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2):1-1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1.002 CSTR:
摘要:县域作为我国经济功能完整、运行独立的基本空间单元,在经济发展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当下,我国大多数县域经济发展仍旧处于较低的水平,存在产业发展严重依赖于传统工业与农业、数字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等多重掣肘。县域产业升级是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合理的技术应用会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为县域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此背景下,探讨数字乡村建设是否会影响县域产业升级,通过何种渠道来影响,这种影响效应又是否会因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存在异质性,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对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关于数字乡村建设与县域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的研究尚未形成一致结论,由于变量度量指标、样本观测期、理论基础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文章将北京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阿里研究院共同发布的县域数字乡村指数数据与中国县级层面相关数据进行匹配,最终得到2018—2020年涵盖中国1 094个县(市)的面板数据,运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实证考察数字乡村建设水平对产业结构影响的总效应,并进一步开展了作用机制以及异质性效应讨论。实证结果表明:从全样本层面看,数字乡村建设能够显著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在进行内生性问题、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剔除特殊样本等多种稳健性检验后,该结果依然成立;从作用机制来看,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提升居民创业活跃度和收入水平促进了县域产业结构升级;异质性分析表明,数字乡村建设对中国东北、中部地区产业升级的正向效应更为明显。综合以上结果,文章提出了继续推动县域地区数字建设水平和数字应用水平、加强县域居民数字素养的培养、激发数字乡村建设的就业促进效应、发挥数字技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后发优势等政策建议。文章的主要贡献在于运用县域数字乡村指数科学且直观地衡量县域数字建设水平,以县域这一更加细微的尺度探讨了数字乡村建设和产业升级之间的关系,丰富现有研究,为政府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和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指导。
2024, 30(2):16-3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1.003 CSTR: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与推广破除物理时空壁垒,促进城际分工协作,深刻重塑以城市群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地理格局,加速城市群空间体系由传统规模等级秩序向新时期均衡化发展模式演变。同时,城市群内多重要素流的交互联系推动形成网络化空间结构,有效提升整体网络外部性,进一步强化城市群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其空间体系均衡化程度提升的赋能表现。因此,数字经济赋能城市群空间体系均衡化发展的内在机制既存在直接效应,也存在流空间视角下城市群各类联系流网络的调节效应,包括交通信息网络、传统要素网络和创新要素网络。在理论框架指导下,文章以我国19个城市群为样本,建立多源数据库,测算各城市群的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空间体系均衡化程度以及基于三种联系流的网络外部性,总结特征事实,开展实证检验。基于特征事实的分析表明:我国19个城市群的数字经济水平稳步提升但存在较大的区域发展差距,形成相对梯度发展格局;大部分城市群空间体系均衡化程度提升,个别城市群呈现极化发展态势;各城市群均形成一定的网络型空间结构,但存在较大的个体异质性与区域异质性差距。基于实证检验的分析表明:城市群数字经济发展直接提升其空间体系的均衡化程度,工具变量回归和核心解释变量替换后的结果保持稳健;现阶段城市群内物的流动相比于人的流动更有利于经济活动空间布局的均衡化,第三产业主导的区域产业结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城市群空间极化发展;城市群内交通信息网络、传统要素网络、创新要素网络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即进一步强化数字经济提升城市群空间体系均衡化程度的赋能表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市群的直接效应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但调节效应存在较大的区域异质性。文章首次建立数字经济促进城市群空间体系均衡化发展的理论机制框架,并通过特征事实阐释、实证检验分析等方法加以论证,为深入理解数字经济时代城市群空间体系的变革方向与优化路径提供参考与借鉴,对促进我国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具有一定启示,即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发展特性重塑城市群经济地理格局,加速形成多中心、网络化、均衡化的城市群空间体系,为提升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整体协同性提供重要支撑。
2024, 30(2):33-5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05.001 CSTR:
摘要:机构投资和政府补贴对微观企业创新的直接影响一直受到学界关注,但鲜有学者探究它们对整个行业创新水平的总体作用效果。基于中国制造业所处的“大而不强”和粗放发展窘境,文章将国家专利数据库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从中观层面检验机构投资和政府补贴对中国制造业创新的影响。文章首先通过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发现:机构投资者进入能显著促进制造业创新数量,但高技术和低技术制造业部门的创新路径存在差异,机构投资对高技术制造业部门的促进效果明显低于低技术部门;政府补贴非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抑制了制造业创新。基于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和倾向得分匹配法的检验结果与基准检验结果一致。为进一步分析机构投资通过何种路径去影响制造业创新,文章以研发费用和创新效率为中介变量,通过逐步法检验表明,机构投资可以引致研发费用的增加,并提高制造业创新效率,而政府补贴对创新效率有负向影响。产业的集聚环境是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因素,最后文章将产业多样性集聚作为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进行研究,考虑其在机构投资和政府补贴发挥作用时的调节效应,研究发现,多样性集聚会抑制机构投资的正向效果,增强政府补贴的负向效果。文章将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国家专利数据库、清科机构投资数据库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多个微观和中观数据库进行匹配汇总,从产业层面研究了机构投资和政府补贴对中国制造业创新的影响,还考虑了区域企业间相互作用可能存在的交互影响效果。根据理论和实证研究,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文章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创造良好的机构投资环境,引导机构与制造业企业合作,推动创新;加大对科学事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研究机构等研究成果的落地应用,促进实质性、高水平创新;制定更有效的财政补贴政策,减少寻租行为;充分考虑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市场环境,将多样化的集聚转化为市场的发展优势,培育产业链集群协调创新。
2024, 30(2):51-6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2.10.003 CSTR:
摘要:如何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动能转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题。既有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表明,创新驱动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突破点,而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则是实现创新驱动的必要条件。因此,现阶段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均大力推进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从理论上看,在创新要素集聚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腐败作为一种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政府行为,可能不利于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文章将腐败行为引入创新要素集聚与创新效率的理论分析框架中,理论分析的结论初步表明创新要素集聚有利于创新效率提升,行政腐败则抑制了这一正向效应;当反腐力度加强时,这一抑制效应可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基于2002—2016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运用Tobit空间面板回归模型、IV-Tobit模型对上述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政府主导的创新要素集聚有效促进了创新效率的提升,而腐败行为的存在则抑制了这一正向效应。该研究结论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并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保持一致。同时,空间计量模型的分析结果显示创新要素集聚的空间溢出效应显著为负,即各地区之间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区域协同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党的十八大之后反腐力度的加强有效地缓解了腐败所造成的负向效应,同时也使创新要素集聚的负向空间溢出效应得到了纠偏,表明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行动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释放了制度红利,提供了有利于创新要素有效集聚与配置的生存土壤。以上研究发现对新发展阶段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据此,文章认为腐败行为的创新抑制效应意味着加强反腐力度、简政放权能够改善创新要素集聚的制度环境。反腐虽然能够降低寻求政治关联的激励,提高创新效率,但市场机制扭曲才是腐败影响创新要素集聚的根源所在。因此,现阶段应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入手,转变政府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最终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以政府引导为辅的创新要素集聚模式。
2024, 30(2):65-8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1.12.001 CSTR:
摘要:近年来,有学者尝试沿袭高阶梯队理论逻辑,探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海外经历与企业创新决策之间的关系。但是,“海归”高管如何对企业创新产生积极作用却鲜有相关实证研究。尤其是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企业作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众多积极主体之一,“海归”高管的双重社会资本优势如何在创新激励中发挥作用,其人力资本价值走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投放方式,值得深入研究。文章基于高阶梯队和社会资本理论,从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视角探讨了高管“海归”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和机理,检验了企业产权性质对二者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以及资源松弛状态在二者关系间的中介作用。在“海归”高管与人力资本优势、与企业创新投资等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三个研究假设:与本土高管相比较,关于企业的研发投入,“海归”高管的意愿性更强;与国有企业相比较,民营企业中“海归”高管对研发投入的积极作用表现更明显;资源松弛在“海归”高管和企业创新之间存在中介效应,“海归”高管增加了企业资源松弛度,进而提升研发投资水平。通过WIND数据库和CSMAR数据库,获取2008年至2016年期间深交所和上交所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并设定5个研究模型分别用以度量“海归”高管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检验“企业产权性质”对“海归”高管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检验“企业资源松弛度”在“海归”高管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海归”高管与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且效果十分显著。企业聘用“海归”高管后,R&D投入显著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显著增强;与国有企业相比较,民营企业中“海归”高管的积极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效应更明显;“海归”高管通过增加企业资源松弛这一中介路径推动提升R&D投资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回归分析表明雇佣“海归”高管的企业,其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显著高于没有“海归”高管就职的企业,企业“海归”高管在高管团队中所占比例越大,越能够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还发现,相较于“海归”高管早期在海外求学的经历,其海外工作的经历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效果更明显。研究结论从企业创新的视角揭示了“海归”高管的创新驱动引领作为独特的人力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从企业自底向上的维度提出了我国积极引进海外人才的发展策略。
2024, 30(2):82-9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3.09.001 CSTR:
摘要:中国家族企业正进入代际传承高峰时期,而国际化则是家族企业获取长期竞争优势与持续成长的重要战略选择。目前学术界关于代际传承对家族企业国际化影响的文献,主要考察家族后代权力涉入对家族企业国际化的影响,忽视了二代继任方式对家族企业国际化的作用。因此,文章在将中国家族企业二代继任方式区分为渐进式继任方式和激进式继任方式的基础上,利用2020年8月至11月对重庆和浙江等东西部省(直辖市)253家家族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首次实证研究二代继任方式对家族企业国际化的影响,探讨代际权威、创始人政治身份和继承人年龄对二代继任方式与家族企业国际化关系的调节效应,并进一步研究国际化承诺对二代继任方式与家族企业国际化关系的遮掩效应,以揭示二代继任方式对家族企业国际化的影响机制与作用情境。研究结果表明:与激进式继任方式相比,采取渐进式继任方式的家族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深度、广泛和快速地进入国际市场;代际权威、创始人政治身份、继承人年龄会显著地削弱渐进式继任方式对家族企业国际化深度、广度和速度的促进作用,即渐进式继任方式对家族企业国际化深度、广度和速度的促进作用在代际权威大、创始人拥有政治身份、继承人年龄大的家族企业更不明显。文章使用重新定义家族企业、选择已经进入或完成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上述研究结论仍然成立。进一步研究表明,国际化承诺在渐进式继任方式与家族企业国际化深度、广度之间发挥遮掩效应,即渐进式继任方式通过降低国际化承诺水平进而削弱其对家族企业国际化深度和广度的积极效应。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文章提出如下建议:家族企业创始人应提前制定传承计划,尽可能安排二代渐进式继任,在渐进式继任过程中帮助二代继承人尽快建立权威合法性,以降低两代之间的权威差异;家族企业创始人要理性认识政治关系的积极和消极作用,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府部门应着力构建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充分调动家族企业家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2024, 30(2):98-10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x.2024.02.004 CSTR:
摘要:人类生产力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形态发展演进的过程,同时生产力的跃升发展离不开新技术变革的驱动。新质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发展,它进一步凸显了科技创新在生产力质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新时代乡村振兴和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作为依靠关键技术实现生产力质态跃升发展的范畴,新质生产力既实现了对生产力三要素的创新发展,也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别是新经济空间生产方面发挥了革命性作用。就理论基础来看,马克思借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深刻说明了生产力与创新的深层关联逻辑,为把握和理解新质生产力的经济空间逻辑澄清了理论前提。就现实层面来看,社会主义经济深化拓展了新质生产力的经济空间逻辑向度,为创新和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出了重要贡献。基于上述分析,新时代要进一步优化科创体制机制,以创新理论和体制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创造新经济空间,同时要制定面向新技术革命的经济发展战略,以社会主义竞争优势和前瞻规划布局为新质生产力开掘新经济空间。
2024, 30(2):110-12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x.2024.02.002 CSTR:
摘要: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和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在不懈探索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道路的实践中形成的宝贵思想结晶和时代精华,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在文化领域的集中体现,成为新时代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思想指南。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历史经验与历史成就,立足新时代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清中国文化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构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生成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时代逻辑。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内容上的科学性、立场上的人民性、本质上的实践性和体系上的开放性。就其原创性贡献而言,习近平文化思想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极端重要地位,突出文化对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的重要作用;提出坚持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掌握党的文化领导权;提出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新的使命任务,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提出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两个结合”的必由之路;提出将文化发展的主体性与尊重文化的多样性相结合,增强思想文化主动,发起全球文明倡议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2024, 30(2):123-13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3.10.002 CSTR:
摘要:学界和业界对学术期刊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构建科学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如何从宏观层面评价学术期刊在国家科研实力提升方面的作用,对学术期刊本身具有学术评价的微观功能却很少关注。事实上,小到具体科研机构的职称评定、奖项评审,大到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三大体系”、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学术期刊的学术评价功能发挥的效果与水准。当前学术期刊的学术评价功能是学术期刊存在的重要价值所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学界的学术研究生态,进而影响着我国在国际上各项科学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地位。基于此,首先,本文对学术期刊的学术评价功能的研究背景、现状进行分析,根据学术成果评价的阶段划分为初次评价和二次评价,评价的阶段不同,学术评价的重点也应该不同。在初次评价阶段,学术期刊的评价功能应体现在对学术成果的整体评价上,评价的内容从选题创新性、研究规范性到论证完备性都要进行评价;在二次评价阶段,学术期刊对学术成果的评价关注点更多地应放在学术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其次,对现阶段我国学术期刊的学术评价功能失灵的现状进行梳理,发现存在低质量学术论文大量涌现、学术期刊的学术不端现象频现、刊发或转载的学术论文选题和内容雷同等问题。最后,针对出现的各种“失灵”问题,提出需要从宏观的国家相关机构、中观的行业协会、微观的学术期刊自身三个层面做出相应的努力才能解决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学术期刊本身具有的学术评价功能进行了分析,只有从学术评价的根源出发,把控学术成果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发表学术论文数量多、质量较低的现状,进而改变我国科学研究氛围,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生。
2024, 30(2):133-14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02.001 CSTR:
摘要:中国古代景观游赏经历了从自然景观走向人景合一的名胜景观的过程。名胜景观作为景观之有“名”者,是无数文人士大夫、知名人士共同参与的自然与人共生的结果。“名胜”最初指“人物”,常有交游、赏景、文学、学问等特征,属于名流群体,与山水及景物游赏多是相关的。“景物”之“名胜”,起源于魏晋名士与山水之间的相互作用,伴随着魏晋至唐宋怀古情绪的进一步发酵,山水景物因“名胜”人物的参与,逐渐成为知名景观,宋至明清时期,“前贤”影响下的“胜迹”发展为“景物”之“名胜”,“名胜”具有了“人”与“景”的双重含义,人景合一的“名胜”景观成为士人游赏追寻的目标。中国古代名胜景观的传承集中体现了古代景观文化中的“慕古”与“述古”传统,这是以人及与人相关的故事为核心的传统,具体表现在基于“名人”及“文献”的景观文化传承,具有层累的特征。历代诗文、志书等文献有效传播并保存了古代景观的文化和历史信息。士人游赏名胜,往往根据以往的诗文或志书追溯名胜的历史及相关人物,并以自己的创作或记述继续丰富名胜的文化史。地志类文献亦在前人撰述的基础上考证并记述景观文化的传承脉络,形成丰富的景观记述体系。这一传承模式影响了古代名胜景观物质形态的复兴与遗产的保护,中国古代建筑多为木构建筑,其物质形态较难长期保存,古代名胜景观的复建,并非要完全恢复景观的物质形态,而是根据前贤诗文和文献中的景观叙述,进行文化和地点上的考证,重构描述或想象中的景观,表达追慕之情,传承景观文化。
2024, 30(2):147-15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02.002 CSTR:
摘要:“近三百年”是民国学者在清史书写中使用较多的一种固定表达,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叙事模式。梁启超先生最先对“近三百年”进行历史界定,赋予其反对封建史观、倡导思想解放、服务社会现实等内涵,试图为当时的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与指导,深刻影响了民国时期的清史书写,是这一叙事模式的实际开创者和推动者。“近三百年”历史叙事广泛出现在当时的学术、政治、外交、宗教等诸多研究领域,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史学解释体系,标志着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觉醒,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近三百年”叙事模式的产生,不仅受到近代西方文化强势输入及中西文化论争的影响,而且与清季民初兴起的“反满”思潮有很大关系。“近三百年”本身包含着清代历史的“前因”和“后果”,将有清一代的兴衰史迹、思想变迁拉伸、拓宽,追源竟流,消弭了朝代更迭造成的历史隔阂,较为清晰地展现了清代历史发生、发展、兴盛、衰亡的完整图景,这比以“断代”叙事脉络更为清晰。“近三百年”叙事模式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反对封建史观,以“时段”理论冲击了传统的“断代”叙事,强调整体研究的方法,更加注重以史经世,反映了当时学者思考和解决中国社会历史诸问题的一种方式,代表的是一种进步的历史观。这一叙事模式虽受西方文化影响而产生,但转而以中国历史为本位,以历史主动精神反思中国学术、政治与社会,是对清史研究范式的新探索,为当代清史书写提供了理论借鉴。需要指出的是,“近三百年”的内涵随着时代发展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当代学者在使用“近三百年”论述清代历史时,有必要对其时间断限、研究范围、理论内涵等进行重新界定。
2024, 30(2):157-16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02.003 CSTR:
摘要:“个人”作为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文化符号,堪称转型时代的“关键词”。“小己”是严复用以表达近代西方“个人”(individual)概念的独创译词,首见于《群学肄言》,语出司马迁《史记》。严复的译名策略是“以儒释西”,“小己”的诞生体现出其典型的“中西合璧”的“群己观”,他为西方中性的“个人”概念涂上一层儒家伦理色彩,将斯宾塞的社会学思想演绎成赋予儒学价值的“群己观”,追求“群己平衡”。在近代本土化语境下,严复以“小己”为代表的传统文言语汇对译“individual”,努力调和西方“个人”观念与儒家伦理之间的矛盾,是“会通中西”翻译追求的充分反映,帮助西学“个人”概念完成在本土意义上的接引与转换,为推动近代中国学术话语建构与中西文明交流互鉴作出卓越贡献。面对外来语的冲击,严复苦心孤诣创制的“小己”仍有市场,近代报刊中有不少采用“小己”表示“个人”概念的用例,近代早期英华辞典也多收录“小己”一词,“小己”的传播图谱清晰可见,从历史容受视角可证其文化影响力。晚清中国用于翻译“individual”的译名从一开始就呈现了纷繁复杂的景象,如“人”“人人”“个人”“私”“己”“小己”“么匿”,等等,这些译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自然竞争并存。梳理“个人”对译英文“individual”的历史演进轨迹,考察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的“个人”话语发展演进脉络时,应充分认识到严复“小己”的创译功不可没,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由此可进一步思考近代中国语境下西方“个人”概念的本土化译介,以及中国式个人话语的建构与中国现代个人观念的发生。
2024, 30(2):170-18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3.006 CSTR: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创新、贸易、投资、人权、就业、公共健康、气候变化、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广泛领域的全球性因素。作为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是我国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实践,而且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现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的研究方向,不仅可以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对两个学科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可以为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有益指导,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文献考察,国内外学者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动力机制、政治过程、经济效应、困境与出路以及我国的应对等方面。尽管我国学者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理论基础研究缺乏;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不清晰;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想模式的探索以及对策研究的深化等。
2024, 30(2):182-19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10.003 CSTR:
摘要: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D场景化应用。其输出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舞蹈、文本等多种形式。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因具备交互性、数字化、拟人化、独特性四大特征,随之产生了虚拟数字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和因其交互性而生成相关内容的权属划定等争议问题。第一类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研发之初,预训练数据采集和优化训练数据过程中对享有数据权利的主体造成的损害;第二类则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身或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的研发主体可能遭受的侵权。具体又可以分为由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主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生成物所可能面临的权属争议和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基于不同的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不同权属划归两种情形。运营公司单方创作的情形下,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权益应划归运营公司,但如果用户也参与到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中,又可以细分为“材料主义”“创作主义”与“合作主义”三种形式,分别对应着平台所有、用户所有和共有三种归属主体。现阶段,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并不具备拥有人格利益前提的人格尊严,因此不宜认定其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利益。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各部分进行解构的方式,如肖像、名称、声音以及名誉所产生的利益主要采取“财产说”进行保护,而对虚拟数字人的名誉则通常采用“同一说”予以救济。另外,智能型虚拟数字人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存在将其是否纳入公共领域的争议。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考虑探索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大型基础设施服务义务来平衡其和政府之间的监管义务分配责任,二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建构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元数据采集的适度豁免规则,三是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其权属划分以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约定为主。
2024, 30(2):195-21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12.003 CSTR:
摘要:如何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是当下ESG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现有研究主要基于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自愿性监管不足之逻辑,认为应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却忽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以及在为何加强、如加强强制性方面论证不足。首先,理论研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可替代的优势,其灵活性更契合ESG信息披露的个性化特征,形成更有效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自愿性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不可割裂的,在制度功能、披露内容与制度构建上具有关联性、互补性。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强制性与自愿性的二元结合。其次,ESG的功能定位直接影响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部门如将ESG定位为促进公司长期价值的工具,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采用自愿立场;如将ESG定位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往往会提升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据此,我国现阶段基于“双碳”治理的目标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保留其余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具有理论与实践正当性。再次,虽然二元监管模式定位合理,但是在具体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不足、自愿性ESG信息披露激励不足的内生冲突。当前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仍然采用单一重要性原则,可能造成ESG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以及难以应对“漂绿”现象;在法定环境信息披露事项上,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则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上市公司可能因为ESG信息披露承担监管风险,但却无细则与免责事由指引如何避免。最后,在制度优化上,监管强化存在引进双重重要性原则以及增列强制性信息披露事由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双重重要性原则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与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利益的根本性冲突,现阶段统一法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较为合适。另一方面,证券法可以增列与环境有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披露事项,以与环境法信息公开相区别。激励强化存在引进预测性信息安全港以及细化指引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国内并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的相关规则,立法成本过高,因此现阶段细化自愿性ESG信息披露较为适宜。
2024, 30(2):211-22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12.002 CSTR:
摘要: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盘活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运用是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建设数字中国的主要目标。由于数据价值实现进程中受到资金与技术投入的制约,数据潜能释放面临瓶颈。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证券化作为数据资产与证券融资结合的创新业态,能够为企业激活数据资产价值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所以,一经提出便备受关注并持续传递新动向。目前,这一证券新模式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必要基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再至数据资本化的三重价值演进形态,释明其价值实现的内在理路,即是历经初始生成数据资源到加工获取数据资产再到实现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实践,体现了数据要素价值增值的“变现”之路。在此动态进程中,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使得数据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呈现出与新兴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深度联系,其技术原生特性有助于促进证券全流程的数字化重塑。通过检视当前“数据+资本”双要素耦合的证券新模式发展现状,发现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存在产权规范不明、交易机制缺失、监督管理失配等诸多问题,成为激活数据资产价值的掣肘因素。鉴于此,立足兼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二元目标,应从法律与技术协同作用的双维视角进行路径设计,对破解当前数据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现实困局予以合理化规制,即以健全产权制度、交易规范与监管规则的方式加强法律制度供给,优化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制度环境;以推动技术运用、完善技术规范的方式增强区块链技术支持,提升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实践效能;以目标共识、规则衔接与利益协调的协同作用机制,促进法律供给与技术赋能整体效应的发挥,从而为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潜能、推进数据资产证券化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2024, 30(2):223-23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6.003 CSTR:
摘要:《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2024, 30(2):233-24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5.003 CSTR:
摘要: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与动力引擎。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核心治理主体,二者关系处理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施依据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契合了当前农村治理衍生关系复杂性对于治理主体利益协调能力、责任服务意识与良好道德品行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党对于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组织安排。厘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的实践逻辑、内在结构与规范协同,有助于从整体架构层面廓清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势能。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蕴含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现利益协调治理效果的多重实践逻辑。结合制度文本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针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文本表达既有耦合性与交叉性特征,也有“具体—概括”“顺序承接”“并列关联”“严格—兜底”等规范形态。但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不畅可能造成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体的担当能力不足、民意基础薄弱、权力行使失范等问题。秉持立法与立规统筹、中央与地方互动、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着力从领导规定、选举程序、民主决策以及权力监督等层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协同,有助于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预设功能。具体而言包括:在领导规范层面,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村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其他组织的规范;在选举规范层面,应将民意征集设置为村党组织书记选举必要程序,阐明村党支部书记未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救措施;在决策规范层面,明确应经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并优化农村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规范;在监督规范层面,应出台针对村(社)巡察专门规范并完善村务监督补充性规范。
2024, 30(2):245-25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x.2024.02.003 CSTR:
摘要: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乡村是中国的根脉,是国家大厦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始终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其繁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乡村共同富裕成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和历史选择。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突出表现是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解决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重要问题,就必然要聚焦于乡村场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时,乡村全面振兴不可能仅以乡村资源要素实现乡村现代化,更要从上层政策制定、下层举措落实等全方位推进乡村全面建设。通过梳理乡村共同富裕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并基于乡村共同富裕发展建设现状发现,我国乡村共同富裕以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建设为着力点,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阶段性发展目标。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共同富裕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依旧存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共同富裕难以有效推进;乡村生产资源要素缺乏,难以满足乡村共同富裕的资源要素需求;乡村缺乏优势产业支撑,乡村共同富裕建设难以切入等诸多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减缓了乡村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进程。新阶段新征程,乡村发展建设现状明显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步伐,故而要从高处着眼,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现实意义,从细节入手,解除当前阻碍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现实障碍,实现乡村共同富裕。加快补齐乡村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其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其规划引导和管护,为乡村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破除乡村资源要素制约,革新村集体产权制度,优化乡村社会保障政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资源要素保障。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现代化发展,加强龙头企业对集体经济的带动作用,切实推进乡村产业化经营,打破城乡二元壁垒,实现生产资源互通共享,释放要素活力,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乡村振兴实际工作为切入点,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主线,基于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分析当前乡村共同富裕建设中的发展逻辑和现实问题,补齐短板,提高质量,以探寻实现乡村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2024, 30(2):260-27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x.2024.02.001 CSTR: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与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西文明视角考察“革命”到“自我革命”概念史生成源流,“革命”一词本义就体现了“兴也勃焉、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与破除旧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运动,实现新的社会建设运动的西方资产阶级传统“革命”观念不同,“自我革命”承接了马克思主义重构经济结构的内涵,更强调革命主体从自我内因角度出发接受革命性锻造。“党的自我革命”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革故鼎新”“自省克己”“民为邦本”“正身率下”思想与内涵高度契合,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深厚的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这“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既有宏观层面的目标任务、顶层设计,也有落细落实、重点突出的方式方法;既有认识论,又有方法论。我们从“第二个结合”看“第二个答案”,领悟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理论内涵与实践进路,要从“第二个结合”视角,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所蕴含的重大创新观点、科学方法和重要战略部署,更加自觉主动地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2024, 30(2):272-28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1.003 CSTR:
摘要: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要想准确认知和把握党的自我革命,既要有一般性的抽象分析,还要有具体性的现实验证。遵循从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般性解读到中国共产党现实性的阐释的逻辑脉络,深刻阐释党的自我革命内在可能性和现实性。人民性、革命性、批判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先进性、纯洁性、创新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党的自我革命贯穿其中。从可能性出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目标和追求是自我革命可能性的内在根据,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则是从实践的视角证明了自我革命的可能性;从现实性出发,中国共产党自身具备的基本条件给自我革命提供了毋庸置疑的现实性,完善的制度体系、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严密的组织体系、坚强的领导核心等,是党的自我革命变为现实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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