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以来,因其适应时代的客观需要,迅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在经历了概念提出和理论建构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把全球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运用于不同的具体领域之中,于是关于全球经济治理、全球贸易治理、全球金融治理、全球环境治理、全球能源治理、全球安全治理、全球海洋治理等方面的文献大量涌现。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创新、贸易、投资、人权、就业、公共健康、气候变化、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广泛领域的全球性因素。作为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在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
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时代命题。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2021年颁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强调我国要深度和主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是我国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实践,而且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现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的研究方向,不仅可以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对两个学科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可以为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有益指导,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内涵 (一)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定义尽管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问题已经引起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但对何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并未形成一致意见。Peter Drahos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就是通过节点治理的方式使专利制度在全球层面实现一种协同化[1]7;Susan Sell把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视为体系调整的产物[2];Chidi Oguamanam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就是运用全球治理的范式看待知识产权问题[3]。国内学者在借鉴全球治理概念的基础上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进行了界定。刘雪凤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定义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在国际规制约束下以谈判和协商为手段进行知识产权治理的模式[4];张艳梅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全球性公共事务的国际规制[5];张明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指以国际规则为治理工具开展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原则、组织以及决策程序[6]。从上述定义中看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全球化产生的相关问题,国际社会中的各类行为主体通过一定的规则和制度,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处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公共事务。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以国际规制为基础、以谈判和协商为主要方式等特点。
(二)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主体大多数学者认为,主体多元化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除了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传统主体之外,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Magret Chon指出,当前治理表现为公共、私人、公民社会等领域的互动[7];Peter Drahos审视了20多个不同监管领域的商业管理规则的全球化现象,得出的结论之一是:跨国公司,特别是美国的跨国公司,通过将知识产权与贸易体系联结,充当了重塑知识产权体系的主角[1]3;刘雪凤以TRIPS协定的制定过程为研究视角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利益诉求不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私人部门、行业协会和民间团体等都可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参与主体,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4];张艳梅以传统知识保护为研究视角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治理权威的重新划分是当代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仅仅依靠主权国家的力量难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全球性问题,故需要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主权国家以及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协调,采取统一行动,共同参与、管理知识产权全球事务[5]。尽管学者们均强调其他行为体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大多数学者仍然承认主权国家是全球治理中最主要的行为体。
(三)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制所谓全球规制,是指为了实现全球“普世价值”,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而制定的规则所形成的体系,由调整国际社会秩序的各类全球性的规则、原则、标准、公共政策、协定以及程序等组成,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8]。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制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属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正式规则。尽管各国内部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接轨的硬法也可以归类为正式规则[4],但各类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6]。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传统和习俗等可以认为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非正式规则,因为其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弹性等特点,因而属于软法范畴[4]。
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学者们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国际格局、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本身变化等方面分析了当代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得以强化。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和随后的区域及双边贸易与投资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出不断提高的趋势[9]。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也从最低标准向不设“天花板”的高标准发展[10]。尽管发展中国家发起的“TRIPS递减”运动和发达国家内部的反知识产权强保护思潮仍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TRIPS递增”仍将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未来发展的主流[11]。吕炳斌指出,当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呈现两大趋势:一是继续与贸易挂钩;二是不断强化保护[12]。相关实证研究也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趋势。Park W G曾对TRIPS协定生效后部分国家专利指数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TRIPS协定生效到2005年,尽管变化幅度不同,但所有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13]。美国国际商会在《2019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将TRIPS、NAFTA、TPP和USMCA协定视为在一个特定经济体有效的法律,并且这个经济体实施了这些协定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原则和规则,通过这种方法粗略估算了这几个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指数。结果显示,从TRIPS到USMCA,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TRIPS的保护指数是45%,而USMCA的保护指数为80%,几乎提高一倍[14]。
第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历史上,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优势,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尤其是随着新兴经济体知识产权实力的大幅度提升和谈判能力的增强,国际知识产权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发展中国家正在打破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垄断地位,成为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重要力量[15]。新兴经济体寻求将本国价值理念和国家战略融入既有制度并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制度安排,这对知识产权国际秩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6]。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上的垄断话语权逐步被打破[17]。
第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呈现多极化的特点和趋势。后TRIPS时代,因对世界贸易组织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及多边机制谈判的发展议题不满,美欧等发达国家开始避开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签订双边协定、诸边协定等形式进行机制转换,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出现了多极化倾向[18]。这种多极化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以多边条约为主向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与双边条约共同发展转变;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条约向多边、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中内含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转变;在内容上则表现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向立法、执法等纵、横两个维度方面加深[19]。易继明在探讨新冠疫情对“再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时也指出,后疫情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将呈现出多极化、均衡化的新格局[20]。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呈现出单边化和碎片化的趋势。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多极化发展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呈现单边化和碎片化的趋势。长期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由WIPO和WTO主导架构,但由于RCEP、CPTPP、USMCA等含有高水平知识产权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正在挑战WTO和WIPO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的垄断地位[21]。历史上形成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和国际格局正在被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重构[22]。吴汉东教授指出,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呈现出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的特点[23]。但也有学者指出,在保护机制问题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机制将主要取决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走向,从长远来看,多边贸易体制终将成为主流[11]。
第五,知识产权机制和规则类型出现新变化。由于双边、区域、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的激增,国际知识产权机制可能正在发生第二次转型,即向与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转变[24]。何华在考察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演化后指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呈现出“协调—规范—制裁”的演化路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形成了由协调型规则、规范型规则和制裁型规则相互支撑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治理重点则从知识产权的确权演化到知识产权的实体和程序保护[10]。
三、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动力机制与政治过程学者们不仅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实体规则,而且从程序上关注这些规则达成的政治过程[25]。Peter Drahos和John Braithwait对影响知识产权规则全球化的背后角力因素进行了深刻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规则全球化的机制与路径[26];Susan Sell采用宏观历史分析方法,依靠详实的文献材料和当事人的访谈资料,揭示了在TRIPS制定过程中,12名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充分运用私人影响力,利用体制和制度的作用,完成了将私权上升为公法的过程[27];美国学者Meir Perez Pugatch沿着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借用了比较政治学的“利益集团”概念以及“体系论”中经常采用的动态分析方法,以20世纪90年代欧洲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制药公司及其行业联盟为案例,解释了行业内部以及各个行业间网络组织如何采取游说本国政府以及欧盟的相关机构,最终将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议题纳入政策决策的过程。受国外学者的启发和影响,国内也有学者尝试分析利益集团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中的作用。熊琦和王太平从动态的角度在对知识产权国际协定谈判和签订过程及其动力机制考察后指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私人集团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8];马忠法在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考察之后指出,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以TRIPS协议、ACTA等为核心构成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私人部门直接影响或推动的结果[19]。
与上述自由主义利益集团视角的分析不同,徐元从现实主义出发,运用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霸权稳定理论”,对美国在全球推动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的原因和动力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美国在历史上曾经采取了比较宽松的知识产权政策,向国际社会提供了大量技术类国际公共物品。但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美国越来越不愿意承担提供包括知识产品等国际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巨额成本,这便是美国不断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是私权”成为霸权国家拒绝向国际社会免费提供知识这种国际公共物品的借口,在全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不过是美国维护其霸权的一种政策反映[29]。另外,徐元运用国际关系中双层博弈理论,以《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为实证案例,从选民的偏好和权力分布、国内政治制度、不对称信息、政治显著性等方面对ACTA的谈判和批准进行了分析,通过对ACTA快速缔结协定而最终又被否决的政治经济原因的剖析,挖掘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结果的政治经济根源[30]。
也有学者试图将更宽泛的因素纳入对该问题的分析框架。严永和从技术背景、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三个方面分析了以TRIPS协定为主要法律依据的当代世界知识产权政策的背景与动因[31];刘劭君从贸易、投资及话语权等方面对影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内在逻辑,不仅体现为国际经贸往来的贸易逻辑,以及全球资本流通的投资逻辑,而且呈现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话语逻辑[32]。这些研究丰富了该问题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经济效应其一,知识产权全球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Lerner研究发现,一个国家专利保护水平的变化对本地的专利申请几乎没有影响,却会使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增加[33]。Ezzeddine和Hammami[34]、Kamilia Loukil[35]、PC Neves等人[36]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其二,知识产权全球化对国际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的影响。Yang和Maskus研究结果表明,当技术进口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在一定临界值之上时,技术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美国非附属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费[37]。Hsu和Tiao[38]、杨珍增[39]、Sucharita Ghosh等人[40]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结论。与上述学者的研究结论相反,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FDI和技术转让几乎没有影响,甚至是负面影响的结论。ASaïd Hammami的实证研究表明,FDI不受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而其他变量如经济自由指数、市场规模和人力资本水平是解释FDI的关键[41];还有一些学者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FDI和技术转让的关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有明显的国家特征和行业特征[42]。
其三,知识产权全球化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福利的影响。Shin等人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43];Maskus和Ridley的研究显示,含有知识产权条款FTA的签订对总体贸易流量和高技术产品贸易有很显著的影响[44];Campi等人的研究认为,没有知识产权章节的贸易协定对贸易有更大的积极影响,但如果考虑滞后因素,含有知识产权章节的贸易协定有更大的影响[45]。
综上来看,知识产权全球化的经济效应仍不够明晰,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具有明显的国家特征和行业特征。
五、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一)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困境及成因WTO体制内的国际立法停滞不前,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也是步履维艰,代之而起的是知识产权的碎片化、单边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陷入了困境。学者们认为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霸权主义、发展中国家利益考量不充分、利益分配不公、缺乏制衡机制等方面。
吴汉东、郭寿康指出,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未按人们期待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维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以TRIPS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更加关注经济贸易利益,具有浓厚的商业气息,相对欠缺知识和文化品性;此外,在人文价值关怀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人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关注不够[46]239。冯晓青认为,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全球知识产权格局中的优势地位,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收取知识产权税,攫取大量经济利益,造成知识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利益失衡问题,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构成威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应当维护的公平正义[47]。马一德指出,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规则和治理体制三个层面集体“治理失灵”。理念失灵是指自由主义理念下形成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现了传统价值链利益分配思维,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规则失灵是指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滞后于形式发展,而新的规则由于各国家之间立场差异较大又难以达成共识;体制失灵是指多边治理体制的协调能力正在下降,缺乏一个能够充分协调各国对话的有效机制[48]。邵科指出,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根本困境,在于西方理念的困境[49]。吕炳斌认为,美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价值观念具有片面性,知识产权政策推行具有两面性,其在推行全球知识产权政策过程中只注重强化保护的一面,而相对忽视了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传播的功能[12]。张明认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球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受到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的挑战;二是利益平衡未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三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6]。刘银良指出,在当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必要的知识产权扩张制衡机制[50]。董涛指出,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当代知识产权治理暴露出“紧急事件应对不足”“泛政治化加剧”“全球疫苗正义”以及“进一步碎片化”四大危机[51]。
(二)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出路针对如何走出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困境,学者们从理念、路径、策略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有学者认为,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以共商、共建、共享为路径,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变革,完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52]。冯晓青强调要革新理念和观念,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入当代国际知识产权秩序重构中,从观念上彻底扭转发达国家所构建的话语体系,克服发达国家所推行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独占主义,制定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推动全球技术创新和进步,实现人类知识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47]。邵科认为,要发挥中国文化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中国文化实现对现有国际知识产权话语的重塑与超越[49]。张明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更好地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各方主体的利益,通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利益协调,设置体现各方共同利益的目标和方案,让全球分享技术创新的红利,从而走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困境[6]。张艳梅强调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的重要性,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重申,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应更加关注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共享和管理,从重商主义向平等主义转变[53]。吴汉东、郭寿康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上进行变革:实体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弥补其制度缺失,建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对公共健康权给予更多关注;程序方面,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当更加强调民主,疏通言论渠道,把“发展议题”和“协调因素”融入WIPO和WTO等多边机制,把“部门合作”引入世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46]244。薛虹主张对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改革。她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全面改革有赖于促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各项建议在所有领域得以充分实施,鼓励在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的南南合作,从而使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可以从彼此的经验中获益,遏制双边、区域和准多边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不正当扩张[54]。由于WTO多边体系停滞不前,有人怀疑是否应当抛弃多边机制。对于该问题,易继明教授认为,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格局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国际知识产权基本规则,而世界贸易组织则将这些基本规则与国际贸易挂钩,形成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尽管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协定被某些国家利用作为谋取霸权利益的工具,但坚守多边主义,并对多边机制进行改革,仍然是全球化进程中的基本选择[20]。
六、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随着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正在从规则的接受者向规则制定的参与者转变,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问题也正在引起学者们的关注。
(一) 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立场与角色吴汉东指出,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谋取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秩序[23];徐元认为,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过程中,中国不可能成为美国的追随者,发展中国家领导者的角色也不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而坐享其成者与当前中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时代背景也不相符,中国的最优选择应当是积极协调者[55];万勇指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尽管这还未意味着我国是知识产权强国,但知识产权大国却表明我国已经不是知识产权弱国,因此,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谈判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可能并不一致[56]。国外有学者在考察了中国关于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后指出,中国采取了中间路线,即站在了豁免的提议者和反对者之间[57]。随着中国国内企业出口导向意识的增强,海外专利申请的增加,中国可能与美国、欧盟和日本一样,也将成为一个强专利保护的推动者[58]。随着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在许多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更加接近发达国家的立场[59]271。
(二) 我国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当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挑战与机遇并存。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在新一轮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中存在被边缘化的危险[60];从自身而言,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存在角色不明等问题[16];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缺失,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对外工作机制[61];此外,还存在缺乏顶层设计以及高端人才等问题[62]。不过,“单边化”和“碎片化”的发展趋势在为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中国带来了机遇[15],“单边化”和“碎片化”的发展使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获得了更多参与治理的机会[6]。新冠疫情深化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性认知,中国可以利用在国际知识产权格局中的特殊地位,推动多边治理机制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20]。
(三) 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具体策略学者们从顶层设计和完善立法、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协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转移和体制转换策略、话语体系构建、民间力量参与、新兴领域治理等角度提出了我国的具体策略。(1)加强顶层设计[62],加快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和制定,把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63];(2)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48], 对国内知识产权规则进行审视评估,加强与高标准规则的互动,通过“内循环”统一国内法律规则并有效落实,通过“外循环”使中国规则走出去[21];(3)树立“知识产权外交”思想,拓宽知识产权外交渠道,开展全方位知识产权国际合作[64];(4)善于利用机制转移和体制转换,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双向互动[23];(5)构建体现中国立场的知识产权理念和话语体系[16],引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利益平衡的目标[12];(6)支持民间力量的参与,通过联合本国私人集团的方式挖掘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潜能,引导国际规则充分体现本国的利益需求[18];(7)加强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治理[10]。
七、现有研究评析与未来研究展望 (一) 现有研究评析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研究具有如下特点和不足。
1.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从上述文献考察不难看出,现有对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从实体角度,即主要研究知识产权规则问题;二是从程序角度,即研究这些规则和协定达成的过程。尽管全球治理问题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都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全球治理的概念提出时间不长,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具体领域时间更短,从全球治理视角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才刚刚起步,不仅成果数量有限,研究深度不足,更缺乏持续性、跟踪性、系统性的研究。相对来讲,国外研究起步较早,但国外文献多把新兴经济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专门针对中国的研究比较少,忽视了中国与其他新兴经济体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针对性不强。
2.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论基础研究薄弱
尽管已有学者使用全球治理的概念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也发表了比较有见地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主要是政策层面的研究,并没有实现全球治理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质融合,仅仅是把全球治理这顶“帽子”戴在了知识产权的头上,使用全球治理这一比较时髦的词汇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并未在知识产权与全球治理之间建立真正的血肉联系,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仍然表现为两张皮,实质上仍然是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研究的延续。这不仅不利于深入研究,也使提出的政策建议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
3.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不清晰
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许多情况下产生了异化,正在走向知识产权制度创立初衷的反面,不仅不能很好发挥促进创新的作用,很多时候反而成为创新的障碍。那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将往何处去?什么才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什么样的模式既对发达国家有利,也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什么样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模式才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从而促进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是需要深入思考并解答的现实问题,由于研究中的实用主义倾向,这一问题常常被忽视。
4.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不够深入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实力的增强,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已有学者开始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进行研究,但研究尚不够深入。首先,现有研究比较侧重于我国未来“应该怎么做”,而忽视了对我国“已经做了什么”的梳理和总结。其次,缺乏对有关国家的经验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无疑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现有文献对这些国家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实践情况的研究相对缺乏。再次,由于一国的知识产权立场和角色与该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合理确定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立场选择和角色定位,需要对我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国际比较和定量评估,但目前学者们基本认为我国应当站在发展中国家这一边。尽管这种观点本身不一定错误,但说服力和科学性不足。最后,学者们已经就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这些政策建议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
(二) 未来研究展望基于现有研究进展和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未来的研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一步发展或突破。
1.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论框架的构建
如前所述,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制度和政策层面的研究,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这不仅制约着对该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导致政策建议也缺乏理论支撑。因此,将全球治理理论和方法运用到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之中,实现二者的实质融合,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论框架是未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2.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想模式的探索
目前,不仅WTO体制内的国际立法几乎停滞,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也进展缓慢,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区域化、碎片化、单边化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陷入了困境,许多学者都意识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到了“十字路口”。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将往何处去?什么才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这是需要深入思考并解答的现实问题,也是未来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
3.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研究的深化
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亟需在如下几个层面予以深化:第一,对我国过去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深入理解和认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来龙去脉;第二,深入考察有关国家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实践,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第三,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对我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摸清我国在科技经济发展、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水平等方面在国际上的准确位置,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立场选择和角色定位进行研究;第四,推动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对策研究的深化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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