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28(4):1-1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4.003 CSTR:
摘要:新时代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元宇宙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高新技术为基础,有效整合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资料,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改变了生产要素的供应体系,能够提供海量可重复利用的资源,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元宇宙的作用下,资源配置的时空阻隔效应被打破,供需实现精准预测和匹配,要素组合效率和生产效率实现质的飞跃,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数字经济效益显著提升。依托数字货币构建的去中心化交易支付系统以及区块链辅助构建的低信用成本、优质信用环境的平台,元宇宙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了便捷的支付方式、安全的交易环境、完善的信用体系与良好的竞合关系。在开源思维、共享理念、通证技术的支撑下催生出通证经济、开源经济和元宇宙经济等新兴数字经济业态,数字经济不断进行横向聚合和纵向延展性扩容。数字经济的边际成本逐渐变成沉没成本,在消费引导供给的模式下数字经济发展模式从规模经济向范围经济转变,其发展空间得到拓展,促进了数字经济的质变与量变。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渗透到数字经济的全行业和全产业链,既促进数字经济向智能化、高级化和众包化转型,又充分释放生产端和消费端之间的市场潜力,同时,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入挖掘,构建企业最佳生产路径,从而达到节能降耗、低碳绿色发展的目标,推动数字经济与元宇宙的深度融合。元宇宙赋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契合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高端制造、医疗健康、智慧农业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辟出新途径,为实现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目前,在元宇宙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两者融合不平衡不充分、核心技术和智能装备不足、重商业娱乐应用轻核心产业发展以及运用安全等问题,未来需要突破关键技术的短板,培育元宇宙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样板以及优势产业集群,向民生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高端制造业等方面深入,为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奠定基础。
2022, 28(4):13-2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11.006 CSTR:
摘要:中国雾霾污染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特点,其发生原因及治理路径是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雾霾的产生会受到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而近年来中国以高速铁路建设为代表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城市间交通可达性的快速提升,有文献开始讨论高铁建设及交通可达性提升对经济产出、产业结构等经济发展的影响,但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未见文献讨论高铁及城市间交通可达性对雾霾污染的影响。研究将交通可达性纳入环境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首先从要素配置效应、产业升级效应、产业集聚效应三个方面提出交通可达性影响雾霾污染的理论假说,并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框架构建空间计量模型,计算城市间的公路、普通铁路及高速铁路出行的最短交通时间作为交通可达性的量化方法,利用中国大陆283个地级城市MODIS及MISR中 PM2.5浓度的栅格数据,对城市间的交通可达性及城市雾霾污染指标进行空间相关关系检验,检验交通可达性对雾霾污染的影响,讨论模型的内生性及异质性,并进一步分析交通可达性对雾霾污染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城市间的雾霾污染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经济发展与雾霾污染间存在倒"U"型关系,证实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经验结论也证实交通可达性会显著降低城市雾霾污染,这一结论在中东部城市更为显著;以滞后一期的城市高等学校数量为工具变量,发现上述结论仍然稳健;交通可达性对雾霾的影响中,在短期内可能会有降低或增长雾霾污染的异质性影响,但是从长期看,交通可达性提升有助于降低城市经济间的交通成本和摩擦力,促进经济增长和效率提升,进而降低雾霾污染;交通可达性提升对城市雾霾污染的影响主要通过要素配置效应、产业升级及集聚效应来体现,具体而言,交通可达性提升会通过要素配置效应降低城市雾霾污染,会通过产业升级及集聚效应增加城市雾霾污染。研究认为在处理雾霾污染的过程中,有效的措施包括:通过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降低要素、技术、产品、产业等在城市间的流动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品市场共享;针对雾霾污染的空间相关性,构建雾霾防治的城市间联动机制。
2022, 28(4):28-3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2.05.002 CSTR: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人类社会世代追求的美好愿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成为念兹在兹的"国之大者"。扎实推动新时代共同富裕,首先,要深刻把握新时代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就共同富裕的实现主体和覆盖面而言,是"全体"与"全面"的统一;就物质富裕与精神满足关系而言,是"脑袋"与"口袋"的统一;就共同富裕的过程和结果来说,是"共享"与"共建"的统一;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等不得也急不得,是"尽力"与"量力"的统一。其次,要准确理解新时代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新时代共同富裕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思想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创新发展而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民族复兴的精神动力。最后,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精神力量、制度力量、道德力量等"四种力量",探索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多元实现路径,即: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全面开放格局,以市场力量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蛋糕,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力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实现;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弘扬勤劳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合理需求,坚持把人民群众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目的和尺度,以精神力量不断激发人民的内生动力共创富裕做好蛋糕;发挥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功能优势,加强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调节收入差距至合理区间,推动先富带后富、逐步共同富裕的科学分配体系,以制度力量统筹公平与效率分好蛋糕;坚持自发自愿、引导崇德向善,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方式使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在不同群体之间微观均衡流动,以道德力量激励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把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充盈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中,使实现新时代共同富裕成为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
2022, 28(4):39-5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2.05.001 CSTR:
摘要:共同富裕思想源远流长,既是中华民族长期追寻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强调要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仅仅是实现物质层面的富足,更包含了经济富裕、政治昌明、精神富足、社会安定、环境宜居等多个层次的内涵。高质量发展是旨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是新时期发展的方向和重要课题。经济环节的高质量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并以此促进经济总量的提升、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促进乡村振兴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实现经济富裕。其中,坚持科技创新的首要地位、目标与结果和数量与质量的辩证统一以及发展成果的普惠性,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道路鲜明的时代特征。基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可以从理论逻辑、时代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角度讨论高质量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共同富裕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结果。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在时间脉络上相互衔接,同时也具备实践意义上的可行性。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拥有着时代机遇,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群众基础、国家治理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是高质量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的时代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区域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人口老龄化问题和财政压力、数字技术发展不平等、新旧动能转换造成短期经济承压、新冠疫情加剧不确定性五大挑战。最后,提出高质量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通过推动财税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助力乡村振兴计划,推动产业融合发展;顺应数字化转型,完善科技创新体制,为共同富裕提供更加科学的现代化手段;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升金融发展质量,更好地促进共同富裕。可以认为,本研究结论对理解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间的内在逻辑,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实践意义。
2022, 28(4):53-6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12.002 CSTR:
摘要:上市公司更名已经成为中国股票市场的普遍现象,其对公司股票价格和经营绩效的影响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文章首先结合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分析公司更名、特别是公司基于经营范围变更、并购重组、战略调整、声誉改变和其他原因等不同动机的更名行为对其股票价格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研究假设。其次,在对中国上市公司更名情况及其更名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以2010—2017年中国更名上市公司在更名前后6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数据为样本,利用事件研究法实证研究上市公司更名的市场价格反应;以2010—2015年中国更名上市公司在更名前后3年的总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经营绩效数据、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等财务数据以及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等公司治理数据为样本,利用差分T检验和多元回归模型实证研究上市公司更名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发现,无论上市公司因何种原因更名,其在更名前后很短的时间内可能产生显著的正超额收益,但这种正超额收益将在更名后的较短时间内消失,甚至产生显著的负超额收益;同时,公司更名还可能在更名后的1~3年内显著降低其总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进而产生显著的公司治理负效应;公司更名的短期市场价格反应与长期公司治理效应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性。因此,公司更名并不是改善其经营绩效和治理绩效的有效途径,投资者投资于更名上市公司在长期和短期内都可能难以获得正的超额收益。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出台更加详细的公司更名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更名行为,抑制上市公司更名乱象,为营造良好的中国股票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上市公司在因经营范围变更、战略调整、并购重组、声誉恶化和其他原因变更公司名称时,应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决策,更名可能不仅不会提高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正的治理效应,反而可能适得其反;投资者不要对更名上市公司进行盲目投资,更名上市公司可能既不会为投资者带来短期超额收益,也不会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和产生正的治理效应而为投资者带来长期超额收益。文章研究结果为证券监管部门规范上市公司更名行为、上市公司更名决策以及投资者对更名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2022, 28(4):66-8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1.03.005 CSTR:
摘要:在政策层面和现实层面,我国的进口和出口都在经历重大的历史变化。我国的外贸政策经历了从"奖出限入"到"优进优出",再到"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变化。在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融资环境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从金融角度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是否均可以促进贸易活动,贷款成本会对进出口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这种影响会有哪些差异。文章以世界银行2005年投资环境调查报告和2012年企业调查报告为基础,考察了银行信贷影响我国企业出口和中间投入品进口的历史变化,同时还考察了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中这种变化的差异性。研究发现:整体上,银行信贷对进出口的扩展边际和集约边际的正向影响呈现不断增强的特征。在扩展边际上,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对出口参与的正向影响显著增强;在出口的集约边际上,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对直接出口金额的影响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但是抵押贷款显著提高了直接出口比重;2003年抵押贷款可以显著提高企业使用进口中间品的比重,2011年转变为无抵押贷款发挥这种作用。全样本的检验结果更多地反映了银行信贷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积极影响突出表现在,低成本贷款取代高成本贷款,在促进非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进出口和提高中间投入品进口比重中发挥显著的正向作用,为国际贸易从注重价格到注重质量的转变提供了支持。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较高的贷款成本促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国内市场供给,在提高出口比重的同时出口金额未发生显著增长。这意味着,在较高的还贷压力下,贷款企业被制约在为缓解融资约束而出口、出口模式难以升级的困境中。我国应继续推进银行改革,改善融资环境,切实降低本土企业的融资成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为缓解融资约束而进行的低质量出口,纠正过度的出口导向,促使企业重视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更高质量的中间投入品进口,带动企业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提升,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2, 28(4):83-9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2.06.003 CSTR:
摘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和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的一项重大任务。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是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目标。鉴于此,需要深入思考和科学回答什么是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厘清其基本特征、基本框架,进而回答怎么搭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等基本问题。只有明确其核心要义,才能把握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建设方向、内容和要求。研究认为,所谓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是指高等教育各方面、各要素、各环节、各领域、各层级构成的,相互紧密联系、有机贯通、协调发展,且与经济社会领域其他相关体系耦合互动的一个整体,能够促进和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由此明确,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第一要义是高质量,以自身的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核心是立德树人,致力于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基本要求是体系化,高等教育要自成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根本途径是统筹协调实现平衡充分发展,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概括而言,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主要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中国化个性特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亮丽底色;二是协调化内在特征,既内部协调化又外部协调化;三是现代化时代特征,不断追求发展和进步;四是国际化显著特征,实现全球化的进化;五是优质化总体特征,建成高效优质的高等教育。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内容涉及制度、人员、结构、外联、保障等方面,具体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构建高质量教育治理体系,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是形成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能力;三是打造高质量教师队伍体系,培育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四是建设高质量学科专业体系,形成同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学科专业结构;五是构筑高质量布局结构体系,不断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和类型结构;六是拓展高质量创新服务体系,坚持"四个面向"推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七是深化高质量对外开放体系,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八是夯实高质量条件保障体系,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条件支撑。
2022, 28(4):95-10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2.05.003 CSTR:
摘要:2022年2月,《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更新公布,新一轮"双一流"建设正式启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培养出一流人才的高校,才能够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办好我国高校,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培养一流人才是"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作为一流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先行者","双一流"建设高校理应牢牢把握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这一核心点,发挥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基础研究人才中的主力军作用。"双一流"概念的提出与演进为一流人才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党中央近年来对人才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客观需要为一流人才的研究赋予战略意义,从大学的基本职能来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一流人才是一流大学建设的核心使命。一流人才应是具有一流的知识技能、具备一流的创新能力,同时有着超前的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贡献的意识,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领军人才,被赋予才高行洁,全面发展,家国情怀,视野开阔,立足实践,勇于创新等共性特征,建立科学的一流人才评价标尺,不仅要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破除"五唯"顽瘴痼疾,还应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这对于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和潜力有着重要作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一流人才的培养不仅是对国家战略需求的回应,也是呼唤育人本真的回归,更是满足人才发展的自身需求,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是一流人才培养的同木之根、同水之源,牢固树立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四个面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双一流"高校要抓住机遇,勇担责任,呼唤更多英才在中华大地上涌现、成长、发挥作用,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作出更大贡献,并为一流人才的培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发挥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基石。
2022, 28(4):106-11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06.001 CSTR:
摘要:在互联网环境下,生鲜农产品上游供应链的传统运作方式已不能满足销售端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从源头上制约着生鲜零售商长远快速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从满足互联网环境下销售端多样化产品服务需求和促进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调研了百果园和每日优鲜两家企业采取的不同"互联网+"供应链升级方式,通过双案例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它们具有的不同优势资源和"互联网+"供应链升级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生鲜零售商优势资源的"互联网+"供应链升级路径。研究发现具有异质性资源的生鲜零售商会依据自身的优势资源选择不同的"互联网+"供应链升级路径,具体包括共建式供应链升级路径和引领式供应链升级路径。共建式供应链升级路径主要表现为生鲜零售商联合供应商获得新资源和培养核心能力,即利用现有优势资源连接其供应链的利益相关者,建造利益共同体进而实现共生共赢,通过不断探索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上、下游促进"互联网+"技术资源的获取和供应链升级的实现,整个过程建立在生鲜零售商与上游供应商的强关系连接和实体门店物流优势上。引领式供应链升级路径主要表现为生鲜零售商利用自身技术领先优势引领供应商资源升级和能力进阶,即利用现有优势资源不断丰富和发展初始线上交易平台,通过社交化营销、准入式会员改革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规模化的消费者数据和订单,通过不断挖掘用户需求扩大生鲜零售商对供应链的影响力倒逼供应链升级,整个过程建立在生鲜零售商自身的数据资源、技术优势和线上销售平台上。最后对比发现零售商和供应商网络主体性质、与供应商的网络关系和企业已有优势资源是影响互联网环境下零售商及其上游供应商选择不同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升级路径的主要因素,包括以生鲜连锁企业为核心的共建式供应链升级路径和以生鲜电商企业为核心的引领式供应链升级路径,两者的基础逻辑都依照外部驱动因素和内部影响因素推动资源整合配用,资源整合配用推动形成核心能力,最终促使供应链转型升级形成价值产出的路径发展。
2022, 28(4):120-13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0.12.001 CSTR:
摘要:在融资约束的环境下,稳健充足的现金流有助于降低科技企业融资不确定性,保障研发活动有序展开。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是衡量科技企业研发投资对资金依赖性的重要指标。已有研究文献表明,现金流的使用成本更低,在外部融资成本较高时,充裕的现金流能够成为保障科技企业研发有序开展的重要依据。不过,对现金流依赖程度过高会引致科技企业放弃现有的创新投资项目。因此,如何平衡与改善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是科技企业亟待考虑的问题。从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来看,大多数文献侧重于考虑企业融资与外部资本市场的互动关系,试图探究缓解融资约束减少现金依赖,改善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途径。然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及经营规模日趋扩大化,集团组织已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对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改善问题的研究应考虑集团组织因素的扰动。科层理论指出,集团组织内部会形成一个内部资本市场,其是以集团内的行政命令替代外部的自由市场配置并可作为外部资本市场的补充和替代,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与外部资本市场相比,内部资本市场具有信息对称、资源共享等优势,引入集团组织环境可有效改善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水平。基于此,文章将科技企业嵌入集团组织环境中,探究受内、外部资本市场共同影响下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问题。从内部资本市场配置的规模与活跃程度两个视角,着重讨论引入内部资本市场环境后,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改善及其机制。由于企业投融资决策行为之间相互关联,采用单方程检验单一指标可能会忽略其他指标变化造成的影响,为避免估计偏差,文章选用跨期系统方程组方法,综合分析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并辅以PSM方法构造实验组与对照组,考察集团组织属性对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文章研究发现:集团组织属性能够降低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水平;内部资本市场的配置规模效应从数量上解释了集团下科技企业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水平降低的原因;内部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效应则从频度上阐释了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水平的降低。据此,可引导科技企业组成类集团化的企业联合体,利用集团组织功效,改善研发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同时,需进一步完善集团经营机制与管控模式,以提升内部资本市场机制运行的有效性,激励总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为集团下科技企业的研发投资提供保障。
2022, 28(4):139-15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2.06.002 CSTR:
摘要:杂税是清代财政结构中的传统项目,多以定额征收。清代前期杂税虽遍征于全国,但相较于其他传统赋税项目如田赋、盐税及常关税来说,杂税征收数额过低。在这一阶段,杂税虽在财政吃紧状况下有过临时性加征的情况,但总体来说杂税在财政体系中并不占据重要地位。然而,自咸丰军兴伊始,随着内忧外患不断加剧,清政府的财政危机也日益加深。为应付异常严峻的财政状况,清代传统赋税项目被不同程度地加征,杂税也在其中。然而因清代赋税深受"原额主义"限制,故田赋虽是清代的大宗赋税,其加征空间却受限,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财政需求。在"原额主义"制约下,杂税也难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大幅度加征。为缓解巨大的财政压力,清政府选择将赋税摊派至地方,各省只得征收经制外赋税以平衡财政需求。因此清代后期于杂税之外另征杂捐。随着赋税压力的增大,杂捐的数量也呈现井喷式增长。杂捐虽是清代传统经制外的赋税项目,但这一杂税的衍生物却对杂税总额的提升大有裨益。由此,杂税在清代财政体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成为清代后期重要的税收项目。文章力图通过梳理清代常规赋税因受"原额主义"限制而无法大幅加征时,清政府为应对财政危机借助加征经制外赋税的办法来提升税收总额的历史过程。文章以杂税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杂税加征困境缘由的探究以及该困境纾解办法的提出——征收杂捐,来讨论清代社会受财政压力驱使通过征收经制外的非正式税款来提升赋税总额用以补充正式税款的情况。文章力图通过杂税加征这一视角来探究清代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补充作用,同时也希望通过对这一作用的讨论来对杂税和清代财政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解读。
2022, 28(4):151-16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2.06.001 CSTR:
摘要:国籍是伴随着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所形成的世界体系的建立而出现的,是基于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用于区分不同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概念。历史上促使我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订立的直接因素,源于清政府希望为海外华侨提供延伸保护,这一历史背景,致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大多从侨务政策的单一角度出发,围绕着国籍法与华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然而,从法制史的历史视角看,第一部国籍法的制定标志着大清国从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开端,应具有更为深远的法制意义。若从国家建构的角度讲,国民身份建构又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一环。现代国家与古典国家的重大不同之处在于,现代国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确定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及清晰的国民身份。在传统中国的认知之中,对外只知"天下"而未知有"国家",对内自称为"子民"而不知为"国民"。国籍立法关涉现代国民身份之法律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近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一次标志性事件。新政改革后期,出于被动适应现代国家政治运作逻辑和主动解决统治危机之需,晚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之中进行国民身份立法的尝试。然而,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应是构建稳定的国家秩序,在尚未解决生存危机的背景之下,这种尝试注定难以成功。从条例的文本内容上看,该条例依然与现代国家成熟的国籍制度相距甚远。尽管《大清国籍条例》的立法尝试并不成功,但是客观上推动了现代国民身份意识的萌发。一直以来,通过户籍制度实施人口管理是中国从古至今的传统,而国籍法的首次颁布将能够为"个人"脱离"户",拥有独立的身份,提供可能性。从法制的层面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与颁布,使得"个人"身份具有了制定法意义上的权威性与合法性。从户籍到国籍,从臣民到国民,传统儒家的伦理秩序替换为现代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逻辑,这部法律关涉"中国人"之法律身份之确立,为后来中国现代国家的兴起埋下伏笔。
2022, 28(4):162-17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2.06.003 CSTR: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的讲话为文艺作品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文章以此为起点思考样板戏《龙江颂》创作中背后的"剧中人"与"剧作者"。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重要的文化符号,《龙江颂》主题经过不同文艺工作者近十年的创作,形成了报告文学、新闻报道、诗歌、话剧、样板戏等文艺形式。1969—1970年,现代革命样板戏《龙江颂》剧组三次在上海嘉定外冈公社葛隆大队体验生活,以时任党支部书记周丽琴为代表的葛隆大队的干部群众也成了《龙江颂》背后的"剧中人"与"剧作者",演员李炳淑所观察和学习的周丽琴成为《龙江颂》女主角江水英的舞台形象原型。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农村的典型代表,葛隆大队为《龙江颂》的创作提供了宝贵的生产劳动体验,《龙江颂》的演出也鼓舞了葛隆大队的生产实践并在教育和召唤群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主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文章以周丽琴、薛友忠等口述历史为基础,结合相关文献,回溯《龙江颂》剧组在葛隆大队的创作细节,挖掘舞台背后的历史,努力呈现艺术创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而补充了《龙江颂》的创作史料和历史语境,为研究者重思文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还原艺术创作与人民生活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过程提供一个历史性的参照。《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八十周年之际,回溯《龙江颂》剧组在葛隆大队的经历,对于实现"剧中人"与"剧作者"新的连接以及思考在新时代如何产生像《龙江颂》这样具有思想引领作用的文艺作品具有启发意义。
2022, 28(4):172-18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5.002 CSTR:
摘要:学术话语权是一种软实力,主要是指学术话语的影响力、判准力、引领力和应用力。当代哲学社会科学话语权的提高,已是中国的重大问题。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曾有过"中华法系"的辉煌时代。但随着清朝政府的衰落、西方法学话语的全球化运动、"西法东进"和中国晚清时期的各种要素的助力,导致中华法系话语体系解体。自此,中国法学话语即便没有在国际上销声匿迹,但也成了西方视域下的法学现代化的反面教材。尽管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已呈硕果累累的繁盛景观,对域外法学的研究亦已成炙盛之势,但其在国际上依然处于失语或无语的境况。中国法学在国际上话语权的缺失之因包括:中国法学话语主体意识的缺失,导致中国法学学术研究主体缺乏自信和对中国古代和近代法的几乎全盘否定;中国学术研究的重复性生产和创新性不足,导致中国法学话语的学术质量不高;与域外法学的交流和对话沦为了单向度的学徒式的学习;西方法学话语的全球化运动仍在进行,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中国法学和法治建设已取得重大进步,需要中国学术话语反应这些进步和成绩,并在国际上传播其声音。因此,当代的中国法学必须提升学术话语权。法学学术话语的国际话语权的有无,与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及不断的重复性生产并无直接关系,通过对域外法学的"提线木偶"式的研究亦无法获得。法学话语权的提升应当针对前述原因寻找对策,做到"对症下药"。因此,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必须首先重塑中国法学话语的主体性意识,从而祛除"他者异化"和"自我异化"的话语倾向;其次,在与域外法学进行交流的时候,应有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自信,以改变学徒式的交流样貌;再次,更应以独立自主的研究姿态,进行创新性学术生产以解决学术话语的质量问题,从而让中国成为法学学术话语的生产者而非消费者;最后,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国际社会的法学问题,以高质量的"中国方案"突破域外法学话语的霸权壁垒,推动国际法学事业的发展。在域外法学话语依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中国还应当采取措施主动把其学术成果推向国际。
2022, 28(4):184-19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11.001 CSTR:
摘要: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关立法规范用于规范和约束生态修复行为,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立法体系。从法条的梳理可知,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直接的生态修复和间接的生态修复。直接的生态修复,即人为采取各项修复措施,直接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间接的生态修复,即通过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转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功能修复。文章在简要分析生态修复基本内涵及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表达的基础上,从目标法益、判断标准、责任形式和实际成效等四个方面对比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不同之处。而这也是生态修复责任作为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其"新"主要体现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实现进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诸如生态修复责任能否被法律予以明确表达,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程序是否有章可循,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否具备充足的保障措施。面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理性、客观地思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制度安排通过法实践的方式得以实现,是从应然到实然的一个过程。为实现生态修复责任的最优价值,文章认为可以从明晰生态修复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从单行法或者相关法的实施细则中健全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从制度设计和物质方面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的保障措施,从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等方面提出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路径,以期对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良好施行有所裨益。
2022, 28(4):194-20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5.001 CSTR:
摘要: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重要代表,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生活便捷性的同时,给公民隐私安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对此,有必要结合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特点,总结归纳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即侵权主体的双重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和侵权方式的短时性。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我国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无人机等相关名词规范的定义,以及驾驶人员审核登记、实名制登记管理、无人机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无人机飞行空域、市场准入等问题已有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性规定的缺失。具体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位阶较低,顶层设计不足,现阶段国家层面的法律可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的仅有《民用航空法》一部,但该部法律中并没有能够直接适用于无人机的条文;部门推诿严重,监管体系不明,法律虽明确规定无人机飞行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和国家空管委,但双方的职能界定与权责划分依旧模糊;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无人机管控和无人机空域管理的法律真空明显,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等。在合理吸收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一,提高法律位阶,完善无人机专门性立法,强化隐私权保护力度。第二,厘清无人机在研制、销售、使用、维修和回收报废等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权责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无人机的常态化管理。第三,填补法律真空,包括完善无人机高位阶立法,确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无人机可飞行空域,利用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入侵;将无人机侵权问题与《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相结合,明确民用无人机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构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
2022, 28(4):203-21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3.003 CSTR:
摘要: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目的、对象及方式等要素的具体展开,仍需藉由解释论予以完善。由于司法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通常会援引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系由他人造成了损害而与自身的处理行为无关,给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这构成了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核心。作为对委托处理进行私法规制的基础论证,委托处理的法律结构不同于共同处理,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为从属关系,信息处理者决定了处理的目的、方式,受托人只能按信息处理者的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委托处理关系内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以确保受托人合法处理数据,且信息处理者可以检查受托人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由内部主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1条第1款详细列举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选择。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第2款以及域外法的通常规则,受托人应当承担依指示处理、服务结束后的返还(或删除)、保密三项法定义务。此外,在转委托、告知同意以及适当化任命与监督上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受托人正确、合适地履行职责,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于各方的责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靠《民法典》规范实现体系拓展,使信息主体的权益救济不仅可以通过人格权编加以解决,还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编进行兜底保护。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并未规定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如何进行责任划分,构成法律漏洞。为消解委托处理中责任主体不明的救济困境,应当通过连带责任规则实现信息主体的权益救济。具体而言,在漏洞填补上可以借助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70条的规定,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确实是由对方引起,否则要求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就同一处理中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022, 28(4):216-22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4.001 CSTR:
摘要: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系列有关人工智能主体方面的先行立法之做法的引领下,应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使其在法律拟制的路径上可以继续延续和拓展。在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得以澄清下,有必要接受智能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新兴权利之现实情状,但应具体地确证权利类型等具体内容。在现阶段的技术代际之策动下,智能主体的权利内容与范围目前是限制性的,无法采取与"人"对等的保护策略,保护方式也应有别。这种"降维"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通过积极制度设计与规则配置,能够最大限度策应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更迭态势。
2022, 28(4):230-23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04.002 CSTR:
摘要: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
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2022, 28(4):239-25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2.06.002 CSTR: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理论蕴涵深刻、内在逻辑严密,具有独特的思维品质。在理论蕴涵上,从教育的根本保证和根本任务两个方面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办什么教育"的教育本体论问题,从教育目的和教育使命两个方面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谁办教育"的教育价值论问题,从教育的战略地位、办学方向、发展道路、发展动力、基础保障五个方面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怎样办教育"的教育实践论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教育认识论、方法论、实践论,富有科学性。在内在逻辑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是由逻辑起点、逻辑主线、逻辑支点和逻辑归宿构成的逻辑闭环: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的逻辑起点,立德树人是逻辑主线,改革创新是动力支点,保障支点是教育优先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支点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的逻辑旨归是人民中心的教育价值观,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满足人民对更好教育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具有五个独特的思维品质:一是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立足于中国历史和国情,始终把教育改革发展置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背景之下;二是着眼全局的系统思维,始终把教育事业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布局谋划;三是直面矛盾的辩证思维,分析和对待教育问题始终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敢于直面矛盾;四是人民中心的价值思维,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饱含着深厚的人民情怀,洋溢着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流淌着人民中心的价值思维;五是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充满着强烈的"问题导向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
2022, 28(4):251-26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2.06.001 CSTR:
摘要:人工智能(AI)是人们在致力于如何仿人和仿人哪些功能的过程中不断深度创新、探索的动态性和先进性器物。其智能层级水平基本上以仿人的维度、深度和效度来核定或计量;它的仿人价值调控及其社会治理是以技术价值、社会价值、伦理价值等研究成果的"人文+科技"方式逐渐实现的。正如麦克尤恩指出,人类有历史以来,无论处于什么样的文化背景,人们始终有一个共同的梦,那就是非生殖性地创造出"人造版的我们",使得我们也像上帝造人一样做一回上帝,即造出多功能的人造人。从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来看,AI的演进发展史是人类以人这个"种类"为本,不断创新模仿人自身的体力、智力、"体力+智力+",以在更高水平和更深层次上智造"人",进而实现进一步解放人自身的实践探索历史。AI在整个演进过程中,能够同时在一定维度和深度上反映AI智能层级形成与演进的过程及运行范式便是"仿人";同时,AI仿人原则和仿人价值实现调控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伦理价值等工程知识在此过程中得到了逐渐的积累和完善。一方面,AI由机械力学技术向着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发展,使得单一解放体力劳动向着全面服务人类自由解放发展,一定意义上让AI获得了理论积淀、技术积累和初具规模的工程范式;另一方面,AI较为普遍的深度融合应用引起了人们对自身未来社会活动的隐忧,掀起了以其仿人的智力强弱层级来反映智能层级的价值调控与治理研究热潮,如兴起了人工智能技术价值、社会价值、伦理价值等研究。正因如此,梳理AI演进发展历程及其价值调控与治理规律,特别是厘清各历程中仿人原则的价值标准、价值调控措施及价值调控质效等治理要素,并从每一种特定智能层级出发,用仿人原则的价值调控与治理知识保障其正面效应得以可持续发展,负面效应得到有效消解和遮蔽,有益助推AI在向上向善的价值调控与治理下实现全面深度的智能融合应用,实现AI更广泛和可持续的深度智能融合应用,实现AI在未来社会中只是人的社会活动的得力助手且是向上向善的线上线下24小时助力人类社会活动的道德选择之劳动者。
2022, 28(4):262-27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06.002 CSTR:
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根本要求上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立场必须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这一立场来源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史观,在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形成了具有时代特点的不同内涵。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改革开放的评判标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总体社会发展理念,这些具体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反映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时代要求。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视阈下,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的思想表现更具时代性、导向更具目标性、需求更具多样性、落实更具艰巨性。这就要求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我国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导向,以人民利益为最终评价标准,只有坚持这些标准才能调动并发挥人民的创造精神,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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