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社会学者,列斐伏尔对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给予了较多关注,他在对空间的讨论中曾多次谈及建筑学与城市规划,并将建筑学、城市规划学视作为同医学相类似的“社会实践”[1]。列斐伏尔认为这类“社会实践”并不类似于其它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能够经由学科自身产生出相应的“元理论”,而需经由其它学科的“元理论”进行知识输入,“将百科全书式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其实践性则体现于进行了“空间的生产”。这一空间生产的结果并不仅仅在于建造本身,而更多在于某种观念的赋予,它可能来源于设计者—即建筑师自身,也可能“服从于知识渊博的统治者的命令”。
正因空间生产存在观念上的赋予,实质是某一观念于空间中的生产,是多方主体不同观念下的产物,而并非建筑师自身就能决定其结果。因此,作为空间生产结果的建筑也就脱离了纯粹的艺术性。另一方面,正因存在多方主体,不同人等对空间的观念也并非统一。因此,列斐伏尔认为建筑师、规划师们所生产出的空间既非纯粹艺术性表达,也非一个具有固定逻辑的科学性对象,而是一个社会性、政治性产物。
列斐伏尔对建筑学科的理解与论述贴近实际。作为一个社会学者,他对建筑学和城市规划学科所倾予的关注或许正是因为他自社会角度观察理解到了建筑学以及城市规划在观念上的“工具性”价值,即后者更多扮演了某一观念进行“空间生产”的工具。而这也揭示了另外一种可能,即作为空间生产中的一环,建筑师、规划师们同样可以通过积极的姿态,利用空间的方式解决诸多社会性问题,而不仅仅作为某一观念赋予下进行具体空间生产的工具—实际上这也正是现代主义以后建筑师们不断试图进行的探索。
(二)从城市社会学到城市空间社会学正因同社会产生相应的联系,因此这一形构训练的理论卷入是从社会学角度展开。城市便是一个承载社会的空间“容器”,同时也正构成空间和社会的结合点。作为社会学分支下的一个独立学科领域,城市社会学开始被普遍认同始自20世纪前半叶芝加哥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罗伯特·派克(Robert Ezra Park)在芝加哥所开展的一系列针对城市人群的社会学调查。在派克所著,后被视作其学派宣言的《城市:对于开展城市环境中人类行为研究的几点意见》一文中,显示派克受到了斯宾格勒的影响,继承了斯宾格勒关于人类从采猎到定居以及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的城市对人类文明社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派克认为“城市决非是简单的物质现象,决非简单的人的构筑物[2]。”在派克看来,在他之前的人类学研究对象仅仅局限于原始社会群体,而忽略了对当代社会群体的研究,他的城市社会学研究则正是一种针对当代社会群体的人类学研究。因此,派克认为,其对城市人群的社会研究实质是一种针对当代人群体的人类学研究。总体说来,派克及芝加哥社会学派的城市社会学所强调的研究主体是城市人群,而不是空间。该观点是将城市中生活的人群视作研究主体,更加强调对于城市社会学问题的人类学方法。
与之相对应则是列斐伏尔的空间社会学观点。列斐伏尔认同人的重要性,但是相对派克及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列斐伏尔更强调空间的社会作用。在列斐伏尔看来,社会之所以能够形成变化就在于新空间的产生。没有日常生活的变化,任何社会变化都是无法凭空产生的,而空间的变化因为能够具体地影响到日常生活,从而能够通过日常生活的变化,产生社会的变化。因此,某种程度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实际上正是经由空间所支配。
(三)社会、空间以及文学空间是列斐伏尔所找到打开社会关系变化的钥匙,而随笔、小说等文学作品则为这一变化找到了具体的注脚。文学作品是抽象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呈现,因此在人类学调查和可靠的统计学方法出现以前,社会研究者对城市生活的深入了解主要依靠文学创作[3]。
在列斐伏尔的上述观点形成体系之前,格奥尔格·齐美尔即在其随笔《大都市与精神生活》中讨论了19世纪工业革命后欧洲大都市生活对于社会群体的性格重塑,并进而形成的社会变化[4]。齐美尔对大部分和小城镇的论述正是从文学他的描述式基础上展开。在齐美尔看来,乡村和小城市居民的精神生活建立在情感和直觉基础上,乡村和小城市是一个熟人社会,小共同体社会。而大城市则正好相反,其居民的精神生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大城市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货币化社会,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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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齐美尔论述《大都市与精神生活》的主要观点 |
从列斐伏尔的角度,城市与乡村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空间,而上述日常生活的叙述则是对不同社会空间所展开的具体描绘。无论大都市、工厂以及城市中以盈利为目的而出现的各种新型空间,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出的,这不同于以往乡村生活经验的一种全新社会空间。这些新空间代表着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并且高度集中于一点,空间的改变侵入到日常生活中,改变了过去乡村社会空间(农民共同体)中已有的社会关系。这一改变延伸到个体的领域,并最终形成社会及人的异化状态。
二、社会空间的现象 (一)从现实的空间到现象的空间:列斐伏尔社会空间三元辩证的第一个转换通过对社会空间概念的进一步构建,列斐伏尔认为,社会空间存在着三个层次:感知空间(spatial practice)、理念空间(representation of space)以及生活空间(space of representation)。感知空间是一种被客观现实所支配而产生的空间—如前文所述19世纪的大都市或被芒福德称之为焦炭城的空间;理念空间则是被主观个体的意念所构想的空间—如新协和村、光辉城市等关于城市空间的构想;而最后一种生活空间,则是已然存在于现实中,但又隐藏了人们对空间的各种主观想象与意识活动的空间。
在第一个层次,感知空间的层面,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定义并分离出了空间的实在,即空间的纯粹客观部分;而在第二个层次,理念空间的层面,他又定义并分离出了空间的意图,即空间的纯粹主观部分;如果纯粹客观和纯粹主观是相互对立的两个矛盾主体,构成了辩证的正反题,那么不难理解,在第三个层次,生活空间的层面,则是两个矛盾主体的合题,它反映了空间中纯粹主观和纯粹客观在生活中的统一。所以,这一层次的空间实质是一种现象的空间,而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则可以被视作是对空间从现实状态到现象状态转换的论证过程。
(二)从文学的现象到空间的现象:列斐伏尔社会空间三元辩证的第二个转换康德及在其之前的古典西方哲学看法定义并分离出了作为事物深层本质的物自体以及作为事物浅层表象的现象,而现象学则在其基础上将两者重新统一。现象学观点认为,现象即反映事物本身,现象和物自体之间不存在浅层深层的二元关系。而我们观察事物表层现象所产生的各种主观意识活动,既是揭露事物本质的过程,同时又构成了事物本质的显现,现象可以被视作事物本身及由之产生的各种主观意识活动的集合。
前文述及的小说等文学作品的想象便符合上述观点。文学作品本身来自于作家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观察,同时作家还通过材料筛选、关系构建和场景设置,体现出作者的各种主观意识活动。文学作品集合了生活的客观现实和作家的主观意识活动,并最终通过作品本身所显现。所以,从现象学的角度审视,文学即是生活的现象—它是生活本身和作家主观意识的集合,它既是揭露生活本质的过程,同时又构成了生活本质的显现。这正是早期城市社会学家在人类学调查方法和可靠的统计学方法出现以前,会将文学家的创作视作一种社会学调查途径的原因。列斐伏尔的日常生活批判在某种程度上,即以被视作一种文学作品式的、处于描述层面的现象。他将这种对日常生活的揭示作为一种显现社会本质的方法,纳入了其理论模型的建构之中,但是这一现象的揭示与显现却是文学性而非空间性的。
而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则是在这一文学性现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文学描述式的揭示空间化,从空间性的角度完成现象的显现。所以,空间三元辩证一方面在空间层面,完成了空间从现实到现象的转换;同时在现象层面,还构成了从文学层面的现象到空间层面现象的转换。
(三)空间现象与图论不过,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仅是对社会空间的抽象性解释与整体定性,并没有针对具体空间形式展开讨论。如果说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完成了从现实的空间到现象的空间,从描述的现象到空间的现象这两个转换,那么如何将其进一步从抽象的空间定性转换为具体的空间形构,并同抽象的空间现象形成相对应的关系,则构成了另一个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比尔·希利尔在《社会的空间逻辑》一书中最开始部分讨论的便是这样一个转换:即试图找到一个转换途径,将社会中存在的空间现象同具体的空间形式建立联系,并将这一转换途径的过程构建为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模型[5],而空间句法则正是比尔·希利尔所构建的这一普遍方法论模型。
尽管比尔·希利尔本人也强调直接从对空间的描述性信息中检索抽取出有效内容,并将之转译成具体的空间形式。但是,空间句法理论本身却是构建在一种数学图论方法基础上的。作为一个“笛卡尔式”的几何学概念,图论能够反映出基于现状事实的抽象关系,但却缺乏解释这种抽象关系产生原因,以及反映这种抽象关系的具体内容。这导致在转译过程中,因为依赖于图论式的转换途径,而丢失了对这一转译过程中的内容—即不同主体间意向性因素的具体把握,这使得转译的意义被局限在了关系上而不是在内容上。
而这样一种将数学图论方法作为上述转换途径的结果,即是本来丰富而有机的作为空间现象的感性材料,最终被通过一个无意义的函数式的无机过程表达并输出。同前述的文学创作过程相对比,无论在现实关系的揭示层面,还是在具体空间形构结果的生成层面,这种输出都是一种被剥夺了主体意向性的输出。将抽象的社会空间转译为具体的空间形构,到底是一个创造过程还是一种套用公式就可以形成的结果?这一点也正是空间句法理论引起不少争论的原因。
(四)超越图论:一种基于空间社会现象的形构设想实际上,将抽象层面的社会空间转译为具体意义上的空间形构正是建筑师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建筑师在社会中以职业分工的形式共同参与社会空间生产的过程。从空间生产的角度出发,建筑作为建造行为所生成的结果,作为一种社会性产物而出现于我们熟悉的历史之中。
段义孚曾在《空间与地方》中对建筑师这一职业分工概念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建造分工模式进行过讨论[6]。段义孚认为,相对现代建筑师,远古建造者的建造是一种基于本能,高度依赖于前人建构经验的建造。在前专业化时代,远古建造者同样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职业。这一群体与其说是建筑师,不如说是懂得建造技术,利用农闲的业余时间帮其它人造房子的自耕农,主业还是和其他农民一样以务农为主。所以,他们的空间生产依赖于亲眼所见的直接经验,而其生产出的相应建构形式也是被自身经验与习惯所束缚,如图 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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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段义孚在《空间与地方》“建筑空间与意识”一章中的主要观点 |
而后来产生的经过职业化分工的建筑师,因“建构”本身成为一种学科专业知识被学习掌握,因此,上述经验与习惯的适用范围得以拓展,使得建筑师群体能够摆脱某一既有建构形式的束缚,而主观地去选择不同的建构形式生产出空间。实际上,从方法的角度,正如伯纳德·屈米在《建筑概念:红不只是一种颜色》中所讨论过的那样,这样一种带有主观意向性选择的创作过程非常接近于文学或影视创作的过程,是对某种结构化社会关系的具体揭露。同文学创作或影视剧创作相类似,它同样满足材料筛选、关系构建和场景(事件)设置,其结果集合了社会的客观现实需要和创作者的主观意识活动,并最终将抽象的社会空间通过具体的空间形构结果显现。
从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角度,上述对空间的生产可能受迫于客观现实,最后仅仅形成一个感知空间,可代表了建筑师某方面的主观期望,形成了一个理念空间。但最终它的生产结果一定会成为一个生活空间,并在社会现实中显现。
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前一节中所述基于图论的空间句法理论的某种局限性,那么一种超越图论的空间形构训练构想便形成了:经由对空间现实的观察,通过描述其特点将其进行文字化转译为“空间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将文字化的空间现象进一步转译形成新的空间形构。
这一空间形构不一定局限于生成一种具备某一具体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但却一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第一,对社会空间的观察与理解应该建立在空间社会学的基础上;第二,从抽象的空间现象到具体空间形构的转译方式应该是建立在对现象的直接观察或现象学方法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种图论方法的基础上。
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或实践性学科,建筑学的实践很大程度经由经验性的教育传授而来。这种传授在于透过适当的训练以提供经验指导,而理论则构成训练的“模板”,提供相应的可操作性。须知,现代主义对古典主义的批判基于形式上的教条而产生,而当现代主义建筑本身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时,则显示自身同样落入了自己曾经批判的“庸俗化”:自说自话,就形式论形式,将形式视为固定的教条。而“批判现代主义”的实质正是建筑学自身开始脱离形式上的自说自话,审视自身同社会间关系的一个体现。后者的状态可能更加接近埃森曼在总结自身创作实践、理论写作与教学研究时所言,“探索生成一种不再仅仅基于笛卡尔几何的复杂形象[7]。”
本文所讨论的“空间形构”,即是一个类似于“不仅仅局限于笛卡尔几何”或艺术化表达的形构训练,相应理论卷入同样也基于此展开。这一形构训练没有脱离建筑的形式语言,即埃森曼所言走向建筑学的学科内部,“致力于语言的研究。”只是相对现有教学课程体系中的空间构成训练,其不再局限于纯粹形式化的美学“语形”表达,而更加注重于形式背后的社会性因素,即空间中的“语义”或所想要传递的内容。从建筑学教育的角度,这一形构训练完全可以替代以往纯粹强调“语形”的空间构成的课程训练。作为某种对社会现实的观察理解,通过空间化的形构转译训练,将“不再仅仅基于笛卡尔几何的复杂形象”的探索具体化。
三、社会空间的转译与形构 (一)城市生活的栖居状态:对城市中个别空间现象的考察基于上述两点关于空间形构实践的前提,首先可将生产方式、对空间的占有、空间的所有权、对空间的支配权作为关联城市空间的社会性要素。随后,将以上城市空间的社会性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并按照一般现象学方法[8],选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3种城市栖居生活状态作为观察切片,将其进行具象化转译,以完成对城市中个别空间现象的考察,如图 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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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处于一个空间现状观察切片中的城中村和城市公寓 |
第1种栖居生活状态是城中村的栖居。处于此种栖居状态下的居民,在其生产方式和对空间的占有层面上,均已进入城市生活的定义范畴。但这种状态下的居民并没有获得对其所占有空间的所有权及支配权,而是以租房的方式置身其中。
第2种栖居生活状态是城市公寓状态的栖居。处于此种栖居状态下的居民,在上述一基础上还进一步拥有了空间的所有权。但因为这些居民不直接占有土地,因此他们不享受对空间的支配权,只能被动接受已经被生产出的既有空间。
第3种栖居生活状态则是郊区化的栖居。处于此种栖居状态下的居民,虽然其对空间的占有已经脱离了一般定义下狭义的城市范畴,但其生产方式还是停留在城市。他们除了拥有空间的所有权,还直接占有了土地,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栖居空间的形式,因此他们在空间上不仅有享受所有权,还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享有空间的支配权。
(二)栖居的空间:3种栖居状态下的空间形构在对前述城市生活中3种日常栖居状态及相应空间现象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抽取空间构成要素并重新组合,笔者建构起了一个理想化的空间形构。这一理想化形构的建构过程既是抽象社会空间到具体物质空间的转译,同时从现象学方法的角度,也是对城市空间一般本质的考察归纳及对本质联系的某种理解。
在这一空间形构的表达层面,笔者的整体思路是让空间在垂直的方向上生长。因为只有让空间在垂直方向上生长,才能够产生诸如楼梯、楼板等垂直交通要素。相对在水平方向上通过墙体分割空间,楼梯、楼板等要素具有更强的建构感,能够产生更有张力的空间关系结果。笔者采用了3个同样大小,即36 m×36 m的垂直限定要素,以便代表 3种不同栖居状态的空间形构都能沿着这一限定要素在垂直方向上生长。如图 4所示,最左侧红色垂直要素为城中村状态;中间黄色为城市公寓状态;最右侧为郊区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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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空间形构结果的整体轴侧 |
由于这一空间形构结果并不是在现实中需要实现的建筑,而是一种纯粹理想化的表达实验,因此在形构的表达层面,排除了对实施因素的考量,而是选择将其暂时“悬置”。
1.城中村的栖居状态
中国的城中村通常是在城市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土地权属的问题而产生,和城市建设空间以犬牙交错的方式融合,如图 5所示,但其空间肌理有明显差异。城市的开发建设用地归属政府,而村庄及农宅的宅基地则为村民的集体建设用地,归属于村集体。正是因为土地权属的不同,使得城中村的空间肌理因村民自发建造,而不同于经过统一规划的城市开发区域,处于一种被芒福德称为相对“有机”的状态[9]。城中村因较低廉的房租,成为城市初来乍到人群和低收入群体的落脚处。这些人在城中村居住,却永远也无法获得村民的身份,所以也无法享受在此处的房产所有权。而城中村的居民也因为身份而无法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租户,这使得城中村的租户和原住民之间始终处于层级区分清晰的状态。对于前者,其身份永远都只会是租客,而后者在村里的身份,则永远都是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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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深圳市一个街区内城中村和一般城市开发建设用地所形成的犬牙交错的城市肌理(黄色为其中的城中村) (注:卫星底图来源goole地球截图,图中框线等由笔者自绘。) |
另一方面,中国城中村的原住民和美国郊区化的市民相比,前者居住在城市,但却具有农民的身份,且是以一种有产者的方式,即通过房屋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经济收益;而后者虽然不居住在城市,却具有市民的身份,同时以无产者的生产方式获得经济收入。
以上城中村栖居状态在抽象社会空间层面的问题和具体空间形构的表达之间则形成了以下几个表达要点。
(1) 因为土地权属的关系,城中村的房屋都是居民自发建造,是一种随机而非统一建造的行为。因此在作为整体垂直限定的墙体上开大小不一的洞口,表现这种随机性。
(2) 由于城中村房屋建造者是自主建造,自主性强,所以城中村应该是一种弱空间限定的表达,单一空间仅保留一面,即显示空间存在的楼板作为限定。
(3) 由于城乡户籍制度,城中村原住民和租户之间的角色不可能互换,而又因为城中村的流动人口基本是无法承担商品化住房价格的人口,所以城中村的居民社会身份层级呈现区分清晰的状态,垂直交通应该是均衡可达的。
(4) 城中村的身份层级实际是由城中村居民(原住民与租客)在城中村生活时间长短确定的,掌握房产的原住民在城中村的生活时间最长,所以层级最高。而这一关系在空间形构的表达上是通过高度和距离产生的—最高一层的位置距离地面最远,而距离最远同时就意味着在这个空间中行走所耗费的时间最长。如图 6~7所示,图 7展示了在空间形构的表达中体现城中村居民层级的洞口以及从城中村状态的不同空间位置进入到城市公寓一侧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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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城中村状态的空间形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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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城中村状态的空间形构 |
2.城市公寓的栖居状态
城市公寓则是大部分具有城市身份的中国城市居民的栖居状态。相对城中村的居民,城市公寓是大量商品化但几乎完全相同的空间;而城中村的房屋基本由村民自己搭建,相对城中村两种居民的身份,城市公寓居民之间的社会层级是模糊的。在城市公寓中,处于相同大小空间中的居民,身份和社会地位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城市公寓的居民生活是处于一种平均但不并不均质的状态,如图 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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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 城市公寓状态的形构结果 |
以上城市公寓栖居状态在抽象社会空间层面的问题和具体空间形构的表达之间则形成了以下几个表达要点。
(1) 城市公寓是一种商品,而非居民的自发建造,同城中村的的状态相反,是一种统一而非随机建造的行为。所以在作为整体垂直限定的墙体上开出大小相同的洞口,表现出统一。
(2) 由于城市公寓空间的建造是商品化生产,产权所有人自主性弱,所以城市公寓应该是一种强空间限定的表达,单一空间只保留一面不限定。
(3) 在同一类型内,商品化城市公寓提供的都是大小相同的绝对平均化空间,所以每个单一空间都是同样的大小。
(4) 城市公寓作为商品,只要有支付能力,任何社会背景的人都可以购买。所以城市公寓的居民身份层级呈现区分不清的不均质状态。因此,垂直交通的可达性是完全不均衡的,有的空间能直接到其它空间,有的则不能。
(5) 通过同样大小的窗洞、同样大小的单一空间,但不同的可达性在形构中转译表达出城市公寓平均但却不均质的栖居状态。
3.郊区化的栖居状态
郊区化的居住方式在中国并不常见,但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却十分常见。同栖居于城市公寓的居民相比,郊区化居住的居民除了获得空间的所有权,同时还因为直接占有土地而获得了对空间的支配权,可以通过自己的需要和意向性喜好选择自己房屋的样式。但是,大部分郊区化居民同大部分城市公寓居民一样,都属于无产者。因为他们占有的土地是被用作花园,而非用作农业生产,他们同样是在城市生产关系中,通过被雇佣方式来获得经济收入,所以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和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是有本质性差异的—即并未作为生产的目的而占有土地,如图 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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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 郊区化状态的形构结果 |
以上郊区化栖居状态在抽象社会空间层面的问题和具体空间形构的表达之间则形成了以下几个表达要点。
(1) 郊区化是一种能获得土地的栖居状态。居民并不是真的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对土地的利用相对于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言是不真实的,因此,在空间形构上的表现为空间漂浮于大地之上,但在大地上的投影不重叠。
(2) 郊区化住宅虽然是商品化生产,但产权所有人对房屋有完整的支配权,可以对样式、风格进行选择,自主性强于城市公寓,但弱于完全自搭自建的城中村,所以空间限定是一种介于城中村和城市公寓之间的表达,单一空间除了平板之外还有栏杆,同时有一小块代表花园的意向表达。
(3) 郊区化对于土地的划分平等,但土地上建出的房屋却是不一样的,是一种均质但不平均的状态。所以每个单一空间的大小不一,但空间可达性一致。
(4) 所有代表城市公寓的单一空间,都拥有有一个穿越树篱到达郊区的通道。这是郊区化在某个历史时期作为一种公寓居民对生活质量追求及向往的反应,同时也暗示出居民权利在城市公寓出现后的均等化趋势。
(三)空间之间:3种不同栖居状态间的空间介质上述3种不同的栖居状态之间,则是作为不同栖居状态间联系的介质空间。同栖居状态的表达相同,介质空间在形构中的表达也是抽象社会空间到具体物质空间的转译。同时另一方面,空间形构也通过介质揭示了城市空间中3种不同栖居状态及社会中人群的转换途径,如图 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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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作为城市介质的街道 |
1.街道:城中村与城市公寓的介质
城中村和城市公寓两个栖居状态之间的介质是街道空间,作为城市介质的街道空间在形构上的表达则形成了以下几个要点。
(1) 因城中村和城市公寓小区都处于城市中心的位置,分别代表两类不同区域,而城市中心分隔不同区域的便是街道空间。因此,这里的两块区域之间,作为中间介质的过度空间是采用街道的形式表达。同时,作为两种不同空间栖居状态的垂直限定要素则构成了街道两侧建筑的意向。
(2) 城中村中栖居的个体,无论是原住民还是租客,都可能会在城中村中生活的不同阶段中逃离城中村,进入到另一边的城市公寓的栖居状态中。所以在垂直限定要素上开了不同大小的洞,同时设置了可以跨过街道连接两边洞口的天桥。
(3) 所有的垂直限定要素尺度都是36 m×36 m,因为城中村和城市公寓区域的门洞开洞原则不一致,无法形成空间对位关系。当两个空间之间用天桥等交通构件连接之后,会因空间对位不一致,在形构中自然的表现出街道空间在事实上的丰富性,如图 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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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 街道空间丰富性的产生 |
2.交通体:城市公寓与郊区住宅间的介质
郊区和城市公寓两个栖居状态之间的介质是立交桥、高速路等城市交通体和城市绿地,郊区与市区的介质空间在形构上的表达则形成了以下几个要点,如图 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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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2 通往郊区化居住的介质—绿植隔离和交通体 |
(1) 城市公寓和郊区化住宅处于不同的空间位置,而带状绿化则是两种状态的边界。一方面,它控制了城市公寓这类城市空间无限制向郊区扩张,另一方面也是郊区概念的空间屏障。树篱在此作为郊区的垂直限定元素。
(2) 居民是通过各种不同交通方式从城区到达郊区, 而郊区或者乡村同城市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自然属性。因此,予以树篱作为这一自然属性的意象性表达。交通体建立了联系,而树篱则确立了其边界与分野。正如齐美尔所讨论的作为主体间联系的”桥”与确立主体边界的“门”,此处穿越树篱墙上洞口的交通体正是“桥”与“门”现象的呈现。
城中村是在获得“进入都市权利”前的廉价栖身场所,城市公寓则成为“进入都市权利”的符号。当前乡村特色小镇的大量倒闭现象实为一记警钟,现象的实质在于特色小镇的生产已经经由资本异化为消费主义“景观社会”的一部分。而经由“郊区化”能够让人有机会真正的栖居乡野,是否为解救乡村与上述“特色小镇”的另一可能方式与途径?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四、结语同一般意义上建筑师对空间的实践创作相对比,本文所讨论的空间形构实际是一个逆过程:一般意义上的空间创造是将想象中的空间现实化;而这一过程却是将现实中已然存在的空间通过描述性的转译,将其抽象化,并重新构建为某种新的现实空间。作为一种教学训练,它的指向不在于复杂的技术实现,而在于对现实中各种空间现象的观察与理解,在于观念。站在列斐伏尔的角度,这一过程实际上也构成一种对现实中感知空间的再实践,因此可以成为某种抵抗日常生活中的异化,并重新生产出生活空间的过程。
关于如何生产新空间,如何面对日常生活的异化,列斐伏尔也没有提供答案,而本文关于空间形构的尝试也在此结束。本文对空间形构的转译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研究教学方向,正如列斐伏尔所述:“我们研究的是一种被叫做‘感觉’的东西,这是一个器官,它让我们领悟;这是一个方向,它让我们可以想象。”至于更多的探索与创造,还是留给未来的历史,相信历史总会在某个我们未知的偶然间带给人惊喜—而这或许也正是建筑教育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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