,相较十几年前比较研究方法的普遍运用,实证研究、数据整合等方法不断地被应用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反而不再如前热火,这同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建构不无关系。但并不等于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已经过时,与以往的研究方法运用效果相比,现在法学研究内容对于研究方法的运用要求和标准已经大大提高。如果只达到了对资料的引介和分析,没有完成对中国法治实践有所帮助和提升的理论高度,那么研究方法的使用是不完整的。有些学术论文全文都在引介国外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内容大部分为翻译国外法学文献后的总结。原有比较研究方法的滥殇运用,很多论文形成了三段式的研究思路,即外国法介绍-中国法比较-中国法改革,这种生搬硬套式、断裂式、僵化式的研究方式,实则忽视了中国法理论与法实践的自主性要求。尤其是在学术研究全球化、数据化的今天,没有研究目的只有内容堆砌的学术论文,其原创性与目的性必然有所欠缺,很容易被学术期刊拒之门外。归根结底,这都未能深度发挥法学研究方法在论文中的研究价值。“当一个反复发生的现象挑战了某个现有的理论时,一个理论问题便已呈现”[14]3。有些问题由于现有的法学理论对此难以解释,因此有些学者打算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绕过这一问题,或者进行模糊处理或规避,这种“畏难”式的研究很难有所创新和突破,可能会导致文章的原创性不足。可以说,法学研究成果的大量产生,促使高水平法学论文的写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这种研究压力下,有一些法学研究者不自觉地降低了研究水平。如只溯源历史文献,不提炼研究结论;只引用大量文献,少见自已的原创性观点;只对研究数据做了初步分析,研究结论却没有对作者自身观点形成产生多大帮助;虽然选题看起来较为前沿,但研究内容并未提升到选题要求的应有水平,等等。从根源上看,都是没有充分发挥研究方法应有的价值所致。
(三) 研究方法的科学运用能够推进法学选题成果完整呈现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但是法学研究要具备科学态度和研究精神,这是学术界达成共识的。王利明教授指出,“法学不仅在探索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同时也尝试在形式体系上,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科学性展开研究,并且注重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概念体系的完整性”,“既然法学乃是一门科学,那么每个法学研究者都应当将法学研究作为一项严肃的科学研究加以对待。法学研究者应当自觉地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秉持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坚持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贯彻严谨的科学研究的系统方法”[22]。法学研究成果一定要发挥研究方法的方法论意义,充分发挥研究方法的功能,了解研究方法能为法学研究作到何种程度的贡献。“实际上,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合理的方法是适合研究主题的方法”[23]。如法律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数据的经验研究,因关联于社科法学而具备社科法学的某些“血缘特征”,然而在研究对象选取、数据运用、法律现象阐释等方面已显著不同于社科法学[24]。但在部分法学论文中,却未能充分发挥研究方法的重要价值。
笔者认为,法学论文选题的方法论转变,不仅体现在吸纳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开拓研究新领域,还体现在对研究方法的深度和科学运用。即研究方法要达致何种研究目的,完成何种选题目标,归根结底,研究方法的运用不仅是为研究而研究,还要为了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而努力,达到由表及里、由现象到理论的研究过程。韩世远教授指出,“我国是现代法的继受国, 要看清法理论在法继受、法创造及法运行中扮演什么角色, 看清本国理论的样貌、特色及位置。现代法治是人类治理自身事务的事业, 好的内容要借鉴吸收并发扬光大, 新的问题却需要独立面对自主解决”,“真正的成熟, 应该是通过比较法超越比较法”[25]。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是为了使法学论文选题的研究向纵深发展,是立基中国法学实践、实现法学理想的长期过程。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的应用上,至少要能达到几个目标:即研究资料是否搜集完备,资料与论文选题有何联系,是否运用该研究方法对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能不能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提炼出理论“金句”,论文的研究结论是否基于研究方法的运用而产生,该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对论文选题所提出的“问题”有所解决或部分解决,是否对原有研究成果有所突破或推进,等等。如果未达到以上的基础性要求,表明该论文并未达到所要研究的目的,对研究方法的应用上也未达到其应有效果。
四、法学论文的标题设计是法学论文选题的形式要素如果执着于选题范围的前沿与否而不关注该选题在论文中的完成度,那么选题给予论文质量的“加分点”也会大打折扣。论文选题所体现出的问题意识在标题中的显现是最重要的一步,选题的确定范围、标题设计非常重要。
(一) 大选题还是小选题:“小中见大”式的选题更易找出问题点在选题确定上,最常见的问题一是失之过大,二是过于空泛。有学者认为,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几个关键点:关联性、重要性、前沿性、志趣性、适中性[14]51-53。文章标题范围要适宜,不能太大,也不能太过微小。何为大,何为小,不能一概而论。“选题大小是和一个国家的某一学科的研究水平相关的。研究选题大小又是相对的,是和一个国家对某个问题的学术成熟程度密切相联的”[3]。在研究范围框定的初始阶段,尚是一个处女地亟待开发的时候,文章标题写作宏观一些可能比较合适,但在该问题研究成果比较成熟时,再设计范围十分宏大的选题就不合时宜。因为该论题的先期研究成果和研究内容已经充实,已经形成相对丰富的作者群体,研究理应从宏大转为精微,因此对于该领域的写作范围也在逐渐限缩,这是学术研究的自然规律所致。写大选题还是小选题,本来就是一个仁者见仁的事情,但是对青年学者而言,一个小中见大式的选题,即“从小处入手,同大理论对话”的选题,是非常容易找到问题而深入研究下去的。
(二) 法学论文的标题设计:精准概括论文要表达的中心主旨标题是文章选题的具体化和高度概括,即通过论文标题规定想要表达的主张和见解,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主线。标题中应体现一个中心,杨立新教授认为,“如果在一个标题中真的是有两个主题,那就做出两篇文章来,不要挤在一篇文章里写作”[26]。标题框定了文章的研究目的、方向甚至是逻辑结构和方法,是文章内容和观点的最精确概括。一个未经过深思熟虑而仓促定下的标题,尤其是对于现下中国法学的研究来说,很难实现独创性、前瞻性、启示性、可操作性的研究目的。
标题应力求简短精炼。如果正标题完全可以承载下文章要写作的中心和要旨,就没有必要用副标题,能用最简炼的语言总结归纳,就不要再用冗言修饰美化。如果标题多一个词,意味着文章内容可能要多出几千字左右。而一个语焉不详的标题,内容很有可能也似是而非,主线不清。有些选题精彩,但内容泛泛,没有写出精彩选题带给大家“惊艳”的研究期待。因为文章通常是写给具备一定学术功底和研究实力的同行来阅读的,如果内容突破不够,笔力不足,也不是一篇成功的论文。总之,只要语言精炼,聚焦问题,突出研究目的,就已经是一个成功的标题了。
根据以上要求,有几类标题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第一,对体现“同质化”选题的标题需要严格择选。期刊论文选题的同质化,是指论文在研究范围、研究领域、研究内容、研究观点等存在重复研究、重复论证、重复叙述的现象。“同质化”不属于学术不端,也有别于研究领域相近而论证内容有别的情况。摒弃学术“同质化”倾向,归根究底是为了推动和开拓学术创新。期刊编辑每年面临几百篇以至上千篇投稿论文的择选,其中不乏选题重复之作,比选题重复更严重的是观点重复、内容重复、结论重复,“千篇一律”。究其原因,一是选择一个直中要害的好选题,确实需要大量的资料阅读与对法学研究面向的深度了解与把握,选题“是从学术阅读到学术创作的重要转折,也是文献综述的自然延伸”[27]。这需要法学研究者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做好前期积累,使学术研究从广博到深入进而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文献综述是确定论文选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扎实的文献综述,研究者才能对拟研究问题的历史脉络了然于胸,才能厘清拟研究问题的基本状况,做到对相关学术观点及共识、争议、论证逻辑心中有数,才会清楚哪些学者参与了该研究并作出过贡献,以及该研究领域中曾产生了哪些经典文献”[21]。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文献综述和驾驭资料、提炼观点的能力,很容易陷入重复前人观点的迷途而难有突破。二是部分作者有意无意地忽略难点问题,回避要害问题,而单一追逐热点问题。结果只是“新瓶装旧酒”,即标题乍看非常前沿,但深究内容并无本质变化,既未完成论文标题体现出的前沿价值,也未达到论文选题内容所要求的高度,这都不能算是一个成功和成熟的标题。
第二,对自说自话和过度“装饰”的标题需要学术判断。陈兴良教授指出,“自说自话是另起炉灶,自创一套话语体系。自说自话无法与他人之间形成对话,因而不是学术,学术一定是在与他人对话过程中获得成长”[28]。这实际上给了不论是编辑还是学者一个重要的启示,选题不要一味追求标新立异,与众不同,格格不入。笔者曾经收到过类似“法律与美学”“法律的艺术”类似的文章,即使作者再敝帚自珍,但正由于没有人与其讨论(事实上,没有人与其争论,也正说明该问题是一个不受大众关注的边缘问题,为何不受人关注,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在当下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并未突显,二是该问题影响不大或者是已经解决,再浪费研究资源进行探讨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文章刊出后,仿若一叶轻舟投入汪洋洪流中,很难引起学者的共鸣与反响。而有些研究者为了放大选题和标题的吸引力,往往会在设计标题上下大工夫,运用或创造一些新词汇去“修饰”标题,造成选题和内容似乎很“前沿”的效果。而这种过度“装饰”不仅导致读者莫衷一是,还使研究者自身难以把握选题的研究目的,使写作时中心偏移,难以抓住重点。因此,标题的修饰是“锦上添花”还是过犹不及,归根究底要服务于选题符合自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基本要求。
五、研究总结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本身是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性的命题。这要求我们的理论是能够有充分的自主性与原创性的,是有强大的理论立基的;我们的实践是能够经得住时间和理论的验证的。法学研究如何面对中国问题,提炼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这是时代赋予法学研究的新要求,也是法学界与期刊界的重要使命,是一个学者与学术期刊“双向奔赴”的过程。期刊择选好选题、好文章,不仅需要发挥编辑的学术洞察力,更需要法学研究者在选择研究方向上作出努力。在设置栏目时,学术期刊尽量引导法学研究成果向该目标流入。这要求法学论文的选题以此为研究方向和基本要求,需要对研究方法进行深度开发,法学学术界与期刊界以学术研究高度的责任感去践行这一目标,这是我们应当达到也是可以达到的。
[1] |
新华社. 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 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 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EB/OL]. (2022-04-25). https://www.gov.cn/xinwen/2022-04/25/content_5687105.htm, 2022-04-25.
|
[2]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EB/OL]. (2023-02-26). 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2302/t20230227_1047943.html.
|
[3] |
陈兴良. 论文写作: 一个写作者的讲述[J]. 中外法学, 2015(1): 13-21. |
[4] |
张文显. 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J]. 法学家, 2023(2): 1-15, 191. |
[5] |
孙正聿. 建设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N]. 光明日报, 2021-06-16(06).
|
[6] |
蔡立东. 以主体性原创性研究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N]. 光明日报, 2023-03-31(11).
|
[7] |
宋亚辉, 雷希, 汪西兴. 法学学科十年发展综述及评价(2009—2018年): 基于人文社科综合指数的分析[J]. 学术月刊, 2023(4): 209-216. |
[8] |
张文显. "法治体系论":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新范式[N]. 北京日报, 2023-08-21(11).
|
[9] |
姜敏, 赫煜洋. 论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 缺失、原因和对策[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4): 172-183. |
[10] |
黄文艺.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方法[N]. 光明日报, 2023-09-01(11).
|
[11] |
张文显. 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功立业: 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的讲话[EB/OL].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6CMMOVN0530W1MT.html, 2023-06-03.
|
[12] |
习近平. 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6: 19.
|
[13] |
胡玉鸿. 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基础能力与资料准备[J]. 法治社会, 2023(3): 87-100. |
[14] |
陈瑞华. 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
[15] |
顾培东. 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J]. 探索与争鸣, 2017(4): 46-51. |
[16] |
凯特.L.杜拉宾. 芝加哥大学论文写作指南[M]. 北京: 新华出版社, 2019: 3.
|
[17] |
王青林. 新文科建设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方向[N]. 民主与法制时报公众号, 2023-06-14.
|
[18] |
刘艳红. 积极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N]. 光明日报(理论版), 2023-08-11(11).
|
[19] |
周光权. 刑法学习定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15.
|
[20] |
申卫星, 刘云. 法学研究新范式: 计算法学的内涵、范畴与方法[J]. 法学研究, 2020(5): 3-23. |
[21] |
胡铭. 数字法学: 定位、范畴与方法: 兼论面向数智未来的法学教育[J]. 政法论坛, 2022(3): 117-131. |
[22] |
王利明. 试论法学的科学性[J]. 法治研究, 2022(3): 3-16. |
[23] |
胡玉鸿. 围绕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争议及其辨析[J]. 政法论坛, 2023(3): 3-13. |
[24] |
左卫民. 一场新的范式革命: 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J]. 清华法学, 2017(3): 45-61. |
[25] |
韩世远. 民法教材与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4): 5-21, 238. |
[26] |
杨立新. 法学学术论文的选题方法[J]. 法治研究, 2016(2): 23-33. |
[27] |
李海平. 法学论文选题刍议: 选题确定的来源与找寻技巧[N].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3-04-20(05).
|
[28] |
陈兴良. 学术研究的承继性和建构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规划的经验与方法"科研沙龙第二期[EB/OL]. (2023-05-23).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8O6R83P0538PB6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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