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环境生态问题也伴随而来,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不同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影响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反思,建设生态文明也越来越引起国家的重视,并促使领导阶层付诸实践。党的十七大首次正式提出生态文明这一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建设之中形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并提出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成为当前中国应对复杂的环境问题,正确处理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举措。
面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环境形式,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用制度特别是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无疑是明智之举。然而,由于社会是一个庞大的集合体,其中蕴含着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且组成社会的各个要素和层面又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一哲学规律而相互关联。因此,当前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文化关涉性问题。由于生态文明制度不可避免地与文化相互关联,因此,有必要探讨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关系,在认清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明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融合性,用文化支撑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此促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预期的效果,缓和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矛盾。
一、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界说由于当前学界对于生态文明制度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加之文化概念的复杂性,在论述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通约与融合之前,有必要先对生态文明制度和文化在当前学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界说,以便在下述论证中更为明了。
(一) 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制度”这一概念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被正式提出,但对于其内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学者们基于自己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文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阐释。
首先,由于“生态文明制度”是对“制度”的限定,是社会中各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少学者从制度本身的定义出发来进一步解释生态文明制度。如,有学者在采纳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C.诺斯将制度归结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的基础上,认为生态文明制度是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则,包括正式制度(环境法律、环境规章、环境政策等)和非正式制度(环境意识、环境观念、环境风俗、环境习惯、环境伦理等)[2]。
其次,由于生态文明制度蕴含着明确的目的与价值倾向性,因此,有学者基于生态文明制度的目的以及相关价值层面对生态文明制度进行界说。如,生态文明制度是人类社会在长期与大自然相处过程中形成的理念、政策和做法,目标是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的制度体系,为环保政策、资源政策的落实提供坚实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建生态文明的完善性、稳固性、持续性的行为模式[3];也有学者从生态文明制度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基础,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构成的综合效益的经济学基础,以及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的变革的实质等层面对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4]。
再次,还有学者从政治学角度着手,基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制度的提出,通过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生态文明建设议题对生态文明制度加以解释。如,在对政治学视野中的制度进行阐释后,把生态文明制度界定为与我们党和国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与十八大所阐述的生态文明目标与战略决策相符的各项制度形式或形态的建立、革新与重构[5]相关;再如,认为生态文明制度是社会中一切有利于支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指引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规定以及准则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正式制度(原则、法律、规章、条例)和非正式制度(伦理、道德、习俗、惯例)[6]。
通过对学界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定义进行以上简要梳理之后可以看到,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生态文明制度有不同的含义。但尽管角度和立场不同,我们仍然能发现众多生态文明制度解释的共同点,即生态文明制度包含生态保护和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追求以及正式与非正式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于本文而言,明晰学界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界定之外,还需对“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方能将本文所说的“生态文明制度”界定清楚。对于制度的界定,笔者认为,典型的可以分为“内在博弈均衡制度说”和外生性制度说。前者以肖特为代表,认为制度是社会成员所赞同的、由自我维持或某个权威所维持的一种社会行为规则[7],强调的是一种类似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演化而成的制度;后者以新制度经济学代表学者道格拉斯.C.诺斯为代表,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规则”[1],此处的制度还包括主权者设计或制定的以及社会参与通过谈判协商产生的制度。两种制度形式产生方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之下的制度在社会中所起作用与效果的不同。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式,内在博弈均衡的制度不足以缓解当前的生态问题,需要主权者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对社会主体产生生态问题的相关行为的规范,正如亨廷顿所言:“行为可以通过指导、强制或告诫加以改变,这需要拥有实力者具有经济、军事、制度、人口、政治、技术、社会或其他方面的资源。”[8]63因此,本文所说的生态文明制度是外生性的,是正式制度,总的来讲即一种人类为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缓和当前日益复杂的生态问题导致的种种矛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章、条例、政策等正式制度。
(二) 文化对于“文化”一词,从古至今的国内外学者们均对文化进行过解释与定义,但由于文化本身内涵的包容性与复杂性、历史延续性与时代性,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和侧重点对文化所下的定义多达几百种。本文重点不在于对文化定义的详细梳理与阐释,仅将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文化释义加以整理,以便对本文所涉“文化”概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
《牛津辞典》对“文化”的解释是:人类能力的高度发展,借训练与经验而促成的身心的发展、锻炼、修养;或人类社会智力发展的证据、文明,如艺术、科学等。众多学者从广义上对文化进行阐释,认为文化包括人类社会实践所创造的全部物质及精神财富的总和。英国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给文化下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9]
也有学者,基于前人文化定义的基础上,从广义、中义、狭义三个层面对文化进行解释。认为:广义文化与自然界相对,凡不属于人类创造之事物即不属于文化,此种文化包含了除自然界以外的所有;中义文化观以“精神文化”观为核心,将物质文化排除在外,只承认与人的精神相关的创造物及其表现形式;狭义文化观的核心是“观念形态”或“意识形态”,既不是物质文化也不是精神文化,而是与社会意识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具体化为社会经济、社会政治[10]。
还有学者从人对自然的适应、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定义文化。如:余谋昌把文化归结为人类适应自然的生存方式[11];郭家骥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体系[12];还有人认为,文化是人类繁衍生息的一种人的方式,是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结晶[13]。
正如亨廷顿所言,“文明与文化都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是最广泛的文化实体”[8]24,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是指那一种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价值而言的,这概念包容着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社会组织除非视作文化的一部分,实是无法了解的。”[14]因此,广义的文化包含物质文化或器物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其内涵的广泛性是对于文化的界定,侧重点不同,文化的含义就有所不同。如前所述,本文所讲的制度是外生性的正式制度,但“外生性的博弈规则应当创造内生博弈规则的发生条件和文化氛围”[15],从而制度方能够被社会普遍认可且自我维系,制度才是最终有效的制度,而此种文化氛围又在很大程度上和特定时空的社会文化、主流价值观、意识形态密切相关。本文所强调的文化正是对于生态文明制度起重要影响作用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因此,笔者所称文化是偏狭义的文化,是指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语境下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价值层面。
二、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通约性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因其各自的内涵、性质和特点等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因而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背离性、冲突性与矛盾性。然而,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两者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存在哲学命题上的通约关系,能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生相长,从而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今天值得我们对两者之间的通约性进行思考,以便在两者存在通约关系的基础上寻求融合的路径,缓和两者的矛盾与冲突,用文化支撑生态文明制度。
(一) 文化是生态文明制度的内在支撑如前所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与人类各方面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一个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但由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取向,涉及人们的意识与观念,同时与当前以及今后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可分割,因此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是一个文化问题。生态文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文化背景,当然也需要一定的文化作为支撑,文化无论是在生态文明制度的起源、发展还是落实上,都与之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和重要的作用。
1.文化影响生态文明制度的起源
生态文明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注重生态保护、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时代性。生态文明制度表面上是在人类发展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相应环境问题日渐严重的背景之下,人们反思发展的方式和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加之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由决策者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出台规章、条例等形式下产生的,但生态文明制度并非仅仅是时代的产物,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历史延续性,是由最初形态的环境、资源保护的律令演变而来的,而文化在其起源中的影响意义非凡。
当前,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制定生态文明制度以促进生态文明的良性发展,在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的和谐共生、尊重自然的理念,在古代能够找到相关思想意识的踪迹。原始文明时期,人类处于对自然的蒙昧阶段,因对自然崇拜、敬畏,各地出现了大量以不同的动植物作为图腾崇拜的现象,此时人们对于自然是一种朴素的自然资源利用意识,制度层面尚未分化出来。直到农业文明时期,朴素的自然崇拜和自然资源保护理念依然存在并得到强化,中国古代思想家“天人合一”,对自然规律的遵守及资源保护的思想在《孟子》《荀子》《礼记》《吕氏春秋》等众多典籍中都不鲜见。这一与史俱来的思想倾向由古代的思想家、政客反映到统治者中,就是古代有关环境保护律令的出现。孟子在向梁王讲述利民兴邦之道时提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便是其体现。中国有记载以来的最早的以法律形式保护环境的规范,见于秦朝的《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口口口口口口①毒鱼鳖。置穽罔。到七月而纵之。”[16]由此,与环境、生态相关的各项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发展起来。当前的生态文明制度起源于早期统治者对生态环境保护所做的努力,而早期生态保护律令的出现是相应时代之下人们崇拜、敬畏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天人合一”的思想意识影响的结果。
①此处文字在1879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以方框出现,应当为原古籍中的缺失部分,为保证原文引用本文也采用了方框。
2.文化变迁影响生态文明制度演变的方向
生态文明这一概念是在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的,在此之前人们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各项环境制度建设还不能确切地称之为“生态文明制度”。但如前所述,生态文明制度并非完全新生,而是早期生态环境保护演变加之时代要求发展而来,纵观不同时代的生态相关文化以及相应时期人们进行的生态制度建设可以看出文化变迁对生态文明制度演变的影响。
原始社会阶段,人类对自然的作用力有限,对很多自然现象也缺乏科学的认识,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的观念长期存在,制度层面尚未分化出来。早期农业文明时期,原始朴素的自然崇拜观念进一步强化,相应时代下有关生态保护的正式记载开始散见于一些律令中。农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们对自然作用能力的提高,人们利用自然的观念增强,开始注重对大自然的能动作用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在这种观念影响之下人们对待自然环境的侧重点在于开发与利用,加之生态环境问题依旧不突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进程发展缓慢,尽管也有有关环境保护的政令出台,但并未出现专门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也大多停留在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层面。进入工业文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环境问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反思。领导阶层开始着力于用环境制度缓解环境问题,国内外环境法律制度不断出现并在相应的文化背景影响之下从“命令—控制”型走向市场型和契约型。中国以1972年的环境会议为契机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始对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并受国外“命令—控制”型生态环境政策②的影响,从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入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到1989年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施行,大量环境与资源单行法出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的实施,市场经济意识与科学发展观念不断强化,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市场型成为生态制度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排污税费政策和排污权交易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扩张加之公众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传统的环境制度不足以应对现实形势的要求,契约型环境措施开始成为环境措施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中国在国外契约型生态环境政策③的理论以及社会主体环境意识提高的影响下,于2003年出现了第一个节能自愿协议④。自2007年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并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以来,生态文明开始逐步深入人心,虽然这一时期之下经济主义、科技主义仍然盛行,但生态环境价值观念的影响力上升,人们更加追求以安全、舒适、健康为主导的环境权,典型的表现是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出现。此种文化影响之下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如十八届三、四中全会要求的那样,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更加体系化、多样化,更加关切人与自然的关系,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更加反映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②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政府管制工具一般是政府选择法律或者行政的方法制定环境质量标准,限制或禁止污染,违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政府可选用法规与禁令,以避免或限制有害活动。参见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56页)。
③自愿环境协议(VEAS)在各国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又称为契约(cotenant)、自愿协议(VAs)、环境伙伴(EP)。一般情况下,自愿协议等同于合同。自愿性环境协议工具是指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其他组织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旨在促进企业或行业改进其环境管理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方法或手段。参见肖建华《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治道变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8页)。
④2003年4月,济钢、莱钢与山东省经贸委签订了中国第一个节能自愿协议,采取国家支持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的模式,奖励和考核并存。
因此,在人们从崇拜、敬畏自然到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再到当前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时代下的文化变迁,对应着人们相应时期从几乎单纯的保护自然资源,到简单的环境污染治理与防治,到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制度走向市场型和契约型以及即将建立的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反映了人们在不同文化影响之下生态文明制度逐渐向多样化、体系化并更加注重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而非完全以人类为中心的方向转变。因此,文化变迁影响生态文明制度演变的方向。
3.文化影响生态文明制度实效的发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7]。已经制定出台的法律,只有被人们信仰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同样,生态文明制度实效的发挥也需要人们的心理认同,即需要相应的文化认同。人是一种有思维的动物,也因此而区别于其他动物而成为“万物的灵长”。人们的行为源自内心的驱动,有什么样的观念倾向便会有相应的外在行为表现。生态文明制度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能以其强制性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以往制定出台的相关环境制度并非真正发挥了实际效用,很多制度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纸上而未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这也是中国近年来大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台,环境却没有停止恶化的原因之一。外在的强制作用远远比不上发自内心的行为自觉,而要将外在的生态文明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在的驱动,最重要的还在于相应意识、价值观念的转变。因此,文化能有效地促进人们对已经制定出来的生态文明制度的认同,从而促使生态文明制度实效的发挥。
(二) 生态文明制度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前,人们对于人与自然以及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反思并有了一定程度的新认识。生态价值观念转变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最为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内在的转变需要外部的强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1.生态文明制度确认并引导文化观念
虽然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领导阶层所普遍认同并致力行动的共识,但毕竟生态文明中所包含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等文化观念并未被社会中全体甚至大多数普通民众所接受而成为行为自觉。生态文明制度是对相关生态价值观念的有效确认,将国家所倡导的生态观念以法律、政策等形式加以确认,并通过强制性的方式在规范人们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引导人们的行为倾向,从而促使人们观念的转变。例如200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出台,2007年12月31日《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下发,2010年4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发布,在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观念加以确认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限制人们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对不达标塑料袋的过度使用、对商品的过度包装,以强制的方式促使人们思维的转变以及行为的自觉,使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的相关价值观念更具普适性。
2.生态文明制度体现相关的文化冲突
马克思在解释社会和制度变迁时曾提到阶级冲突理论,该理论阐述了不同经济阶层之间关于利益和资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并指出这个矛盾将会导致一场根本性的社会革命[18]。因此,制度变迁往往是内部矛盾外化的表现。中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虽没有上述社会革命性质的强度,但外在主动的制度构建与变革也是内部相应矛盾的体现。生态问题由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关系引起,其中包含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上述关系之中包含了不同的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出现不可避免的重重矛盾,反映到文化层面则是种种文化冲突。文化冲突随着社会的变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着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多样化也更加复杂。因此,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由于上述文化冲突所反映到现实生活中来的问题所做的努力,不论是已经建设的生态文明制度还是在今后即将致力于的建设侧重点,都是针对相应问题最为突出也即文化冲突最为明显的方面。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等,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透过对生态文明制度的了解,能够反映隐含于其中的文化冲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生态文明制度体现出相关的文化冲突。
3.生态文明制度衡平多样冲突的文化
如前所述,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的不同总是不可避免地蕴含着不同层次的矛盾与冲突,社会是一个矛盾体。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仅是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也是文化问题,因而其中蕴含着的不同的文化冲突需要加以调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通过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出台,以其所具有的独特强制作用对社会中的各个主体进行行为的规制与思想上的引导,从而促使人们不同形态价值观念与意识的转变,使之与生态文明背景之下的价值观念更加契合,在对各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的同时,衡平多样冲突的文化。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一些城市环保部门开始探索实施排污许可证这一基本环境管理制度,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此后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办法、条例、单行法出台,对排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在对环境污染实行一般禁止的基础上实行部分开放,既考虑到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的经济发展,又兼顾了避免企业毫无顾忌地排污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害,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下,经济发展观、科技主义与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协调,促进相互冲突的文化在可调和的范围内共存并达到一定的衡平。
三、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融合生态文明制度,不论是已经建成的还是将要建设的,均需人们内心的信仰与认同方能将外在的规制转化为内心的自我驱动。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与突出,从近来大量的针对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的不断出台即可看出中国针对发展与生态之冲突所做的努力。然而,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并不代表相应预期效果的发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形成了潜在的心理认同,认为“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民众早已对政府产生了依赖,认为环境问题理应由政府解决,而环境状况的恶化除了看得见的可以苛责的相关企业与污染主体之外也会不自觉地归因于政府。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却缺乏应对环境问题时在思想上、行为上的主动性。虽然近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但这种意识仅停留在人们知道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层面,没有形成行为自觉,尤其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述:“中国商人和制造者,对于高工资、提高物价,从而减少国内外销路的恶果大发牢骚;但对于高利润的恶果,他们却只字不谈。关于由自己得利而产生的恶果,他们保持沉默。他们只对由他人得利而产生的恶果大喊大叫。”[19]这种描述在中国民众身上同样适用,环境保护意识与行为一旦涉及到自身利益往往自动淡漠。对于生态环境的认识,建设生态文明不能仅仅止于知道,而应该从内心加以认同并转向行为上的自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绝不能仅仅止于制度层面,应对文化因素加以考量,并将其根植于相应的文化,寻求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融合的路径,用文化支撑生态文明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契合性,而前述生态文明制度与文化的通约性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可能。
(一) 生态文明制度要与文化背景相结合当前,进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尤其是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时代背景下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然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背后是中国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状况之下的文化形态。不同地区文化形态之下人们对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同,也同样影响应建立和即将出台的生态文明制度,因此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应当注重对当地文化背景的考量。近年来中国东部地区频繁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背景之下,人们对于一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项目的反对以及对决策政府的抗争体现出人们对环境权益要求的提高,对环保责任感的增强,与之相应的,对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就应当更加注重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听取并恰当采纳公众的意见,使生态文明制度与当前的文化形态更加契合。生态文明制度针对社会环境与发展问题制定而成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但这一过程不能偏离其所应适用的社会现实背景,尤其是能够直接影响人们行为的文化背景。要用文化支撑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那么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就必须要考虑不同地区的文化背景。
(二) 生态文明制度需要相应文化的引领苏力在分析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时提到,“一般说来,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以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20],此种现象对于环境保护同样适用。人们往往更倾向于对自己长期所处的环境有更多的爱惜,对远离自己的环境问题却趋于放任。外在的行动源于内心的趋向,建设生态文明制度需要让生态价值观念真正在人们内心生根发芽,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人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不仅仅是自己生活的周围,更包括所有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界,从而唤起人们心底里更多的爱惜,使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人们行为的自觉。
最重要也最为有效的就是在进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体进行生态意识教育。不仅仅是通过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也应当包括对处于决策制定阶层的领导者们,对经济发展以及环境问题都有重要影响作用的企业,对处于社会基层却是社会基础的普通民众进行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得不管是个人生活,还是政府基于政绩所做的决定、企业经济的发展,都把生态环境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从而在社会中时时处处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实践。此外,还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生态文明制度开展宣传教育,使民众及时了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动向,促进人们将生态价值观念与生态文明制度更好地契合,从而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此规范自己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三)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注重文化冲突的融合生态文明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应对生态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采取的应对措施,而在生态保护与发展之间又存在许多形态的矛盾,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环境及社会问题。典型的冲突表现是近年来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绝不单单是环境和社会问题,其中追根溯源往往是文化冲突的集中表现。当前进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涉及到的文化冲突主要包括:经济发展观与生态观念、科技主义与人文主义、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环境正义与经济正义等。复杂的文化冲突影响人们的外在行为,影响生态文明建设更影响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因此,在进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当考虑不同形态的文化冲突,将各种文化冲突进行融合才能使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具有社会契合性,从而使融合之后的文化形态更加与生态文明制度的内在要求相融洽,促进文化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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