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31(1):247-25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7.02
摘要: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是目前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其二,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区分存在悖论。目前,尽管对赌协议在原则上被认为有效,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首例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九民纪要》所提出的“效力-履行区隔论”使对赌协议陷入“履行悖论”,实际履行面临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重新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对赌协议履行困难的规范解法。首先,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特殊,是股权和债权融合的产物。这反映在对赌协议承载的经济利益状态上,其存在趋同与分化的特点,对赌协议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存在债权人化的倾向。对赌协议的作用场域复杂,受到公司、合同和会计准则、金融监管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对赌协议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实现机制存在交叉竞合,在交易构造上符合股债结合型融资的特质,在外部关系上,投资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记载为股东,而在内部关系上,投资人实际的法律地位是债权人而非股东,这种身份的交叉与转化依靠合同法与公司法工具。其次,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法律困境根植于其股债融合的本质中,契约规则、组织法规则、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应当实现在对赌协议纠纷处理和争议解决上的协调统一。最后,在股债融合视域下,应当通过解释2023年《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的相关规范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在种类上,应当明确对赌协议可以被类推适用为14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优先股;在行权上,应当适用优先股表决权行使的一般限制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担对投资方的特别信义义务。此外,还应当优化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和减资规则的财源限制以及相关程序,促进公司在不丧失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其资产以及公司法资本制度革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2024, 30(4):131-143.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06.001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助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共同富裕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生产力创新变革传统生产模式, 以技术创新驱动为核心形塑数字新质生产力, 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抓手。从理论、历史与实践维度剖析数字新质生产力嵌入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 阐释传统生产力迈向新质生产力的演进逻辑。理论维度上, 数字生产力与新质生产力同构共生, 衍生出推进共同富裕的数字新质生产力概念; 历史维度上, 数字新质生产力促进共同富裕公平正义发展, 平衡效率与公平关系; 实践维度上, 数字新质生产力耦合数字赋能扩散效应与数字平权分配正义, 推动社会数字化再生产的创新, 并夯实共同富裕基座。数字新质生产力语境下的共同富裕是以数字赋能做大做优蛋糕的价值共创与以数字平权公平分好蛋糕的价值共享为逻辑起点。在价值共创上, 数字技术赋能经济效益升级、数字要素挖掘社会再生产价值、数字治理营造共同富裕社会新生态, 制定了实现共同富裕价值共创的实践方案; 在价值共享上, 保障数字生产主体权能、加快数字基本服务均等化、提升城乡数字发展协同化, 提升了共同富裕成果共享水平。基于价值共创与价值共享的数字化生产实践融合于共同富裕的价值指向, 助益数字新质生产力效能扩散。共同富裕与数字化生产的耦合效应体现为基于数字赋能的价值共创与基于数字平权的价值共享, 而以数字赋能与数字平权为内容的数字化生产则锚定着共同富裕的增量与底色。数字新质生产力助推实现共同富裕需数字赋能发展与平权共享的双轮驱动: 一是以赋能增效能, 诉诸数字赋能的生产新模式, 从迭代数字生态产业红利、升级智慧生活应用的智能红利、拓展适老化智能服务创新红利等方面放大数字红利的可及性效应; 二是以平权稳分配, 以形塑人本主义的数字生产理念、建构数字公益治理共同体以及优化数字公共服务共享来纾解数字红利普惠难题。数字新质生产力赋能共同富裕, 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供给源动力, 提升社会数字化生产效能, 推动共同富裕发展行稳致远。
2022, 28(3):82-96.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4.007
摘要:企业现金股利是公司金融中较具争议的问题,一直是财务学者研究的重点话题。文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多个大股东的现实以及公司派发现金股利低且不连续的实际,在系统分析企业生长周期、企业所处行业、投资者需求以及控股股东对企业现金股利分配决策影响的基础上,将多个大股东与现金股利置于同一框架下进行研究,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了多个大股东通过影响公司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和第二类代理问题而影响公司现金股利的派发。基于公司是否存在多个大股东以及多个大股东之间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视角,文章以我国2008—2017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Stata15.0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实证检验多个大股东对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决策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多个大股东与现金股利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存在多个大股东的企业更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度量误差,以及现金股利与多个大股东之间存在的双向因果和遗漏变量等内生性问题的影响,通过改变自变量和因变量度量方法,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Heckman两阶段模型以及DID等方法降低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实证结果仍然成立。进一步考虑公司所处法律环境、公司的控股现实以及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和高管持股水平等异质性因素,结果发现,当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为市场化进程快或法律环境好时,多个大股东与现金股利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多个大股东会促进现金股利的发放;在相对控股企业、股权分散企业、民营控股企业以及高管持股水平高的企业中,多个大股东与现金股利也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能促进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文章的研究不仅丰富了现金股利影响因素的研究,也丰富了股东影响企业决策机制的研究,并且为企业如何从股权结构角度改善企业与投资者关系提供了启发。
2022, 28(2):94-107.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06.005
摘要:科学地展现中国股权激励研究的演进路径并追踪股权激励的研究前沿,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既有研究对中国股权激励研究的文献综述甚少,尤其是缺少基于文献计量法的科学、客观的文献归纳与总结。基于此,文章以截至2018年的CSSCI数据库中有关股权激励的研究文献为对象,制定文献数据收集的高级策略(检索式:关键词=股权激励或关键词=股票期权或关键词=限制性股票),设计基于DEAN的数据清洗四步流程,并采用文献计量学软件CitespaceV和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SATI3.2,通过对最终得到的981条有效文献的文本数据开展文献定量统计、文献共被引分析、关键词频次分析、关键词聚类分析和关键词突现分析等,对中国股权激励的既有研究进行整体描述和可视化分析。具体来说,文章首先借助对文本数据的定量统计,描述了中国股权激励研究的整体框架,识别出此领域的核心作者(徐宁、肖淑芳和吕长江)、高产机构(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等)及高产来源期刊(《经济管理》《统计与决策》《生产力研究》和《会计研究》等)。其次,结合对文献内容的文献计量分析及人工归纳,最终揭示出中国股权激励研究的演进路径、热点与前沿。文章最终发现:中国股权激励研究的演进路径呈现出由概念化阶段(1998—2002年)的对股权激励概念、模式的介绍,经由初步发展阶段(2003—2009年)的对股权激励效应和内生性问题等的探讨,演进到扩散发展阶段(2010—2018年)的对高管行为、股权激励契约要素、股权激励的动机和定位等的分析的总体特征;激励对象、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盈余管理等是中国股权激励研究领域的热点;盈余管理、薪酬激励、高管激励、限制性股票和风险承担等可能是当前研究的前沿领域。研究表明:股权激励研究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而实务中,中国股权激励呈现三大趋势——限制性股票成为最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国有企业日益成为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普通员工正成为股权激励的重要激励对象。基于此,提出了深入开展限制性股票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这两方面研究的建议。本研究有助于学者从整体上把握中国股权激励的研究脉络,促进股权激励研究的理论发展。
2021, 27(2):67-81.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10.003
摘要:文章依据深交所发布的2005—201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核结果,以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分析地缘关系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在样本期内,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地缘关系具有普遍性,省份地缘关系年均占比高达55.51%,并且逐年上升。Order Logit回归发现地缘关系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级有着显著的提升作用,Logit回归表明地缘关系更有利于达到最高质量信息披露水平。进一步研究发现,地缘关系越密切,对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显著;控制校友、亲属关系和内生性后,结论依然成立。基于故乡情的充分信任是地缘关系效应的基础,公司与家乡的距离越远,乡愁越浓,地缘关系效应越强;地缘关系结合股权激励会显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地缘关系能够正向调节股权激励的效果。国有企业较高的信息披露质量与地缘关系无关,国有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应另辟蹊径,如事后问责制,强化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
2021, 27(4):259-268.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19.09.003
摘要:在大数据环境下,对渠道依赖性较强的供应链中,与客户广泛而紧密接触的零售商掌握了大量客户数据资源及其处置、决策权。制造商要获取这些客户知识的压力大,仅仅依靠过去普通的交易契约已经难以对零售商形成有效的激励。因此,借鉴股权激励思想,引入股权激励变量,从制造商角度设计一种客户知识共享的股权激励机制,以增强对零售商的激励。研究表明:制造商通过设计一种预期承诺契约——股权激励机制促使零售商提高客户知识共享的努力水平;制造商自身客户知识创新能力强时,给零售商股权分配比例偏大;若零售商共享客户知识的努力水平较低,制造商给零售商股权分配比例较大;随着股权份额的增加,零售商的期望效用增加,但制造商的期望效用会先增加后减少,因此,制造商需控制股权分配比例的阈值;股权激励机制强化了制造商与零售商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从而激励企业的知识共享行为,实现双方的收益提升。
2020, 26(1):61-74.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19.04.001
摘要:当前中国高新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渐提升。大量的高新企业通过股权激励形式促进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文章以2010-2017年发布股权激励方案的285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高管持股激励、高管股权配置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同企业绩效相关性的研究,对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强度以及股权激励期限与研发投入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在运用相关性以及回归分析得出结果后,可知股权激励可促进研发投入,可强化企业研发投入同企业绩效间的相关性。
2020, 26(2):131-140.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06.005
摘要:与域外发达国家不同,诚信缺失在我国股权执行领域表现尤其明显,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现象时有发生,最常见的便是控股股东将公司财产赠与第三人使得股权价值贬损。现行规制前述现象的法律制度内容体现为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之合同无效、法人格逆向否认、第三人侵权责任规范框架下的事后救济方法。前述制度存在保障力度差、适用耗时久、发挥作用滞后等问题,也导致司法资源被过多占用。其根本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包括股东债权人保护理念不周、忽视股权价值与公司财产密切相关、轻视控股股东等主体决策行为对股权价值的不利影响,以及现行制度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及交叉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辅相成,民事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创设公司重要财产权利限制程序及增设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诚信承诺的事前防范手段,设立大额资金流出汇报制度和设置资产变动审查环节的事中控制措施,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维度的被执行股权价值保护体系,以执行攻坚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2019, 25(5):98-110.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19.03.005
摘要:证监会201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我国企业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制度扫清了法律障碍,但对高管授予股权的激励效果如何在学术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鉴于此,笔者在详细梳理高管股权激励相关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对学者们关于高管股权激励如何影响企业绩效、融资成本、投资方向等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如何影响高管离职率、财务舞弊行为及抵制企业被接管等高管特殊行为的争议观点进行深入对比,并探寻国内研究下一步的拓展方向:探究股权激励对高管动机更深层影响,尽可能解决股权激励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理清并比较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实施效果,以及探讨高管股权激励对国家宏观经济的更广泛影响。
2019, 25(4):126-136.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8.10.003
摘要:互联网股权融资既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又因资源配置方式上的差异致使风险的形成与传递呈现出特殊性。投资者准入的法律规制不仅有助于开启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正确航向,而且有助于激发信息披露制度的应有功能。实践中,融资平台借私募之名行公募之实,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未有统一,直接影响参与者的数量和质量,致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文章在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分析和中国投资者准入的法律规制需要在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遵循类型化思维,由主体资质认定转向投资行为规范,并科学计算投资限额,适度允许理性弥补,藉由金融产业链源头上的风险控制促进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