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2):170-181.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3.006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创新、贸易、投资、人权、就业、公共健康、气候变化、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广泛领域的全球性因素。作为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是我国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实践,而且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现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的研究方向,不仅可以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对两个学科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可以为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有益指导,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文献考察,国内外学者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动力机制、政治过程、经济效应、困境与出路以及我国的应对等方面。尽管我国学者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理论基础研究缺乏;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不清晰;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想模式的探索以及对策研究的深化等。
2024, 30(2):182-194.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10.003
摘要: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D场景化应用。其输出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舞蹈、文本等多种形式。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因具备交互性、数字化、拟人化、独特性四大特征,随之产生了虚拟数字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和因其交互性而生成相关内容的权属划定等争议问题。第一类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研发之初,预训练数据采集和优化训练数据过程中对享有数据权利的主体造成的损害;第二类则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身或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的研发主体可能遭受的侵权。具体又可以分为由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主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生成物所可能面临的权属争议和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基于不同的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不同权属划归两种情形。运营公司单方创作的情形下,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权益应划归运营公司,但如果用户也参与到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中,又可以细分为“材料主义”“创作主义”与“合作主义”三种形式,分别对应着平台所有、用户所有和共有三种归属主体。现阶段,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并不具备拥有人格利益前提的人格尊严,因此不宜认定其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利益。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各部分进行解构的方式,如肖像、名称、声音以及名誉所产生的利益主要采取“财产说”进行保护,而对虚拟数字人的名誉则通常采用“同一说”予以救济。另外,智能型虚拟数字人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存在将其是否纳入公共领域的争议。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考虑探索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大型基础设施服务义务来平衡其和政府之间的监管义务分配责任,二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建构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元数据采集的适度豁免规则,三是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其权属划分以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约定为主。
2021, 27(2):155-165.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4.012
摘要:第三代互联网的兴起,形成了平台经济。平台企业连接了全球范围内的用户,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结构。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更少闲置、精准定价、信息动态化等特点,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平台经济也带来了更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有的研究,对平台企业的规制多集中在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平台企业自我规制动力不足,事后规制模式存在局限。为避免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风险的扩大,采用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政府规制与平台企业自治、法律与行业规范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更为科学。
2018, 24(3):152-162.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8.03.014
摘要:随着互联网开放共享精神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改进,以及软件经营商业模式的改变,免费软件越来越多地呈献给广大互联网用户,随之也带来了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侵犯个人隐私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软件免费经营如何实现盈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软件免费是否意味着软件经营者就无需承担义务?文章主要阐述了免费软件概念、内涵、盈利途径及法律性质,并通过对免费软件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契约义务的分析论证,提出有效的法律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