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28(1):1-1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11.003 CSTR: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人精神动力发展史。物质对精神、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精神对物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充分重视精神力量对奋斗实践的推动作用,是在坚持物质对精神、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的前提下的精神主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精神力量源于人们的知识、情感、意志、理想、信念、信仰等,这些精神因素在人的实践中所产生的"力"便构成了精神动力。精神动力的形成发展与作用发挥,源于客观的社会存在与主体的精神需要的双重要求,并通过主体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而将这种精神力量作用于实践,以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中国共产党人找准来时路、走好当下路、瞭望未来路的精神动力,是信仰动力、信念动力、信心动力的系统整合,是个体精神动力、群体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动力的多元融合,是精神创造力、精神凝聚力、精神约束力的有机统一。它对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和中国共产党人的自身成长起着方向指引、情感激励、意志砥砺和力量凝聚的重要作用。从精神动力的层次来看:马克思主义信仰奠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基础,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道路选择,是共产党人的力量源泉;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胜信心彰显中国共产党人的乐观心态,指引着共产党人的奋斗方向。从形成精神动力的主体来看:精神动力是个体精神、群体精神、民族精神的作用彰显,个体精神动力是中国共产党人联系个体与国家、民族的精神纽带,群体精神动力彰显中国共产党人的群体认知、群体情感、群体意志,民族精神动力是中国共产党人血液里的民族精神基因蕴含的持久性、深层次的精神力量。从精神动力的作用来看:精神创造力贯穿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反映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精神凝聚力汇聚起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磅礴伟力,精神约束力促使中国共产党人永葆先进性、纯洁性与革命性。
2022, 28(1):12-2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07.003 CSTR: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并概括了伟大建党精神,即"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伟大建党精神孕育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伟大斗争,源自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伟大实践,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追求、初心使命、政治品格,是对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源头的最新概括和提炼,是中国共产党立党、兴党、强党的精神原点和思想基点。伟大建党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表现为"坚持真理、坚守理想"的求真精神、"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的践行精神、"不畏牺牲、勇于斗争"的斗争精神、"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无私精神。伟大建党精神具有先进性、实践性、革命性、政治性等鲜明特征。伟大建党精神对真理的追求与理想的坚守,表现持续的先进性;伟大建党精神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发展,体现鲜明的实践性;伟大建党精神在斗争中诞生、在斗争中发展、在斗争中壮大,彰显彻底的革命性;伟大建党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体现突出的政治性。伟大建党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是新时代育人的精神武器、强党的精神之源、强国的精神动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发展阶段,伟大建党精神铸就了中国共产党人理论与理想之真、初心与使命之善、品格与德性之美,是新时代育人的精神武器;伟大建党精神让中国共产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不变质、永不变色、永不变味,是强党的精神之源;伟大建党精神为救国、兴国、富国提供精神支撑,是强国的精神动力。新时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应以"坚持真理、坚守理想"为立足点,从认知上坚定理想信念;以"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连接点,从情感上促进爱党爱民;以"不畏牺牲、勇于斗争"为着力点,从意志上锤炼风骨品质;以"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为落脚点,从行动上强化使命担当;知、情、意、行协同发力,真正实现伟大建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022, 28(1):23-3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11.004 CSTR:
摘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纵揽百年党史,对党奋斗百年的重大成就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也极大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鼓舞了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推进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十九大"八个明确"基础上,用"十个明确"进一步概括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明确指出这一思想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重点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13个方面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进行了系统权威阐述;强调要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全会从人民命运、开辟道路、理论指引、影响世界、锻造自己五个维度概括了大党百年奋斗的意义,着眼民族复兴伟业,深刻总结百年大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等十条宝贵经验。五大意义和十个坚持的经验来自党的百年奋斗,尤其是对经验的总结简单明了,有利于我们在前进道路上继续坚持并予以丰富拓展。全会还对走好新时代的赶考路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保持历史自信、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持敢于斗争、继续自我革命。这次会议恰逢党的百年,站在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的新起点,回顾历程、梳理成就、总结经验、远观未来,必将能够统一全党思想、统一全党步骤,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准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注入强大动力。
2022, 28(1):34-4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12.003 CSTR:
摘要: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有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及现实逻辑。从历史逻辑来看,中国共产党创立之时,时人正在反思民国初政党政治的弊端。沽名钓誉、争权夺利成为当时政党的标识。在如此氛围中,陈独秀等早期共产党人具有了改造政党的自觉和努力,致力于将中国共产党打造成一支不同于旧式政党的新型政党。从理论指导来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观,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自己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因此,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为己谋利,不为己徇私。此价值立场赋予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利益为自己的最终衡量标准,敢于刀刃向内、向一切不利于实现人民利益言行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从现实需要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及面临的险峻考验和危险,促使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保持革命的热情,加强自身建设,锻造坚固组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最坚实的组织基础。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来看,自我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强大支撑。自我革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到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在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自我革命得到进一步强调,并得到充分实践与发展。以自我革命解决党内矛盾,成为中国共产党经常性的做法;以自我革命破除错误思想、路线、方针的影响,确立正确路线和方向,是中国共产党力挽狂澜的关键一招。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自我革命史,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的自我革命实践中,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本原则得以清晰起来:从性质上看,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内的思想斗争;从内容上看,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指出政治上、组织上、工作上的错误和缺点;从目的上看,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为了解决党内思想矛盾和分歧,达到团结统一;从保障上看,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开展离不开党内民主的根本保证。
2022, 28(1):43-5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12.001 CSTR: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时代,实现农业现代化治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是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治理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如农业经济管理模式落后于发展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管理理念比较落后;二是农业经济管理体系创新力不足;三是重产轻质问题突出;四是工作职能边界不够清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落后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落后,投入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二是农村公共服务相对于城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在农村教育方面,区域之间教育发展水平仍不平衡。小农户难以嵌入现代化农业进程,主要源于:一是经营规模小;二是资金短缺且借贷困难;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制约了农业发展,表现在:一是传统农作物种植方式导致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不高;二是年老的农民缺乏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且精力有限,导致农业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状况非常不理想;三是农村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难以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求。
面对以上突出现状,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大背景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治理需要优化农业经济管理体系,一要提升相关领导重视程度,二要健全管理体系,三要加强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四要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在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上,一要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要加强公共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场地等建设,三要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在推进农业科技应用方面,一要重视科研体系构建,二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三要加快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在当前,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一要加强制度保障,二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一要抓牢教育环节,二要创新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教育机制,三要构建优秀人才回流的动力机制。
2022, 28(1):54-6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07.006 CSTR:
摘要:乡村全面振兴,关键在人才振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城乡之间资本、人力、技术等要素资源的流动不断加剧,为乡村发展提供新契机。回归乡贤作为逆城镇化中的重要力量,具备城市与乡村双重社会经历,是城乡社会有机循环目标实现的重要纽带。其不仅为农村发展带来人口红利,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会重整农村社会劳力外流后的空心结构、调节"城市中心-乡村边缘"的非对称关系格局,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目标的实现。文章选取典型案例,运用田野调查方法,从乡村振兴现实出发,按照"逆城镇化→乡贤回归→乡村振兴"的逻辑理路,构建逆城镇化、乡贤回归与乡村振兴内在关联的理论分析框架,回答了逆城镇化如何与乡村振兴有机联系起来、乡贤回归如何影响乡村振兴、乡贤回归在乡村振兴中作用效应的问题。根据对乡村振兴样态的具体考察,系统说明浙江省X村由城回乡的新乡贤H所带来的要素融合与城乡关系重塑、思维转换与村落价值激活、秩序回归与治理有效实现综合效应。从发展基础、循环条件、作用手段出发,分析乡贤回归对乡村振兴的影响机理,进一步得出逆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内在逻辑。其中,回归乡贤的资本富集优势、现代理念凸显构成行动资源的供给基础,社会联结紧密、德治效应明显是乡土逻辑助力的集中体现,创新治理技术、公共理性建构是对乡村伦理基础的再建。可见,城乡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回归乡贤对农村社会的建构力不可忽视,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实践先导。本文认为,城乡必须是双向流通的,城乡关系必须是对等的,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必须是具备现实可行性的。现阶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要抓住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新机遇,构建行之有效的城乡融合体系。乡贤回归这一重要形式,有力回答了逆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一致性的疑问,也为探索城乡融合发展形式、乡村有效治理基础以及完善乡村振兴制度框架提供科学依据。
2022, 28(1):65-8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1.04.001 CSTR:
摘要:规划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推进陆海双向全面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又一创举,"促进通道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和"加强通道对外开放及国际合作"是"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的战略导向。文章将国内经济地理和国际经贸关系两个理论范畴进行有机结合,基于国内省域分析和国际竞争互补关系分析,探析"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国内外经贸基础,提出了"西部陆海新通道"在开放型通道经济发展模式视角下的发展路径。首先,以点轴理论、国际贸易理论与新经济地理学为基础,构建起开放型通道经济发展模式的理论框架,研究认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理论本质是对内形成西部开放发展聚合轴、对外促进中国-东盟区域一体化乃至衔接"一带一路"。其次,在开放型通道经济发展模式的理论视角下,立足国内尺度范畴,基于1987-2018年的省域进出口数据,分析"西部陆海新通道"地区开放水平的时空演变特征,同时,应用引力模型计算"西部陆海新通道"地区区域经济联系强度,结论表明,从西部开放经济的省域地区格局来看,西南地区对外开放水平整体居于优势地位,且西南各省份间经济联系紧密,依托"南向通道""陆海新通道"的"点-轴"空间发展形态日趋成熟;西北地区对外开放水平相对较低,且西北各省份之间、西北与西南省份之间的经济联系较弱,为"点-轴"空间形态延伸拓展的潜力方向。再次,立足国际尺度范畴,通过核算中国与东盟10国的2003-2018年贸易竞争指数、贸易互补指数、产业比较优势指数和产业互补指数四大指标及关系网络刻画,研究发现,中国与东盟国家间贸易竞争及互补关系共存,中国与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经济结构接近,在出口方面存在较高的贸易竞争性但同时又有较高的贸易互补性,在钢铁、机械运输设备、纺织服装等领域水平分工的产业内贸易潜力较大;中国与文莱、缅甸、柬埔寨、印尼、老挝等东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大,存在较低的贸易竞争性和较高的贸易互补性,在钢铁、机械运输设备、纺织品等领域垂直分工的产业间贸易潜力巨大。最终,提出空间融合扩展的全面开放路径、产业互补发展的协同增长路径、贸易物流发展的双向畅通路径和区域协调机制创建的政策沟通路径。
2022, 28(1):81-9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04.008 CSTR:
摘要:经理人显性的货币薪酬具有一定的内在结构,不考虑权益性薪酬,经理人的年薪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超额薪酬构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拥有不同的效用。基本薪酬是无风险薪酬,与经理人劳动成果无关,提供安全的功能;绩效薪酬是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属于风险薪酬;经理人的自利本能和委托人的有限监管能力形成了超额薪酬,是需要被限制的薪酬。在职消费是指经理人工作中的消费。文章区分经理人薪酬的内在结构,研究其与隐性薪酬在职消费的关系。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文章采用全样本和小样本两套数据进行检验。全样本数据利用断点回归的思想。假设略微盈利和亏损的公司经理人才能相同,略微盈利公司经理人获得绩效奖金,而略微亏损公司经理人只收获基本薪酬。文章选取ROA亏损和盈利2%以下的样本按照行业、年份和资产规模进行配对,略微亏损样本中高管薪酬低于与之相配对的盈利样本中高管薪酬的薪酬数据,作为高管基本薪酬的代理变量。同时使用高管的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的薪酬业绩敏感性指标,作为绩效薪酬的代理变量。薪酬前三高管的薪酬总额对相应公司特征进行回归后的残差,作为超额薪酬的代理变量。另外,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手工收集基本薪酬、绩效/基本薪酬比例以及超额薪酬三个薪酬结构数据,形成150个的小研究样本。通过两套数据的回归分析发现,在职消费越高,经理人的基本薪酬越低,绩效薪酬比重也越小;在职消费越高,经理人的超额薪酬也越高。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在职消费的关系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国有企业中在职消费与超额薪酬的正相关关系要显著大于民营企业。经理人薪酬收益构成复杂,对经理人的投入产出效用也各不相同。当在职消费这种隐形薪酬与货币薪酬体现为安全和激励功能时,二者可以部分替代;当表现为代理性质时,二者重叠,存在互补关系,而且代理成本叠加现象在国企中更加严重。研究结论说明在委托人代理人薪酬博弈条件下,代理人行为具有一致性。对待自利的经理人,改变薪酬模式不能减少其侵占行为。文章从货币薪酬的结构入手,分析其与在职消费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创新。
2022, 28(1):95-11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1.001 CSTR:
摘要:作为独立于管理层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机构投资者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一直被国内外学者和政府监管部门寄予厚望。然而,目前公司治理领域有关机构投资者治理角色研究尚存在有效监督、无效监督、战略合谋三种争论。为回答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究竟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文章以企业两类代理成本为切入点,从投资组合角度重新审视了机构投资者的治理行为,并结合不同内外情境解释了其参与治理行为的权变观点。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有限注意理论,利用2013-2017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样本数据。通过定义监督型机构投资者,从投资组合权重与投资组合集中度两个维度,采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两类代理成本的影响,并运用工具变量法对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同时结合公司内外不同情境,借助分样本检验辩证分析了机构投资者的治理行为差异。研究结果表明:投资组合作为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的投资行为模式,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双刃剑"效应,监督型机构投资者与投资组合集中度在降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同时,却以提升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第一类代理成本为代价。进一步从外部市场环境与内部高管、控股股东三个方面,发现机构投资者在不同情境下的治理行为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在欠发达地区与存在强权高管的上市公司内,机构投资者加剧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公司内支持型控股股东的存在,则会加强机构投资者对第二类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上述研究运用权变的观点,实现了从以往关注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向"投资组合集中度"研究的创新性转变,在丰富机构投资者研究视角的同时,为以权变观点看待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合理性提供依据。研究一方面能够帮助上市公司通过引入监督型机构投资者进行管理创新,提升其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也为证监会创新监管模式,运用权变的观点充分认识机构投资者的治理行为,制定分类引导异质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文件提供理论参考。
2022, 28(1):112-12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19.09.012 CSTR:
摘要:文章构建了公司治理系统逻辑关系框架。公司治理系统的逻辑起点是个人的自由意志,并且依次展开形成治理系统逻辑体系,这是首创的分析框架。个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够自由自主与环境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相应态度,态度决定行为,行为培养能力,凭借能力可以支配资源,能力和资源共同形成权力,权力支配利益形成权利,权利体系构成治理系统,并产生相应治理绩效。文章构建了自主程度治理指数。结合国内外指数构建方法,在构建公司治理系统逻辑关系框架基础上,确立指数构建的原理依据,根据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地位大小,首次构建了自主程度治理指数,用来衡量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自主程度,并分析自主程度高低与绩效之间关系,从而检验从逻辑关系框架推导出的结论是否符合现实。文章构建了权利关系量化分析新方法。能力支配资源形成权力,权力支配利益形成权利。而能力包含于人力资源中,人力资源加物质资源可代表权利,因而可以从"投入资源"衡量权利的形成。权利投入科层或市场之中获得控制权,因而可从"控制权的行使"衡量权利的实施。"获取的收益"代表权利实施的结果。综合而言,权利关系包括三部分:权利的形成、权利的实施、权利实施的结果。文章实证分析指标也是从这三个部分选取相应指标而测量权利关系的。文章实证分析了自主程度与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首次运用动态面板模型将自主程度分析与绩效分析联系起来估计,实证结果表明,各利益相关者自主程度越高,公司治理绩效越好,有较为明显的正向关联。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从个人相互作用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系统。个人与个人相互作用,形成个人的整合体,公司治理中的个人整合体就是各个利益相关者,并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构建指数,是从利益主体角度而不是普遍采用的机制角度构建指数,因为机制也是个人与个人相互作用形成的。自主程度指数是一种全新的指数,与国内外文献相关指数,比如合规指数等,意义不同。建立了权利关系量化分析新方法。自主程度治理指数通过权利大小来衡量,选取了权利指标的三个部分构成——投入的资源、控制权的行使、获取的收益,这是量化分析自主程度的关键一步。首次将自主程度分析与绩效分析联系起来,并且采用了动态面板模型来分析。
2022, 28(1):129-13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1.11.001 CSTR:
摘要:媒介对知识在时间和空间中的传播产生重要影响。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发轫、发展于以印刷术为支撑的纸媒环境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凸显。学术出版过程中的封闭性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形成尖锐的矛盾,作为学术生产主体的学术共同体权利旁落,出版商成为学术生态体系的中心。区块链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在学术场域中,国外已有不少区块链的应用平台。本文以Scienceroot为例,分析私有场域中区块链学术网络平台的特点及弱点。Scienceroot基于科学代币(Science Token,简称ST)运营,集科研协作、资助和出版、学术评价与交易于一体,是基于网络和科研工作者的新型学术生态系统。该系统中,学术评价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去中介,评议专家范围更广、匹配更精准和灵活,作者能够参与其中,评议过程开放透明,评议专家的劳动能够得到确认和激励;二是评价的对象既可以是成熟的成果也可以仅仅是科学研究议题;三是同行评议和量化评价、内容评价和影响力评价相结合。虽然平台构建了新型的学术生态系统,但是由于该平台由技术企业所创办,因此存在资本逐利性与学术产品公共性之间的矛盾、评议的公正性及学界认可度尚不明确、公有链的运行效率等问题。
除了被私有出版主体或技术企业所运用,区块链还可以被公有制大学等学术研究主体所运用,这才是区块链真正价值之所在。在这种场域下,基于区块链的学术网络平台能够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虚拟重构。通过线上学术机构联盟或学科联盟,学术共同体能直接参与学术合作与学术生产,行使学术评议的权利。在这种学术生态系统中,学术共同体占主导地位,多元主体参与评价和交流;激励机制可以让同行评议专家及科研合作者的劳动得到承认和确权,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共识机制让评价机制能够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智能合约有助于鼓励科研工作者之间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市场转化等。一方面,这一学术生态系统既保留了私有场域中Scienceroot平台的优点,同时也有效避免了资本逐利本性对学术产品公共性的影响,有利于打破科层制行政组织对学术评价的过度干预,减少学术特权和学术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这种评价以学术同行的共识为前提,能够得到联盟内学术机构的普遍认可,利于快速打破以出版商为中心的学术评价体系。虽然区块链对学术评价体系变革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记账节点风险、运行效率等问题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2022, 28(1):140-15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y.2021.08.003 CSTR:
摘要:大学领导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其办学理念和教育理念都深刻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及其治理效能。大学领导往往是"学而优则仕"的结果,但是他们的上任和选聘与其"学"如何"优"的定量关系,依然是未解之谜。因此,刻画大学领导的科研表现与其行政职务的动态关系,了解和研究大学领导学术生涯和行政生涯的关系,有利于厘清高等教育人才职业生涯路径,为解决我国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问题提供建议与参考。
本文定量研究大学领导的学术生产力和影响力是否受到其行政职位的影响。对来自411所大学的343名男性和68名女性大学领导进行抽样调查,其学术生产力和影响力的数据来源于Web of Science数据库收录的发文量和被引量。我们定义了四个时期:任职前时期、前任职到现任职时期、现任职时期和参考时期,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比分析他们在任现职前后的学术生产力和学术影响力的变化。
大学领导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繁杂的公事、巨大的压力及紧凑的工作时间让他们在成为领导的过程中,经历着学术生涯和行政生涯或互动或促进或博弈的历程。前人研究表明,行政职务对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有各种负面影响。本研究定量考察了行政职务对学术人员科研表现的影响。结果表明:(1)行政职务对校领导的发文量影响较小,对被引量的影响程度中等,行政职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位校领导的学术表现,尤其是影响了大部分校领导的学术影响力;(2)学科的不同在行政职务和学术表现的关系上无显著影响;(3)大学排名的高低,对校领导在任职后的学术生产力有很薄弱的影响,在学术影响层面上,高校领导任职后都呈下降趋势;(4)从性别的角度看高校领导在任职前后的学术表现并没有较大不同,男领导和女领导的学术表现在任职后均有所下降;(5)任职经验较长的校领导发文量受行政职务的影响更大,而任职经验较短的校领导则是被引量受行政职务的影响更大。
我们通过定量分析与统计验证,再一次证实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事实。大学行政职务对高校教师来说,是他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可能像一部分教师一样学术行政双丰收,更可能像大多数(近六成)教师一样出现纯学术影响力的下滑。在高校领导自身层面,"事半功倍"的学术能力和处事能力能为其带来稳定,甚至更大的收获。在政策制定者层面,可以考虑为高校管理工作者提供管理培训平台,尤其是提供高校领导的培训提升平台,遴选大学领导时重学科和经验、轻排名和性别。
2022, 28(1):154-16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09.010 CSTR:
摘要:科技创新和"一带一路"倡议联系紧密并日益影响着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高质量和持续发展。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仍面临着创新资源分配不均、创新成果转化不足、创新生态系统构建不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不够优化等发展困境,这制约着区域科技创新效率的总体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化发展。面对创新驱动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和"一带一路"持续向高质量发展,明确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科技创新整体的投入产出效率,探究影响"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科技创新效率的环境因素,以及如何提升"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科技创新效率,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引起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文章基于三阶段数据包络(DEA)模型,根据2012-2016面板数据,在充分考虑了创新成果转化的时滞效应条件下,探究了剔除外部环境影响后我国"一带一路"沿线17个省份的真实科技创新效率,同时利用Tobit模型检验了科技创新主体(高技术企业、政府)、劳动者素质、金融支持和创业水平、科技创新政策等因素对"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科技创新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的科技创新效率既具有有效性的一面,又存在不充分、不均衡和不稳定的一面。首先,"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的科技创新综合效率具有空间差异性,东南、东北、西南和西北四大板块科技创新综合效率差异明显,整体上呈东高西低。其次,"一带一路"沿线省份的科技创新综合效率具有时间动态变化性,五年间综合效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且四大板块之间综合效率的差距逐年减小。最后,经过Tobit回归模型对科技创新综合效率的影响分析表明,政府支持力度、劳动者素质和金融环境对科技创新效率具有正向影响,科研经费支出强度、"一带一路"倡议政策和创业水平对科技创新效率具有负向影响。据此,认为今后可以从合理调配科技创新资源、培育高质量创新生态系统、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从而有效提高"一带一路"沿线省市的科技创新效率。
2022, 28(1):170-18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04.007 CSTR:
摘要: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强调通过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强化政府的行政化管理。行政级别作为国家政治权力在地理空间上的体现,对城市的资源配置、社会治理、政策规划实施起到重要作用。城市可以凭借行政级别的优势在中国的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下获取正反馈效应,因此从行政级别的角度理解城市发展也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的行政区经济模式的关键。研究首先对我国行政级别的制度背景、演化发展历程及发展趋势展开系统性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基于空间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运用新经济地理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理论对行政级别、城市规模与土地产出效率之间的影响关系展开研究。分别从权力职能、财政能力、资源配置三个维度分析城市行政级别对土地产出效率的推动作用,由规模集聚、过度积累两个维度分析城市规模对土地产出效率的倒U型结构作用,再从行政区与经济区发展协同的角度分析城市行政级别与城市规模对土地产出效率的协同作用。在实证研究部分,研究通过对我国特色政治制度下行政级别设定的分析,将城市行政级别、城市规模、土地产出效率纳入统一的面板数据模型中进行定量分析,在对数据进行单位根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基础上,利用2000-2016年中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样本进行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分析,并通过内生性检验对模型内变量之间的干扰问题进行控制。为进一步探寻城市规模对土地产出效率倒U型作用下存在的最优区间值,研究利用门槛效应模型以全社会资本存量作为门槛变量通过500次自抽样门槛效应检验对城市规模存在的结构变化点进行探寻。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第一,行政级别对土地产出效率的提升具有显著影响;第二,城市规模对土地产出效率呈现倒U型作用,城市在387万人时处于最优城市规模;第三,行政级别、城市规模对土地产出效率的协同作用较小,现阶段城市行政级别与城市规模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最后,研究在着眼长远发展展开行政区划设置,强化行政区划设置在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作用、通过行政区划制度协调行政区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空间结构体系的良性健康发展、促进行政区划设置与土地产出效率的协同作用,提升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与城市发展的匹配程度三方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2022, 28(1):187-20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1.12.002 CSTR:
摘要:中国是1918年大流感的主要受灾国,但史学界对中国疫情的研究非常薄弱。既有关于中国疫情的研究,所依据资料均较单一,不能反映疫情全貌,且存在明显误判。故需要结合当时中外报道、医官报告、海关史料、日记、地方志等材料,重建疫情在华传播图景。整体上,中国经历春秋季两波流感疫情,其传播路径主要依赖铁路、航道和驿道系统,京津、沪汉等重要城市是疫情向全国扩散的中心,而其他交通沿线的主要城市则是疫情在本区域内的扩散中心。其中,第一波疫情自北向南扩散,通过南满、京奉、京汉和沪宁等铁路线迅速传播,将疫区由点串成线,同时借由内河航道和驿道将疫区由线而织成网。幸运的是,第一波疫情并未波及重庆以西地区,且程度较轻,死亡率较低,惟因症状"新""奇"而备受舆论关注。相较之下,第二波疫情则自南向北传播,疫情范围远超第一波,甚至深入云南、甘肃和新疆等内陆省份;同时,第二波疫情的疫势亦明显较第一波严重,各省均有大量死亡病例报道,且呈现乡村疫势远甚于城市的特点,两者粗死亡率相差近十倍之巨。整体上,第二波疫情导致全国死亡人数的保守估算至少在360万至450万之间。值得注意的是,考察1918年两波流感疫情在华传播亦需考虑到各种国内外因素的实际影响。事实上,此类变动的因素极大地加剧了疫情在华传播的复杂性。在国际因素上,俄国革命与黑龙江、新疆等省份的疫情传播关系密切,日本远征军的军事调动则是东三省疫情传播的关键因素,而中越、中缅间的跨国贸易网络则是云南疫情的主要源头;在国内因素上,南北交战和山东匪患加剧了政局不稳和社会动荡,并大大提升了湖南、湖北、陕西和山东等省的人口流动频率,从而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文章深入挖掘和全面梳理了1918年中国流感疫情的各类中外史料,详细地考辨了两波流感疫情在华传播的具体路径和范围,重估疫情严重程度,并着重考察各种变动的国内外因素对疫情在华传播的复杂影响,进而勾勒出一幅较为完整的1918年流感疫情在华传播图景。通过文章的梳理和考辨,希望能为1918年大流感的全球性比较和中国国内的区域性研究提供扎实可靠的基础。
2022, 28(1):202-22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1.11.001 CSTR:
摘要:1910年10月,满洲里最先发现鼠疫患者,其后鼠疫传至哈尔滨傅家甸,并且迅速恶化,不久在东北全境乃至关外地区扩散,直至清政府控制傅家甸疫情,各地疫情逐渐缓解。到1911年4月疫情完全被扑灭,前后历时6个月,累计死亡达五六万人。此次鼠疫不仅给中国带来深重灾难,还影响到日本、俄国等列强在东北的商业利益。面对突如其来、凶猛异常的瘟疫,中、日、俄等国都采取了一定的防疫行动,并且围绕防疫事权展开了激烈博弈,其中日本表现尤为"积极"。日本不仅详细调查东北鼠疫疫情,还按天、按周、按月详细报告东北疫情,并在其领事馆周边地区、"南满铁路"沿线地区、中朝边境,乃至本土采取应对措施。日本采取的防疫措施主要有:紧急撤离日本侨民,成立统一的防疫管理机构,实行紧急隔离措施,加强水陆交通检疫、消毒,奖励捕鼠、灭鼠,极力推动"中日联合防疫"。日本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防疫,其动机和原因在于:一是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严防鼠疫蔓延至日本本土,进而威胁到日本民众安全;二是"缓和"东北民众的排日情绪,不仅要巩固在东北的既得利益,还要趁机攫取更大权益;三是尽早扑灭鼠疫,恢复中日交通和通商,以便抢夺东北的商业利益;四是部分医务人员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支援东北防疫。客观而论,日本的防疫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鼠疫蔓延,遏制了疫情在朝鲜、日本的扩散,为最后扑灭此次大瘟疫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日本借口防疫强行干预东北防疫事务、践踏中国领土主权、歧视中国民众等粗暴行径不容忽视,对日本借防疫实现在东北的政治、外交和经济野心企图更要清醒认识。
2022, 28(1):221-23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9.004 CSTR:
摘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意,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内涵。在人民司法领域形成了"人民司法观",从司法权的根本属性、行使目的,以及运行效果方面充分诠释了人民司法的核心要义;在公正司法领域形成了"公正司法观",通过彰显司法中的公平正义、监督制约等价值,树立了司法权威,获得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在司法治理领域形成了"司法治理观",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引领提高司法治理的有效性,使司法的保障功能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满足新时期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在司法监督领域形成了"司法监督观",创新提出了新型司法权制约监督的理论,以党内监督为核心,实现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创制了多种监督司法的手段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在司法职业领域形成了"司法职业观",从司法职业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职业能力、司法品德等方面入手,力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通过对五种司法观的创制与凝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如何建设公正权威高效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建立在我国长期司法改革实践基础之上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遵循。
2022, 28(1):231-24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8.002 CSTR:
摘要:社会共同体是人们彼此信任、认同、团结互助,在共同的价值观之下有着凝聚力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把人与人粘合在一起的,一是利益,二是情感。但是面对利益冲突,仅靠公平来维系利益之间的粘合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社会主体之间的情感纽带,让个体体会到自己是共同体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可以发现,中国国家治理所致力的是建立社会共同体。全社会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凝聚社会共识,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实现一个共同的社会目标。在社会共同体的建构中,法治和德治具有互补和互助的作用。法治是赋予法律至高的政治地位,使其具备权威和能量来进行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而德治则是赋予道德崇高的价值地位,使其具备权威和能量来进行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法治着重于在社会分化中确立秩序,德治则努力弥合社会分化中的感情疏远和价值裂痕,二者在社会共同体的建构里发挥出相互补充的作用。法治和德治还存在互助作用。第一,法治为德治保底。法治保障了道德的底线,也使德治有了可靠的保障。第二,德治为法治固本。通过德治可以维系和强化社会道德纽带,进一步巩固法律的道德根基。
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不仅是社会共同体治理的最佳组合,同时还存在着人性的基础,而这种人性基础也能被大脑的心理机制所证实。根据现代心理学和大脑神经科学,大脑存在两个系统,一个负责进行逻辑运算,是不带感情的理性系统,另一个是接受外界刺激直接生成情绪和情感的系统。这两个系统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由于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它需要依赖大脑理性系统。德治则依赖大脑情绪性系统,也进一步调整情绪性系统,强化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纽带,从而实现一种秩序。中国传统德治就是调整人的情绪系统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治理。
在一个共同体中,个体和共同体存在着精神上的同构关系。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如同个体的大脑系统一样,有两大系统。对应个人理性系统的是国家理性系统,对应个人情绪性系统的是社会共同情感系统。在国家治理中,应当依据个体和国家的精神同构关系,把个人理性和国家理性协调一致,把个人情感和社会共同情感协调一致,实现国家层面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的共同发展和相互平衡。在个体和共同体的精神同构中,法治的作用在于推动个体理性和国家理性的一致,德治的作用在于推动个体情感和共同情感的一致,最终把个体精神系统和共同体的精神系统连接在一起。在这种精神同构中,国家和个人产生出精神上的交互作用,国家从个体那里获得了巨大的精神能量,个体从国家那里获得了安全感、价值感以及针对外部世界的力量感。同时,德法合治有助于共同体和个体二者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产生出平衡关系,使共同体和个体的精神系统得到健康发展。
2022, 28(1):245-25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6.006 CSTR: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2022, 28(1):257-26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7.001 CSTR:
摘要: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2022, 28(1):270-28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06.003 CSTR:
摘要: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2, 28(1):283-29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7.001 CSTR: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不仅及时回应了近年来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而且为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有助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时的执法权威和人身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警行为主要通过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暴力袭警行为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后,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袭警罪,让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是当前最为紧迫、重要的研究课题。立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突出人身要素,应将其解释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但不包括不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和"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不能脱离立法目的单纯进行文意解释或者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立足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除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外,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后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暴力袭警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十分关键。从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看,新增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条款(《刑法》第277条第5款)优于一般条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则处理。此外,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等规则进行处理。
您是本站第 4754718 访问者
通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A区
邮编:400044
电话:023-65102306;023-65111861 E-mail:shekexeb@cqu.edu.cn
版权所有: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