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31(6):1-1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12.001
摘要:智能经济作为以数据、算法和算力为关键生产要素,并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生产全过程为特征的新型经济形态,正重塑生产方式、资本循环和治理机制,成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家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的背景下,深入分析智能经济的内在逻辑及其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生产方式、资本循环与制度调节三个维度分析智能经济的结构性影响。在生产逻辑方面,智能经济通过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与共创分享重构生产组织方式。数据的实时记录减少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时间摩擦,使资源配置由预设计划向动态调节转变;人机协同推动劳动从经验型活动转向知识型、系统型劳动;跨界融合在统一的数据与算法体系下重构产业链条,使生产结构呈现网络化与协同化;共创分享提升社会化生产程度,加速知识流动与创新成果扩散。在资本逻辑方面,智能技术通过压缩生产与流通时间加快资本周转,使剩余价值实现频率提升,推动增长由要素投入向效率驱动转变。算法提高资本对利润信号的识别能力,使跨部门流动更为敏捷,从而强化利润率再均衡机制。智能制造、数字化供应链和工业互联网提升劳动生产率、优化成本结构并延长固定资本使用周期,拓展利润空间,推动资本在产业体系内部形成新的配置格局,促使产业结构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演化。在制度逻辑方面,智能经济具有高投入、长周期和强关联特征,需要耐心资本与制度调节支撑其长期创新。短期逐利资本易带来投资过热与技术泡沫,而耐心资本能够使资本回收周期与技术创新周期相匹配,为创新提供稳定性。同时,智能经济放大了数据垄断、算法偏差与系统性风险,需要通过治理规范、风险分级和长期评估等制度安排,使创新节奏与社会再生产节奏保持协调,防止金融化逻辑侵蚀实体创新基础。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建议在战略布局、要素制度和科技创新方面的部署,文章提出应从战略统筹、创新体系建设、要素优化与制度保障四方面构建智能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智能经济融入价值创造过程,形成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
2025, 31(6):15-2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12.001
摘要:“中国人经济”概念的提出,是针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求的理论回应,旨在推动经济学理论从“物本导向”向“人本导向”的深刻转变,其发展哲学强调“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的有机结合与动态平衡。通过构建一个包含理论演进、核算革命与实践路径的分析框架,系统阐释了“中国人经济”的三大本质特征:在发展目标上,实现从财富积累到福祉提升的价值观转变;在发展动力上,完成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生产关系调整;在政策重心上,实现从被动分配到主动赋能的国家职能转变。研究进一步揭示了核算体系从国内生产总值(GDP)到国民总收入(GNI)的范式跃升具有深刻的政策经济学含义,标志着从侧重“属地”生产规模核算转向关注“属人”国民实际收入的核算理念革命,使国民总收入(GNI)更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衡量标尺。在实践层面,提出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效率与公平、自主与开放、当前与长远四对重大关系,并通过生态化“引进来”、跨越式“走出去”、深层次“促循环”和战略性“投资于人”等路径构建支撑体系,为理解中国经济发展新范式提供理论视角,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提供学理支撑。
2025, 31(6):28-4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12.002
摘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稳预期、强信心、防风险的制度基石,是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关键支点。“十四五”期间,金融监管取得重要进展:完成“一委一行一局一会”与央地垂直体系的重塑,完善宏观审慎与逆周期工具,贯通平台经济、房地产、城投等重点治理领域并形成长效机制,健全法治标准与信息披露规则,推进监管科技与数据底座建设,基本构成集中统一的监管格局。与此同时,风险横向传导与链式放大趋势加剧,规则割裂与监管责任链条不清问题尚未根本缓解,金融科技迭代与业态融合不断深化,宏观扰动与跨境波动相互强化,同时叠加复合型监管人才供给不足等结构性短板,对金融监管能力与治理效率提出更高要求。面向“十五五”,文章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管,推动数智赋能与数据治理一体化升级,健全跨境执法协作与危机处置机制,强化高素质复合型监管人才与轮岗体系,构建协同高效、全覆盖、法治化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球金融监管变革贡献独特的中国智慧。
2025, 31(6):41-5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4.008
摘要: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五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结构性错配问题,而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畅通资本流动的有效载体。金融科技依托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将先进手段应用于金融服务全流程,创造有别于传统金融的商业模式、应用和产品,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升级。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需求下,探究金融科技与资本错配的关系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已有文献从金融发展视角寻求改善资源配置之道,但鲜有文献直接将金融科技与资本错配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展开研究,且因金融科技的技术驱动属性,其作用效果对资本条件提出一定要求。有鉴于此,文章通过“城市+年度+金融科技关键词”检索百度网页,用总搜索结果页面数量度量城市—年份的金融科技水平,基于C-D生产函数测算地区资本错配指数,利用2005—2021年283个地级城市面板数据,运用双向固定效应、工具变量等模型分别探讨在资本配置过度和资本配置不足情况下金融科技对资本错配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制。结果发现:资本配置过度时,金融科技能够改善资本配置过度程度,即存在“雪中送炭”的现象,资本配置不足时,金融科技反而恶化资本配置不足程度,即存在“雪上加霜”的现象,经过潜在内生性处理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异质性分析显示,金融科技对资本错配的影响作用存在基于劳动力配置情况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资本配置过度时,金融科技对劳动力配置不足地区的改善作用更显著;机制分析表明,金融升级效应、创新环境效应和政府治理效应在金融科技影响资本错配的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基于此,文章建议推动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的应用,尤其关注“嫌贫爱富”问题,发挥金融科技的普惠服务价值;提升金融科技支持创新能力水平,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增强金融科技发展可持续性;斟酌审视政府作用,减少不合理的政府干预,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从而优化地区资本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 31(6):57-7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4.06.005
摘要:数字化转型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其利用底层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更新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助力企业高质量创新。而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高风险、长周期、不确定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文献归纳总结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分析金融科技是否能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以及其中的作用机制,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同时也为加速形成数字化新格局提供参考依据。以2011—2021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考察金融科技在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采用中介效应模型,分析信息质量和企业风险承担在金融科技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机制。采用调节效应模型,检验营商环境对金融科技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金融科技能够显著地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这种促进作用存在时间上的外溢性;多重效应分析表明,在金融科技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过程中,信息质量和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均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营商环境则存在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进一步地,基于企业性质、金融监管强度和区域特征进行异质性分析后发现,在数字化程度较高企业、强金融监管以及隶属于东部地区的企业中,金融科技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促进作用更显著。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为“数字强国”背景下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证指引。第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利用金融科技的技术效应和信息效应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进而提高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意愿和能力。第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为当地企业提供既“亲”又“清”的营商环境,确保政企关系不越界也不疏离。第三,不断完善数字化、在线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适应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需要。第四,对具有不同行业性质、地域性质的企业,应采取差别化政策。对于东部地区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对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政府应加强该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转型的意愿。
2025, 31(6):73-8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04.006
摘要:在信息技术迭代发展的推动下,基于算法架构与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深度嵌入现代社会生产链条,渗透在生产力各要素中,贯穿社会生产劳动的过程。这种变革在释放经济效能的同时,催生出生产周期的压缩、劳动时间的碎片化、决策时效的算法化控制等新型时序性异化问题。科学认识人工智能带来的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及其重塑社会生产时间秩序的驱动机制,不仅关乎“智能时代”社会生产劳动价值的重释、分配正义的再平衡,更是构建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关键命题。文章以“人工智能重塑社会生产时间秩序”为导向,通过“现象层—动因层—治理层”的三维分析框架,阐明人工智能重塑社会生产时间秩序的内在机理,并探索数字文明时代的时间解放路径。其中,现象层分析社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时间压缩、时间碎片化、时间霸权以及时间梯度分化现象,并逐一阐释由其引发的现实挑战。动因层遵循“客观—主观”逻辑,构建“技术赋能—资本驱动—数据强化—市场决策”的传导链条解释模型,揭示客观技术条件与主体市场选择相互作用下,重塑时间秩序的社会经济深层结构要素:人工智能超越人类的时间处理能力是社会生产时间秩序重塑的技术基础;资本驱动下时间密度提升并捕获超额剩余价值是社会生产时间秩序重塑的增殖动机;数据强化下的实时反馈闭环对时间主权的侵蚀是社会生产时间秩序重塑的实现工具;市场基于时间结构差异的替代梯度是社会生产时间秩序重塑的选择逻辑。治理层在技术理性之外,探讨人机文明共生下重建人本主义时间秩序的实践路径,提出“时间主权捍卫、时间价值再平衡、时间认知升级”三位一体的治理范式。
2025, 31(6):84-9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11.002
摘要:新质生产力是突破新技术、配置新要素、催生新产业、打造新模式、重塑新动能、创造新价值的新型生产力。林业作为由生态、经济、社会组成的多维复合系统,在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经营主体、森林权属与资源禀赋等多重约束,林业发展仍面临创新链条阻塞、资源配置失衡、产业升级迟缓等现实瓶颈,亟须新动能驱动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破解林业高质量发展难题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两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动力。文章在总结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内核驱动-主体构成-载体形态-路径实现”四维框架解构新质生产力赋能林业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探究其基本逻辑,并提出发展思路。笔者认为,在林业现代化进程中,新质生产力通过科技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配置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等传导机制,推动林业生产力实现质的跃升。结合我国林业发展特点,并对比传统林业生产力可发现:从驱动维度看,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提升、林业产业结构升级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擎;从主体维度看,高素质人才、富含数智特征的新介质和可持续利用的创新资源是林业新质生产力的要素支撑;从载体维度看,林木育种、林业生物技术、生物材料、林产品深加工、生物质能源、林业碳汇等新兴产业是林业新质生产力的产业依托;从路径维度看,绿色低碳发展是培育林业新质生产力的根本遵循。由此可见,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新质生产要素及其优化组合,其能促使林业生产方式向生物多样性、友好型转变,推动林业发展理念、林业发展模式和林业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为进一步发展新质生产力,需强化科技创新,突破生态保护与修复、森林培育与可持续经营、林业资源高效利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等关键技术瓶颈;聚焦经济林、木材加工、林业旅游、国家储备林工程、种苗花卉、竹产业、森林康养等重点领域,培育林业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优化要素配置,从提升要素供给质量、探索要素确权机制、搭建要素流通市场和强化要素交易监管等方面建设林业数据要素市场;注重人才引领,在国家战略林业人才储备、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等方面健全林业人才培养体系。
2025, 31(6):96-110.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jg.2025.12.003
摘要: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的背景下,环境污染已然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同时也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在我国实现 “双碳” 目标的征程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员工作为企业运行的参与者与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环保绩效的实现,因而如何有效地激发员工绿色行为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基于情感事件理论,在系统梳理责任型领导与员工绿色行为的概念以及过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责任型领导出发,引入绿色人力资源管理和环境责任感这两个中介变量,构建责任型领导对员工绿色行为影响机制的链式中介模型,系统考察责任型领导对员工绿色行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重点探讨了绿色人力资源管理和环境责任感的中介作用,丰富了绿色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因素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在四川、江苏等地制造业企业收集问卷数据,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对研究假设和理论模型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责任型领导显著正向影响员工绿色行为,这意味着责任型领导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绿色行为,进而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的环境绩效。绿色人力资源管理在责任型领导和员工绿色行为之间起中介作用;环境责任感在责任型领导和员工绿色行为之间同样起到中介作用;责任型领导通过绿色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和环境责任感的连续传导路径,间接影响员工的环保行为表现,存在链式中介作用。在上述的三条路径中,绿色人力资源管理的中介作用最强。在异质性分析中得出,相比于女性员工,责任型领导对男性员工绿色行为的影响更显著;与中西部地区对比,东部地区企业的责任型领导对员工绿色行为的影响更为显著。文章结论所蕴含的管理启示如下:对于企业而言,应不断完善绿色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东部地区利用经济基础打造环保实践案例;中西部地区企业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先进绿色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于领导而言,本研究揭示了责任型领导对员工绿色行为的促进作用,领导者应当系统性地向组织成员传递企业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环保价值观融入日常管理沟通,有意识地培育团队环保文化,建立支持绿色行为的社会规范,结合情感认同与价值内化,激发员工自发的环保行为表现;对于员工而言,应当主动提升环保认知水平,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实践,认同并践行企业的绿色管理理念及相关制度安排,提升环境责任感,以支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领导和员工三方协同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025, 31(6):111-124.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10.003
摘要:社会智库根植社会、利益中立、专业性强,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智库具有“社会组织”和“智库”双重身份,其与综合性智库、专业性智库以及企业智库在目标定位、运行机制、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其影响力的发挥亟待深入探讨。为了探索高影响力社会智库的实现路径,本研究基于资源依赖理论,构建社会智库影响力的组态效应模型,综合采用必要条件分析(NCA)及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方法,从声誉资源、人才资源、传播资源、社会资源和国际资源五大维度提取8个关键条件变量,对我国25个代表性社会智库进行分析,厘清我国社会智库实现高影响力的组态路径,为我国社会智库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研究发现:(1)强大的团队实力、稳定的传播渠道、多元的传播载体、丰富的社会活动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是打造高影响力社会智库不可或缺的必要因素。(2)存在3条实现我国社会智库高影响力的组态路径,团队实力、传播载体、社会活动、国际合作均出现在每一条组态路径中。进一步通过对每条路径中代表性智库打造高影响力的实践经验的剖析,总结我国社会智库实现高影响力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资源,本研究认为,我国社会智库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对资源进行整合、分配和重组,同时结合自身特征与资源禀赋选择合适的高影响力实现路径。本研究不仅拓展了智库研究的理论视角,更为我国社会智库的战略规划提供了资源配置优化方案和路径选择决策框架,对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建设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2025, 31(6):125-13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10.001
摘要:“十五五”时期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也是实现中国发展战略范式转型的关键时期。赶超是工业革命以来后发国家追赶领先发展国家的发展战略,对全球经济发展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受制于资本全球积累结构,后发展国家赶超普遍陷入难以实现超越发展的困境。中国共产党以苏为师,确立了以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为牵引的赶超发展模式,这不仅有力拓展和提升了东方落后国家赶超发展的社会空间,而且为实现发展战略从“追赶”到“引领”范式转型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社会基础。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接续发展,中国的全球产业分工地位和角色实现了历史性跃升,推动了中国发展战略向引领范式转型的进程。“十五五”时期中国将加速从局部引领向全面引领的转型发展,同时将在国家创新体系、产业体系转型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方面为引领全球发展提供示范。为此要科学认识兼顾追赶和引领发展战略的范式转型,要面向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统筹好关键技术和新赛道,要推动建构彰显经济正义和价值的全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十五五”时期中国发展战略的范式转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积蓄力量。
2025, 31(6):136-136.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2025.06.011
摘要:
2025, 31(6):137-14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11.001
摘要:茶叶、咖啡、可可等成瘾性消费品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全球性商品,固然有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诸如交通技术的进步、欧洲列强的殖民活动等,但根本原因应该是资本的驱动,正是资本使这些原来只在世界局部地区消费的物品很快成为全球各地人们的日常消费品。而仅有资本驱动也是不够的,资本与国家强权的完美结合才是最为直接的推动力,东印度公司及其商船上的大炮可代替国家行使权力,就是最为典型的标志。英国在东方从事茶叶贸易,使茶叶成为英国的国民饮料,进而茶叶成为世界性商品,是近代商品全球化的典范。茶叶、咖啡、可可等这些成瘾性消费品并非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但人们对此类消费品的依赖却越来越强,与近代资本对奢侈消费的鼓励也有密切关系。
2025, 31(6):143-14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11.002
摘要:全球食物史研究方兴未艾,目前存在两种书写范式与两种研究取向,以“三大坨”(玉米、番薯、马铃薯)为中心梳理其路径与方法具有示范价值。“三大坨”在大航海时代之后迅速普及全球,是一个极佳的切入点洞察全球化与近代世界的形成,研究“三大坨”如何在全球化进程中传播,又如何助推了全球化进程,对于我们理解全球化、近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三大坨”入华史折射的也不仅仅是中西文化交流,这一过程还反映了文明互鉴,记录了东方与西方共生、共享、共荣的史迹。应将“三大坨”视为一个整体,类比并总结规律;通过“作物景观”这一视角,打破传统全球史的单一叙事;在推广本土化、技术本土化、文化本土化的研究理路下实现“内史”与“外史”的融通。
2025, 31(6):150-15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rw.2025.11.003
摘要:一般认为,啤酒是舶来品,最早在19世纪进入国人的视野,当时走出国门看世界的先驱者们在欧洲接触到了啤酒。这个传统观点受到了更早史料的挑战。早在13世纪时,来到中国的欧洲使者就在他们的行纪中留下了“中国啤酒”的名称,但因为使用的是拉丁语的“啤酒”一词,并没有受到研究者的关注。17世纪,荷兰与英国殖民者将欧洲啤酒带到东亚,但“中国啤酒”的说法没有随着现代啤酒来到我国而消失,当时的荷兰殖民者将“绍兴酒”称为“中国啤酒”。随着全球化与全球史研究的逐步深入,啤酒的广义定义开始得到认可,全球各地的啤酒也开始被发现。像啤酒这样具有“全球性”特征的当地之物并非全球化的产物,而是具有多种起源地的相似物品,也不会因为全球化而消失。“全球性”物品也因为相似而更易被发现,并且成为全球化的媒介,呈现“天覆地载,物数号万”的多样性。
2025, 31(6):156-16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7.001
摘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锚定“十五五”规划愿景过程中明确要求,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此背景下从多个领域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展开深入研究,尤其是探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新质生产力的内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当前,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可以充分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创新活力,推动其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事实上,新质生产力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密切联系的。为此,笔者采用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分别从三个维度对两者的内在联系进行深入分析。从法理维度看,法与生产力关系理论揭示了两者良性互动关系,即新质生产力可以丰富和完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与形式,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可以为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从构成维度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新质生产力在构成角度上具备要素共生关系,即“法治”要素与“新型劳动者”要素构成共生关系,“现代化”要素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构成双向赋能关系,“中国式”要素则与新质生产力三要素构成价值共生关系。从目标维度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宏伟目标决定了两者同向奋斗的关系,同时两者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意义重大,其有助于优化新质生产力所需的市场环境与行政环境,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安全规范有序发展,有益于提升新质生产力所需的人权保障力度。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新质生产力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实践要求:一是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优化新质生产力的要素协作,推进前沿立法实践以构筑统摄新质生产力要素协作的规范体系,推进创新性执法司法实践以完善优化新质生产力要素协作的保障体系;二是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指导新质生产力的治理嵌入,即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目标论、价值论和方法论指导新质生产力的治理嵌入;三是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资源涵养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即丰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才资源和文化资源以满足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以此推进新质生产力持续发展。
2025, 31(6):170-18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11.002
摘要: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定位。通过拓宽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类型、变革行政复议体制等举措,使大量行政争议在前端能够“进得来”。然而,与前端的变革性举措相比,该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完善只是“主渠道”宣示性的修补。实践中肯定性决定适用的泛化混用、否定性决定适用的结构性失衡、合意性决定的制度性悬置和公益性决定的象征性行权等问题突出,导致行政复议陷入“入口扩张”与“出口阻滞”的矛盾,催生出以程序闭合为导向的速裁机制,严重危及主渠道目标的实现。破解此困境,亟须推动行政复议决定从“形式主渠道”向“实质主渠道”跃迁:目标上从争议受理向争议终结升维,着力构建能动审查机制、强化终局化解功能、拓展治理延伸通道;功能上破解“监督、救济、解纷”三元功能割裂困局,以层级监督的效率优势支撑决定效能、以权益保障的实质正义指引决定选择、以争议化解的治理效能检验决定效果,实现功能融合与协同赋能;方法上革新传统个案纠偏模式,一方面通过决定类型精准适配实现个案权利救济的精准化,另一方面激活公益性决定以推动“个案治理—类案规范—制度优化”的系统治理。在实现路径上,需体系化完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规则:一是规范肯定性决定适用,精准切割维持决定与驳回决定的适用场景、厘清实体驳回与程序驳回决定的边界、强化“维持+指正”决定的刚性约束;二是明确否定性决定适用,着力构建变更决定优先适用的制度保障、强化履行决定的适用刚性、确立无效决定的二元审查标准;三是有效激活合意性决定,清晰界定其优先适用范围、构建风险控制的三维规制框架、优化程序协同的逻辑重构路径;四是强化公益性决定效能,同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刚柔协同机制构建与意见书制度的效能重构。通过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的体系化完善,实现行政复议“案结事了政和”的实质主渠道功能回归,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2025, 31(6):183-197.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11.003
摘要: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创造全新内容的同时,也因训练机制缺陷引发了复杂的虚假信息风险,为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归责带来多重挑战,构建科学合理的归责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生成式AI虚假信息风险的产生,源于训练过程中数据准备、人工介入、自我优化、人类反馈四大核心环节的隐患。数据准备阶段,训练数据来源复杂、真假参半,甚至存在AI生成虚假信息回流训练库的恶性循环;人工介入阶段,标注人员的主观偏差影响模型输出质量;自我优化阶段,技术局限导致AI易生成错误内容,算法黑箱又引发用户盲目信任;人类反馈阶段,用户与AI的双向互动可能相互误导,尤其在医疗、金融等关键领域,虚假信息传播会威胁重要法益。这些技术成因使虚假信息风险呈现必然性与无间断性、主体非唯一性与智能化、危害后果不确定性与扩散性、过错要素不可查性与欠缺性的规范特点。由此,生成式AI涉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归责面临五大难题:一是价值矛盾难题,涉及技术创新副作用与可避免风险、言论自由与违法传播、技术中立原则适用三方面冲突;二是责任主体难题,技术设计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监管部门职责划分模糊,现有规定偏重服务提供者责任;三是因果关系难题,过失型和无过错型犯罪中,部分主体对危害结果的支配力弱,用户对AI的合理信赖可能阻断因果链;四是罪名适用难题,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行为对象、类型、保护法益上存在局限,以单一罪名规制力有不逮;五是手段选择难题,需平衡刑法预防性保护与谦抑性的关系,协调民行刑责任衔接。为解决上述难题,应当构建“以注意义务理论为框架,衔接多种责任类型”“以AI使用者为中心,合理分配其他主体责任”的归责方案。注意义务理论可明确各主体责任边界,优先通过民法、行政法防控风险,刑法仅作为最后防线。责任分配上,使用者承担更高注意义务,非法操纵AI或违反审查义务且未采取标识措施的,可能承担破坏数据安全、传播虚假信息和引起特定法益侵害结果的刑事责任;技术设计者主要履行数据清洗、模型优化等义务,故意污染训练数据可能承担破坏数据安全和引起关联法益侵害的刑事责任;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风险提示、分级别介入等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可能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职责集中在程序层面,不涉及信息内容真实性审查,应审慎认定其监督过失责任。
2025, 31(6):198-20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1.004
摘要: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国际化发展,跨境电商、社交媒体等场景下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体量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个人数据跨境违规收集、存储和滥用等侵权问题日益凸显,个人数据权利的跨境救济成为当务之急。在数字技术与贸易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用户数据权利受损后的跨境救济是捍卫国家数据主权、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和基础保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在国际比较视野下,欧盟通过构建“申诉维权—司法救济—行政惩戒”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形成了规范严密的个人数据跨境保护和治理体系。欧盟的制度创新在于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高标准数据权利转化为可操作的救济程序,通过设立独立的数据保护局和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确保欧盟用户数据权利救济不因司法管辖边界而受阻。美国则通过设置数据保护官、特别辩护人和成立数据审查法院等多种方式完善个人数据权利跨境管理体系,并通过构建跨境司法协作救济机制,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进行高效救济和法律保护。与之相比,我国在网络用户跨境维权认知、救济制度建设与跨国协作管理,以及相关机构平台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提升和完善空间。对我国而言,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全程保护和侵权问题治理,需要结合当前数据出入境管理法规执行现状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环境特点,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数据权利跨境救济体系。在意识提升层面,要通过数字素养提升工程强化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权益跨境维护意识,提升用户自身数据传输安全保护能力。在制度完善层面,要加快对接国际数据传输协定,构建包含司法互助、联合执法、技术认证在内的立体化数据跨国协同管理框架。在机构设置层面,可借鉴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数据跨境保护机构,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建立处理跨境数据权益纠纷的专业机构。通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救济的全周期管理体系,推动提升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中的规则制定能力与个人数据权益保障水平。
2025, 31(6):210-22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12.001
摘要:法院与当事人在发现诉讼案件事实过程中存在角色分担,当事人承担案件事实第一次发现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辅助责任。证据作为案件事实发现的必要手段,从制度上必须为当事人提供获取证据的保障;当事人因不能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时,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应给予必要的辅助。在本属于当事人自己应当收集的证据范围,因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持有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而无法获取时,从制度层面应保障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获取该证据的制度安排,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便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文书提出命令作为提高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的手段,课以持有文书的相对方当事人、案外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文书提出义务的法理依据是当事人诉讼协力义务和案外第三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所承担的公法义务。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构建,应当兼顾多种利益的保护,不应将其一般化为义务设置。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其有义务收集和提供证明案件事实之证据,如果将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设置,则可能导致过度加重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义务,使得证明责任制度之归责功能失效,造成程序不公以及判决缺乏正当性基础。因此,文书提出义务一是要以实体法“信息开示请求权”为基础,二是以发现案件真实之特别规定为补充。强化文书持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同时,应兼顾其利益保护之平衡,特定事由下免除文书提出义务之制度规定成为必要。违反文书提出命令之法律后果应区分当事人和案外人持有文书分别规制,在当事人违反文书提出义务时,以文书记载内容“拟制真实”为其规制效果,即使在持有文书的当事人实施了证明妨害行为,也不宜将规制后果拟制为“以该文书作为证据的待证事实为真实”,此后果剥夺了法官对证据评价的权力。在案外人不履行文书提出命令时,文书记载内容“拟制真实”的法律后果没有适用的余地,应以法院作出的“文书提出命令”作为执行依据强制案外人交付文书作为制度保障。
2025, 31(6):223-235.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1.002
摘要:“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引发公众热议,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高涨。该案同样引起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质疑,尤其是体系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为何没能保护好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免遭进一步的伤害。现行立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承担着保护困境儿童、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乃至一般未成年人的功能,其在立法上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系上形成了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六大保护”体系。但现实中,校园欺凌等情形下的被害人救助效果仍然欠佳,虽然最终走向刑事审判的极端案件显著减少,可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这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而在理论上,倡导《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普惠型立法转向,立法保护主体应当从困境儿童迈向一般未成年人的呼声却越来越高,这显然与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不相匹配。鉴此,应当重新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与功能,在体系定位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唯一一部保护困境儿童、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专门性立法,因而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应大于其普惠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转向普惠型立法会弱化整体条文刚性,使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存在显著的制度落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专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在具体的规则优化上,为降低立法成本,应当在遵循现有体例的前提下,重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包括扩充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政府保护措施,同时,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性,通过增加引致条款等方式完善法律责任章节,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机制。从长远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宜承担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功能,应当将其拆分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福利法》,前者专注未成年人受保护权的保护,后者专注未成年人发展权、参与权等的保障,由此既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没有牙齿的法律”,也保障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
2025, 31(6):236-249.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04.001
摘要:作为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新的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革命引领社会发生了全方位变革。诸如DeepSeek、Manus及ChatGPT、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渗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深度融入数字化生活多元场景运用,悄然改观大众日常应用,而对其意识形态的影响尚无自觉认知。作为科学技术的创新,生成式人工智能运用中存在的意识形态风险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并且已经成为影响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考量因素。正是基于上述逻辑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思考,笔者首先致力于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层面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意识形态安全边界,明晰意识形态安全红线与底线,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探寻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监测点,直击信息失真、价值观冲突、社会分化、日常生活异化等导致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为更好监督管理和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筑牢其应用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安全防线提供坚实依据。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意识形态安全边界考量以及风险点监测,主要从思想教育层面回归技术赋能美好生活本质认知;从技术发展层面注重技术精进筑牢社会安全防线;从政策监管层面兼顾管理服务力促业态健康持续发展;从社会协同层面以多元主体共治格局推动技术向善等四个维度寻求规避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有效理路。最终回归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创新本质共识达成,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促使成为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意识形态新的增量。
2025, 31(6):250-262.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04.002
摘要:DeepSeek凭借其在研发范式、算法框架及工程技术上的系统创新,开辟了低成本、高效能及开源化的推理大模型研发新路线,不仅带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格局的革新,也推动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的重建,开启了“AI的斯普特尼克时刻”。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迭代升级快、应用规模广、开发全球化等方面特点,因而为主流意识形态安全赋能带来巨大机遇。尤其是基于技术运行机制与意识形态传播模式的契合性,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通过嵌入主流意识形态价值预设、重构主流意识形态生产方式、重塑主流意识形态教化模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塑造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彰显出巩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巨大潜能。然而,当前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仍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在技术管控与生态建设上仍有局限性,数据偏见与内容幻觉的技术局限可能导致意识形态传播的失控,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威;其独特功能为价值渗透与话语博弈提供新介体,容易导致意识形态斗争的智能化升级;国内国际监管治理机制建设的滞后性可能造成意识形态治理的失调,对维护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挑战。把握DeepSeek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赋能机遇,防范化解其潜在的意识形态风险,应明确价值导向,完善制度保障;强化技术监管,防范价值异化;推进人机协同,提升治理效能;共享智能红利,重塑国际共识。
2025, 31(6):263-273. DOI: 10.11835/j.issn.1008-5831.pj.2025.09.001
摘要:通过对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动漫电影《哪吒2》引发现象级视界案例的综合分析,探究智能革命与数字文化叙事的交融机制。两者虽分属技术与文化领域,却在内核逻辑、认知范式与治理模式上形成多维共振。DeepSeek以稀疏注意力机制为代表的算法突破与自主AI智能体的交互技术和自主执行的AI代理系统“数字打工人”的预期“机设”,共同迎击了西方主导的技术霸权体系,其“低算力高效能”的发展路径与《哪吒2》对传统文化符号的创造性转化同步运演,共同推动了从“被解释”到“自我定义”的话语权建构。DeepSeek基于混合专家模型所提供的内容创造“最强大脑”与多智能体协作架构实现的任务执行“数字手脚”形成互补共生关系,“数字工具”共同推动了从内容创生到情节演绎的AI叙事流程自动化,促进数字文化叙事从人类中心的线性创作向人机协同的动态生成范式转型。《哪吒2》依循创造性改编传统神话并融入现代技术元素,成功将静态文化符号转化为具有当代共鸣的文化意象的“叙事神话”,体证传统文化语义在数字语境下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这种技术与文化的深度融合正在多维度重塑社会实践:在文化产业维度催生了数字生产的新型生态系统,在话语权力维度促使数字文化及符号资本的分配结构发生历史性重组,在认知建构维度改变了主体与客体间的辩证关系。这种多维变革遵循着技术平权的普惠逻辑与文化叙事的多元表达,使数字生产关系呈现出空前的系统性形态,其所体现的技术赋能与文化自主性共同形塑全球数字治理的权力格局。“技术文化共生体与数字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印证了智能革命与数字文化叙事生动实践中讲好“中国故事”及讲好世界故事的意义,其技术叙事与文化发展模式不仅超越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技术决定论,更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包容普惠的数字实践范式,彰显了数字治理智慧与数字文明成就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历史进程中绽放的数智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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