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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权利保护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机制研究

      2024, 30(6):197-211.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7.03

      关键词:《民法典》第1001条身份权利人格权绝对权参照适用
      摘要 (165)HTML (176)PDF 1.67 M (105)收藏

      摘要:身份权与人格权共同形塑完整人身权利体系,对实现民事主体的价值、尊严与自由均不可或缺。相较于人格权独立成编而言,身份权体系化进展程度有限,仍旧散见于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以及其他法律之中,尚未完成确权重任。在既定立法体例安排下,为缓解身份法法源供给紧张与规范密度不足,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01条。婚姻家庭是身份权利诞生的基础语境,所有与伦理性身份关系不相关联的“身份权利”都不是该条指称的身份权利。身份权利保护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逻辑前提为身份法对此没有规定,因而可通过对成文法中既有规定的周延罗列与对司法实践中漏洞填补事项的典型归纳得以澄清。《民法典》中规定的身份权利依据身份利益指向性之不同可区分为利他性身份权利、互益性身份权利、获益性身份权利与共益性身份权利四大类;法官视域中的身份法没有规定可区分为立法者基于立法自觉而未作规定与立法者基于立法疏漏而未作规定两类,前者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应十分谨慎。判断身份权利保护能否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关键性质为身份权利绝对权属性强弱,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由于仅能论证在价值判断上有保护身份权利的必要,而不能论证身份权利保护有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必要,因此其仅能作为重要性质把握。身份权利对外公示手段的欠缺与对内较强的相对性影响了身份权利绝对权属性的强弱,无法从静态维度描述身份权利品性,应重点关注保护语境下身份权救济权与人格权救济权的关联性。人格权保护规定不仅包括人格权编中的保护规定,也包括侵权责任编中的保护规定,只不过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必须以适用《民法典》第1001条为前提。身份权利保护除可参照适用人格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人格权不得转让继承规定外,还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条款、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人格权禁令规定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

    •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探析

      2023, 29(4):203-215.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4.005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层级|权利属性|个人信息权|具体人格权
      摘要 (487)HTML (776)PDF 1.68 M (555)收藏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 后民法典时代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

      2023, 29(3):212-223.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9.005

      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身体权权利泛化
      摘要 (488)HTML (884)PDF 1.73 M (658)收藏

      摘要: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育权概念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相关的救济经验积累正逐步完备。生育权符合从利益到权利的一般证成标准,将其视为人格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生育权应属《民法典》第110条等权利之表述中所包含而未列明的具体人格权。

    • 《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溯源、性质及其制度构建

      2023, 29(5):240-252.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1.001

      关键词: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临时救济行为保全人格权诉讼
      摘要 (637)HTML (956)PDF 1.74 M (702)收藏

      摘要: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 个人数据权的宪法性分析

      2021, 27(1):133-140.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10.001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数据自决权
      摘要 (614)HTML (1614)PDF 1.62 M (1208)收藏

      摘要: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 新型人格权价值共识度的司法判断

      2020, 26(2):108-11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01.003

      关键词:新型人格权实践困惑价值共识度司法判断确权范式
      摘要 (772)HTML (1164)PDF 1.49 M (1054)收藏

      摘要:人格权体系具有开放性,社会发展需求使得新型人格权不断生成,新型人格权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陷入司法确权与否的两难困境。为解决这一难题,新型人格权司法确认标准判断体系亟待建立,而其价值共识度是这一判断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从权利来源正当性、权利客体重要性、权利形态公示性、权利领域受侵害性和权利类型独立性五个层面构建其价值共识度的司法判断体系,以期能为相关纠纷司法实践提供可检验、有说服力的理论参照,从而夯实新型人格权司法论证的理论基础,强化相关纠纷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新型人格权确权范式可以归纳为权利嫁接型、权素扩张型、一般条款解释型和权利宣示型四种类型,不同确权范式产生不同价值共识度要求,其中权利宣示型确权范式对价值共识度要求最高,往往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考验。在具体司法判断时,既要根据每个层面价值共识度对新型人格权进行分析性评测,又要结合确权范式类型差异对其价值共识度进行整体性判断。

    • 人文关怀与人格权独立成编

      2016, 22(1):176-183.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1.023

      关键词:人文关怀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摘要 (918)HTML (439)PDF 1.16 M (1038)收藏

      摘要: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 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

      2016, 22(1):184-196.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16.01.024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立法民法制度
      摘要 (919)HTML (563)PDF 2.01 M (911)收藏

      摘要: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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