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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与新质生产力——基于230个城市的经验证据

      2024, 30(4):62-7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5.001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数据要素科技创新多期双重差分
      摘要 (766)HTML (498)PDF 2.85 M (749)收藏

      摘要:社会形态更替本质上是生产力从低质到高质的发展过程, 生产力水平提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新质生产力以新为起点, 以质为重点, 以生产力为落脚点, 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点在新科技、新产业和新要素。数据要素作为数字时代战略性生产要素, 是实现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的关键。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深耕数据蓝海, 培育大数据产业, 释放强劲生产力效能。探究大数据试验区依托数据要素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现实路径, 对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利用科技创新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梳理现有新质生产力的概念与内涵, 引入数据要素, 理清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赋能新质生产力理论机制, 基于2011—2021年全国230个地级市面板数据, 以科技生产力、绿色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力三维度构建城市层面新质生产力指标体系, 将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视为准自然实验, 构建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试点政策效应, 并从多维度刻画试点政策效应异质性。研究结果发现: 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显著赋能新质生产力提升, 且这一结论在多种稳健性检验下仍然成立。维度异质性分析表明, 试点政策在科技生产力、绿色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力三个维度均存在显著赋能; 地域异质性分析表明, 在东部沿海地区和长江经济带地区政策赋能效应更为明显; 经济特征异质性分析表明, 拥有较高水平产业结构、人力资本和数字基础设施的城市政策赋能作用突出。机制分析表明, 试点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赋能新质生产力。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依据新质生产力子维度优化试点政策驱动数据要素渠道; 针对地区产业结构异质性, 有的放矢推进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改革; 政策实施环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引导和企业模范带头作用。

    •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升新质生产力研究——基于城市数据交易平台设立的准自然实验

      2024, 30(6):72-87.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9.004

      关键词:数据要素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新质生产力数据交易平台多期双重差分法
      摘要 (177)HTML (210)PDF 2.06 M (110)收藏

      摘要: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影响逐渐凸显,为顺应时代浪潮、把握历史机遇,各国正竭力寻求新的生产力模式。着眼于此,新质生产力概念的提出恰逢其时,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可为中国塑造发展新优势、应对外部环境冲击提供重要战略支点。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作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关键部署,将为铸造新质生产力带来崭新动力。文章借助数据交易平台试点这一准自然实验,选取中国2011年至2021年277个地级城市的样本数据,以科技生产力、绿色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力为基础维度构建新质生产力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验证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显著促进了新质生产力提升,且该结论在采用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作用可以通过促进人力资本积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经济集聚程度这三个机制实现;对于东部城市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来说,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影响更显著;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政策效应具有显著的空间溢出特点,即试点城市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可促进邻近城市新质生产力提升。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文章提出了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本积累、加速经济集聚、推动地方产业向高附加值领域升级、制定特色化发展战略等政策建议。文章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将数据交易平台试点政策视为准自然实验,把研究视角下沉至地级城市层面,以更加细微的尺度分析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新质生产力的影响效应,不仅补充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经济后果相关研究,亦丰富了孕育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工具箱;从人力资本积累效应、产业结构升级效应和经济集聚效应三个视角讨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影响新质生产力的内在机制,并系统探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新质生产力提升的异质性影响和空间溢出效应,可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改革、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启示。

    • 要素市场化配置下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建构

      2023, 29(1):255-267.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10.004

      关键词:数据要素要素市场化配置数据产权数据来源权数据利用权
      摘要 (473)HTML (682)PDF 1.66 M (702)收藏

      摘要: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的基本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衍生性等基本特点,对于数据财产权的界定,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理念和方式进行,而应当根据数据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变通。数据之所以能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因为其具有承载并提供信息、作为数字产品生产资料和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的基本效用。通过市场配置数据要素资源,能够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使越来越多的资源在优化的配置状态下被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市场要素供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资源市场配置实际上是通过覆盖资源的权利交易实现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组合。由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要以数据产权转移的形式实现,数据产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必要前提,数据产权制度安排将直接影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效果。因此,在法治社会,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必然仰赖健全的数据产权法律制度。从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出发,数据财产权制度应当使相应的数据产权符合独立性、明晰化和流动性的基本要求。但由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在数据产权制度的安排上也需要充分考虑数据要素的特点,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通。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构路径上,应当采用数据来源权和数据利用权二元结构的基本权利架构。数据来源权、数据利用权是数据财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权利。数据来源权是数据最初来源的贡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根据数据来源权人对数据享有的基本利益规定来源权人知情同意的权利、维护数据真实性的权利、排除数据利用侵害的权利和参与利用收益分配的权利。数据利用权是权利人对数据要素依法享有的控制、使用开发、许可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数据控制权、数据使用开发权、数据许可权、数据处分权等具体的数据权利。数据利用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主要权利形式,因此,数据利用权法律制度应赋予数据利用权高度的流动性。对于公共数据产权,应在区分无来源权主体的公共数据和政府公共数据(政务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作出相应规定。政府对公共数据享有利用权,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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