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30(5):1-1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7.001 CSTR:
摘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鲜明主题,其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因地制宜地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其发展必须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遵循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利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规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全局需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生动实践,更是遵循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服务国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现实表现多样而丰富。从新要素维度看,科学技术的转化和创新驱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源泉,传统要素的升级和新型要素的融入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新技术维度看,技术系统构成的新变化、技术研发模式的新特点,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从新产业维度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崛起、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布局的调整,则为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为了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我们需要明确路径选择。首先,加强宏观顶层设计,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确保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能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其次,注重技术产业协同,加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同时,把握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健全平稳连贯的发展制度。此外,要坚决防止一哄而上的现象,避免盲目跟风、重复建设,确保能够真正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还要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造和谐共生的发展新质生产力生态。总之,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只有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遵循发展规律,明确发展路径,才能够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2024, 30(5):13-2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7.005 CSTR: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作为新形势下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和重要抓手,发展新质生产力绝不能出现各地区一哄而上、产业雷同和恶性竞争的局面,相反,需要结合地方自然资源禀赋、地理生态环境、人口教育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创新研发能力等因素探寻比较优势和合适路径。西部地区作为国家安全与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展相对滞后,影响着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水平。成渝、呼包鄂榆、北部湾、关中、滇中、兰西、宁夏沿黄、黔中和天山北坡等九大城市群是我国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也是西部地区抢抓新质生产力发展机遇的高地。文章基于2012—2022年中国西部地区城市面板数据,从科技生产力、绿色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力三个维度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测算西部地区九大城市群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维度指数得分,并运用Dagum基尼系数法、核密度估计法、马尔科夫转移概率矩阵、σ收敛模型和β收敛模型考察了西部地区城市群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时空特征、差异来源、演进规律及收敛机制。研究发现,整体而言西部地区城市群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但总体水平偏低且表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并且存在着科技生产力水平最高、数字生产力水平次之、绿色生产力水平居末位的结构分解特征。在相对差异方面,西部城市群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总体差异较为显著,其中超变密度和区域间差异是城市群区域差异的主要来源。在绝对差异方面,西部城市群的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空间差异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且存在"俱乐部趋同"现象和一定程度的"马太效应"。在收敛特征方面,短期来看西部地区的新质生产力水平差距尚未缩小,但长期来看存在绝对β收敛和条件β收敛趋势,即西部城市群新质生产力水平将在长期收敛到稳态水平。因此,西部地区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进程中,既要因地制宜挖掘特色优势,又要统筹合作推进协调发展。
2024, 30(5):29-4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6.003 CSTR:
摘要:现代城市在规模和功能上不断扩展,但同时其自身存在的脆弱性也不断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之中,自然事件和突发的社会热点都可能成为城市兴衰起落的契机,进而影响城市发展活力。如何增强城市抵御风险和稳定发展的能力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新质生产力的涌现将深刻改变城市经济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推动城市经济运行和发展模式的深度变革,并对城市新业态的培育和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文章基于2010—2021年全国230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围绕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生产力三大构成要素构建新质生产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系统考察新质生产力对城市经济韧性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首先,新质生产力能有效提升城市经济韧性,该结论经内生性处理、替换变量、剔除样本及控制交互效应等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其次,新质生产力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效应、人才聚集效应及技术创新效应内在路径进而影响城市经济韧性。最后,新质生产力对城市经济韧性影响存在资源禀赋、政府参与及行政等级方面的异质性,且对非资源型、高政府参与度及高行政等级城市表现更为明显。研究结论在理论上为提升城市经济韧性路径探索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实践上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经验证据。文章的特色与创新主要体现在:其一,以新质生产力为切入点,创新性地探讨了新质生产力对城市经济韧性的影响效应,为深入理解与评估新质生产力引致的经济效应提供了新思路,丰富并拓展了新质生产力在城市经济韧性领域的学术探讨,为持续推进新质生产力和增强城市经济韧性新路径探索提供有益政策启示。其二,揭示并阐明了新质生产力与城市经济韧性的内在影响机理,从产业结构升级效应、人才聚集效应及技术创新效应角度评估了新质生产力增强城市经济韧性的作用机制,拓展了城市经济韧性"理论黑箱"的研究边界。同时,还从资源禀赋、政府参与及行政等级视角探究了新质生产力对城市经济韧性的异质性影响,相应的研究结论有助于形成更加具体的政策靶向,对于加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及提升城市经济韧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2024, 30(5):46-6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3.05.002 CSTR:
摘要:探究中间品进口对我国下一阶段产业政策调整有深刻影响,从现实来看,企业地理集聚具有二重性特征。为了明确进口地理集聚对企业出口复杂度提升的作用机理,文章以开发区作为地理集聚单元,通过对企业经纬度定位确定企业所在园区,主要从同产品进口集聚、相关产品进口集聚和差异化产品进口集聚三种不同地理集聚模式探究企业演化路径与出口复杂度提升。在机制方面,从产品进口价格、进口多元化和贸易不确定性冲击三个维度探讨进口地理集聚对企业出口复杂度的影响机制。研究表明:在地理集聚模式上,同产品进口集聚仅在经济发展初期有效果;相关产品进口集聚和差异化产品进口集聚对企业出口复杂度具有正向影响,但相关产品进口集聚容易形成"低端锁定"。在地理集聚演化上,同产品进口集聚在企业发展初期通过降低企业信息搜寻成本、产生地区规模效应等促进企业出口复杂度提升,而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企业则需摆脱地区同质化束缚,通过相关产品进口集聚和差异化产品进口集聚提升出口复杂度;此外,中国各地区发展模式差异明显,发达地区企业主要以差异化产品进口集聚来提升出口复杂度,而追赶地区仍通过学习和模仿来提升出口复杂度。在地理集聚机制上,同产品进口集聚能够通过信息传导机制降低企业进口价格,而相关产品进口集聚与差异化产品进口集聚则通过新产品进口提高出口复杂度,同时能够缓解外部市场不确定性冲击。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进口的多样性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打造上下游产业相互依托、有核心竞争力的空间集聚形态是中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据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积极主动扩大进口,打开对外开放新局面;进一步完善产业间协同与创新系统,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性,强化产业链对国内大循环的支撑能力;积极破除区域间的行政壁垒,促进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引导不同地区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发挥技术、创新、管理等溢出效应,为提高产业空间集聚的技术相关度打下良好的市场基础。
2024, 30(5):62-7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3.005 CSTR:
摘要:双向直接投资对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价值链攀升至关重要。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双向直接投资持续活跃,不仅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能够在技术引进、效率提升等方面产生显著的溢出效应,有效赋能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西部陆海新通道强调从经济、高效、便捷、绿色、安全五个方面进行高质量建设,在重新布局和整合国内外物流通道、新型基础设施赋能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形成了新竞争优势。因此,围绕新竞争优势导向下西部陆海新通道双向直接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机理、价值提升、短板分析以及实现路径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基于2010—2021年中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陆海新通道10省份的双向直接投资面板数据,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研究西部陆海新通道双向直接投资高质量发展及其溢出效应。首先,通过分析国际贸易新竞争优势,识别西部陆海新通道双向直接投资提质增量的关键因素。然后,从通道物流效率、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个方面分析双向投资高质量发展对西部陆海新通道新竞争优势的提升作用。其次,从"数量"和"质量"两个层面对双向直接投资的时空演进特征和区域差异进行深入分析,找出西部陆海新通道10省份双向直接投资短板。最后,根据研究结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双向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研究表明,就目前西部陆海新通道10省份而言,双向直接投资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短板。与中国东部和中部省市相比,其数量短板主要体现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量较少且增幅较小、对外直接投资增长速度慢且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质量短板主要体现在外商直接投资环境负面效应突出、产业结构升级助力不明显、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三方面以及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偏低、政府支持和引导不足两方面。根据研究结论,建议依托贸易便利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核心物流枢纽区位优势、培育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核心竞争力、以规模效应带动要素资源高效聚集与流动实现西部陆海新通道双向直接投资提质增量。
2024, 30(5):75-8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1.07.002 CSTR:
摘要:探寻规制俘获引致环境低效率的动因是促进中国经济绿色发展的必要前提,多样化情境下提升环境效率的实践活动离不开其所依赖的制度环境。文章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制度环境情境下规制俘获影响区域环境效率的机理,利用中国省际层面面板数据,以SBM模型综合测算的环境效率为基础,就规制俘获对环境效率的影响及制度环境(包括政府质量和法制环境)调节二者关系的异质效应进行实证考察。结果发现:规制俘获显著抑制了区域环境效率的提升。制度环境正向调节规制俘获对环境效率的影响,即制度环境矫正了规制俘获和环境效率的负向关系。法制水平在政府质量较低和法制环境优渥地区的调节效应凸显,地方政府在政府质量较高和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更能发挥矫正作用。制度环境跨越某个临界值才会削弱规制俘获对环境效率的抑制效应。因此,重视规制俘获对规制约束过程的扭曲效应,应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和法制环境在形塑规制秩序与提升环境效率中的调节作用,实现优化制度环境和促进区域绿色经济的双赢发展。
2024, 30(5):88-10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3.10.002 CSTR:
摘要:再生资源利用的碳减排效应对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差异化减排路径和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和评估再生资源利用的碳减排效应及作用机制,是学界亟待厘清的重要课题。文章作者首先将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利用看作是一种环境反污染活动,并构造社会效用函数,基于最优控制理论模型,推导再生资源利用对碳减排效应的影响机制。理论推导结果表明:再生资源利用碳减排效应是否存在取决于再生资源利用过程消耗资源的系数,当再生资源替代减少的碳排放大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新消耗资源的碳排放,即再生资源替代减碳的"收益"大于 "成本",此时存在再生资源的碳减排效应。其次,运用2005—2019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考察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对碳排放的综合影响,并进一步开展了作用机制分析、门槛效应检验以及异质性讨论。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我国再生资源的利用水平与二氧化碳排放表现为负相关关系, 再生资源利用能够有效抑制碳排放强度, 再生资源减碳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从作用机制上看,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和产业升级结构效应是再生资源利用影响碳排放的重要作用渠道, 再生资源替代可以通过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提升产业结构高级化水平抑制区域碳排放强度。门槛效应检验发现,选取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槛变量时,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在影响碳排放时存在一定门槛效应,超过特定门槛值时再生资源利用的碳减排效应越明显,结果表明再生资源替代与碳减排之间的关系并非线性的。进一步通过异质性分析发现地理区位特征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再生资源利用碳减排效应呈现异质性特征。东部地区(相较于西部地区)、南方地区(相较于北方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再生资源利用的碳减排效应越明显。结合以上研究结果,文章提出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扶持、推动产业链升级、制定差异化再生资源利用策略等政策建议。
2024, 30(5):103-113. DOI: 10.11835/j. issn.1008-5831.pj. 2024.08.007 CSTR:
摘要:如何从新的角度阐释习近平文化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回顾当前诸多阐释观点后进一步认为,研究者们对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研究应有更高的站位。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定义习近平文化思想这个理论概念。为此,笔者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出发,在"基本层面"对习近平文化思想形成如下定义: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全球化背景下以中文概念系统阐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中国理论。这一定义揭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本质——中国理论,即在新时代世界格局中,一种基于中国历史文化经验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中国政治—文化理论。从文化形式上来说,习近平文化思想涵摄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华文化,并以中国古典理论范畴阐释新文化,形成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新时代特色的文化。从内容上来说,习近平文化思想在体用视角下,从文化战略、方针政策等层面规划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发展前景,开创了中华民族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交流互鉴的开放文明体系。因此,无论是文化形式,还是理论内容,它们都构成了现阶段中国理论的基本涵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理论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关键词,它标志着中华文化已经进入到一个跨越性的新发展阶段。它阐释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守正创新的理论特征,凸显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文化战略价值。
2024, 30(5):114-12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5.002 CSTR: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作为"三个务必"的重要内容,并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党同志必须"坚持发扬斗争精神"。斗争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精神底色,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弘扬斗争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其生成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百年现代化探索的历史逻辑和新时代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逻辑。中国式现代化是"五位一体"的现代化,面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严峻考验和重大斗争,"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的现实困境和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之间相互矛盾,必然要求以弘扬斗争精神凝魄聚力,助推"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必须牢牢把握斗争精神,在经济建设上注重战略策略、提升斗争艺术;在政治建设上保持战略清醒、坚定斗争意志;在文化建设上提升战略自信、增强斗争底气;在社会建设上把握战略主动,锻炼斗争本领;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筑牢战略定力、坚持斗争原则,才能在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24, 30(5):126-13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08.003 CSTR:
摘要:高校思政课形象,是指社会公众对高校思政课的存在样态、运行状况及功能价值的总体判断与评价。作为"自我"与"他者"的认同性建构,高校思政课形象的塑造既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有意识地构建并优化形象的"自塑"过程,也有社会公众的主观印象对高校思政课形象产生影响的"他塑"过程;高校思政课形象传播,既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将打造精良的形象主动传播给受众的"自传"过程,也有形象在社会公众中被传递和解读的"他传"过程。高校思政课形象塑造与高校思政课形象传播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原初起点,后者是前者的必要环节。高校思政课形象的传播主体包括"自传"人员和"他传"人员,传播内容包括理念信息、行为信息、视觉信息,常见传播路径有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为适应传播主体多元化、传播渠道多样化、传播效果多维化的社会趋势,应从视阈、内容、方法三个角度切入,丰富高校思政课形象传播的研究范式、做好高校思政课形象传播的危机修复、运用媒介整合传播策略创新传播思路。辨清高校思政课形象塑造及其传播的关系,明晰高校思政课形象传播的基本要素,探索高校思政课形象传播的优化策略,是顺应发展趋势、回应现实问题、遵循时代期待的统一,有利于高校思政课的提质增效,在助力国家形象美名远扬的过程中,培养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
2024, 30(5):139-15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4.08.004 CSTR:
摘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育人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关键课程。推进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是提升高校思政课育人成效、增强社会认同度、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时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把握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的相关概念、内在遵循和策略分类是推进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策略研究的基础。将经济学理论中"内生性""外生性"相关理论和概念引入思想政治教育学之中,有利于充分把握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为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提供有益思路。内生性因素对系统的建构具有直接影响,从内生性策略角度来看,必须围绕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的核心构成,从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完善以及教学教法设计等方面对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进行针对性分析。建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公众形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教育内容、传播方式、目标受众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外生性因素。因此,要将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构建视为一个系统整体,并从外部因素如政策落实、传播媒介、社会环境、主体接收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来看,可以从推进相关有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信息传播机制与规律的综合把握以及社会舆论环境的营造等方面对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科学建构进行外生性策略分析。从而通过"自身发展—外部保障"实现内外并举,提升高校思政课公众形象的影响力。
2024, 30(5):151-16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09.001 CSTR:
摘要:自清初至光绪前期,清政府对淤洲的征税都是开垦数年之后升科,百姓可以享有湖田业权。受地势影响,滨湖洲地的收益悬殊,清政府在征税时体恤民情,对地势低下者加以豁免。雍正元年起,清政府便确立了"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的定例。乾隆初年,清政府对所有二亩以下"零星土地"正式免除升科。针对地势低洼的濒江洲地和洲田,清政府仅征收芦课,具体额度因地制宜,五年一丈。但自光绪十六年(1890)湖南巡抚王文韶奏请将洞庭湖区淤洲统一收为官荒后,官方便开始采取强势介入的态势。不过,湖区原有的产权秩序仍然在发挥作用,省府在华容等开发较早的地区也只得承认部分湖田的民业性质。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湖南省的财政状况明显恶化,筹备总局试图按照南洲章程对沅江县成熟垸田进行升租。然而,沅江知县张谟等在勘察报告后表示异议,原因是沅江县对湖田一向是纳税升科,未有升租成案。垸董们也多次呈文反对升租并提议升科,这不仅是因为升租要缴纳的钱数更多,还在于他们投入大量资本筑堤建垸却无法获得湖田的合法业权。然而,省府仍然打破原有定例,坚持对民垸熟田进行升租,目的是将租课归地方开支而无需上缴中央。不过,这一过程在争论落幕六年后才得以完成,在垸董接受升租办法的同时,省府也不得不承认"由民筑围成垦者"是"民垸"而非"官田",且在折亩时给予优惠。湖田本身变动无常的自然特性、清政府治理能力的局限、地方绅董的崛起等因素使省府和垸董之间不得不相互妥协,达成一种微妙但脆弱的平衡。
2024, 30(5):170-18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09.002 CSTR:
摘要:杏是我国一味传统中药,本研究从杏及其生长环境特点、药用价值的发现及应用、杏林文化的起源与发展、杏林文化所反映的多重关系来探讨中国古代医史文献中杏与健康问题,从历史的生态学角度来分析杏林文化。杏在我国种植历史悠久、分布范围广泛、栽培技术较高、种类和品种繁多,这为杏在中医学上的应用提供了基础。中国古代医史文献中有大量关于杏的药用价值发现及应用的记载,先民对于杏的产地、四气五味、毒性、药用部位及其主治、炮制等的认识不断提高。杏的药用历史悠久,延续至今。早在先秦时期,杏在以呼吸系统疾病为主的诸多疾病的急救医疗上已有应用,后来杏广泛应用于外感疾病的医治,乃至在当今国家公布的古代经典名方中,杏仍有较高的参与度。杏发展为杏林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与演进。东晋医学家葛洪的《神仙传》中的杏林典故,让杏林成为中国传统医学的代称,成就了杏林文化,其核心是对医者高超医术和高尚医德的赞颂。在历史发展中,杏林文化内涵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孙思邈倡导的大医精诚精神丰富了杏林文化,青蒿素精神是杏林文化在新时代的体现。杏林文化展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基础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智慧,蕴含着传统中医学传承与发展的精髓,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美德。杏林文化是以中医药为核心,具有丰富内涵的一种独特的和谐生态文化。
2024, 30(5):183-19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4.09.003 CSTR:
摘要:西方认识论历史上发生过三次颇具影响的"为诗一辩"行动,三次行动均涉及诗歌的社会功用,也不同程度地阐释了诗歌与历史的关系。"为诗一辩"的行动并未发生在中国文学史上,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古代一直存在着"史诗一家"的文化传统,诗歌与历史的关系结合十分紧密,而且诗歌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着很高的地位,无须为诗进行辩护。中国现代诗歌发展的进程十分曲折而多变,其中蕴含着现代诗歌与历史关系的探讨,中国现代诗歌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孔。20世纪20年代现代诗歌的发生期,郭沫若和李金发对于西方浪漫主义和象征主义诗歌的模仿分别采用了融入现代科技元素和借鉴西方深层心理机制探索的方式,拉开了中国现代诗歌认识论的帷幕。三十年代以卞之琳为代表的将西方象征主义与中国古典诗歌相结合的"化古"与"化欧"的中西比较思维将认识论进一步推进。四十年代穆旦和冯至分别从潜意识与佛家认识论,以及身体美学和深层审美心理结合方式将现代诗歌认识论推到全新高度。八十年代以来的中国现代诗歌批评已经意识到现代诗歌历史观的重要性,陈超和耿占春分别提出了"个人化-历史修辞"和"别样的写作"当代诗学批评路径,二人分别从历史和当下的角度为当代诗歌批评探索出切合实际的当代诗学历史观。如何分辨和界定现代诗歌和历史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呼之欲出,随着当代诗歌创作与诗歌评论之间的割裂状态的加深以及诗学认识论的提升,"为诗一辩"的必要性已经凸显出来。随着现代诗歌的发展,有效引进现象学中的"意向性"概念,通过对"我思"和"反思"的精神分析和心理机制研究可以拓展现代诗歌在历史观方面的认识论研究路径。
2024, 30(5):193-20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6.01 CSTR:
摘要:现代环境治理,首先表现为规范体系的治理。当前,我国环境治理领域总体上存在着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党的规范性文件等多种规范类型,形成了"多元规范共存、多元秩序共治"的运行模式。现有学术研讨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承认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所存在的多元规范现象,并尝试将其纳入已被提上立法议程的生态环境法典之中。但是,此种研究进路较为宏观抽象,难以深入触及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所出现的环境行政执法变革等前沿议题。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多元规范体系与多元秩序结构已然产生抵牾和龃龉,其在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呈现较为明显与突出。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探索的困局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混沌实践、行政处罚异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前置要件,以及垂直管理改革背景下环境执法力量的错位配置。从多元规范视角出发,运用"发生学方法"分析发现,上述实践难题均源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非国家法律类规范之变动而产生的多元规范不协同问题,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间的冲突,以及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互间的差异。从法理上考量,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探索暴露出的系列问题及内在冲突,不能简单根据"问题—对策"式思路来加以应对,而需从"事理"上升为"法理",揭示其中所蕴含的一般规律和普遍矛盾(即环境治理体系中多元规范的相互关系问题)。鉴此,未来我国应当立基于多元规范协同互动的理论和方法,重点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统筹协调机制,同时借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契机确认多元规范的相互关系规则,以提升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024, 30(5):207-221.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10.001 CSTR:
摘要:新时代,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党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设立了一系列与行政区划相区别,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为明确支持的特殊区域。这些特殊区域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宪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授权制定特定区域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变通规定,从而让特定区域法制先行起来;特定区域法规的授权事项比经济特区法规更加宽广,甚至涉及法律保留和行政法规保留事项,是经济特区法规升级版和扩大版,是2.0版本。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法律属性,应是一种调整适用型授权立法。特定区域法制先行面临的最大合宪性诘难,就是如何与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相融合。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就是在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上,地方制定的下位法不得与中央制定的上位法相抵触。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对应着不同的抵触类型,适用不同判断标准。特定区域法规这种特殊先行性法规不存在法权抵触,不适用法条抵触,而应适用法意抵触,只要没有间接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基本原则,就没有违反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事项、授权主体、授权行为上具有宪法依据,可以从宪法上职权条款中获得合宪性推定,其授权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符合宪法序言国家根本任务精神,因而是合宪的。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偏离法制轨道。特定区域法制先行本身在理论上就存在诸多争议,如不对其实践过程进行监控,就可能放大实践中的失误,造成人民对新时代改革开放事业的质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其监控,使其全程纳入法制轨道。按照时间节点先后顺序,可以从授权前的合宪性审查、制定后的备案审查、实施中的评估报告义务三个方面加强对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监控。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订,全面总结了过去十年的经验与成就,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规范化,将上海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等改革创新成果法律化,并为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预留了法律空间。
2024, 30(5):222-23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03.002 CSTR:
摘要:从2008年比特币的概念提出至今,区块链对社会治理结构和产业架构的影响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特别是在金融等价值存储领域,区块链带来的变化具有革命性。区块链的繁荣需要法律的有效监管。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共识机制、匿名性和不可篡改等特征既是区块链发展的关键性要素也是实施反竞争行为的温床,其由密码学解决共识的问题,但挖矿的产业化也容易导致算力集中,代币激励和区块链内外形成的不透明性效应促进了经营者合谋、为共谋提供相互监督和执行的平台、歧视性行为和剥削性定价等反竞争行为,也为区块链平台的基础性地位、标准化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条件,对此,必须予以有效规制。区块链平台的去中心化天然地排斥监管,带来了市场主体界定难题,其分散化管理机制,难以对责任进行有效分配,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传统的救济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需要适用修改平台规则、算法等行为性条件在网上各节点创建分叉,确定以终止平台上相关交易等非传统措施。传统金字塔状科层式反竞争监管模式在面对区块链时表现出不匹配、不适应。区块链技术与反垄断应当在价值上互通,秉承合作的关系,而非互相排斥。共同遵守维护安全、竞争、可靠性等基本价值原则,在区块链平台上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应对传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监管悖论。具言之,在区块链平台上,现阶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7条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3章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因素,从技术控制能力、经济价值干预能力和规范影响能力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识别、主体锁定和责任分配,从理念上完成"代码即法律"到"法律即代码"的转变;工具上注重智慧监管以及安全港、监管沙盒的使用;方法上构建事前积极预防和事后有效灵活补救的措施和机制上重视合作监管、协同监管,对监管进行全方位变革。从代码到法律,算法时代的法律治理模式应当秉承技术驱动型的主动式、功能型监管策略,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实现法律与技术的二元共治,加快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
2024, 30(5):235-248.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2.10.003 CSTR:
摘要:数字市场的不断发展引发了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行为,而这些模式和行为也使数字市场竞争不断呈现动态性与效果的复杂性。所谓动态,即是市场上的经营者不断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自身的经营行为;所谓效果的复杂性,则表现出难以判断这些经营行为与模式变化所产生的竞争损害和经济收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运用合理原则对这些新型商业行为进行评价时,往往难以判断其产生的竞争损害大小与违法性。然而,孕育于美国反垄断司法过程中的"较小限制性替代措施测试",尽管其在"美国运通案"之前尚未被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用,却可以作为"合理原则"中精简复杂经济效益分析的关键一环,从而在数字市场反垄断案件中得以适用。美国的判例法实践为其设立了适用标准和程序,这使"较小限制性替代措施测试"的适用较为平滑,因而也获得了反垄断学界的支持。正是由于其能够精简"合理原则"下竞争损益的衡量,因此,"较小限制性替代措施测试"能够达到数字市场反垄断的双重目标,即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确保商业行为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并且其与动态的、复杂的数字市场竞争高度契合,因而能够有效纠正我国现阶段对于"合理原则"适用的模糊性和随意性,提高数字市场反垄断实施的精度和效率。不过,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同样需要审慎适用这一测试方案,如果在构思可供比较的替代措施时出错,则会使反垄断司法和执法产生"假阳性"错误,扼杀良性的商业行为。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该测试体现着合理原则所蕴含的比例性品格;在法律规则层面,该测试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在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分析的法律条文中阐明。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上,需要使该测试与数字市场的"双边或多边特性""多元化的经济效益""创新和动态性"等特征紧密结合,在判断涉案行为效果时将该测试置于这些特征之下适用。不过,由于该测试本身的缺陷及其在附属限制原则与一般"合理原则"中具有含义差别,因而需要明晰其具体适用的层次及限度。
2024, 30(5):249-26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4.004 CSTR:
摘要: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2024, 30(5):261-26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4.005 CSTR:
摘要:在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的关联性愈加紧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点也不再只是信息的自主控制利益,还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易受损的其他民事权益(尤其是身体健康权益),由此也导致身联网技术应用中的身体健康权益保护需求凸显。为此,我国有必要为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效果的身联网技术应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并有必要从保护人身自由的角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是保护信息自主控制权益为主的"过程式"保护模式。它忽略了身体健康权益保护的优先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偏离,并导致个人和身联网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民事侵权机制也难以救济个人人身损害。特别是在身联网技术的影响下,这种模式既无法有效保障个人的身体健康权益,还会增加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成本进而阻碍社会发展。为此,我国应当积极回应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身体健康权益保护的双重要求,采用个人人身权益保障为主导的"结果式"保护模式,进而回归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客体,推进价值保护和技术规制之间的平衡,同时以国家保护弥补私力保护不足。有鉴于此,身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应当做好保护路径的法治化革新:其一,我国可以在充分发挥"过程式"优势的基础上,确定以结果式为主导的混合型保护模式,进一步细化处理者的告知义务,缩小同意权的范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益;其二,以保护身体健康权益作为价值目标,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建立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个人信息利用的互惠共享合作关系;其三,从身体健康权益保障出发,通过对"人身损害"进行扩大解释,将潜在损害风险纳入损害范围。根据人身损害结果的潜在风险和长期性差异,个人信息主体在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上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2024, 30(5):270-28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8.006 CSTR:
摘要: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决策科学化、社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序政治参与即制度化政治参与。在此背景下,探究影响人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因素及其作用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会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多重影响,清廉感知水平作为人民对政府作风形象的直接评价、政府信任程度作为政府公信力的体现与人民政治生活的心理基础,均可能对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行为产生影响。为此,本研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SS)数据,以计划行为理论为分析框架,试图探究清廉感知对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内在影响机制,具体包括:清廉感知与政治参与作用路径;政府信任是否是路径中的一环;人民对于各级政府的信任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在路径中发挥有差异性的作用。通过运用SPSS及Process插件对数据进行分析检验,本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清廉感知水平正向影响人民政治参与行为;(2)清廉感知水平正向影响政府信任水平;(3)政府信任水平正向影响人民政治参与行为;(4)政府信任水平在清廉感知与政治参与的关系中起完全中介作用;(5)我国存在差序政府信任,自地方到中央,人民的信任水平依次升高;(6)在政府信任的完全中介作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中央政府信任。据此,本研究进一步从拓宽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增进公众了解、宣扬反腐成效、加强政府形象塑造几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完善参与的各个链条,进而提升公民对于反腐倡廉的实感,拉近政民距离,促进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进而推进我国新时代政治民主化建设进程。本研究从反腐与民主的两大宏观议题着手,从微观个体层面探究清廉感知、政府信任与政治参与的关系,在学理上,是一种新尝试,丰富了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研究视角,完善了其路径建构;在实践上,是一个新的落脚点,为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与民主化政治建设提供了一定启示性建议;在现实意义上,对反腐与民主的宏观议题的内在逻辑构建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两者共同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作主。
2024, 30(5):290-30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zs.2024.08.007 CSTR:
摘要:河流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而河流天然具有的流动属性必然涉及跨越区域和超越主体的治理方式。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河流污染所折射出的问题早已超越环境、经济和民生的范畴,但面对各流域发展不平衡、治理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水治理却陷入"越治理,越污染"的怪圈。为此,党中央多次强调"推动绿色发展"的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路径,也提出了环境污染精准治理、统筹管理和协同控制的具体策略。而"河长制"作为水治理的新型行政模式,亦可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小窥大的重要窗口,完全契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发展需要。为更好地探究河长制在实践中的发展,本文采用多案例的类型学分析方法,搜集中国各地"河长制"的创新实践,利用质性分析软件RQDA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最终从战略层、决策层、执行层确立法律依据、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三大框架,并在此框架之下对各地案例进行分类描述,以期归纳总结运动式治理视域之下"河长制"在各地的创新类型及其展开逻辑。研究发现,法律在战略层面为"河长制"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力运作提供依据,组织结构在决策层面对"河长制"的权限进行灵活调整,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则在执行层面将"河长制"的施政意图落到实处。可以说,河长制在水污染领域的有益探索,在为政府治理与改革总结宝贵经验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
您是本站第 4754718 访问者
通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A区
邮编:400044
电话:023-65102306;023-65111861 E-mail:shekexeb@cqu.edu.cn
版权所有: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