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京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23
2.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P. R. China
南京沦陷后,日军在南京城内大肆烧杀抢掠,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给南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社会混乱,其中茶社等公共娱乐场所受破坏与劫掠程度更是惨烈。大屠杀期间,很多难民由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暂时安排在难民收容所,在寒冬腊月中寻觅得一个栖身之地,靠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发放的米粥度日,过着凄惶痛苦的生活[1]592。然而,这样的“安全区”也在不久之后被日伪当局强制取缔,逼迫难民返家,生存殊为不易。由于伪政权执行日本统治者以战养战的策略,对茶叶等物资横征暴敛,茶叶的流通受到伪政权的层层把控和盘剥,沦陷区内物价飞涨,进一步加剧了茶社业经营的困难,茶社的经营举步维艰。
一、沦陷时期南京茶馆业的恢复与经营1937年底,南京沦陷,对南京市的经济造成毁灭性打击,包括茶社在内的诸多商人阶层,所受损失严重。沦陷初期,日伪政权为稳定殖民统治秩序,强迫商民返京,并通过强制迁移、打砸等行为迫使民众遵从其旨意,在伪政权规定的区域从事商业活动。1939年后,日本在中国大肆实行物资统制,南京受此影响,物价飞涨,对刚刚有所恢复的商业造成巨大影响。如,大屠杀期间被烧毁的奇芳阁,在1939年始行恢复,建立新奇芳阁茶社。但此后不久,由于汪伪政府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生意很难做,股东得不到好处,员工生活更无保障,迫使老职工不得不另谋生计[2]。因此,在日伪扶持下的统制经济,诸如棉花、粮食等物资贸易虽然出现畸形繁荣的局面,但劫难之后日趋衰败,才是南京经济在沦陷时期的常态。
(一) 沦陷后南京茶馆经营的恢复南京市面上的茶馆经营者深受战争影响,经营惨淡、入不敷出之情形,在南京沦陷之前已然显现无遗。莫愁湖公园的茶酒社经理人葛松林曾因经营困难,向园林管理处请求救济。原本该茶社一直租用公园中的“曾公祠”和“胜棋楼”作为开设茶馆之用,并于1936年6月1日换约继续承租。经调查,市府的调查人员认为,虽然莫愁湖公园茶社仍在“设座售茶”,并没有停止营业,但该茶馆“因全面抗战,营业冷淡”亦属事实。据此,南京市政府决定免去该茶馆“四月至十二月份三期租金”①,以恤商艰。
①《据莫愁湖茶酒社请求免租体恤,据准钧裁豁免,仰即令饬遵照由》(1937年10月30日),南京档案馆藏《为莫愁湖茶社呈请豁免全年租金一案》,档案号:10010010445(00)0015。
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入南京,为摧毁中国国民的反抗意志,对手无寸铁的平民展开了暴力的血腥屠杀,整个南京城笼罩在日军恐怖杀戮的血色之中。市面商业萧条,茶馆经营者,多逃避乡间,馆舍普遍被洗劫一空。新奇芳阁茶社的“所有房屋和生财被日寇付之一炬”[2]。南京市经此一难,经济元气大伤,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日本扶持的伪南京自治委员会、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汪伪政权先后更替建立,出于维护日本殖民统治秩序的需要,伪政权着手进行南京的战后恢复工作,召回逃亡的士农工商各阶层人士返回南京从事生产生活。1938年1月1日,伪南京自治委员会召开了成立大会,该组织成立后,便在日军的授意下,强迫难民返家,在各区设立户口登记组织,清查户口,“通令在安全区与各难民所的中国居民迁回原居住地”[3]308,并采取强硬手段,拆毁安全区、强制迁移、切断供应等,暴力驱赶南京民众返京。
南京市内许多茶馆,经日军大肆劫掠之后,多已破败不堪,无法经营,部分经理人也纷纷避难。由于伪政权的逼迫,商人们返京之后无法生存,只能向伪南京市政府呈请继续租赁茶馆旧地,以重操旧业,维持生计。日伪政权之所以强制商人返京,乃是基于自身考虑,市面经济的繁荣可以增加伪政权的财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其傀儡政权,因此,在不涉及伪政权利益的情况下,伪政权乐于提供庇护,并与之订立合同。
1938年初,陆续有茶馆经理人向伪政权提出承租申请。继之,商人庄庆恒于1939年4月21日向伪政权提出重建“荷院茶社”的要求。通过庄氏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其在“玄武湖美洲三号”开设有荷院茶社,已经历时多年。日军攻打南京之时,庄氏“携带家眷逃避和县乡间”②。无奈一家数口,全仰仗经营茶馆为生,不返京师重操旧业,则生计无出。因此,庄氏希望管理处准许其“一并修整,同时营业”③。公园管理处对庄氏的陈述进行调查后,向伪南京特别市政府呈报了具体情形,伪市政府在同意庄氏复业的同时,要求公园管理处“详细查照调整原有租约,并另拟租据”呈报④。据此,公园管理处要求庄氏提供原有凭证,否则将“招商投标”。经双方商议后,管理处允许庄氏以“三百五十元”租金承租该处,开办之后“期限定为三年”,每年追加贰佰元,并且改变以前分季缴租的办法,“四个月内分三次缴完”⑤。从该租约中可以发现,除去逐年增加的租金外,承租人不但要担负建设茶社的责任,而且公园管理处优先保留自己收回经营的权利,店内一切经营设备物资均须于租赁期满之日移交公园管理处。茶社承租人实际上仅拥有三年的有限使用茶社的权利,而且一切活动均受园方的监督。此种待遇对经营者而言是过于苛刻的。
②《庄庆恒致南京玄武湖公园管理处呈文》(1939年3月31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③《为呈报意由建筑,恢复原营业而维家计,请核示遵事》(1939年4月4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④《南京特别市政府指令:实字第299号》(1939年4月18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⑤《南京玄武湖公园管理处呈南京特别市政府文》(1939年5月10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尽管如此,伪南京特别市政府并不同意公园管理处拟具的租金,要求此处的租价应“以六百元”为标准,并需要“试租一年”⑥。接奉市政府通知后,庄氏深感难以承担,于是向管理处陈述自己的苦衷。首先,关于经营。“劫后市面尚未恢复繁荣,湖上更属冷落。”不但平时游人稀少,即便周末“亦未能如从前盛况”。自己承租茶社不过“迫于生计”,除此之外,其他人对经营此处茶社“恐无所执念”⑦。其次,关于租金。庄氏认为原先所订之租约,每年的租金加上修理费,即需“六百元之多”。若将租金一项即要价六百元之谱,难以筹措。再者,关于租期。考虑前项种种原因,订三年期限,乃希图“延长可以发达,借以截长补短,以免亏折”。如按伪南京市政府要求,试租一年,除去秋冬淡季,“仅可营业三四个月”,生意难免亏本。故而,庄氏希望市政府能准许按原定之租金和租期,并保证如果生意有起色,“甘愿增加租金”⑦。
⑥《南京特别市政府指令:秘字第629号》(1939年5月16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⑦《为接奉通知,具呈下情,仰祈核转示遵事》(1939年5月31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管理处向伪市政府呈报了庄氏的意见,并提出仅试租一年,则其叙述中关于接收事项,确有可以改进之处,即设备不必无条件交公。如此一来,“折价收买,于公家无利。倘听其拆除,则观瞻有碍”⑧。据此,管理处希望市政府能接受三年的租期,以便利于该地租赁与利用。伪南京市政府接到公园管理处的情况说明后,在原定第一年六百元租金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以四百元试办一年”。但若想订租三年,租金则另有要求,“第二年应增为一千二百元,第三年递增为二千元。每年租金分为三期缴纳,第一期以五月十五日,按照年租定额半数缴纳。其余半数,以七月十五日,分半缴清”⑨。并且要求租期满后,将所有的“建筑物以及一切设备”无条件交玄武湖公园管理处接收,归为公有。通知庄庆恒“即日备款觅保,向财政局订立租约”⑩。
⑧《为呈陈述管见事》(1939年6月8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⑨《南京特别市政府指令,财字第829号》(1939年6月20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⑩《南京特别市园林管理所通知》(1939年6月24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庄庆恒申请在玄武湖美洲三号重建荷院茶社的呈文及批复》,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3。
总的来看,南京沦陷期间的伪政权,对待复业商人态度冷淡,面对劫后惨淡的经商环境,并不愿意对商人做出过多让步,对于商人提出的种种困难之情形,并不予以关照。此外,伪政权也加强了对茶馆业的占有与把控,订立的租约中常常规定租赁到期之后,一切建筑及茶社设备均收归公有。茶社的经营也全在伪政权的控制之下,这与国民政府的做法是截然不同的,此举显然与伪政权最大限度攫取地方经济资源的本质有关。
(二) 伪政权对茶馆业管理的墨守与变迁南京沦陷后,奉行日本殖民统治意旨的伪政权,在侵略者的羽翼之下,伪政权对南京进行殖民统治与资源掠夺。具体到茶馆业的管理上,一方面伪政权对以往国民政府的管理办法,有一定程度上的沿袭。另一方面,由于政权性质迥然不同,在伪政权的管理之下,其视茶馆业为“稳定”社会秩序、发展殖民经济的工具。因此,在涉及殖民统治者利益的问题上,伪政权的做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有着本质的区别。
凡是申请在茶馆经营戏曲活动的,必须向伪政权报告,经其派员审查合格,方准开办。如,1938年6月15日,张廷贵计划在长乐茶园开设清唱京剧,便是由南京游艺剧公会常务委员会的乔洪年向伪南京市政公署报请备案,由伪市政府社会处交由市警察厅,派第四警察局的“巡官林炳亭,会同第四区公所职员李集云,前往实地调查”⑪。茶园的人员构成、设备、资金、房产等方面均在考察之内。考察后,由督办伪南京市政公署签发批示,长乐茶园组织及设备尚属符合,“准予暂行试演”⑫。在获得从事戏曲活动的许可之后,茶馆负责人需要遵照京市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及艺员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将逐日表演剧目,先期二日,呈送审核”,并且所有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⑬,方可从事表演活动。一切戏曲活动均置于伪政权严密的监控之下,不得有任何擅自改动。经营茶馆业的商人如欲转行,亦须经伪政权的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⑪《为呈复调查长乐茶园组织及设备情形由》(1938年6月15日),南京档案馆藏《市警察厅呈市政公署查长乐茶园及第四区公所报市府调查长乐茶园组织及设备情形》,档案号:10020020469(00)0002。
⑫《据呈会员张廷贵拟在湖南路开设长乐茶园清唱京剧准予暂行试演批示知照由》(1938年6月22日),南京档案馆藏《据乔鸿年警察厅第四区公所呈报开设长乐茶园清唱京杨剧准予暂行试演》,档案号:10020020469(00)0003。
⑬《据呈拟在民乐茶园增设扬州小戏遵缴附件请准登记给证等情批示照准由》(1939年4月21日),南京档案馆藏《批呈拟在民乐茶园增设扬州小戏遵缴附件准登记给证》,档案号:10020020471(00)0005。
茶馆作为公共场所,其卫生与消防关系着城市的安全与稳定。只有确保南京“秩序”的稳定,才能保障其利益,因此,对卫生或消防未能达标的茶馆,伪政权愿意花费精力,予以整治。茶社建筑的改变以及增设,也需要得到伪南京工务局与警察厅的查核通过方可进行实施,如有认为不妥当之处,则由伪政权提出修改意见,茶社负责人必须按照意见修整,方能正常营业。也有一些茶社因为自身建筑存在缺陷,危及他人安全而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情况。除去开办之时审核和民众举报外,伪南京特别市政府,也会不定期派员检查各个茶社的安全与卫生情况。如,1943年5月18日,伪市政府宣传处审查员向工务局报告了“贡院街全安戏茶社建筑简陋,楼板摇动,随时有发生危险之虞”⑭的情况。因此,当即饬令全安戏茶社经理人吕庆寿“速即改正,以免发生意外”⑮。
⑭《据报贡院街全安戏茶社房屋有发生危险之虞函请派员查勘见复由》(1943年5月20日),南京档案馆藏《据报贡院街全安戏茶社房屋有发生危险之虞请派员查勘及工务局复函并通知该社》,档案号:10020052138(00)0001。
⑮《南京特别市工务局签报》(1943年5月20日),南京档案馆藏《据报贡院街全安戏茶社房屋有发生危险之虞请派员查勘及工务局复函并通知该社》,档案号:10020052138(00)0001。
(三) 伪政权对茶馆业的经济掠夺1937年以前,并没有对茶馆设立专门的营业税章程。茶馆的经营收入,租赁公园用地者通过相关的公园管理处订立契约,按期缴纳租税;未在公园者,则由财政局指派专员负责征收。1940年,日本加紧对华物资统制,不仅普通民众生活受到影响,连伪政权自身的财政状况亦趋于崩溃。伪南京市政府为解决政费不足,决定整顿“土店售吸所、茶社、浴室、旅馆”⑯等行业,设置专门的营业税,派员征收。1941年,伪政权成立了各级稽征局所,对茶叶、棉麻、皮毛、纸张等征收营业专税。凡在南京市内从事茶叶贸易的商家,均被伪政权用纳税单与分运单所控制,茶叶的流通均在伪政权的掌控之中。为保证税收而实施的委办制,更是对茶商的一大打击。原本作为国家的税收权,被下放承包给出于盈利目的、包办税收事务的个人手里,其中混乱与舞弊之情,显而易见。此外,伪南京市政府,对各级稽征机构,分别制定章程和承办规则,要求承包人须先行垫付三个月的税款,并且寻觅殷实商铺方可担任。无疑将象征国家财源的税收“租赁”给以盈利为目的的承包者。尽管细则中煞有介事的规定,凡有苛索情事,按情节依法惩治。但在业已变为“商机”的税收权面前,一切都是一纸空文,只能成为伪政权榨取茶业经济资源的工具,而且承包者趋利避害的属性与伪政权之间也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关系,两者既相互利用,亦存在“斗争”,一切活动都围绕利益而产生。
⑯《参事黄震呈南京市市长文》(1940年7月),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呈报对土店吸所茶社浴堂旅馆等无专条营业税章程事给营业税收处密令》,档案号:10020041195(00)0014。
关于茶叶捐款的征收,在伪政权统治时期也一度发生过变化。1942年初,伪行政院批准自“三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举办临时建设特捐。所有本市营业专税暨外运税款,自应于本年之底一律呈请撤销”⑰,但茶叶捐并未撤销,仍在“临时建设特捐”当中。伪南京市政府《临时建设特捐征收简章》中规定:商人贩运以下货物,可以免捐“甲 米谷盐柴;乙 零星负贩者”[4],其中并不包含茶叶捐。为攫取茶叶特捐的利益,伪南京市政府在设置“临时捐”的同时,命令撤销以前设立的营业专税稽征所,要求各稽征所“遵照于本年年底办理结束,饬将遵办情形连同钤记等,报候核销”⑱。也就是说,伪市政府出台的经济掠夺政策,将从稽征承包人手中夺取原本下放给各稽征所的利益。这一点遭到了许多承包者的反对。此种办法对于商家来说十分不利,并且容易引起国地两税的纷争。在伪政权的巧取豪夺之下,似此朝令夕改之举,屡见不鲜,不但民众受损,伪政权的基层代理人亦蒙受损失。
⑰《南京特别市政府财字第一一○二○号训令》(1942年1月4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茶叶专税所所长、皮毛专税所所长请求继续承办特捐事与特捐征收处来往文件》,档案号:10020041973(00)0001。
⑱《南京特别市财字第二四二零号训令》(时间不详),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茶叶专税所所长、皮毛专税所所长请求继续承办特捐事与特捐征收处来往文件》,档案号:10020041973(00)0001。
伪政权除去通过课税对茶馆业实施经济掠夺以外,也通过伪园林管理所,直接掠夺茶叶物资。茶园的采摘、销售等工作,由园林管理所来具体招工实施,所有收益均须上交南京市财政。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伪南京特别市政府承担。不过,此项茶叶的贩卖过程,园林管理所只有执行权和建议权,并不能单独做出决定。茶叶从生产、制作再到销售,最后提解至财政局,均是在伪市政府的监督之下完成的。
二、伪政府对南京茶馆的管理与控制1943年,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在南京指示汪伪政权“加紧控制财政和经济部门,进一步健全币制稳定物价,促使汪日商人合作”,这为日本加紧掠夺战略物资提供了便利。此后汪伪政权在伪行政院设立了“物资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上海设立了“全国商业统制总会”负责对华经济掠夺。
(一) 茶社租约的延续与变化白鹭洲公园原为东园旧址,在武定门内,三面环水,亭榭相连。沦陷前已是旅游胜地,可谓是“清溪环院,地颇幽静。内则亭榭树木红桥互围,环径以清;外则大地烟景,落霞孤鹜相映成趣,视尘世中之清凉世界。而春日之柳,夏令之荷,尤令人留达而不忍即去者也”⑲。茶社经理人朱洁君于1939年回到南京承租白鹭洲公园茶社。彼时南京社会秩序混乱,白鹭洲公园破败,朱氏以每年八十元租赁该公园茶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白鹭洲修葺工程完竣,若想在白鹭洲公园开办茶社,则须花费更大的代价,方能租赁。
⑲《王志贵呈南京市财政局局长文》(1941年2月7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葛松林继续承租莫愁湖公园开茶社和减租等事呈市政府及批复》,档案号:10020041712(00)0002。
1941年初,因伪政权在白鹭洲开展修葺工程,有望重新成为旅游胜地。3月10日,原承租人朱洁君向伪南京市园林管理所呈交续租白鹭洲公园茶社的申请。提及他“自事变以前,承租该处房屋,开设茶社,历有多年。现已将届深春时节,预期游人必众,为此呈请钧所,准予继续承租该处房屋,以资营业而利游人”。园林管理所接到后,令其向伪南京市政府直接申请。朱洁君的申请档案中虽没有下文记载,但很可能遭到了伪市政府的拒绝。原因在于,此后不久,随着“白鹭洲修葺工程完竣”,成立了“白鹭洲营养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管理白鹭洲的商业,并于当年5月“将该洲全部出租于公记茶社售卖茶点,并根据贵处(园林管理所)管理规则协定租约”⑳。公记茶社订立的租约带有一定程度的代管性质,其公园的建筑、花草等设施均由茶社担负维护之责。茶社的器具虽由负责人自行筹备,但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者,这一点比起沦陷初期庄庆恒租赁茶社时的境遇要好得多。当时园林管理所规定,若不再续租,“承租期内一切设备,应无条件由园林管理所接收”。此外,茶社的经营也是围绕公园的特征开展的,售卖茶点、酒菜、香烟、糖果、冷饮及照相。经营项目的多样性,有利于茶社稳定盈利。伪南京市园林管理所在租约上的诸多让步,也从另一面说明,单纯经营茶社,在当时是不容易的。
⑳《白鹭洲营养委员会呈园林管理所文》(1940年5月30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营养委员会成立致园林管理处函(附:白鹭洲公记茶社、营养委员会租约一份)》,档案号:10020230107(00)0010。
葛松林在沦陷前一直承办莫愁湖公园茶社,葛氏自1929年在“莫愁湖公园内,曾公阁、胜棋楼设立茶酒社,及转售湖志楹联(计七种)”。南京沦陷后,葛氏开办的茶社遭受严重损失,“所有生财损失无遗,若重整营业,必须添置种种生财”。随着伪政权的建立和战争带来的人口流动,南京市的游客阶层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据葛松林的观察,“昔日游人以绅商居多,现在城厢出入既多,不便绅商,游人既稀,营业亦无把握,若仅城外游人,是不足以维持生计”。
1941年5月,葛松林向伪政权呈请再次承租莫愁湖公园开设茶社,并希望伪政权能“赏念民艰,减轻租金恩准复业”㉑。葛氏减租复业请求得到了伪政权的许可,但莫愁湖公园的一部分房屋已经“辟做小学,倘全部出租,不免发生窒碍”。伪南京市政府得知之后,命令园林管理处处长陈宗虞,与葛松林“酌议租金并草拟租约呈候核办”㉒。在此之前,葛松林第一次向伪政权申请租赁莫愁湖公园时,即附上了其之前订立的合同,以资酌情减租。这份签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合同与1941年白鹭洲公记茶社的租约相比较,自然远胜于后者。除去不必对园内建筑、草木负担责任以外,在营业方面亦有诸多有利之处,如对营业的价目并没有写入租约,而且据此合同,葛氏还拥有在该公园的专卖权。这些对于伪政权时期的茶馆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葛氏若想与伪政权签订租赁合同,势必要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予以退让。否则,租约很可能不被批准。
㉑《葛松林拟请继续承租营业并请予减轻租金由》(1941年5月6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葛松林请租莫愁湖公园开设茶社一事的来复文》,档案号:10020230104(00)0025。
㉒《令务勘视莫愁湖公园即仰该处通知具呈人赴本处酌议年租金并草拟租约呈祈核办由》(1941年7月16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葛松林请租莫愁湖公园开设茶社一事的来复文》,档案号:10020230104(00)0025。
(二) 伪政权对戏曲说书业务的管束戏曲作为我国经久不衰的艺术表演形式,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南京地区的戏曲表演文化尤为繁盛。1920—1937年间南京下关地区,也就是今天的“大马路、公共路、龙江桥、商埠街、鲜鱼巷一带”,茶楼、戏园、旅社林立,城里、近郊的民众时常赶往下关看戏,当时有“看戏下下关”㉓的说法。即便是位于长江北岸的民国江浦县,亦有不少戏剧演出,当时流行的剧种“以京剧为主,其次为扬剧、庐剧、黄梅戏、锡剧和越剧”㉔。由于日本在南京的暴行,戏曲活动大受影响,直到“1940年,稍有恢复”㉕。茶馆内兼营的戏曲项目,则恢复得更早。茶馆业经理人出于维持生意的需要,早在恢复茶馆经营之初,便纷纷向伪政权申请在茶馆内添设戏曲活动,以招徕宾客。
㉓《中国戏曲志·江苏卷·南京分卷》编辑室编《南京戏曲资料汇编 第三辑》,内部发行,1988年,第234页。
㉔《中国戏曲志·江苏卷·南京分卷》编辑室编《南京戏曲资料汇编 第三辑》,内部发行,1988年,第215页。
㉕《中国戏曲志·江苏卷·南京分卷》编辑室编《南京戏曲资料汇编 第三辑》,内部发行,1988年,第235页。
档案中最早的是,1938年6月15日,伪南京市警察厅呈报调查长乐茶园的组织情况,提到在湖南路514号开办的长乐茶园筹备清唱京剧项目的状况。该茶园是由“张廷桂独资创办,资金三十元。内有清唱歌女九名,均夫子庙鬻歌者。茶园内,设茶桌十二张,座位约四十有余。房屋乃张廷桂自行搭盖,地基系向宗鼎新租赁,茶价每位一角二分”㉖。1939年3月,实业局致函白下路的宪兵队,王连福在“中华门外西街七十三号开源茶馆内,附设开源安徽石戏场”㉗,已经通过了伪实业局、警察厅及工务局等单位的审查,特将相关文件,呈交宪兵队批准开业。1939年4月21日,茶馆经理人胡春荣开办的民乐茶园向伪南京特别市政府申请“增设扬州小戏”㉘。申请程序则需要根据伪政权公布的“南京市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及艺员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填具呈请书”㉙,连同其他应呈缴物件,一同送交伪南京市行政公署核办。
㉖《呈覆遵查长乐茶园组织情形仰祈鉴核由》(1938年6月15日),南京档案馆藏《市警察厅呈市政公署查长乐茶园及第四区公所报市府调查长乐茶园组织及设备情形》,档案号:10020020469(00)0002。
㉗《致白下路宪兵分队函稿》(1939年3月16日),南京档案馆藏《函稿为市民王连福呈在开源茶馆内附设安徽石剧场》,档案号:10020020477(00)0002。
㉘《据呈拟在民乐茶园增设扬州小戏遵缴附件请准登记给证等情批示照准由》(1939年4月21日),南京档案馆藏《批呈拟在民乐茶园增设扬州小戏遵缴附件准登记给证》,档案号:10020020471(00)0005。
㉙《据呈拟在中华门外西街一三三号民乐茶园内开演扬州小戏化装舞乐请发给许可证以便营业等情批示遵照由》(1938年12月6日),南京档案馆藏《批据呈拟在中华门处西街西禾茶园内开演扬州小戏请发给许可证等情批遵照由(附营业登记表和回单)》,档案号:10020020471(00)0002。
接到商人的登记申请,经伪社会局与警察厅根据呈报信息实地核对无误之后,方可开设,如有信息不符之处,则由伪社会局指出整改。例如,胡氏所开茶社就因为“卫生部分”有不符合要求之处,经过社会局“查明指导改善”之后,才准予营业。伪工务局则主要对茶社的建筑部分进行核查㉚。经上述一番审查手续通过之后,方准茶社营业。
㉚《南京特别市政府工务局回单》(1939年3月17日),南京档案馆藏《批据呈拟在中华门处西街西禾茶园内开演扬州小戏请发给许可证等情批遵照由(附营业登记表和回单)》,档案号:10020020471(00)0002。
伪政权对茶社这样的公共场所演出戏目把控严格,倘若茶社演出伪政权所禁止的戏目,一经发现将被处罚。1942年10月,伪南京特别市社会局发现10月13日全安戏茶社填报的戏目单中,公然出现已被禁止演出的“纺棉花戏剧”。当即决定将全安戏茶社负责人“传到府询明,分别照章处罚,以示警戒”。鉴于伪社会局人员实地调查各娱乐场所戏目,多有不便之处。另饬第一区“宗区长与孙组长认真查察,随时取缔”㉛。不仅如此,伪南京市社会局还全面审查了全安戏茶社所有的申报戏目,发现其本年二月四日呈交的,系二月三日演出的剧目,如此一来,审查制度失其效用。因此,该局根据所谓“南京特别市管理公共娱乐场所规则”第二十三条:“凡娱乐场所表演戏剧,应先二日回明剧名、节目,送呈社会局审查核准后,始得表演”的规定,判定全安戏茶社违章,并“处罚金三十元,以示警戒”㉜。茶社私自举办公共活动,亦不被伪政权所准许。1944年5月,全安戏茶社举行歌选,并举办“歌后加冕典礼”。被伪政权侦知后,以“不独违反管理规则,值此战时体制之下,巧立名目,非法敛财”㉝的罪名,将茶社负责人传唤至首都警察总监署行政科,罚以“自本月廿九日至本月卅一日停止营业三天”㉞的处分。可见伪政权对诸如茶社一类的公共娱乐场所,从事戏曲演出把控的严格程度之甚。
㉛《签呈 十月十九日于社会局》(1942年10月20日),南京档案馆藏《社会局第二科科长剻筠甫呈社会局局长文》,档案号:10020020471(00)0002。
㉜《为该茶社违反娱乐场所规则第二十三条处罚金三十元仰即遵照由》(1942年12月21日),南京档案馆藏《通知全安戏茶社违犯娱乐场固定处以罚款》,档案号:10020020457(00)0009。
㉝《为该社违反规则罚令停业三天由》(1944年5月10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全安戏茶社违反规则罚令停业三天的命令》,档案号:10020140090(00)0004。
㉞《为全安戏茶社举行歌后加冕函》(1944年5月10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为全安戏茶社举行歌后加冕一事函请警监署行政科予以取缔》,档案号:10020140090(00)0003。
总之,南京沦陷后,随着茶馆业的恢复,戏曲表演活动亦逐渐在茶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出现,但此种戏曲活动的规模与内容均须经伪政权审核,特别是日本宪兵队的许可,才能开办经营,茶馆经营者并不能擅自做主。如,1939年8月,被白下路宪兵队以“位置及家屋构造不备,不适当”理由批驳的茶社和戏院就有五家:“吕文波呈请开设全安清音茶社;徐春卿呈请开设新华戏院;何宝荣呈请开设荣记四明楼清音茶社;钱柄成呈请开设月宫清音茶社;黄金福呈请开设同乐戏院。”以上呈请者,均因日本宪兵队批驳,不得加添“化装道情小戏”㉟。
㉟《为白下路宪兵分队复以该戏院位置及家屋构造不备不适当等由通知以上筹备由》(1939年3月17日),南京档案馆藏《通知新新茶社戏院位置及家屋构造不备不适当加添化装道情小戏》,档案号:10020020471(00)0002。
说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文学表现形式,属于讲唱文学。然而在伪政权的统治下,说书受到严厉的控制与打压。家住昇州路程善坊四号的马裕松,在南京开设马聚兴清真茶社已有多年,1940年,因受茶价波动影响,“生计颇难应付,长此以往,势必发生闭歇之虞”。因而想兼营副业“筹设讲演书场”。为此,马氏向伪南京市社会局呈请,而伪市政府认为“昇州剧场营业执照未撤销,何能设立书场”,不予准许㊱。无奈之下,马氏于8月16日再次向伪南京市政府呈文说明原因。原来的昇州剧场早已“营业失败,宣告闭歇”。马氏将其收回后“执营茶社业务”。无奈“百物昂贵,茶社生意清淡,工人生活维艰”。不得已拟夜场开设书场,“以营业收入,弥补工人生活”。因此,马氏恳请伪南京市政府“撤销(昇州剧场)营业执照”,并准许设立夜间书场,时间为“下午八时至十一时”㊲。伪南京市政府要求马氏依照章程手续“申请登记候核,发许可证后,方能开始营业”㊳。
㊱《南京市政府社会局批文》(1940年8月6日),南京档案馆藏《南京市政府社会局社会档礼俗类第00004号》,档案号:10020020467(00)0001。
㊲《呈为呈请开设夜场,开讲书传以维工人生活事》(1940年8月16日),南京档案馆藏《马聚兴茶社马裕松呈南京特别市政府文》,档案号:10020020467(00)0003。
㊳《南京市政府致聚兴茶社马裕松批文》(1940年9月),南京档案馆藏《马聚兴茶社马裕松呈南京特别市政府文》,档案号:10020020467(00)0003。
尽管经历多方周折,聚兴茶社最终还是获得了开设说书业务的许可,不幸的是,仅仅一个月后,就被伪政权警告。因该茶社说书的内容“讲述时局战事,越出说书之范围”㊴。据此,伪南京市社会局态度强硬,若“其以前所讲,有妨碍和平反共意义,并应函计警厅,备案办理,并予宣传,以儆其余”㊵。但此事的风波远没有结束,伪首都警察厅接到此事之后认为该茶社“擅讲时事新闻,不啻为上海各反动派报纸作宣传”㊶。10月28日,伪首都警察厅对聚兴茶社说书人甘松筠以及茶社主人马裕松“严鞠究办”。为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该警察厅致函伪南京市社会局,希望两方会同商定“各茶舍酒肆附设评话弹词书坊”的取缔办法,以严格管理说书业。
㊴《南京市政府社会局致聚兴茶社马裕松谕文》(1940年10月21日),南京档案馆藏《南京市政府社会局长盛丹伟批文》,档案号:10020020467(00)0004。
㊵《昇州路剧场说书涉及时事,应速查照禁阻》(1940年10月21日),南京档案馆藏《南京市政府社会局长盛丹伟批文》,档案号:10020020467(00)0004。
㊶《首都警察厅公函》(1940年10月28日),南京档案馆藏《为各娱乐场所及茶馆等讲说时事新闻应会同规定取缔办法商请社会局查核见复》,档案号:10020021665(00)0001。
(三) 广告捐与非法经营为扩大财源,增进关注度。茶社的经理人通常会在临街引人注目之处,张贴广告,从事宣传或为他人宣传来获取利益。伪政权并不禁止,但张贴广告需要向伪南京市社会局登记,并缴纳广告捐,方予许可。1940年11月,经伪政权查核“飞龙阁戏茶社、全安戏茶社、明星大戏院、新世界游艺园、群乐戏茶社等五家张贴之戏报”均没有向该局登记,也没有缴纳相应的广告捐。“南京大戏院、天香阁戏茶社”没有按期缴纳11月份的广告捐。因此,伪南京市社会局,派员向上述七家商铺送达“来局缴纳捐款的通知”,并制订“各商号地址一览表”一份,以便职员按图索骥。该表分别记载了各公共娱乐场所的名称与地址:飞龙阁戏茶社(夫子庙贡院街);全安戏茶社(夫子庙);明星大戏院(朱雀路);新世界游艺园(朱雀路);群乐戏茶社(夫子庙贡院西街);南京大戏院(新姚家巷);天香阁戏茶社(夫子庙)。
伪南京市工务局将广告捐设置为甲、乙、丙等,根据商家的不同状况,分等缴捐。普通茶社也有难以承担,而向伪政权呈文请求更改的情况。1941年6月25日,摩乐茶社因被伪工务局列为乙等广告捐,向伪政权呈文。陈述“现值天热,生意清淡,所有临时广告,按照条例,系清音茶社,并非大戏院可比拟”。希望伪工务局能将其“列入丙等,以示体恤”㊷。如果商家迟迟不交广告捐税,将被伪工务局处罚。1941年12月中旬,群乐戏茶社、天香阁戏茶社两家茶社,因未缴纳11月份的“张贴广告捐款”,而被伪工务局限期“三日内来局补缴,如再拖延,即请照章处罚”㊸。
㊷《请准予茶社列为丙等缴捐及工务局的批示由》(1941年6月25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请准予茶社列为丙等缴捐及工务局的批示》,档案号:10020050551(00)0005。
㊸《工务局报告》(1941年12月12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群乐戏茶社天香阁戏茶社等两家十一月份捐款未缴拟请三日内来局补缴》,档案号:10020041195(00)0014。
此外,凡在墙壁设置广告者,必须按照伪工务局所规定的期限,来提交申请,如果逾期,也要承担罚款。1943年4月,大新茶叶行向伪工务局提交“揭布广告申请表”请求在中华路五九七号大新茶叶行的墙壁上设置揭布广告。去后,该局以“该号逾期”为由,施以罚金“九十元零角零分”,并须缴纳广告捐“十八元零角零分”㊹,以示惩戒。
㊹《南京特别市工务局揭布广告申请表》(1943年4月23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大新茶叶行揭布广告申请表及工务局批示》,档案号:10020051821(00)0010。
伪政权的殖民统治之下,在合法的经营项目之外,另有许多非法的经营勾当。近代以来鸦片对中国人摧残极为严重,在南京沦陷时期,存在众多“土膏店售吸所”。为解决“政费奇拙”的难题,禁毒政策完全被伪政权摒弃。1939年6月伪南京市政府密令伪南京市财政营业税处处长,将“本市土膏店售吸所地照牌号及营业人姓名,每月营业总额,克日查明,造具清册”。对此项行当“以最高率千分之十征收”㊺。伪政权美其名曰“寓禁于征”,充分暴露其殖民统治的本性。
㊺《南京特别市市政府财政局营业税征收处密呈财政局文》(1940年7月),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呈报对土店吸所茶社浴堂旅馆等无专条营业税章程事给营业税收处密令》,档案号:10020041195(00)0014。
日伪政权在恢复茶社,逼迫南京商民返城经商“繁荣市面”的同时,将娼妓行业作为榨取中国财源的工具,公然大力提倡。1938年7月,伪南京市警察厅发布《管理妓院妓女暂行规则》:“东西钓鱼巷、玉壶巷、致和街、文思巷、东关头至秦淮小公园的秦淮河两岸,及下关海寿里等处为妓院区域,允许16岁以上的妓女领证营业,由伪政府向妓院妓女收取花捐。”[1]2971938年12月,伪政权公布《征收妓捐章程》:“限令在本市开设妓院或妓女卖淫为业者,于10日内赴‘妓捐征收所’登记纳捐。妓院每季缴捐30元,在每季首5日内缴纳,逾期停止其营业。妓女捐分甲、乙、丙三等。”[1]298由于伪政权公开提倡娼妓,导致南京市包括茶社在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娼妓盛行,极端败坏社会风气。汪伪政权成立后,娼妓活动更为泛滥。1941年5月雪园茶社因“生意忙碌”未能及时将票证发给妓女王美卿,导致其被“妓捐征收所”㊻处以罚金。后经伪南京市商会整理委员会呈请伪市政府“纠正妓捐征收所,滥用职权,发还罚金”后㊼,在伪南京市政府的训令下,由雪园茶社承担了处罚。
㊻《为雪园茶社称因生意忙碌未将局票转发妓女应用自应照章处罚令仰特饬函照由》(1941年5月16日),南京档案馆藏《本府为雪园茶社称因生意忙碌未将局票转发妓女应用自应照章处罚由市商会转创照办》,档案号:10020041195(00)0014。
㊼《南京市政府训令市商会》(1941年5月18日),南京档案馆藏《本府为雪园茶社称因生意忙碌未将局票转发妓女应用自应照章处罚由市商会转创照办》,档案号:10020041195(00)0014。
伪政权统治下,南京物价飞涨。在茶社之中,也出现了投机倒把的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新街口的五洋市场,因存在投机倒把活动,被伪政权明令取缔。但1942年间,三和茶社与五洋商店合作,“假借出售茶券(每张收费二十元,以五洋商店账号始可购买),每晨凭券入内,实行所谓买空卖空之非法交易,其中并有警察二名在场维持秩序,一般贪图渔利奸商莫不趋之若鹜”㊽。据报告,每天入内交易的人数“约八百余人,最多有五千余人之多”,而且维持秩序的警士“名为取缔,实则保护”㊾。鉴于该秘密交易市场有“非法交易,操纵市价”的嫌疑,伪市政府函请伪首都警察总监署,派员查探具报。
㊽《首都宪兵司令部公函》(1942年4月21日),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取缔三和茶社组织非法交易场所一事的来往文书》,档案号:10020020178(00)0001。
㊾《南京特别市政府公函》(1942年4月),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取缔三和茶社组织非法交易场所一事的来往文书》,档案号:10020020178(00)0001。
经查实,伪南京市政府认为,三和茶社在严禁经营非法交易活动之后,“仍有利用友邦人名义继续经营,形似交易所之非法买卖”。特下令予以严办,“商请特务机关联络官,转函友邦宪兵队严刑拘办。并函请首都警察总监署,将该茶社立予封闭,不法买卖货物予以充公”㊿。伪首都警察总监接到命令之后,根据所谓的《抑平首都物价暂行办法》,密饬辖区警察局前去查封拘传。结果该茶社已经自动停止营业,且“内部用物已搬运一空,空房内无人,并无叫买叫卖情事”
㊿《南京特别市政府公函》(1942年月日不详),南京档案馆藏《关于取缔三和茶社组织非法交易场所一事的来往文书》,档案号:10020020178(00)0001。
早在1927年,南京市内便出现了有关茶叶业和茶社业的公会组织。此类同业公会的兴起,有着行业内部的动因,也有与政府交涉的需求。在商业不景气或政府税收过高时,公会成员可以通过行会的力量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降低税收或调整税率。如,1935年10月,南京市旅馆、茶社及浴室等同业公会联合向市政府呈请“核减营业税”。市政府在接到呈请之后,下发市财政局研究。实际上,自从旅馆、浴堂、拍照捐及茶馆捐的款项改为营业税后,政府规定暂按“新定税率营业额千分之十”纳税。上述三同业公会已屡次向财政局陈诉“减轻税率”,均被该局批驳,未予照准,但各公会所称生意不景气“尚系实情”。据此,财政局于当月14日向市政府汇报拟定方针:从1936年7月1日起一律减免,按照“千分之八征收,以五年为限”,至于1936年秋季以前的欠税,“仍应按照千分之十征收”。市政府经市政会议讨论后,批准了财政局的减税办法。可见,当时同业公会对行业利益的维护,一定程度减轻了开办茶社的负担。
(一) 茶叶行业公会南京沦陷后,南京市经营茶叶贸易的商行“六十余家”,曾在1938年发起了组织“茶叶业公会”的活动,并成立筹备会,向伪政权统治之下的总商会和伪南京市社会局申请。因彼时伪政权所颁布的法令中,并没有针对专业公会的规章制度,该公会“历经两载,未能正式成立”
茶叶业同业公会除去遵照伪政权指令,进行“经济调查”与行业管理外,由于其成员本身具有商业盈利属性,且该组织乃是介于“国家”与个体商人之间的集体利益代表,其对于伪政权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能够发出申诉的声音,维护行业利益。而伪政权亦需要通过同业公会这样的社会团体来维护行业秩序,因此在涉及其行业利益的政策制定中,颇愿相关的公会组织参与,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公会组织来推行政令,为攫夺资源提供便利。
1943年,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将此前完全掌握在日本人手中的物资统制大权,交纳汪伪政权掌管。3月17日,成立“全国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作为对华中沦陷区物资统制的最高机关,周佛海任委员长[3]411。在此背景之下,陈自安向伪南京市社会福利局申请成立南京特别市茶叶业同人联谊会。实际上该组织的出现,是对原茶叶业同业公会的一种制衡,避免焦让之等人的茶叶业同业公会对南京地区的茶行进行把持。从这一点来讲,不仅符合伪政权分而治之的殖民统治理念,也符合原茶叶业同业公会中未能获得话语权的部分茶叶商人需求。公会在其中的作用是协助伪政权,对行业内的产品价格进行限定,其公布的限价具有相当的权威,一旦有商家违反,轻则于公会内处罚,重则由伪政权直接查封,并停止其营业资格。茶叶限价表的形式,由茶叶业同业公会根据最近之物价,对各类各等级的茶叶进行限定,并印发各会员遵守之。
1944年,位于复兴路四十五号的江南春茶号,即因价格过高问题,遭到伪政权人员的调查。据江南春茶叶号的经理郑心周呈称:1944年1月22日,有伪政权派员“前来小店购买茶叶,即将限价每两一元二角之青茶出售,渠以货劣,改购每两三元之雨前蜂翅四两以去”。随后,郑氏在报端得知,自己的店铺“业经取缔私抬物价委员会裁定,吊销营业执照处分”。为此,郑氏向伪政权呈请派员复查,并“免予吊销执照,俾维商民生计”
茶叶的价格如有变动,则需要由同业公会负责人向伪政权呈文申请,方可施行。1943年秋,应伪政权“抑平物价,维持民生”的号召,茶业公会筹备会公议规定“青茶每两一元二角,红茶每两一元九角”,并报伪市政府和粮食局备案。伪政权要求公会提供详细的证件,再予以批复。
此外,茶叶业同业公会对其成员也有监督与管理的权限,以维持行业经营秩序与安全。1944年5月,身为伪南京特别市茶叶业同人联谊会会员的李松年,“身染梅毒恶症”。该公会获知后,屡次派人指斥李氏应“迅速送请医院诊治”,但彼均置之不理。为防止其污染茶叶,进而损害整个茶叶业的经营,该公会特向伪南京市社会福利局呈文说明,请其会同警局“派员迅速至该店,制止营业,保障卫生,以利民生命,免予传染流毒”。与此同时,公会内部决定将李氏停职,鉴于其茶叶有染毒之可能,公会决定“将茶叶停售,重新加工烘炼,须经本会行内人加以检验,若茶叶无毒无碍,方准售出”
茶社行业组织同业公会,虽在1937年之前已经设立,但南京沦陷后,商户多逃避乡间,实际上已陷入停顿。因此,在汪伪时期,茶社行业公会组织的申请,稍晚于茶商的同业公会。1940年11月左右,沈品三向伪南京市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递交呈请,声称为了同业发展以及“谋共同福利起见”,遵照人民团体组织程序,发起组织茶社同业公会。当参加同业公会组织的成员出现违背统治者意愿的行为时,其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并且会被公会开除。1940年12月,世昌造业分会的会员“朱炳记营造所”,在承揽南京市“承恩寺”修理工程后,并没有实施,而是“全家避匿”。为此,“南京特别市政府购置委员会”呈请伪南京市工务局和伪南京市政府,要求“严予议处,并另行招商估价承修”。经该委员会“第四十二次常会讨论”后,决定一面“签请另行招商承办”,一面向伪工务局申请“吊销其执照,甚至送法院,为刑法上之处理”
1943年,新奇芳阁茶社经理刘祝三“受同业之公推”,再次向伪政权申请成立“、面点业同业公会”。刘氏在呈文中称:“京市同业既有一百余家,亦属一种之单位营业,应有同业公会之组织,俾有统系而便管理。”
1942年,随着物资统制政策的开展,物价飞涨。为了平抑物价,伪政权开始在南京市实施限价政策。伪南京特别市当局还对违反命令高抬物价的各商店进行处罚。南京市内经营卷烟、五洋(洋油、洋火、洋烛、洋碱、洋烟)货品的商人,联合同业在新街口汉中路附近茶社,设有议价批发场所。这一做法相沿已久,后来则更为发展,连业外之人“亦多麋集于此”。他们对于五洋各货“竞相买卖,任意抬价”。为了维持限价政策,伪南京特别市政府将该茶社营业执照吊回注销,并函请伪首都警察总监将该茶社封闭,拘传负责人到案法办,并将其“不法买卖之货物充公”
南京沦陷,标志着日本侵华战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时期,日本的军事占领通过推行殖民化政策,试图摧毁原有的中华文明,尤其是商业活动,如茶馆业。然而,即使在最艰难的时期,茶馆作为民间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顽强地存在着,它们既是日常生活场景的反映,也是民间情感与抵抗精神的象征。
日伪统治期间,南京的茶馆业深受政治局势和政策调控的影响。首先,日本占领当局将茶馆作为文化侵略和思想渗透的工具,强制推行日式生活方式,禁止中国传统戏曲表演,取而代之的是日本式的娱乐形式。其次,推行经济管控,茶馆业受到严格审查,许多原本繁荣的茶馆因经营困难而被迫转型或关闭。同时,日伪政权还利用茶馆进行情报搜集,监控抗日地下活动。然而,即便在这样的高压环境下,茶馆依然成为民间抵抗力量的隐蔽联络点。
在南京沦陷期间,茶馆文化的内涵经历了深刻的转变。原本以品茗、诗词唱和、棋艺切磋为主的休闲空间,逐渐被日伪当局利用为宣传其殖民思想和奴化教育的场所。茶馆内的戏曲表演和话题讨论被迫迎合日本占领者的口味,传统民族故事和爱国主题被刻意压制或篡改。同时,一些茶馆成为情报交换和地下抵抗组织的联络点,茶客间的微妙互动中隐藏着反抗的火种。在这种艰难环境中,茶馆文化并未完全消失,许多底层民众通过保留和传承传统技艺,使茶馆成为了一种隐形的文化抵抗载体。这种扭曲与演变揭示了南京茶馆业在特殊历史时期的复杂性和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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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盛鸿. 武士刀下的南京: 日伪统治下的南京殖民社会研究[M]. 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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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13卷: 经济工商编 商业、交通、邮电、旅游、其他[M]. 北京: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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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颖奇. 南京通史 民国卷[M]. 南京: 南京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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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伪]法规: 南京特别市政府临时建设特捐征收简章(三十一年二月)[J]. 市政公报, 1942(8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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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京市档案馆. 南京市档案馆指南[M]. 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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