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等建筑教育  2017, Vol. 26Issue (3): 127-130  DOI: 10.11835/j.issn.1005-2909.2017.03.030 RIS(文献管理工具)
0

引用本文 

周生虎, 周良. 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J]. 高等建筑教育, 2017, 26(3): 127-130. DOI: 10.11835/j.issn.1005-2909.2017.03.030.
ZHOU Shenghu, ZHOU Liang.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affection, reason and law in the work of college counselors[J]. Journal of Architectural Education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2017, 26(3): 127-130. DOI: 10.11835/j.issn.1005-2909.2017.03.030.

基金项目

2016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儒家为政观与大学生党员行政伦理培育"(2016SJD710215)

作者简介

周生虎(1982-), 男,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讲师, 硕士, 主要从事中国政府与政治和高校管理研究, (E-mail)94119899@qq.com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6-10-31
高校辅导员工作情理法三维度的冲突与协调
周生虎, 周良    
中国矿业大学 徐海学院, 江苏 徐州 221008
摘要:中国社会情理法交融共生的同时又包含矛盾冲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三个主要维度,情理法三者无法兼顾的情况普遍存在,往往偏重其一而忽视其他。从情理法的内涵出发,明晰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关系误区,找出三者的互通性和结合点,可以帮助辅导员合情合理合法地开展学生工作。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    学生管理                维度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affection, reason and law in the work of college counselors
ZHOU Shenghu, ZHOU Liang    
Xuha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 Xuzhou 221008, P. R. China
Abstract: Affection, reason and law coexist with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in China society, which has been shown in every aspect of social life. As the three main dimensions of work of college counselors, affection, reason and law often cannot 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and sometimes one is emphasized while others are ignored.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affection, reason and law, this paper cleared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three in the work of counselors, and find out their interoperability and combination points, to help counselors carry out student work conforming to affection, reason and law.
Key words: college counselor    student management    affection    reason    law    dimension    

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实现“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的重要依托。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是对辅导员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情理法的纠葛和矛盾普遍存在,很多辅导员不能恰当处理情理法三者的关系,制约了工作职能的发挥,降低了工作实效。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从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的内涵谈起。

一、情理法:辅导员工作的三维度

辅导员工作中的情主要指情感。在现代汉语中,情感一词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指心情感动,如“情感于旧物”;二是特指感情;三是指人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主观心理反应,如喜欢、厌恶、悲伤、恐惧、愤怒等。[1]心理学认为,情感包括价值感和道德感两个方面,在社会交往中具有行为调节、信息传递和身心保健等功能。情感是维系教育工作者和工作对象的纽带,爱岗敬业,恰当运用情感因素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是对高校辅导员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社会,理的内涵较复杂,首先是指事物的规律,即基于事物本来面目的看法和观点,以事实为依据或与事实密切相关,可以引申为真理性的认识;其次,理指合规律性、合规范性,即行为遵守规矩,服从道德、良俗、伦理、契约、规律、礼仪等;最后,理还指代事情或者论点的根据,即理由。[2]辅导员工作要重理,就是要求辅导员要把握教育规律和学生特点,尊重并传播道德伦理,明事理,讲道理,遇到问题理性思考,冷静应对。

辅导员工作中的法指的是法制。法制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制指法律制度,即由国家出台的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广义的法制除了法律和制度外,还指全体社会成员严格平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这一动态过程。辅导员工作中的法制体现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辅导员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并对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第二,辅导员按照学校章程和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第三,辅导员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需要,自主创制的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规章制度,要求学生遵照执行。

二、辅导员工作中情理法关系误区

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中“履行岗位职责,关爱学生,理性思考,依法办事”等内容,是对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看似平常的“基本要求”有时却变成“最高要求”,情理法三者无法兼顾的情况普遍存在。

(一) 情感泛滥,忽视理法

中国是最具有“人情味”的国家,“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的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学生工作离不开情感的滋养,然而情感泛滥,必然会“淹没”理性和法制。这种现象在两类辅导员群体中比较明显,第一类是新入职的辅导员,他们和工作对象的年龄差别较小,具有和学生相似的兴趣点和爱好,他们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和学生关系紧密。但是,由于刚从学生成为教师,很多辅导员不能很好地转变角色,“朋友”的身份突出,教育管理者的身份不明显,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感情丰富而缺乏理性,工作方式以交流和沟通为主,过于强调从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忽视甚至从心理上抗拒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二类是入职时间较长,工作经验丰富的辅导员,他们成熟老练,深谙人情世故,社会气息浓厚。他们把学生区别对待,将学生干部或是自己喜欢的部分学生视为“自己人”,在工作中“对人不对事”,利用工作便利对“自己人”大加照顾,甚至包庇纵容违章违纪行为。

(二) 偏重于理,漠视情法

部分辅导员认为,当工作中情理法产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把理放在首要位置,做好学生工作的关键在理而不在其他,正所谓“万事不出一个理字”。很多辅导员将讲道理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各种会议和谈话不胜其烦,过度重理而不讲情感,这会使学生教育工作变成简单乏味的说教,造成学生的反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重理而漠视规章制度,将法制束之高阁,这会使学生管理工作失去尺度,缺乏力度。此外,部分辅导员在工作中以“合理”为理由,“积极”开展工作,看似合理,实则“动机不纯”。例如学生在校出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为校方和自己免责,而不是如何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很多辅导员经常在第一时间将学生在校表现告知家长,于理而言并非不当,但忽视作为成年人的学生的感受,会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再者,为提升院系形象,抓主要工作和突出亮点、特色是很多辅导员工作的着力点,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部分辅导员将此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大搞“政绩工程”,忽视学生的真实需求,背离育人目标。

(三) 强调法制,不通情理

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辅导员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学生工作必然以法制为准绳。然而部分辅导员片面强调法的作用,认为法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无所不能,法制才是开展工作的最主要手段,工作方式单一,不通情理。部分辅导员以“严师”和“执法者”的身份自居,刻板执行学校规章制度,表面上“铁面无私”,实际上简单粗暴,冷漠僵化。例如,学生违纪处理标准主要依据过错情节和认错态度,有些辅导员只看重前者而不考虑学生的悔过态度和后续表现,“量刑”过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陈旧,不能适应新阶段学生工作的新特点,一味强调法制会影响问题的解决效果。此外,部分辅导员以加强管理为由,自我创制了很多成文或是口头的管理制度,有些是对校级校规的细化,有些却与学校章程相左。学生完全在辅导员设定的“条条框框”内活动,稍有越界便受到处理,学生创新积极性和自我教育管理的热情受到影响。

三、情理法在辅导员工作中的和谐统一

辅导员工作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情理法三个维度应统筹兼顾,不可偏废。情理法的统一既是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又是高超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的体现,要充分发挥三者各自的有利因素,实现三者在工作中的有机统一。

(一) 法为准绳,法统情理

法为人的活动设定了范围和尺度,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和教育等多种功能,在人治思想影响较大的中国突出法的作用意义格外重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包含两个要素,第一,法律本身应是良法;第二,这种良法应该得到普遍的遵从。辅导员工作首先要有良法作为依据,即从立法角度,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并符合工作实际,切实可行。尤其是学校层面的规章制度要对辅导员工作和学生成长具有引导性,而不是简单地对行为的消极限制,同时要体现时代性,符合当前学生工作和学生思想行为的新特点。辅导员自我创制的制度也要符合“良法”的要求,要以服务学生成才为目标,单纯的严格管理只会限制学生的发展。从执法和普法层面来讲,辅导员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在具体工作中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保证各项工作合法、规范、有效,做到自身不越界。同时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养成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法统情理是指法为情和理设定了边界,当情理法出现冲突,首先要考虑的应是是否合法,要坚守法律底线,避免情感泛滥,私欲扩张,道德沦陷。人有喜怒哀乐,人的行为受思维和情感支配,如果缺少约束,必然出现纵欲为恶、秩序混乱等现象,理自然也不存在[3]。因此在辅导员工作面临情理法的纠葛时,应控制情感,理性思考。作为教育管理工作者,行使权力时应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始终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法统情理绝不是法高高凌驾于情理之上,僭越于情理之外,因为法本身就是产生于情理之中,是制度化的情和理。工作中每一次情理法的冲突有可能代表了在这一领域法制的空缺,对于辅导员而言是一次法制“创制”的好机会,问题解决后及时总结经验,在兼顾情与理的基础上以法制的形式将问题解决路径固定下来,为以后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保障。

(二) 理为依托,理涵情法

坚持理为依托是由情理法三者的特点决定的。理反映了事物内部的联系和规律,以道德、礼仪、伦理、风俗等形式为人类的各项活动设定了规则,与法相比,理不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其教育引导性和行为评价作用更加突出。从作用的时间来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理则伴随人类社会始终。从调节的广度来看,法处于逐渐健全之中,未必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理则无所不包。情感是人际交往的纽带,但是有时却带有明显的随机性、波动性和非理性,其作用发挥的稳定性不足。坚持理为依托并不是忽视法和情的作用,而是在道理中蕴含情与法,即将情及法蕴含的价值标准和内涵以理的形式呈现出来,讲理既要体现法制的强度,也要体现情感的温度。

辅导员在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既要坚持理为依托,明理、讲理,又要做到理涵情法,内容全面,生动活泼。首先,辅导员自身要学习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大道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学识水平。第二,在学生教育工作中要遵循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循社会规范,符合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体现文明、诚信、平等、礼仪等社会价值标准。第三,要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育与学生的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找出二者的共通性,以浅显易懂的道理向学生讲明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对违纪学生晓之以理,微言大义。第四,讲道理不是简单的事实陈述,要包含情感和价值判断。辅导员事务性工作千头万绪,各种关系、矛盾纷繁复杂,学生特点和喜好千差万别,辅导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待具体事物是喜欢、支持还是厌恶、反对,要清楚地将立场和态度告知学生,使学生明确是非善恶的标准,知道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

(三) 情为手段,情融理法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情感和愿望是人类一切努力和创造背后的动力”。情感是人类行为的原动力,是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也是教育工作的着力点。教育从来都是饱含情感的事业,古今中外的教育家对于情感因素在教育中的作用格外重视,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作为教育成功最主要的原因。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果缺乏情感,必然变得苍白无力。辅导员工作要以情感为手段,首先要发自内心的热爱学生,视学生为亲友,有意识地建立起与学生的深厚感情。第二,辅导员要保持健康、积极的情感和言行,并以此感染学生,影响学生,将情感教育渗透到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第三,辅导员要常怀悲悯之心,及时了解学生的内心活动和实际需求,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第四,要善于利用积极的情感去激励学生,教育学生,使他们端正生活和学习态度,拥有持续向前的动力。

情理法在辅导员工作中并非天然对立,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正所谓“情为理之维”,在理和规范中已经蕴含了情感因素,且情成为衡量理的一把尺子,这是情能融进理法的一个原因。另外,情感反映着人们对现实社会的欲望和追求,体现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而这种欲望和追求很难单独呈现,大多时候以理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情能融进理法的另一个原因[4]。情融理法对辅导员工作要求,首先表现在无论是开展说理教育,还是以法制为手段进行学生管理的过程中都要符合“人之常情”,以关爱学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其次,要以学生的情感反应作为评价辅导员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道理讲完后,学生是心悦诚服还是口服心不服,规章制度出台后,学生是奉为圭臬还是阳奉阴违,所代表的工作效果是截然不同的。第三,辅导员要注重情感的提升,更好地服务于说理和“执法”工作。情感是维系辅导员和学生关系的纽带,辅导员情感细腻丰富,与学生关系紧密,必然会在学生中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此基础上开展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执行工作自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后,当工作中情理法出现暂时的矛盾时要发挥情感“润滑剂”的作用,多做沟通和疏导工作,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

(四) 科学评价,有效监督

辅导员是高校与学生沟通的桥梁,辅导员工作既要对高校负责,更要对工作对象负责。要实现情理法在辅导员工作中的和谐统一,必须要发挥高校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性,对辅导员工作的开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首先,要改变传统辅导员工作评价中重业绩轻过程的做法。工作实绩固然要考察,但工作过程同样重要,能否做到法为准绳、理为依托、情为手段,这不仅反映着辅导员工作水平的高低,也关系着工作实绩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同时决定着高校与辅导员在学生中的威信度。第二,改变评价权重,向学生倾斜。传统的辅导员工作评价重领导轻学生,使得很多辅导员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上不为下,忽视服务对象的切身感受。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对于辅导员工作最有发言权,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要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宗旨,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主人翁作用,为学生行使各项权利创造条件。第三,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的监督相结合。对于辅导员工作的考核评价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时间跨度较长,很多与情理法统一原则相悖的问题只能集中在考核评价后解决,不利于辅导员工作水平的提高,影响工作实效。应缩短评价时间,建立经常性、不定期的评价制度,加强对辅导员日常工作的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反馈上来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词典: 2002年增补本[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2] 杨国荣. 说"道理"[J]. 世界哲学, 2006(2): 98–103.
[3] 汪习根, 王康敏. 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J]. 河南社会科学, 2012(2): 28–32.
[4] 胡克明. 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特征[J]. 浙江社会科学, 2012(3): 8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