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第4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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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开发
    •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本结构优化与出口产业升级

      2023, 29(4):1-1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3.06.001

      摘要 (190) HTML (395) PDF 2.10 M (399) 评论 (0) 收藏

      摘要:作为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试验平台,自由贸易试验区能否有效促进出口产业升级,成为推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和出口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议题。作者基于2007—2018年中国285个地级市面板数据,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中国出口产业升级的影响,旨在考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能否通过人力资本结构优化有效推动出口产业升级,同时考虑技术水平、地理分布、"市—片区"布点、设立批次等城市异质性。研究结论表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效推动了中国出口产业升级,在开展严格的识别假设条件和稳健性检验后,实证结果仍然是稳健的;从影响机制看,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人力资本结构优化推动出口产业升级;从城市异质性看,对于拥有高技术水平、地处东部地区以及"一市多片区"以及"长周期"的城市,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出口产业升级的促进效应更强。文章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研究层次上,已有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关系的研究均停留在省级层面,忽略了城市在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异质性,而文章作者基于地级市面板数据,更为深入地考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出口产业升级的影响,从高低技术水平、东西部区域、"市—片区"布点以及设立批次等层面尽可能把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影响出口产业升级的异质性特征,为国家制定相关的差异化政策提供依据。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双重差分法识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出口产业升级之间的关系,并将自贸试验区选址随机性等因素纳入识别条件中,能够较好地解决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在作用机制上,从人力资本结构视角考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影响出口产业升级的中介效应,力求扩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机制研究。此外,作者还从劳动技能水平角度捕捉人力资本结构优化,有助于全面理解人力资本结构优化对出口产业升级的影响。文章的结论为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作用,优化人力资本结构,促进出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经验证据和决策参考。

    • 贸易开放对异质性劳动力集聚的影响研究——来自中国28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经验证据

      2023, 29(4):17-3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3.02.006

      摘要 (169) HTML (566) PDF 2.32 M (441) 评论 (0) 收藏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力集聚呈现出明显的核心(东部)—边缘(中西部)空间分布特征。随着中国阔步迈进全面开放的新时代,高低技能劳动力的异质性集聚日益显现。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国各大城市正在抢抓构建人才集聚新优势,异质性劳动力集聚势必呈现新局面。作者在新经济地理学理论框架下,利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匹配到城市的面板数据与城镇住户调查数据,首先,检验贸易开放影响异质性劳动力集聚,基准结果显示,贸易开放能够显著促进高、低技能劳动力集聚,但是对高技能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更大,经内生性检验、样本选择偏误检验以及其他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仍然成立。其次,检验贸易开放影响异质性劳动力集聚的时空差异发现,从不同地区看,贸易开放对异质性劳动力集聚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东部和南方地区;从不同时期看,加入WTO后的贸易开放提升,对异质性劳动力集聚的积极影响增大,但2010年以来,对高技能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持续增强,对低技能劳动力集聚的影响却呈现下降趋势。再次,检验贸易开放影响异质性劳动力集聚的中介作用,表明:一方面,贸易开放通过促进工资上涨,进而吸引高、低技能劳动力集聚;另一方面,贸易开放还拉动房价上涨,对高、低技能劳动力集聚产生先扬后抑的"倒U型"影响,即当房价较高时,房价攀升成为贸易开放影响异质性劳动力集聚的分散力。最后,拓展研究表明,促进技能溢价是贸易开放对高技能劳动力集聚影响较大的显著原因;同时,贸易开放又可强化高技能劳动力通过技能互补带动低技能劳动力集聚;尤其是在大城市或三线及以上城市,高技能劳动力更容易获得贸易开放引致的技能溢价,且贸易开放的技能互补提升效应也更明显。由此可见,要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贸易开放,增强创新要素集聚力,东、中西城市的贸易开放要有所侧重、各具特色,打造开放梯度合理、优势互补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贸易开放的技能溢价与技能互补效应,激活异质性劳动力的循环累积集聚机制,打造合理有序的高、低技能劳动力共同集聚的空间布局。

    • 汇率变动、OFDI与出口贸易——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关系的经验分析

      2023, 29(4):33-4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5.001

      摘要 (151) HTML (552) PDF 1.80 M (427) 评论 (0) 收藏

      摘要:巩固和发展同欧亚经济联盟的经贸合作关系对于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深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基于新经济地理学理论,结合引入汇率因素的结构化贸易引力模型,在理论层面上构建了汇率变动、OFDI与出口贸易关系的理论模型并提出研究假设,将汇率变动划分为汇率水平变动与汇率波动,引入第三方汇率波动并细化为区域邻国汇率波动、中美汇率波动和中欧汇率波动三方面,采用2003—2017年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贸易和投资面板数据,运用全面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工具变量法(2SLS、GMM和LIML)等估计方法实证检验了汇率变动、OFDI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以及异质性汇率变动条件下OFDI的出口效应。通过研究发现:中国对欧亚经济联盟OFDI与出口贸易呈现互补关系;汇率波动对出口贸易产生显著抑制作用,而汇率水平变动影响则不显著;区域经济一体化显著降低中国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出口贸易; 引入第三方汇率波动变量,发现第三方汇率波动效应具有异质性,区域邻国汇率波动有助于促进中国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出口,而中美与中欧汇率波动影响并不显著。利用国际贸易标准货物分类(SITC)将出口产品分为初级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一步探究OFDI对异质性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发现中国对欧亚经济联盟OFDI与不同类型的产品均具有显著互补关系,汇率水平变动对不同类型产品出口影响仍然不显著;双边汇率波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显著抑制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出口贸易,同时在考虑第三方汇率波动的情形下,双边汇率波动对初级产品的影响程度增强,对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影响减弱;第三方汇率波动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初级产品中第三方汇率波动均显著促进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中第三方汇率波动均无显著影响;资本密集型产品中仅有邻国汇率波动促进出口。设定汇率变动、第三方汇率波动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与OFDI的交互项模型,实证检验了异质性汇率变动条件下中国对欧亚经济联盟OFDI的出口效应,研究发现OFDI出口效应中,汇率波动具有显著抑制效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汇率水平变动影响不显著;第三方汇率波动效应具有异质性,区域邻国汇率波动显著抑制OFDI的出口效应,而中美和中欧汇率波动影响不显著。

    • 中非命运共同体视角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初期建设研究

      2023, 29(4):50-6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3.07.001

      摘要 (118) HTML (522) PDF 2.15 M (305) 评论 (0) 收藏

      摘要: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是非洲国家寻求可持续发展、实现独立自主的有益尝试。作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区域合作协定,自贸区协定自开始谈判到正式生效仅用时三年,快速启动但推进缓慢,建设初期即举步维艰。有别于现有研究从宏观上分析自贸区对中非合作的作用,文章着重剖析了自贸区建设初期阻碍各方达成共识的内外部深层次原因,重点识别了在推动区域内一体化进程中自贸区面临的挑战。考察分析了新时期我国应如何从自贸区建设的关键问题中发现机遇,共同推动自贸区与"一带一路"倡议深度对接,致力于参与中非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研究发现,由于非洲各国领导人政治意愿不坚定、非洲各国经济结构性障碍以及长期存在庞大的建设资金缺口,自贸区在建设初期进程远远滞后于预期。停滞不前的自贸区建设进程暴露出非盟内部存在已久的难以调和的矛盾与撕裂。多年来,中非合作建立了牢固稳定的建设机制,取得了丰硕且具有互补性的经贸成果,世界格局大变革也为中国与非洲自贸区深入合作提供了新机遇。坚实的合作基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成为了中国与自贸区合作的重要依据。新时期,中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体现在对历史发展的主动性把握。非洲作为中国外交的重要支点,中国与自贸区的合作应立足中非合作的现实基础,抓住历史机遇,努力实现中非更高水平政治互信,引领中国与自贸区迈向务实合作。中国应主动参与自贸区的框架与机制构建,建立与自贸区的长效联络机制,持续关注和支持自贸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同时采取多维度且灵活的关税制度,拓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推动产业调整和升级;依托技术变革,以企业为抓手,拓展中非合作新领域;持续防范风险,借鉴经验,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非洲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为非洲实现粮食安全、造血脱贫提供中国方案。最终实现非洲经济一体化和中非协同发展,服务于建设中非人类命运共同体。

    • 金融深化与区域创新效率——基于跨国面板数据的分析

      2023, 29(4):62-7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1.06.001

      摘要 (133) HTML (371) PDF 1.83 M (417) 评论 (0) 收藏

      摘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牵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区域创新效率用创新的投入产出比衡量了一个地区的综合创新绩效,其影响因素存在多个方面。金融深化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为研究各国金融深化与区域创新效率之间相互影响及其内在作用机制,作者首先借鉴多投入与多产出的DEA方法测算了80个国家的区域创新效率,然后使用Tobit模型对2011—2018年80个跨国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金融深化与区域创新效率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曲线关系,即随着金融深化的提升,其对区域创新效率的影响将从"抑制"效应向"促进"效应转变。这是因为金融深化较低时,风险贷款和信用贷款发展滞后、风险投资渠道不完善以及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不健全导致多层次、立体化企业融资融券功能落后,从而抑制企业的创新效率。而金融深化较高时,风险投资渠道逐步完善、企业融资成本低、金融市场和金融结构完善,从而促进企业创新效率。研究还发现,各国经济水平的不同也会导致各国金融深化和区域创新效率有显著差异。作者将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发达组和欠发达组,分组研究发现,金融深化对区域创新效率具有选择效应,即金融深化对欠发达国家创新效率具有"U"型曲线特征,而在发达组则不存在这种效应。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完善,风险投资渠道畅通无阻,金融深化提升区域创效率的影响不再呈现"抑制"效应。而在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发展水平正处于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对于完善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结构的部分,金融深化对区域创新效率的影响是"促进"效应,而对于不完善的部分,金融深化对区域创新效率的影响是"抑制"效应。为检验研究结果的稳健性,作者运用了滞后项检验、替代变量检验两种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具有稳健性,即随着金融深化的提升,其对区域创新效率的影响将从"抑制"效应向"促进"效应转变。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正确认识金融深化对区域创新效率的作用,完善创新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挥金融深化对区域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创新需求,以此来促进区域创新效率的提升。文章的研究结论对利用金融深化提高创新效率的发展中国家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 金融资产配置行为与企业经营绩效:来自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23, 29(4):77-9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4.002

      摘要 (132) HTML (681) PDF 1.70 M (433) 评论 (0) 收藏

      摘要:金融资产配置是非金融类企业面临的重要经营决策之一,非金融类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行为与经营绩效和实物资产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一直是金融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作者以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11—2018年期间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利用多元回归模型实证研究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金融资产配置行为对经营绩效和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当年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与经营绩效之间、上年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与本年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之间都在总体上呈现出显著的倒"U"型关系;不同产业、不同性质企业的金融资产配置比例将对经营绩效和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产生不同影响。第一产业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与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倒"U"型关系;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国有和非国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都呈现出显著的倒"U"型特征,即只有适度配置金融资产,才能使其经营绩效最大化。上年金融资产配置比例增加将显著提高国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本年的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但不会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本年的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产生显著影响;第二产业和非国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与其上年金融资产配置比例呈倒"U"型关系,上年金融资产配置不足(过度)将使其对本年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产生补充效应(挤出效应),适度配置上年金融资产将最大化本年的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利用市场手段引导非金融类上市公司适度配置金融资产,鼓励他们加大实物资产投资力度,缓解中国目前面临的"脱实向虚"困境;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应该基于自身产业和产权属性以及金融资产配置行为对经营绩效和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的不同影响对其金融资产配置进行科学决策,认识金融资产配置不足(过度)对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的补充效应(挤出效应),配置出能使企业经营绩效和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最大化的金融资产配置比例;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应该深入分析不同产业、不同性质公司的资产配置行为,考察拟投资对象的金融资产配置行为是否满足企业经营绩效和实物资产投资收益率最大化要求,以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文章研究结论补充和丰富了企业资产配置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不同产业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规范金融资产配置行为、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 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变更——基于大数据背景的研究综述

      2023, 29(4):91-10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2.004

      摘要 (163) HTML (701) PDF 1.68 M (305) 评论 (0) 收藏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通讯、电子商务、互联网技术亦将人类社会带进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它促使人们思维模式的转变,改变人们理解和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思路与技术,它创造了基于数据管理、数据分析以及应用的新范式,成为了现阶段产业升级与新产业诞生的重要推动力量。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正重新定义着国家战略决策与社会管理、企业管理决策、个人决策等的过程和方式。大数据在既有框架中嵌入数据分析、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丰富了现有研究框架,并通过打开经济过程的"黑箱"进而推进研究。大数据亦不可避免地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与变革,大数据驱动审计环境、审计客体等发生深刻的变化,大数据技术与审计理论和实务的有机融合已是审计行业发展所需,其或将成为现代审计的一个转折点。作者从三个维度对这一课题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进行了系统梳理,首先,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发展层面,既有研究表明在大数据环境下,审计的基本理论与目标或许并未发生改变,但审计中利用大数据已成为必然,大数据技术将被有机融入于审计实务中,其势必驱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审计主体等发生变革或提出顺应时代特征的新要求,大数据驱动的审计必将影响审计行业未来的发展路径与方向。其次,从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层面,既有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思维将由"验证型审计"转变为"发掘型审计",数据式审计的取证模式、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审计方法、审计流程的解构与重构、多种作业模式的协同等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变革的新方向。最后,从审计主体层面,既有研究表明在大数据环境下,审计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大量数据的运用极大地改变了审计师的思维模式与作业模式,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风险的管控、岗位结构、从业人员素养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梳理国内外既有研究的基本脉络,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未来研究展望,以期为数据时代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以推动审计行业的发展。同时,文章的研究亦有助于审计部门解决审计实务中存在的难题,以适应数据时代的到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完善国家治理中审计功能的发挥起到重要作用。

    • >社科研究与评价
    • 自然评价:人工智能驱动下的学术成果评价模式重构

      2023, 29(4):101-11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3.05.002

      摘要 (114) HTML (598) PDF 1.88 M (335) 评论 (0) 收藏

      摘要:学术成果评价作为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期刊评价、机构评价等活动的基础,是学术评价体系的重中之重,也是科研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当前,我国学术成果评价模式存在"同行评议黑箱""引文动机模糊""评价数据间接且片面"等弊端,阻碍了学术创新,也与当下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战略相悖。而近年来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据、算法、算力上的突破性发展,特别是判别式模型和生成式模型在机器翻译、文本分类、文本摘要、情感分析、问答系统等领域日益成熟的应用,为传统学术成果评价模式的革新带来契机,为实现更加科学、多元与智能的学术成果评价提供了充分可能。基于对现有学术成果评价模式不足与人工智能应用契合度的分析,文章提出学术成果评价新模式——自然评价。自然评价模式是人工智能与学术成果评价的深度融合,既是对以往同行评议、文献计量、网络计量、替代计量等传统评价模式的批判性继承与发展,也是一种突破与革新。具体而言,自然评价是基于学术共同体在各种学术活动中自然产生的全量化的学术痕迹大数据,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学术成果知识内容和学术共同体学术痕迹数据的语义理解与自动分析中,从而动态形成评价判断,并服务于知识创新与学术进步的一种评价模式。因其评价过程以自然形成为主、人为干预很少,故而命名为"自然评价"。文章从学理层面探讨了人工智能驱动下自然评价的技术逻辑、价值遵循与未来展望。就技术逻辑而言,自然评价以各类学术活动中的自然产生的痕迹数据为基础,通过算法支撑智能抽取数据中的语义并生成评价判断,通过算力赋能提升评价的精准度和效率。就价值遵循而言,自然评价秉持质量为先、公正为基、全面为要的价值原则,力求突围"数字规训"陷阱,破除"人情主导"桎梏,克服"片面评价"束缚。就未来展望而言,自然评价展现出顺应开放科学时代趋势,优化学术创新生态环境,促进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图景。最后,尽管本文已从学理层面系统探讨了人工智能驱动下自然评价的技术逻辑、价值遵循和未来展望,论述了其在理论上可以呈现出更科学的评价结果,但其中更为具体的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机制、学术共同体评价激励机制、人机关系协调机制、不同主体评价赋权机制等难点,还有待在未来进一步展开研究。

    • 论政治标准、业务标准、效益标准三结合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高等教育评价

      2023, 29(4):115-12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2.07.001

      摘要 (101) HTML (694) PDF 1.82 M (481) 评论 (0) 收藏

      摘要: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宏伟目标的实现。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我国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强调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并提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时代特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然而,由于教育内外部多方面的原因,高等教育评价不同程度存在唯论文、唯项目、唯奖项、唯职称、唯帽子的"五唯"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举措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积极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势在必行。为此,从教育的政治性、育人性和社会性出发,围绕着"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构建了由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效益标准三个维度有机结合的"三结合"高等教育评价体系。政治标准维度是"三结合"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关键,决定着育人方向,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向、课程思政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四个要素。业务标准维度是"三结合"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核心,反映了高等学校职能履行情况,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三个要素。效益标准维度是"三结合"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根本,体现了高校社会服务成效,主要包括学术影响力、经济影响力以及社会影响力三个要素。"三结合"高等教育评价体系是由诸多相关要素构成的理念集成,各要素间彼此促进,协同互动,形成了一个要素众多、层次复杂、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呈现出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特征。"三结合"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将有助于克服"五唯"顽瘴痼疾,引领高等学校回归本质;有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等学校办学方向;有助于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 >人文论坛
    • “治国者贵下断”:《商君书》的基层民众自治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023, 29(4):126-13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3.06.003

      摘要 (133) HTML (466) PDF 1.66 M (433) 评论 (0) 收藏

      摘要:战国时期,氏族解体、贵族衰落、社会结构变迁以及频繁剧烈的战争,使得基层民众的治理成为重大问题。对此,《商君书》提出了以国家为主导,以法治为基础,以制度为保障,以乡闾精英为主体,基层民众广泛动员和参与的基层民众自治思想。国家主导下的基层民众自治,能够有效地将分散的民众抟聚在国家体制中,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对基层资源的汲取能力,提升国家实力,而且可以通过给予民众自治权,提供向上流动的社会机制,培养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巩固统治基础。如此,新型国家及其民族和文化才能在"大争之世"稳稳立足并求得进一步发展。这对于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当代中国,无疑是一笔宝贵的本土性历史资源和思想财富。法治明确划定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范围,让司法与行政适度分离;普法的广泛和有效,使得司法和民众可以监督行政,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持国家的纵向权力和社会的横向自治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这对于解决现代基层群众自治悬空或空壳化问题,避免地方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权利的侵蚀,真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从区域社会经济史到历史人类学——华南宗族研究的理论进路及实践反思

      2023, 29(4):137-15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3.06.001

      摘要 (184) HTML (768) PDF 1.77 M (446) 评论 (0) 收藏

      摘要:新时期华南宗族研究的主要取径有三,即区域社会经济史的取径、人类学取径和历史人类学的取径。前者主要受到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的深刻影响,鲜明地表现于明清时期闽粤地区的宗族研究中。人类学的宗族研究,接续了20世纪上半期功能主义和社区研究的学术传统,注重区域社会文化变迁的探讨,并形成重视地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引入社会史的方法,将共时性的结构研究和历时性的社会变迁研究紧密结合起来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华南地区的明清宗族研究逐渐超越区域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视野,与区域社会史相互交融、渗透,发展出历史人类学的研究范式。这一取径是在充分总结前两者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层面对之所作的更为自觉的推进。新时期中国华南宗族研究受到的西方学术思潮影响,主要来自弗里德曼的华南宗族理论和施坚雅的区域体系理论,以及年鉴学派史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因而特别注重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历史学与人类学理论、方法的结合,并在区域研究的视野下探讨区域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由此,便形成了宗族研究与区域社会研究紧密结合的特点。纵观此期的华南宗族研究,明显地形成两个基本趋势:一是历史学与人类学方法逐渐汇流,进而发展出历史人类学的研究趋势;二是宗族研究与区域社会研究的互动,注重区域社会内部普同性和差异性的探讨。而这两个趋势也同样体现在华北、江南、徽州等区域社会的研究当中,并成为区域社会研究发展的主流趋势。

    • 传统邮驿体系的时—空结构与清帝国权力网络——从《大清会典》驿程看清代通讯手段的时效困境

      2023, 29(4):153-16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3.06.002

      摘要 (146) HTML (703) PDF 2.59 M (492) 评论 (0) 收藏

      摘要:清帝国依托庞大的邮驿体系,建构了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的帝国权力网络。集权国家需要克服距离越远对地方控制越难的问题,因而在长期保持对里程信息收集整理、补充校正与记录存储的传统,驿程的记录与实际运行与之互为表里。《大清会典》及《则例》中的驿程信息主要有三类:节点(包括原点)、路线和数据,其记载有着复杂而又一以贯之的结构与模式,用"链条状"和"树状"两种方式呈现了驿路的分布结构,其向心性和层级性表达了古代王朝国家中央顶层设计"中心—边缘"的地理格局、空间秩序与特定的政治思维。道路里程信息既是日常邮驿工作开展的实用资料,也是国家持续掌握交通权力的知识来源。由于交通"用时间置换空间"的特殊属性,交通史的研究也应重视时间—空间的关系。驿置里程不仅仅是空间距离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实际的运行和操作中,"到京日期"就是时间信息与地理信息对应的产物,是"距离时间化"的表达方式,能直观反映交通对空间和时间的控制。驿程空间可以作为邮驿时间的参考标准,反过来,时间也是空间的一种表达方式,是计量距离可重复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在实际邮驿事务运行中,里程距离是固定的,但运行时间是变动的,这种变动带来不确定性体现了邮驿网络的动态变化和帝国权力的伸缩与强弱。传统驿站已有的突破限于地域上的向外扩张和向内深入,以及中央集权之下向心性的强化;而时间上的突破很小,时效困境也成为清末驿站体系僵化最为突出的问题,影响着国家对既定空间秩序维持的效力。

    • >法学研究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思想的阐释

      2023, 29(4):166-17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1.02.001

      摘要 (133) HTML (467) PDF 1.67 M (330) 评论 (0) 收藏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的理论根基,也是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指引。执法工作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与人民的联系最密切,与人民的关系最紧密,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严格执法的论述,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党的领导既是推进严格执法进程中的指路明灯,更为严格执法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严格执法的制度本源、主体、发展动力,更是其发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手段。习近平同志关于严格执法的方法论论述,从确立执法的价值追求、建设执法队伍与健全执法制度三个层面系统厘清了全面严格执法的实践进路。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价值追求,以严格塑造法律公信力、以公正提升执法质量、以文明加强执法效果。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不仅要树立以执法为民为核心、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法治信仰,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深厚的精神滋养;而且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效率,完善执法人才培养机制,为执法队伍建设提供重要的现实支撑。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执法制度,要从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两个方面入手。推进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应当统筹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力量监督机制,从而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 剩余控制权机制设计与数据流通秩序的法律治理

      2023, 29(4):179-19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9.002

      摘要 (122) HTML (378) PDF 1.65 M (393) 评论 (0) 收藏

      摘要:现实的权利不可能在法律文本中被完全界定,无论作为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抑或作为当事人之间交易性质的合同都存在空白、模糊甚至冲突之处,但在法律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中,最终会由不完全契约中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不仅仅是当事人)确定,因此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由剩余控制权决定的。为降低数据流通的交易成本,《民法典》明确将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却选择性地搁置了对数据进一步确权的问题。当数据权益无法清晰界定或者清晰界定的成本过高,依据机制设计的要求,通过对数据流通过程中重要环节、关键辅助环节或主要运用场景中的剩余控制权进行合理配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权利界定模糊的问题。由于决策信息成本的约束和政府激励手段的有限性,不可能通过正式制度将剩余控制权配置得完美无缺;而明确将某一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当事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依然是希望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种配置。中国目前关于数据权益保护和促进数据流通的规则选择已经走向"责任规则+管制规则"的组合模式,可以运用诸如标准合同、企业数据保护信誉机制、技术标准、数据资产和数据侵权赔偿定价机制等,对某些重要的剩余控制权配置予以明确,以支撑相应法律规则的执行或弥补其不足。譬如:标准合同可以采取"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组合配置;企业数据隐私保护信誉机制可以设定分等级的披露机制,具体确定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范围;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应当明确标准的目标定位、粗疏与细密以及作为软法如何与硬法协同的问题;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数据资产和数据侵权赔偿估价应当为交易双方议价或法院裁判的基础,但不宜强制性地规定为交易价格。这种类似分散立法的功能,不仅可以积累经验,而且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和立法失败的社会成本。因此,面对数据流通如何治理的制度构建问题,一条现实而可行的路径是:通过对有效机制设计的不断积累,逐步完善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建设。

    • 人工智能介入量刑机制:困境、定位与解构

      2023, 29(4):191-20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0.12.003

      摘要 (170) HTML (537) PDF 1.89 M (467) 评论 (0) 收藏

      摘要: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

    •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探析

      2023, 29(4):203-21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4.005

      摘要 (159) HTML (403) PDF 1.68 M (321) 评论 (0) 收藏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

      2023, 29(4):216-22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3.002

      摘要 (197) HTML (500) PDF 1.98 M (397) 评论 (0) 收藏

      摘要: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 平台共治视角下个人信用保护的范式转换

      2023, 29(4):230-24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4.003

      摘要 (125) HTML (482) PDF 1.64 M (354) 评论 (0) 收藏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基础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平台企业参与的信用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指引下的治理创新,始终在国家顶层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平台企业成为信用治理的关键枢纽,个人信用保护面临信息处理边界不清和信用制度利益失衡的困境。必须仔细探寻个人信用保护困境背后的理论根源,防止信用共享共治异化为信用管制。现行信用法律制度在权利归属、程序设计、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空白,导致个人信用仅构成一种反射利益。传统权力制约范式难以回应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保护需求,新型信息权利是解决困境的根本,数据流通规则有助于解决权利成本过高问题。应当围绕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体系,完善数据流通规则,重建个人信用保护的法律框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信息的敏感程度及其信用评判价值功能,并对信用领域的信息处理行为适用层次化同意规则:针对有利于信息主体的正面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单独同意与资格准入规则,适用责任规则;针对不利于信息主体的负面敏感个人信息一般采取禁易规则,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除外。其次,信用领域数据流通的商业实践要求转向行为风险规制模式,实施以合同为中心的支配规则,适当运用特别规则强化个人信用保护力度。其中,平台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数据流通应当在同意规则以外,增设标准合同文本、平台责任强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三类倾斜性保护措施。平台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流通应当确立以主体责任和救济机制为关键内容的流通秩序。

    • 论法律援助的契约性理念——兼谈对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启示

      2023, 29(4):241-25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9.10.003

      摘要 (135) HTML (486) PDF 1.70 M (376) 评论 (0) 收藏

      摘要: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的体系化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然而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突破这些困难的对策可能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更要厘清制度背后的法理与实践背后的理念。因此,在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有必要重新澄清对于法律援助理念的错误认知。这种错误的认知主要包含意志性和功利性的解读。法律援助的意志性理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贵族精神、宗教启示以及精英意识。它们将法律援助立基于道德理想之上,而存在着供给不稳定以及人格不对等的弊病。法律援助的功利性理念,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市场行为论和政府行为论。它们将法律援助立基于现实利益之上,而对律师职业的内在伦理价值和独立性构成了威胁。法律援助理念应当是一种契约性理念,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契约,即以公平原则为核心的原初契约以及作为子契约的"律师—社会"契约和"律师—国家"契约。契约性理念解释吸收了意志性和功利性理念的优点,并摒弃了它的不足,其主要具有四个优势:第一,联结了伦理与效用价值,使律师职业在赚取收益与保持法律援助积极性之间实现平衡;第二,重构了责任的概念,使其转被动为主动;第三,实现了法律援助模式的更新,使其由单向度的国家权力施予,变为多向度的多元实现;第四,重塑了互尊的状态,保护了被援助方的自尊。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与契约性理念是相契合的,它可以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律师帮助权的基本权利定位、法律援助的多元参与模式、法律援助实践的细则化以及法律援助意识的培育。

    • >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 习近平的实事求是论

      2023, 29(4):253-27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3.05.001

      摘要 (145) HTML (354) PDF 1.74 M (325) 评论 (0) 收藏

      摘要:实事求是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鲜明特色,它体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各个方面。实事求是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精神,而且也是其重要理论主题。习近平的实事求是论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根本的唯物论基础。习近平同志认为,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高度统一,突出地体现了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与辩证方法的统一,体现了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统一,也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被注入新的理论内涵,而构成这一思想路线的各个方面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内在统一的;作为党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也是党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习近平同志说,实事求是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制胜法宝;坚持实事求是就能兴党兴国,违背实事求是就会误党误国。在他看来,要坚持实事求是,首先必须全面地了解和把握"实事",同时还必须深入探索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了人民利益而追求真理、修正错误。习近平同志特别重视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即求真务实,并把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具体化为"讲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强调新时代党的实事求是作风建设的重点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由此不仅继承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事求是思想,而且赋予实事求是的"实"极为丰富的新内涵,同时还将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建设视为新时代共产党人党性修养的重点内容,实现了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实事求是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创新性发展。

    • 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理论蕴涵、成就递嬗与实践要求

      2023, 29(4):272-28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3.05.006

      摘要 (282) HTML (499) PDF 1.68 M (412) 评论 (0) 收藏

      摘要: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既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也是在实践基础上继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推向前进的战略任务。就理论蕴涵而言,马克思列宁主义传入中国以及广泛传播,给中国人民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全新选择,催生并指导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为开辟新境界奠定重要基础;坚持党的领导,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有了坚强、稳定、可靠的力量,以及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为开辟新境界提供根本保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飞跃,标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发展节点与显著成就,与开辟新境界有着密切关联;从"一个结合"到"两个结合",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联系更加紧密、更具有中国特色,指明了开辟新境界的发展趋势。就成就递嬗而言,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多年奋斗的各个历史时期,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引领、制度保障、文化底蕴和精神支撑,注重创新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成果,形成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粹和精神实质为广大人民所接受。与此同时,党紧紧围绕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中心,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实际相结合,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就实践要求而言,新征程需要我们聚焦新发展阶段的新使命、新任务,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的认识。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将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作为根本出发点、自信自立作为基本立足点、守正创新作为主要动力点、问题导向作为现实着眼点、系统观念作为关键统筹点、胸怀天下作为重要站位点。如此,才能使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继续推向前进,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 系统观念思想方法对唯物辩证思想方法的深化与发展——基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视角分析

      2023, 29(4):285-29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3.06.001

      摘要 (104) HTML (458) PDF 1.67 M (441) 评论 (0) 收藏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把系统观念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中,并用系统观念来统摄"七大思维"(即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系统观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法论中的重要地位。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从社会和自然出发,确立了"有机体"和"集合体"的观念,把自然和社会当作一个"有机""集合"的"相联系的总体",这实际上就是把自然和社会当作一个系统的整体,马克思对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作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概念在内一整套范畴体系,并运用这套范畴体系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系统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历代领导集体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系统观点,把事物看作由各种要素基于一定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站在整体和全局高度观察、思考和处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自觉地坚持运用系统观念谋划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揽"四个伟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布局和新方略,使坚持系统观念成为党的基础性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习近平的系统观念思想方法是对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的深化和发展,创造性地提出并运用的系统观念思想方法,进一步推进和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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